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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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管理
第三章录用管理
第四章考勤与休假管理
第五章薪酬福利管理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七章干部选拔与任用
第八章培训与发展管理
第九章离职管理
第十章奖惩建议删除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使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员工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明确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招聘管理
第三条公司用人实行招聘制。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汇总用人部门需求、盘点人才缺口,制定整体招聘规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遵循用人制度和岗位管理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
不相容岗位必须分离,不相容岗位不得兼任,科学界定及设置岗位。
具体细则由各部室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制定。
第五条秉承“公开选拔、公平竞争、全面考评、考用一致、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各类专业人才。
招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自主渠道(官方网站、主流媒体广告)招聘、猎头推荐、内部推荐、校园招聘。
第六条招录人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过硬并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及价值理念;
2.第一学历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并获得相应学位证书,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3.无违法犯罪记录;
4.直系亲属不在同一部室工作,且没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
特殊情况须报公司审批同意。
第七条根据岗位特点,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考试,选择合适的考试方式,如测评、笔试、技能考核、面试等。
用人部门协助进行考试出题、考试制卷、阅卷评卷、人才面试等工作。
对拟录用人员,人力资源部组织背景调查和健康体检,待背调和体检通过后汇总呈报考核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人才推荐,人才经录用并通过试用期考核,公司将根据被推荐人才的具体情况,通过人力资源部评估给予推荐人5000元-10000元奖励。
第三章录用管理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时,需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信网在线验证报告、最后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半年内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等,并据实填写《员工简历表》。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入职人员个人信息等相关资料并开具入职通知单;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电子类)配置、办公场地安排;资产财务部负责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事项;党群工作部负责党组织关系、工会关系转接等工作;
第十一条新入职员工均应有试用期。
原则上,公司与新员工首次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为2个月;中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型人才,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首签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
特殊情况,经党委会审议同意可免除试用期。
第十二条公司对新入职员工实行试用期转正考核制。
试用期满前10个工作日,由用人部门对其进行考核,符合转正条件的,通知员工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主管及以下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出具转正意见,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呈报公司领导审批;中层管理人员由汇报对象出具转正意见,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试用期内,若员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视为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提前终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制,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于员工入职30日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依照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劳动法规及我司相关规定执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可按照相关程序向公司申诉,或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一)合同期内,员工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包括婚姻状况、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子女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学历教育、专业培训、接收工资的银行账号等),需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由于错误信息导致的工资、福利或税收等方面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员工个人承担。
(二)合同期满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沟通是否与合同到期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如同意续签,人力资源部提前7天向合同到期员工下发《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员工3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合同续签。
如部门或本人不同意续签,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三)合同期内,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特定岗位员工必须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作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补充约定,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十八条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或2008年1月1日之后已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九条因业务需要,用人部门可申请引进实习生,审批、招募完成后实习生方可入职。
实习生入职当天,人力资源部与其签订实习协议和保密协议。
第四章考勤与休假管理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司勤岗位除外)。
第二十一条全体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无故请假。
上班时间因工作需要外出时,应按照审批权限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休假是员工的基本权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休假管理办法,员工享有国家法定休息休假。
(一)年休假
员工依法享有年休假。
员工法定工龄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法定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法定工龄满20年者,每年享有15天带薪年休假。
1、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以公历12月31日为准)。
3、公司鼓励员工妥善安排年休假假期,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各部门视情况安排调休。
(二)婚假
员工任职期间领取结婚证明,婚后可享有婚假3天。
婚假必须在结婚注册登记之日后1年内申请并休完,逾期未休视为自动放弃。
(三)产假
女员工生育前后享有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陪产假
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男性员工可享有配偶生育看护假20天。
员工应于休假后向公司提供有效的小孩出生证明。
(五)病假
员工因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按公司规定可申请病假,员工申请病假必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
