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用地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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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用地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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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用地承包合同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
篇一: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1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双方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的林地发包给乙方造林。
发包林地应具备如下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四至界线清楚——出示山界林权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如没有山界林权证书,甲方必须出具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个人签名(盖章)的证明,经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盖章确认。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租赁承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
3、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为商品用材林的林地。
二、具体地点、面积和面积测量:
1、四至界址以双方签名确认的1:
1000地形图现场勾绘的界线为准。
2、总面积亩。
结算租金人民币(¥)。
三、甲方的林地发包给乙方后,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收益亦由乙方享有。
在履行本合同的基础上,乙方可以将林地使用权转让和林木抵押货款,甲方无权干涉,但所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四、承包期限:
自年年年。
承包期的最后一年,如因承包地内营造之活立木未达到经浊主伐年龄或砍伐指标等原因不能按期砍伐完毕的,允许延长承包时间,延长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计承包年限,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以原承包金为基础,按实际延长年限的比例支会林地承包费,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三年。
五、承包费的支付
1、从甲方交林地之日起天内付完全部承包金。
2、乙方交承包金时,甲方必须有三个以上的代表人签收,且其中有一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且领款人提供身份证号码。
六、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原林地上疏残林、竹、经济林或其他作物在签订本合同且获得林木采伐证后天内要全部清理完毕,砍伐手续及费用由甲方负责,超过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不处理清杨的,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
在承包期内,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包括其他附着物,全部归属乙方所有。
七、甲方现有通往承包林地的林区公路、乡村公路、便道等设施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得阻塞和破坏。
经过相邻村屯的各种道路出现阻塞和破坏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八、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开设林道而占用甲方山地、林地、竹地、坡地时,甲方必须无偿提供解决,所占用水田及损坏水田、坡地的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费用由乙方一次(: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性补清,以后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公路和林道,所修的道路双方维护,不得毁坏。
九、乙方造林作业时要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损坏农田,如有由此造成农田经济损失的,乙方给予合理赔偿。
十、承包林地后,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果树、竹、木及其他作物,如种植,乙方有权清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必须无条件负责解决。
2、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在承包地野外用火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或毁林活动。
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幼儿期一年内不得放牧、割荒和打柴,不得在任何损害乙方所承包的林地及林木行为。
4、林地发包后,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矿、采石、筑路、葬坟(如
特殊情况,甲方本村个别村民确需葬坟的,原则上占地面积不超过10㎡),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旧坟,按原有的主坟保留(其范围从坟圈边线出2m内),不计入承包林地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
5、因国家建筑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
林地的土地补偿金归甲方所有,林地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设施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6、集体的林地,甲方必须召开发包方全体村民会议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林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名,属于个人经营的林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必须征得个人户代表或户主同意,并签名后,由村民小组统一发包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搞好林木的经营管理,办理间伐、主伐的采伐手续,按规定缴纳税费。
2、乙方的管理人员要与地方群众搞好团结。
不能在林区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发生治安及纠纷问题,要及时通知地方政府机关协助处理。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理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与第三人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不能解决的。
3、乙方承包的林地60%以上被国家征、占用的。
4、乙方超过天没有支付林地承包费的。
5、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系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病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十三、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占地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依十一·
(一)·5条规定处理补偿金;国家未征、占部分林木归乙方所有,林地交回甲方,但乙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全部采伐完该林地上的林木。
