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集团生产采矿管理规定.docx
- 文档编号:4703964
- 上传时间:2022-12-07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9.74KB
万华集团生产采矿管理规定.docx
《万华集团生产采矿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万华集团生产采矿管理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万华集团生产采矿管理规定
万华企业集团
采矿工程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技术管理
(一)、采准工程
1、探矿天井、放矿漏斗及出矿穿,严格按设计施工。
若矿体倾角发生变化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设计的要由矿(或分矿)生产科技术人员变更,同时填写设计变更单,并报生产部审核、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变设计,对违章指挥者罚款200.00元。
擅自更改设计导致工程不能用的,罚款2000.00元。
2、天井架设的梯子、扶手要牢靠,并经常检查。
每节梯子用两根以上锚杆捆扎固定。
锚杆孔深0.5米外露0.2米,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
3、拉底巷设计为全断面沿矿体掘进的,对不沿矿体掘进打到围岩里的,对施工单位每米罚款200.00元。
4、采场矿(废)石溜井,严格按设计方位、坡度、规格施工,方位和坡度每偏10罚款200.00元,造成工程不能使用的不予验收,同时罚款5000元。
5、扩漏未按设计要求,达不到放矿要求,相邻喇叭口未扩大至相互贯通的,立即进行返工处理,未处理或处理不合格,对施工单位罚款200-1000元;不合格者不准进行回采工作,因扩漏工程不合格造成放矿困难或脊部损失严重的,罚款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采矿工程
1、矿房回采(浅孔)
⑴、矿房在回采第一个分层时,采矿边界未拉至矿体边界,必须在切割内垂直切割钻凿水平孔进行采矿,严禁向上回采,待切割层矿体已全部拉至矿体边界后,经采矿技术员现场确认下达施工通知后方准上采,对单一为了追求采矿速度不沿全矿段上采,每水平延长1米及采高1米,对施工单位罚款200-500元,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永久性损失的加倍处罚。
⑵、矿房在不同分层回采前,须由矿(分矿)工程技术员会同施工方主要负责人对采场进行现场素描,以5米间距对矿体厚度进行圈定,对量测各点厚度相加取其算术平均值,经现场技术员按设计贫化率大小确定最小可采厚度后,填写在图表内,双方确认无误,在素描图的相应栏内签字生效,以通知单形式通知生产单位按限定采厚进行上采,如不按规定采厚上采,采矿技术员可根据贫化程度,超过规定采厚水平方向每延长1米,对施工单位罚款200-500元,在回采时出现矿体厚度变化,未及时进行调整采矿厚度,致使采矿贫化超标或丢矿的,超过矿体边界每增加10公分罚款100-200元,采矿未采至矿体边界的罚款200-500元,对在采矿时一个回采段内不立即进行调整,致使贫化和损失继续加大的,加倍处罚。
在每个回采段内都必须确保采场有两个安全出口,其规格应控制在1.8*1.5m2以上,并要保持其畅通
⑶、采场内凿岩布孔时,采矿工作人员根据矿体变化及时调整孔的深度和角度,在凿岩时发现钻凿岩粉无矿,立即停止凿孔,并及时改变凿孔的角度和深度,使其布孔角度与矿体倾角一致,对在采矿时,不按矿体倾角进行采矿,凿孔已严重超出矿体,爆下岩石贫化严重的,按每吨废石50元进行处罚。
⑷、采场采出大块,块度大于规定块度(各矿制定相应标准,报集团生产部备案)的,必须在采场内进行二次爆破,严禁积压;运至溜矿井、储矿场地的,按30元/块进行罚款;采场崩落大块过大,而不及进行处理致使采场悬空形成安全隐患的,罚款500-2000元,造成生产事故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⑸、采场在回采至设计高度或因矿体尖灭,为防止顶板废石混入采场内,保留采场顶30-50公分矿不采,但间距5米必须揭露围岩,经生产科现场确认后,方准进行其它段的回采工作,无生产科安排,擅自上采,造成采场废石大面积冒落而影响采矿安全及出矿品位降低的,每增大1平方米,罚款100-200元。