1、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司龄,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上述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3、员工非因工致残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4、病假期间待遇:
1)、病假3日之内不影响工资。
2)、病假3日以上1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发放90%的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
3)、病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发放80%的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
4)、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发放50%的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
5)、病假超过6个月的,只发放按国家规定标准的基本生活保障费。
(不低于长沙市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绩效薪酬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六)事假
员工因特殊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申请事假。
原则上,事假每次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特殊情况,须经人力资源部按层级报公司领导特批。
(七)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享有丧假3天,另根据情况可给予适当的往返路途时间。
第二十三条员工请假均应事前履行请假手续,按审批权限报上级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一)员工申请3天及以上休假的,原则上须提前一周提交OA申请并安排好工作交接。
(二)如遇特殊情况(如病假、生育看护假、丧假等),可事后请假,但应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以下情况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一)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的;
(二)请假未批准擅自缺勤的;
(三)以谎报、伪造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的;
(四)超假未归的;
(五)在请假期间为其他单位工作或提供有偿劳动的;
(六)其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请假的。
第五章薪酬福利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薪酬分配实行“按效益、按业绩、按能力取酬”的原则,将责任、贡献、效益与风险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其中:
1、基本工资指公司按月支付的固定报酬,为员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2、绩效工资分为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根据员工考核结果及公司效益决定。
员工薪酬等级根据岗位职责、效益贡献等因素确定,具体细则参见公司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五险一金。
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为正式录用的员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比例等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员工入职后,公司开始缴纳五险一金。
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公司不再缴纳五险一金。
个人缴纳部分从员工每月税前工资中予以扣除。
2、其他福利。
主要指公司为体现对员工的人性关怀而设置的其他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行“分配制度公开、个人收入保密”的政策,员工对本人薪酬情况负有保密责任,禁止员工互相打听和宣扬个人收入。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根据外部市场水平、公司的经营业绩、岗位职责与贡献、员工个人能力及绩效考核结果等协商调整员工薪酬。
薪酬调整主要包括转正调薪、薪酬普调、考核调薪及岗位变动调薪。
第三十条员工个人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以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明确价值导向、引导员工行为、推动工作改进和业绩提升为目的,实行全面绩效管理。
缺少绩效目标的分解及下达。
第三十二条过程跟踪管理。
考核期内,公司对员工的绩效目标完成进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统计和分析总结,监控过程、处理异常、动态调整。
第三十三条绩效考核与评估。
(一)由公司领导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工作,审核计划与程序、管理过程与执行、裁定重大问题及事项。
(二)针对不同角色定位、不同价值贡献的岗位,分别设计不同的考核内容及考核权重。
根据不同考核维度,设计定性与定量的相结合的评价指标。
第三十四条绩效反馈沟通与改进。
反馈与沟通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上一级领导须就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与指导,帮助改进并提升工作绩效。
员工有权得到各级管理者的指导与支持,享有对自身考评结果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主要沟通方式包括员工述职、业绩评价反馈、绩效面谈等。
第三十五条绩效考核原则、方式及考核结果应用细则详见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
第七章干部选拔与任用
第三十六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一线为尊、注重实绩、能力突出等原则,以认同并践行公司价值观为任职基准要求。
第三十七条适用于选拔任用以下干部:
(一)公司总部各职能部室正、副职;
(二)各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
(三)劳动关系归属总部的委派管理人员;
(四)其他属于公司党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拟提拔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两年及以上业务一线或重大项目工作经历,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可适当放宽;
(四)具备拟提拔职位所需要的业务能力及工作技能,并具备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干部应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干部越级提拔应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选拔任用程序
干部必须通过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事先征求纪委意见、讨论决定、公示等程序,合格后予以正式任命。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干部的选拔任用以绩效考核为依据,结合分析研判情况,由公司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或者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党委主要成员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的初步建议。
人力资源部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时,需根据工作需要,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可提前核查有关事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副职管理职位。
(二)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一年内有效。
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外部引进的干部人选或职业经理人,可以由所在公司党委或人事部门推荐,报公司党委同意后直接作为考察对象。
(三)考察
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民主推荐与日常工作表现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来确定考察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力资源部进行严格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强化专业素养,注重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廉政情况考察;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实行差异化考察;对管理岗位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应当根据被考察人选和岗位的不同,确定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考察完成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报告上报公司党委。
双重管理人员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四)讨论决定
