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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知识要点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及其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起源:
法是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是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是适应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
4、法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的揭示了法的本质,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阶级性);
★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物质制约性);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
除了经济因素之外,其他因素,像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对法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5、我国法律部门:
宪法;民法;婚姻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6、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历史渊源的差别,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普通法系发端于英国;
◆在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又称为“法学家法”,而普通法系的形成法官起了重要作用,故又称为“法官法”;
◆法的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法的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官的权限不同。
前者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后者的法官则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7、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效力、法的解释和法的作用
1、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即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制法的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问题。
具体讲就是法适用在什么领域、什么时间和对谁有效的问题。
◆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方生效。
在我国,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等,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法规等,除非有特殊规定,在我国领域内都发生效力;地方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只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发生效力。
◆法适用的时间效力范围,通常包括两个问题:
一是:
关于法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问题。
二是:
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
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二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的失效时间通常有四种情况:
一是法本身就规定了失效日期:
二是以新法代替旧法,规定相应事项的新法生效之日,就是规定同样事项的旧法失效之时;三是国家根据某种需要,明令宣布废除该法,并规定了废除日期;四是有权规定撤消违法的法律、法规。
※法的适用对人的效力
法的适用对人的效力问题非常复杂,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一是采取属地原则,即不管行为人的国籍如何,都适用行为发生地的该国法律;二是采取属人原则,即是哪国的公民就适用哪国的法律,无论其行为发生地在何处;三是采取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即不管行为人的国籍如何,也不管行为发生地在何处,只要侵犯了该国的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
目前,多数国家都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或属地与属人原则相结合为辅的作法。
2、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或称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性解释。
●非正式解释包括宣传性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三种。
3、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他人的行为)、指引(本人的行为)、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强制(违法犯罪行为)、教育(一般人的行为),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作用。
■三、法与经济、政治和道德的关系
1、法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法,表现为,一是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二是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对法起决定作用;三是其他的社会因素对法也会起一定的影响作用,如政治观点、民族特点、阶级力量、国际形式等。
◆法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限制、削弱与摧毁旧的、保护新的经济基础;二是镇压、制裁对现今经济基础破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反映经济规律组织经济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2、法与政治
◆区别在于,一是制定的程序、渊源不同。
法由国家制定,政策主要来源于党的组织。
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法有固定的表现形式,政策不具有固定的形式。
三是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的形式来实施。
四是调整范围不同,政策调整的范围宽一些,法仅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五是两者的稳定性不同,法相对稳定。
◆联系在于,政策对法有指导作用:
指导立法,指导执法。
法对政策有制约作用,即政策要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
3、法与道德
一是两者起源的时间不同,道德在前法在后;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法有固定的表现形式,道德则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
三是内容不同,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道德往往强调人们多为社会办好事,多尽义务,不强调同时享有权利。
四是两者实现的手段不同,法靠国家强制力,道德主要靠人们的信念与社会舆论。
五是调整范围不同,道德的范围宽,法仅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六是发展前途不同,法随国家消亡,道德在国家消亡后继续存在。
■四、法的渊源及分类
1、我国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和国际条约。
其中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其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是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的分类
根本法和普通法:
依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的程序,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依据法的内容性质,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依据法的适用范围,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
依据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可以把法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⑤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
私法是指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
这种分类主要在西方法学中应用。
■五、法制和法的创制
1、法制的概念
法制,即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
广义(静态)的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狭义(动态)的法制,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依法进行活动。
实际上,法制的含义应是上述两者的统一,它既包括广义上的法律和制度,又包括狭义上的依法办事的活动。
2、法的创制(立法)的概念
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也是最高的立法原则。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权限
★法律制定的权限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
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的权限
依据《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5、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有:
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
表决→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法律的公布:
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六、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概念
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实际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即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成了人们的行为,权利被享受了,义务被履行了,禁令被遵守了。
2、法的实现形式
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简称“守法”)
守法的基本要求:
①在主体上,要求一切组织和一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②在范围上,要求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③在内容上,要求正确享用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法的执行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
狭义法的执行仅指行政执法。
这里我们只解释行政执法。
所谓行政执法是指享有公共权力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原则:
①依法行政原则。
②执法合理原则。
③执法效率原则。
◆司法
也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
但是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法院。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
“正确、合法、及时”。
■七、法律关系
1、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2、法律关系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客体——物、智力成果(精神产品)、行为
◆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它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当事人意志支配和下实施的,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八、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违法的构成(常考的知识点):
①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客体。
②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其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客观方面。
③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体。
④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主观方面。
2、违法的类型。
①刑事违法②民事违法③行政违法④经济违法⑤违宪
3、法律责任是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4、法律制裁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九、法的监督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
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
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法律监督的客体:
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客体。
★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十、法治理论
1、法治的概念
法治的字面含义是法律的统治。
最早指出法治含义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有两层含义:
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具体而言,法治概念包含以下含义:
法律至上。
具有善的实体内容。
具有善的程序形式。
维护、体现法治的基本制度,例如分权制度、司法独立等。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
★1978年,邓小平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
★1996年江泽民发表《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同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治国方略。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从而将党的法治政策正式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要建立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和协调发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制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要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程序;⑤建设现代法律文化。
第二章宪法
■一、宪法概述
1、宪法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特征:
◆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出来的。
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草案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3、宪法的性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4、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宪法,后来分别于1975年、1978年、1982年修改和制定过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
5、宪法修改:
1982年宪法迄今为止已修改了四次。
◆1988年通过2条宪法修正案:
一是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二是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通过了9条宪法修正案:
1)在序言中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把我国的建设目标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将“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
4)规定“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 5)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将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将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通过了6条宪法修正案:
1)在序言中,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道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论基础。
2)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
3)增加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规定。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通过了14条行法修正案。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增加“特别行政区”代表。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国体(国家性质)
2、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政体.
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无记名投票(秘密选举)原则。
★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原则。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5、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
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最主要并起决定作用的要素)、历史因素、民族因素。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历史原因(从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民族原因(多民族国家不宜采用联邦制)。
6、民族区域自治:
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和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事务的政治制度。
7、特别行政区
★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级行政区域,是为了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点:
“一国两制”。
高度自治:
依法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除外交及国防事务由中央负责管理外,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
8、我国的经济制度
★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
以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配形式:
“国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基本权利特点:
★广泛性。
★平等性。
★现实性。
★一致性。
2、公民基本权利内容: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登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权利。
★特定主体的权利(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外国人的权利;庇护权)。
3、公民基本义务特点:
★法律义务的法定性。
★法律义务的实质在于自我行为约束;★法律义务的现实性;★法律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
4、公民基本义务内容: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劳动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四、国家机构
1、我国国家机构遵循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法、最高检→集体领导;国务院、中央军委→首长负责制。
★法治原则,依法办事。
★责任制原则。
集体负责:
少数服从多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法、最高检。
个人负责:
首长个人作决定,承担责任→国务院、中央军委。
2、全国人大: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
◆组成: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
◆职权:
★修宪和立法方面。
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人事方面。
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行使罢免权。
★监督方面。
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常委会的活动。
★决定大事方面。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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