2、甲方发包前林地上原有的林区凤施及乙方承包后在林区所建的林区设施归甲方所用。
3、乙方在承包期内添置的非固定设备及林业设施归乙方所有。
4、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承包地上以自然萌芽方式更新植被,更新后的萌芽林无偿归甲方所有。
5、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林地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6、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篇二: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快林业发展步伐,充分利用有限的林地资源,发挥双方各自优势,甲方自愿将拥有使用权的林地发包给乙方种植黄褐毛忍东金银花。
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此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承包林地范围及界址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县镇村屯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发包给乙方用于种植黄褐毛忍东金银花。
甲方发包的宜林地应是无权属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租赁给他人或与他方合作经营,且经分类经营划分定位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其位置与范围如本合同同幅图所示(详见附件一)。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林地经营权后,自行投资开发造林。
二、发包林地面积:
面积约为亩,实际造林面积以完成后甲、乙双方到现场用GPS测量或用1:
10000地形图勾绘核算的面积为准计算面积时,要扣减出不宜利用的小地类面积(如小石林、生态公益林、石头和坟地等)。
林地边界、范围勾绘好后甲、乙双方在图上签名盖章确认。
勾绘林地面积的地形图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制的最新版本1:
10000地形图。
三、承包期限一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年。
四、合作方式:
甲方以林地入股方式与乙方合作,双方商定黄褐毛忍东金银花定植后交由甲方自行管护和收成,由乙方负责按设计标准进行种植,包含整地、除草、浇水、抚育、补植、施
肥等工作,种植中的任何国家补助与甲方无关。
一年后由甲方负责管护。
五、为了能有效的利用本合同承包林地,甲方无条件保留林地内原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包括防火林带),并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同时乙方根据林业生产、经营需要,可在林地内开设林道、防火带、建设施工用房和其他相关设施,若乙方需要修建其林道至国(县)道而要动用到本合同所承包林地范围以外的甲方土地,甲方应无偿提供并配合乙方做好协调工作。
六、甲方及乙方成员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本合同所发包的林地内进行毁林开垦和野外用火活动;也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进行勘察设计、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土打砖等任何影响乙方使用这该林地的活动。
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应得利益损失。
甲方群众的牲畜如误入造林地,乙方有权驱赶。
七、甲方群众如确实需要在造林基地内葬新坟,乙方应无条件同意,但所葬新坟的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
因造坟需要砍伐木木的,乙方不得阴拦,但所砍林木归乙方所有。
林地中原有的旧坟乙方应保留期原有框架。
新、老坟、坟主为了自身利益或在葬坟时超出协定范围造成乙方损失的,由坟主负责与乙方协商,甲方予协助。
八、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林地,只能用于造林之用,不能用于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打砖等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九、甲方保障的林地经营权属无任何争议,若该林地所有权或经营权属发生争执的,甲方无条件负责解决。
因林地权属纠纷问题影响生产经活动进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按实际损失负责补偿。
十、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未能协商解决的,则由甲、乙双方向当地人民法律提起诉讼。
十一、在发生地震、台风、火灾、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电告另一方,并应在15天提供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必须延迟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关系,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除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发包林地权属纠纷或甲方未尽妥善处理纠纷义务而造成乙方造林受阴或不能收取成材林木的,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可免支付该部分纠纷林地的租金。
但待纠纷解决后,乙方应恢复支付该部分的地租。
(二)、乙方承包经营期内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的,乙方预先支付给甲方的地租,甲方不予退还。
(三)、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有意违背本合同条款第四条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林地经营权,林地上的所有附属物归甲方处置。
(四)、在承包期内不是因为林地纠纷,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乙方必须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因终止合同引起的所有经济损失。
(五)、在承包经济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单方面取消合同,也不得将本合同所发包的林地转包给第三方。
违之,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三、承包期满,在租金同等的条件下允许延长承包时间,
但甲方不得漫天提价,租金价格应参照周边乡村。
十四、本合同未尽之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2份、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改办1份。
甲方(盖章):
代表:
年日乙方(盖章):
代表:
年日月月
篇三: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二0年月日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协商,
双方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如下:
1、甲方自愿将座落在的林地
发包给乙方造林。
发包林地应具备如下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四至界线清楚---出示山界林权证书原件,
并提供复印件。
如没有山界林权证书,甲方必须出具村委会、村
民小组和村民个人签名(盖章)的证明,经乡(镇)政府和县林业
局盖章确认。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租赁承包给他方或与他方
合作经营等。
(3)、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商品林林区的林地。
2、具体地点、面积和面积测量:
(1)、四至界址以双方签名确认的1:
10000地形图现场勾绘的界线。
(2)、总面积亩(初步勾绘面积),其中:
扣除小地类面积亩,实际承包面积(结算租金面积)亩(造
林验收后填入)。
小地类指:
坟地、输电线路占地、通讯线路占地、石头裸露地、
农田边、水源林预留的田边地和不能列入造林范围的其他用地。
实际承包面积(结算租金面积)指:
在造林结束后,以双方到
现场验收的实际造林面积。
(3)、面积测算方法:
用1:
10000地形图勾绘的界线按水平面面积进
行求算,或用GPS(卫星定位仪)到现场测算。