⑹、采场上采时,矿体厚度变化,须立即调整采矿厚度,如厚度变大,立即暂停上采,进行该区段的放矿工作,然后水平方向拉至矿体边界,对在上采时不按矿体全厚上采,致使矿房顶底大量损失而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采回的,对施工方处以500-1000元罚款,上采时矿体厚度变薄未及时向生产科相关人员反映情况而继续按原厚度上采的,每上升1米罚款500-1000元。
⑺、采场已回采至设计高度,不听从生产科指挥而继续上采的,每发生一次对施工方处以500-1000元罚款,采场在回采时期矿体变窄未经生产科批准而自行停采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2、局部放矿
⑴、采场局部放矿,其出矿量以当日采下矿石的1/3为标准,并根据采矿崩落碴面距工作面1.8-2米进行出矿控制,对不按限量出矿,致使采场放空无法进行正常采矿的,每放空一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致使采场报废的,按剩余采矿量乘以采矿单价的数额,扣除过错方工程款外,且至少进行1000-5000元的罚款。
对出矿不均衡、采场碴面过高或过低,致使采场堵塞或高棚不能正常行人的,罚款500-1000元。
⑵、出矿进行二次爆破时,必须在通往爆破点的所有入口设人拦截并悬挂标志,发出爆破信号,对爆破有影响的相邻的工作点要提前做出放炮通知,对在进行二次爆破时无人拦截,不发出爆破信号,不悬挂警示标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2000元。
造成爆破事故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⑶、采场两侧联络道必须保持畅通状态,对采矿过程单一为提高采矿量不与联络道保持畅通,无两个安全出口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1000元;并立即进行整改。
3、地压控制
⑴、为防止大范围的地压显现,采场纵断面及横断面总体要控制成拱形,对在采矿时不按规定断面上采,致使采场断面不规则或采场上采时上盘高下盘低,下盘高上盘低,岩石处于拉应力状态,每发现一处罚款200-1000元。
⑵、不遵循从采场一侧向另一侧的回采顺序,致使采场工作面中间高两边低的,对采矿及行人构成安全威胁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凿岩布孔时,各孔孔距过大,孔与孔不平行,采场断面超欠挖过大,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采场顶底板控制不平整,制约或影响局部撬顶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⑶、采矿时因岩性变化,出现断层,节理发育,岩石稳定性差时,须立即采取支护措施,其支护方法根据不稳定区域大小现场决定。
在出现上述情况,施工时不积极采取支护措施影响正常采矿的,需要支护而未予支护的,在已下达支护通知而未采取支护措施的,罚款100-1000元。
在支护后,因支护强度不足造成新的安全隐患的,处罚加倍。
⑷、采场采至设计高度,经测量终了验收确认,由采矿、地质、测量、安全、施工方主要负责人共同对采场的实际情况现场确认,停采通知单签字生效后发放到各部门,该采场方准停止采矿。
施工方自行停止采矿的罚款200-1000元,造成采场报废的,处罚加倍。
4、出矿管理
⑴、根据矿(分矿)每月的出矿任务,由生产科对出矿指标进行分解,选择出矿点时,生产科按出矿难易,去路长短,品位高低等要求进行出矿总量控制,生产单位须按生产科下达的生产计划在规定作业点进行出矿,不得随意变更出矿点,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出矿地点时可以口头通知生产科和分矿批准后,可以暂时改变出矿地点,不按计划指定地点出矿,每出现一次罚款200-500元,因出矿量过大超出计划20%的或地点变更造成出矿品位过低过高,超过计划综合品位限定标准的,加倍处罚。
⑵、矿房回采结束的存隆矿量,须根据生产计划进行出矿,否则罚款100-1000元。
5、工程质量及业绩考核
⑴、采矿时,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连续三个月,采下矿石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无违章操作,听从指挥,各项技术指标达标,经公司、安全、地质、采矿、测量及矿(分矿)认真评定,对表现突出,达到各项技术要求的,给予1000-5000元奖励。
⑵、对在工作中,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消极抵抗,只强调主观因素,对矿、公司下达的整改措施不服从,采取等、靠、拖政策,致使工程延误或无法进展的,每出现一次罚款2000-5000元。