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公司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人事部门同意。
(五)公示与任命
在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正职原则上由党委主要领导谈话;副职原则上由党委主要领导委托业务或人事分管领导谈话。
任职谈话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
第四十一条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可引进优质候选人作为公司职业经理人。
待《职业经理人制度》审批完成后遵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实行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制度。
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参加竞聘上岗、公开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需符合本文件第三十九条第
(二)至(五)款。
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与任命程序参见本文件第四十一条第(三)至(五)款。
干部的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实行选派干部下一线制度。
(一)充实业务一线力量,锻炼磨砺干部,让干部增加业务一线工作经验,坚持“干部到基层锻炼、干部从一线选拔”的原则。
(二)选派对象:
选用有担当、想干事、能干事和干成事的优秀干部或后备干部。
(三)选派到业务一线任职锻炼的干部,任职时间一般为两年,因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
(四)选派锻炼岗位应为业务一线、重点、难点工作岗位。
(五)收集选派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各一线业务单位在每年年底将需求岗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六)确定选派对象:
采用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个人自荐指个人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自荐文字材料。
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经公司党委研究确定选派对象,并确定锻炼岗位。
(七)选派锻炼干部的劳动人事关系、薪酬社保关系转入其所任职公司。
任期满后,根据任职期间工作情况可留任也可选择回原单位或调任其他工作岗位任职。
第四十四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公司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司从事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公司党委及其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六条实行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
(一)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4.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5.辞职或者调出的;
6.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7.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8.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三)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层级的标准执行。
(四)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公司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3.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四十七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干部离任时由审计风控部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培训与发展管理
第四十九条员工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在职期间,员工可通过多种途径学习到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采取内训、外训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自学和培训,凡由公司统一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可报销学杂费。
(一)入职培训
新员工入职半年内,接受系统全面的入职培训,了解公司发展历史、企业文化、组织架构、经营理念、业务流程、日常规章制度等,掌握基本业务技能及各项业务要求。
(二)内部培训
公司每年根据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定期组织各类内部集中培训,邀请公司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讲授,并采取开放式培训的方式实现公司内部共享。
(三)外部培训
员工可申请或被选派参加外部机构举办的各类中、短期专题培训、讲座或考察研习班。
公司对于培训时间较长、费用较高的外部培训,重点倾向于关键岗位上致力于在公司长期发展的员工。
(四)在职学习辅导
在职期间,通过与领导、同事开展工作研讨,制定学习方案,以工作评价、问题解决等途径实现的在职学习辅导。
第五十条员工在职培训期间,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公司可取消其学费报销资格。
第五十一条员工技术职称的评定、考核由公司定期组织、申报、聘任。
第五十二条公司关注员工个人成长与职业发展,并提供机会与平台。
秉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以科学、规范的程序,安排员工的岗位轮换、外派锻炼、晋升与提拔、管理人员聘任等事宜。
第五十三条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员工外派,即通过员工在各公司、各部室、各业务团队之间的岗位轮换,提升员工综合能力,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
第五十四条员工在外派或岗位轮换中有实际困难,可向公司书面报告,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解决,但在公司发展战略中有特殊岗位需要时,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
第九章离职管理
第五十五条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个人离职书面申请至用人部门审批,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辞职须提前20个工作日提交个人离职书面申请至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员工须提前3日提交书面离职申请。
第五十六条离职审批通过后、正式离岗前,员工应妥善处理工作交接事宜,按要求办理离职的必要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移交公司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和其他公物;报销账目,归还欠款;业务人员项目管理交接;人事档案关系、党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
若未完成工作移交,公司有权不予支付最后工资直至员工办理完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未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或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开岗位的,公司将按旷工予以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员工须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当地政府和我司的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第五十九条正式离职前,员工应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离职面谈,人力资源部将对离职面谈内容严格保密。
第十章奖惩建议删除
第六十条奖励制度
(一)公司作为一个大家庭,在把每一位员工当作家庭成员的同时,也鼓励员工长期地为公司服务,激发员工提供优质工作和出色服务,以达到公司和个人发展目标。
(二)公司对以下行为给予奖励:
1、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
3、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声誉的;
4、对公司的经营、服务、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效果显著的;
5、与上述条款类似的有其他重大功绩的。
第六十一条惩处制度
(一)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的情节、后果、影响及其主观状态,公司将分别予以警告、罚款、通报批评、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违纪处分。
(二)违纪处分均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员工,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政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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