3、甲方的林地发包给乙方后,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
营由乙方负责,收益亦由乙方享有。
在履行本合同的基础上,乙方可以转
租或与第三人联营合作,但所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4、承包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年)。
承包期的最后一年,如因承包地内营造之活立木未达到经济主伐年龄
或砍伐指标或市场木材过剩等原因不能按期砍伐完毕的,允许延长承
包时间,延长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计承包年限,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
的,以原承包金为基数,按实际延长年限的比例支付林地承包费,但
延长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三年。
5、承包费的支付:
(1)、从甲方交林地之日起(具体日期年月日),乙方向
甲方交林地承包金按每年每亩人民币元整,结算承包金的面积以双
方到现场用1:
10000地形图或用GPS核定的实际造林面积为准,结算租金面
积亩,计总承包金人民币元,大写:
。
(2)、林地承包金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或委托发放给甲方,甲
方收到地租,提供等额有效票据(开具票据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并在地租
支付凭证上签字确认。
承包金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
账户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支付方式:
乙方应按时将林地承包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
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①一次性付款:
合同生效后,工作日内,根据双方现场初步勾绘承
包地的面积,乙方按初步勾绘的面积预付承包金的%给甲方,待造林
结束核定面积后,按核定面积于当年月底前支付剩余承包金给甲方。
②一年一付:
合同生效后,工作日内,根据双方现场初步勾绘承包
地的面积,乙方按初步勾绘的面积预付第一年承包金的%给甲方,剩
下部分待造林结束核定面积后,按核定面积于当年年底前交清。
以后每年
的承包金于当年月日前付清。
③每年支付一次:
合同生效后,工作日内,根据双方现场初步
勾绘承包地的面积,乙方按初步勾绘的面积预付第一轮承包金的%给
甲方,剩下部分待造林结束核定面积后,按核定面积于当年底前交清。
以
后每轮的承包金于每轮首年月日前付清。
④其他约定付款方式:
。
以上各支付方式,如逾期交承包金,乙方
应按欠交额、期限和同期农业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甲方(如因甲方不
按时领取承包金的,乙方不承担逾期支付的责任)。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但当年承包金计付起始日期以
双方确认的交地日期为准,当年承包金计算方法是:
以年承包金为基数,
从确认交地之日起至年底的实际天数为比例计付当年承包金。
(5)、乙方交承包金时,甲方必须有三人以上的代表人签收,且其中有一
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
6、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原林地上的疏残林、竹、经济林或其他作物在签订本
合同后天内要全部清理完毕,砍伐手续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超过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不处理完毕的,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
置。
7、甲方现有通往承包林地的林区公路、乡村公路、便道等设施无偿提供给
乙方使用,不得阻塞和破坏。
经过相邻村屯的各种道路出现阻塞和破坏的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8、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开设林区公路、林道而占用
甲方山地、林地、竹地、坡地时,甲方必须无偿提供解决,所占用水田及
损坏水田、坡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补偿标准进行
补偿,其费用由乙方一次性补清,以后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
无偿使用公路和林道,所修的道路双方维护,不得毁坏。
9、承包林地后,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果树、竹、木及其他作物,如种
植,乙方有权清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10、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责任:
①、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必须无条件负责解决。
②、承包期内,甲方或其他方不得在承包地野外用火或修建其他工程
设施,或毁林活动。
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
赔偿乙方全部损失,损失款项可从甲方承包金中抵扣。
属其他方责
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其他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③、幼苗期一年内不得放牧、割荒和打柴。
不得有任何损害乙方所承
包的林地及林木之行为。
④、林地发包后,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矿、开石、葬坟(如特殊情况,
甲方本村个别村民确需葬坟的,原则上占地面积不超10m2)。
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旧坟,按原有的主坟架保留(其范围从坟圈边线出2m内),不计入承包林地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
⑤、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
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
林地补偿金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发包的林地被征用后,从被征用之日起,在发包的林地内减除相应的面积和林地承包金。
⑥、集体的林地,甲方必须召开发包方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通过林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
林地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个人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给乙方。
(2)、乙方责任:
①、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实施植树造林。
②、搞好林木的经营管理,办理间伐、主伐的采伐手续,按规定缴纳
税费。
③、乙方的管理人员要与地方群众搞好团结。
不能在林区进行非法、
违法活动。
发生治安及纠纷问题,要及时通知地方政府机关协助处理。
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理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与第三人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不能解决
的。
(3)、乙方承包的林地60%以上被国家征、占用的。
(4)、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系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病虫灾、
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当一方出现或者知晓合同解除事由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当对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告解除。
合同解除后,本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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