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平台常规API接口购买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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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平台常规API接口购买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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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平台常规API接口购买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某技术平台公司
与
某大数据数据公司
之
API数据接口服务协议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人/授权代表: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人/授权代表:
电话:
电子邮箱: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API接口调用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数据平台:
系指乙方开发并运营的【】,乙方拥有数据平台的全部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1.2数据官网:
指乙方运营的官方网站,网址为:
,包括任何承继、重命名网站和任何子域名。
二、合作内容和费用
2.1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互联网API接口技术平台服务,利用数据平台撮合数据源供应商接受并完成甲方的数据查询请求,并负责将反馈结果传输给甲方。
如甲方填写不真实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2本协议所有费用与款项均为人民币。
本协议标的的产品名称、类型和单价详见附件一【接口详细购买资费标准】,附件一的资费标准为本协议订立时的暂定价格,乙方可根据市场行情变化随时调整单价。
支付方式采取预付费方式:
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总费用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购买附件一接口使用次数次。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需一次性支付全部预付款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若甲方使用完毕后需要再次购买的,如无相反约定,甲方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再次按需充值,单价按再次充值时各类查询服务的最新单价计算。
2.3乙方账户信息:
乙方开户行:
户名:
会员专属账号:
甲方可通过会员专属账户查看使用和扣费情况。
2.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至年月日止。
2.5鉴于“附件一”接口的特殊性,若合同有效期截止时,甲方账户内该接口仍有剩余未使用请求次数,如无其他约定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剩余次数为0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若甲方到期不再使用的,可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充值款,并按乙方要求退回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合乙方进行财务税务处理。
2.6为履行本协议,甲方需在数据官网注册账户并实名认证。
甲方应自行做好已注册账户的操作权限管理和密码管理,所有对账户的操作视为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得到甲方的有效授权。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3.1.2甲方自身的网站、应用、软件、硬件等产品或服务(下称项目需求),由甲方自行建立、运营、维护。
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使得可以正常接入乙方提供的数据接口。
若因甲方自身技术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使用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需自行承担损失。
乙方对于数据接口的使用可予以必要技术支持,但该种支持不视为对甲方产品或服务的参与。
甲方的项目需求若在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的,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
变更之前已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应正常计算,未使用的费用双方协商退回。
3.1.3因甲方违反以下约定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和各方损失(包含甲乙双方和第三人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预付款账户、立即终止服务、中止服务或删除相应信息以及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等:
(1)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数据接口服务所进行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商业道德,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甲方不得故意诋毁或损害乙方声誉;
(3)甲方所有的数据请求均须基于甲方或其客户正常合法的使用目的,禁止恶意请求或采集乙方数据,乙方主动发现甲方有该种行为或因第三人的投诉、有权机关的提示警告等途径发现后,有权对该行为进行判定;
(4)除乙方以书面形式明示同意外,甲方不得将所购买的服务或数据再次分发、销售、许可、分许可、授权、转售、出租、租借、进出口、转授权或转让集成使用。
甲方在使用数据接口的过程中不得非法缓存、截留、存储、使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或其他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数据信息。
3.1.4甲方知悉、确认并保证,在其向乙方提交待识别或调取的数据信息前,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获得数据相关主体尤其是公民个人的同意或授权(统称“有效授权”),那么甲方必须在提交前获得有效授权并告知信息主体授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甲方使用识别结果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按照信息主体授权的范围调取和使用。
乙方向甲方提供该等数据时视为甲方已经取得有效授权。
3.1.5若因甲方未取得或未及时取得有效授权而使用该等数据产生任何纠纷或责任,概由甲方自行负责,且甲方应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弥补损失。
3.1.6若甲方的客户利用甲方产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并积极配合第三方(如法院、人民银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等)查明原因以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损失与乙方无关。
若甲方客户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因其客户自身误操作产生的损失与乙方无关。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确保提供给甲方数据产品的完整性、合法性及在服务期间内保障数据产品的正常使用。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数据来源、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
3.2.2乙方承诺并保证,对于甲方提供的信息仅限于开展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范围内使用,在未经甲方客户及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
3.2.3乙方保障甲方在使用数据服务过程中,无重大使用故障。
重大使用故障定义为:
中断数据服务时间长达24小时以上,但非乙方控制之内的原因引起的除外。
3.2.4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负责合作内容的数据接口API建设,给予甲方必要的技术支持,使达到甲方的合理使用标准。
3.2.5乙方对于甲方及其客户的咨询、投诉提供支持与协助。
3.2.6双方合作期间,在不影响甲方业务使用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所合作数据接口进行优化和常规维护。
乙方如需进行日常短期维护,应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具体方式可以包括:
传真、电子邮件、纸质信件、官网公告、微信、电话等),维护期不超过24小时;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数据服务突发中断(不包括因数据源的维护导致的),乙方有义务在1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处理完成,以保障甲方的使用权益;中断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同意优先采用乙方补偿甲方相应服务次数的方式承担甲方损失。
3.2.7乙方有权在本协议期限内在乙方官方网站或其他对外资料中显示甲方为乙方数据使用者,但不应违反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约定。
3.2.8乙方保留在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费用之前不向甲方提供服务和/或技术支持,或者终止服务和/或技术支持的权利。
3.2.9乙方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仅提供对接甲方与乙方数据供应商之间数据查询的API数据接口。
对于甲方查询的数据,乙方不得进行任何查阅、调取、拦截、缓存、分析等任何实质性接触数据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四、互联网大数据的特别规定
4.1鉴于互联网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正在持续不断的完善,双方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
甲方认可乙方提供的服务可能随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4.2双方均不得破坏信息网络安全,不得非法侵入对方计算机系统。
双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身互联网平台、软硬件系统的稳定和安全,采取必要的加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否则因此给对方或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
4.3双方均不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超权限使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
