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0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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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入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5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合同备案机构执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备案意见:
编号:
台建合办()审字第号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工程招标文件、《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台政办函〔2007〕94号)(各地根据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工程变更办理程序文件填写)、《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其它投标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以下按工程专业填〕《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
(二)》(浙建站计〔2014〕31号)、《台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实施细则》(台建规〔2010〕300号)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
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且不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的方案施工)。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按合同通用条款。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14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纸质施工图〔〕套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须载明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已有的变更联系单编号等)。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及电子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由监理人在现场保管一套完整施工图,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按具体工程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后,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根据具体工程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报价包干或发生时协商处理)。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14天前。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竣工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两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1间免费使用。
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1)承包人诚实信用的承诺:
。
(12)承包人使用新技术、工法、工艺的承诺:
。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月到岗率须达到《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月到岗率须达到《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要求,不足天数,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1%,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到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担保金,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20%;及至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更换到位的技术负责人资质、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
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的10%;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天数的,不足天数每人次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05%,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如为现金的应约定是否计息及利息额度〕。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办公室1间使用。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省、市发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创国家、省、市、县(市、区)级安标化工地〕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不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期限及使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如基坑支护方案、高大支模架方案、外墙悬挑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天〔〕元(或合同价格〔〕%)。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履约保证金额度。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每天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以上。
(2)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3)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5)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台风);
(2)24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m以上;
(3)40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2天以上的高温天气。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
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2)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和保管。
散装水泥及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相关押金由承包人承担。
(3)本工程要求使用材料要求(如商品砼、商品砂浆等)。
(4)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需报发包人备案,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5)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施工,优先使用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如需调整,必须经得发包人认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签证进行结算。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可参考《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0版)》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如有要封存样品,明确具体样品名称)。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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