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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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1.什么是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我国现行《刑法》是什么?
我国现行《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的《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3.现行《刑法》颁布实施后,共进行了几次修正?
现行《刑法》颁布实施后,共进行了8次修改和补充,形成了8个刑法修正案。
分别是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4.《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刑罚结构。
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二是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的法律规定,扩大累犯的适用范围。
三是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人犯罪的从宽处理规定,规范非监禁刑的使用。
四是加强对民生的保护。
5.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的规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老年人是现代文明社会中尤其需要特别关爱的弱势群体之一,年龄决定了老年人的判断力、对社会的认识、控制能力都弱,所以需要特别保护。
从犯罪心理、犯罪原因诸方面考察,老年人犯罪的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相对要轻一些甚至显著减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理当对其从宽处罚。
对犯罪的老年人即使是犯了重罪的老年人,从现代刑法所坚持的刑罚人道主义出发,也应当尽可能地予以从宽处罚。
当然,在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前提下,对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应区别对待。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七十五周岁是指犯罪时的年龄。
6.什么是禁止令?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依法要求罪犯必须遵循的义务。
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关押的刑罚,缓刑是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因此,有必要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约束,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不是独立的刑罚,而是依附于管制、缓刑,不能单独适用禁止令,也不能在判处其他刑罚时适用禁止令。
禁止令是法官根据法律授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特定的罪犯在履行一般义务的基础上再履行一定的义务。
所以,禁止令是对《刑法》规定的一般义务的补充和丰富。
禁止令的本质是法律义务,强制性是其内在属性,如果罪犯拒不履行禁止令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违反管制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7.禁止令期限内,犯罪分子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8.禁止令期限内,犯罪分子不得进入哪些区域、场所?
禁止犯罪分子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9.禁止令期限内,犯罪分子不得接触哪些人员?
禁止犯罪分子接触特定的人,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禁止接触同案犯;(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10.管制刑如何执行?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事实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对于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不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效果非常明显。
因此,此次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对社区矫正制度予以了确认,这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变革。
11.老年人犯罪一律免死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的规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老年人犯罪免死,一方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也体现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罚的人道主义情怀。
如果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罪犯一律不适用死刑,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
此外,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们的寿命也逐渐提高,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如果一律规定从轻,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
因此,对于老年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有例外。
注意两点:
一是作为不适用死刑条件的七十五周岁,是指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二是只要是符合手段特别残忍和致人死亡这两个条件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可以适用这一除外条款。
12.死刑缓期执行的最终结果是什么?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死缓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很好体现:
既可以保持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又给那些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留一线生机。
因此,死缓不具有终局性,死缓有三种结局:
一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二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13.对哪些死缓分子需要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应当严格限制死缓减刑。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是对所有的死缓分子限制减刑,只是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限制减刑,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两类,从而延长其实际服刑期限。
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14.减轻处罚情节如何适用?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的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
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全力推动的一项重点工作。
修正前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就意味着,如果《刑法》规定有多个量刑幅度的,无论是在下一个法定刑量刑幅度内量刑,还是在再下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此导致对同样情节的犯罪分子量刑差别过大,影响司法公正。
此次在修正《刑法》时,立法机关对减轻处罚情节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15.未成年人可否构成累犯?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对于累犯,从重处罚。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方面,最大的变化是未成年人再犯不认定为累犯,不得从重处罚。
这里的不满十八周岁,是指前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而不是指再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16.只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才能构成特殊累犯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七条的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鉴于实践中,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严重,且出现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有必要将特殊累犯范围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构成累犯。
17.坦白从宽于法有据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坦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但随意性大,以至于坦白被误解误读。
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规定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18.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是多少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刑法》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规定为二十年总体上是适当的。
但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
根据数罪有期徒刑总和刑期高低,分别确定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19.宣告缓刑需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而不是刑种。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分为一般缓刑和特殊缓刑。
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由于原缓刑条文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把握,导致适用缓刑的随意性大。
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此次修正对于适用缓刑的条件予以了具体规范:
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人是宣告缓刑的对象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宣告缓刑的实质条件。
20.对哪些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因此,对于同时符合缓刑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而不是可以宣告缓刑。
21.哪些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二条的规定: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为了加大对集团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原来规定的对累犯不适用缓刑的基础上,此次修正中增加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的规定。
2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四条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通过考察其对相关义务的履行,包括特定的义务即禁止令履行情况,以决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3.减刑有无限度要求?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的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
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既不能减得过多,也不宜减得过少。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十三年。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适当延长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执行时间,以确保刑罚体系的科学性和刑罚执行的公正性。
24.假释有无刑期限度要求?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原判刑罚是有期徒刑的,必须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原判刑罚是无期徒刑的,必须已经执行十三年以上。
为确保刑罚体系的科学性和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予以假释的条件,从原来规定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相应修正为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
所谓特殊情况,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25.哪些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这里包含两种不得假释的情况:
一是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该犯罪分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从犯罪性质看,必须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2)从刑度看,必须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6.未成年人是否负有前科报告义务?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的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
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条规定: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修正案有条件地免除未成年罪犯的前科报告义务:
必须符合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和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两个条件。
如此修改意在消除对于未成年罪犯的歧视,有利于他们融入社会,避免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需要注意的是,免除报告义务并不等同于前科消灭,不能视为他们没有犯罪前科。
27.对哪些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的规定: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把社区矫正写进《刑法》,实际上是我们在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方面的一个重要改革。
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28.《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哪些罪名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犯罪的死刑,这13项罪名是: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死刑是一种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限制和慎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
我国的刑罚结构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上述死刑罪名有两个特点:
一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者基本未适用过,二是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
《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者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自2011年5月1日起,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的上述13个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
29.《刑法修正案(八)》补充、修改了哪些罪名?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修改10个罪名,其中,新增加了7个新罪名,修改了3个罪名。
新增的罪名分别是: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危险驾驶罪、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虚开发票罪、第二百一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五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食品监管渎职罪。
修改的罪名是第一百四十三条[《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二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三百三十八条[《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30.什么是叛逃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修正后的叛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取消了有关叛逃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这一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容易引发争议的限制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实施了叛逃行为,即可构成叛逃罪,这样更有利于打击犯罪。
犯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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