若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双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4.4双方均不得通过平台产品向公民个人违法发布垃圾信息、广告、诈骗内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发布人自行承担。
第三方冒用本协议一方或双方名义对外发布垃圾信息、广告、诈骗内容的,本协议一方或双方不向对方承担赔偿或垫付责任,除非授权或默许了第三方此种违法行为。
五、知识产权
5.1双方各自享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均仍归各方单独所有,不因本协议的签署改变权属情况。
未经权利人的明确授权,任何一方不得更改、演绎、拆分、反解对方的技术和程序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进行可能损害对方专有权利的行为,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及其关联公司、股东、代理、雇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2双方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期满后不对对方所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对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6.1本协议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与转让;但若合同转让给本协议一方的关联公司(仅限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有绝对控制权的公司)时,除该关联公司明显无履行能力或不符合缔约条件外,协议的另一方应予以同意。
七、保密条款
7.1保密资料指由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所有技术及非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资料,产品计划,价格,财务及营销规划,业务战略,客户信息,客户数据,研发,软件硬件,API应用数据接口,技术说明,设计,特殊公式,特殊算法等)。
7.2不论本协议是否成立、生效或实际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同意对获悉的对方之上述保密资料予以保密,并严格限制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员工遵守本条之保密义务。
除非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要求或上述保密资料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外,接受保密资料的一方不得对外披露。
7.3一旦发现有上述保密信息泄露事件,双方应合作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产生。
7.4在合作过程中,若因一方泄露保密资料而造成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泄露方应承担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7.5保密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合作协议的终止而终止,有效期直至保密信息失去保密意义为止。
八、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8.1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预料也不能避免的且于本协议签订日期后出现的及妨碍该方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或其它自然灾害、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政府行为、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等。
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
(1)黑客攻击;
(2)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3)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互联网暂时关闭;(4)合理技术防护所未能避免的病毒侵袭;(5)相关交管部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终止;(6)电信主干线路中断、网路堵塞。
8.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传真、邮件或其它当时能够使用的最快捷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告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程度和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宣称其履行协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任何一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8.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数据服务中止,乙方应尽快为甲方出具合理解决方案,维护甲方的正常使用,如无法提供,应在中止服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账户剩余次数按购买价格折算金额原路退回至甲方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
8.4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情势变更因素,造成业务无法继续开展的,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协商处理。
九、违约与终止
9.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十(10)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以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当日(收件日)为终止日。
9.2本协议可通过如下方式提前终止:
9.2.1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协商终止之日起解除;
9.2.2一方进入破产申请或清算程序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有权终止方发出通知之日起解除;
9.2.3因数据源的变更、市场行情的变化等致使乙方对服务内容、形式、价格作出调整,甲方不接受且双方协商未果的,合同任何一方可通知对方提前终止,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9.2.4本协议约定的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其他情形,但需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另一方说明理由。
9.3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下述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9.3.1乙方按照3.2.6的约定进行短时间维护导致中断服务(中断时间不超过24小时);
9.3.2由于Internet上的通路阻塞造成数据请求速度下降。
9.4如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应付款项,应付款的一方若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另一方支付费用,每逾期壹日,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另一方支付滞纳金。
逾期付款超过叁拾日,另一方除可按照上述追究滞纳金外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且应付款方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款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逾期收益、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拍卖评估费等)。
9.5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总额不超过本协议中已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总额的50%。
9.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如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应付款项,双方均应在本协议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款项结算事宜,且不影响双方于本协议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十、通知和送达
10.1合同双方的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重要联系方式变更的,或者对于业务合作有实质性影响的工商登记信息、许可资质、经营范围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因未及时通知对方导致对方产生损失的,通知义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2合同双方的工商登记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数据官网与实名认证用户的在线沟通方式、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地址、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或其他指定代收人的地址均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协议内容变更、索赔要求、法律文书等均可通过前述约定送达地址进行送达。
十一、其他
11.1本协议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
11.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以其自身名义独立从事各项工作,与对方不存在代理、雇佣、担保等任何可能导致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的关系。
11.3甲乙双方如有其他新的合作形式,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的形式体现,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订立时间在后的协议为准。
11.4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权机关依照中国法律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此条款应视为自始无效;本协议其他条款不受影响,仍具有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1.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留存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API数据接口服务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一【接口详细购买资费标准】:
接口名称
套餐金额(元)
套餐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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