⑶、对公司管理人员有攻击行为,谩骂及殴打公司管理人员,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0-20000元,同时要求施工方,辞退行为发生人,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章矿石贫化损失管理
1、一次贫化和开采损失,按生产部(科)制定的损失贫化指标执行。
2、施工单位将作业面的废石混到矿石中造成二次贫化的,每车(每车按15吨计算)废石罚款2000.00元。
3、施工单位将矿石混倒废石中,每矿车(同上)罚款3000.00元。
4、井口要有专人负责贫化工作,做到井上、井下联系好。
乘装矿石与废石的罐笼或箕斗要有标识。
无矿岩标识及不按标识进行分装的,每罐或斗按200.00元进行处罚。
5、井口矿石、岩石要分倒,有明显矿岩倒放标识牌,标识牌要统一制作。
矿石堆与岩石堆分别存放时,要有明显的界限,或设立挡墙。
对于井口矿岩不按标识分倒的,按上述第2条标准进行处罚。
无标识牌的处以200元罚款/次;不设矿岩挡墙的致使矿岩连接相通的处以300-500元/次的罚款。
6、供矿过程中,装矿运输单位做好矿石装运工作。
如发现矿岩混装的,对装矿单位每车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三章生产现场、文明生产
1、矿区环境要清洁卫生、道路畅通,交通工具物品要划区域停放。
井口要保持清洁,不能乱堆杂物,物品摆放整齐,对卫生不合格的,乱堆乱放杂物的,一次罚款200.00元。
2、卷扬机房、空压机房等要整洁干净,不允许做库房用,若发现卷扬机房、空压机房卫生不合格,乱堆乱放物品的,一次罚款200.00元。
3、井下作业现场要无积水、无杂物,巷道等要清理干净,对文明生产不达标的,一次罚款200.00元。
4、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对“跑、冒、滴、漏”现象,一处罚款200.00元。
5、风水管路、电缆、照明线路、风筒布要按设计和要求悬挂,不合格的,每处一次罚款100.00元。
6、水沟要定期清理,对水沟不定期清理影响排水及施工和运输的罚款200.00元。
7、在生产组织过程中,管理人员发现影响或制约生产的因素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而不听从的,导致影响正常生产的,每次罚款1000.00元。
第四章工程验收管理
井下采掘工程验收执行集团生产技术部下发的《万华集团井巷工程验收标准》及《采矿工程生产技术管理规定》,为明确各部门职责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现做如下规定:
(1)、生产技术部是公司采掘工程验收的主要负责部门,在验收中依据上述文件对采掘工程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对工程的方位、坡度、工程量及是否按设计施工,达到技术标准负责。
对于不合格工程坚决不予验收,对于次品、半成品等工程修复合格后再验收报量。
(2)、安全部做为验收成员参加采掘工程的验收,主要对管路架设、水沟掘进与清理、天井梯子架设的质量负责;辅助生产技术部对其它工程验收把好质量关。
(3)、验收人员责任。
对于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质量不合格的、无设计的工程进行验收的,每出现一项对验收人员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对于不合格工程出现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管理责任划分
(一)、生产部负责年度、月度生产计划、生产方案、工程结算、工程验收、产品计量、设计变更方案的审定,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监督与指导,对发现的计划与实际有差异部分及时修正原设计,并将修正方案及时发至矿(分矿)。
(二)、现场管理单位(矿、分矿)
1、参与年度、月度生产计划的制定以及施工单体设计(变更)与措施的编制;采场图册等技术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
2、落实年度、月度生产计划的具体实施;
3、反馈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对生产现场实行管理;
5、对安全生产负现场管理责任;
6、对采掘过程中产生的二次贫化负责;
7、对辖区内生产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管理负责。
万华集团生产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集团 生产 采矿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