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 预防青少年犯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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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犯罪
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犯罪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趋严重,而且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
根据调查资料,可以发现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不同的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㈠犯罪低龄性。
有调查显示:
我国青少年初次犯罪的年龄已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的18---25岁,逐步向14---16岁年龄段发展。
一些青少年刚满14岁就犯罪入狱,甚至有的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满14岁。
㈡犯罪类型多样性。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杀人、故意伤害、强奸、贩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
㈢犯罪的疯狂性。
青少年正处于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
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
并且,青少年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㈣犯罪的突发性。
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目的单一,随意性强。
一般来说较少有预谋,很少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的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
㈤犯罪的连续性。
对某些具有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后侥幸心理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㈥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荒诞性。
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
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或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出风头,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
㈦犯罪组织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然性。
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次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㈧犯罪心理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
青少年虽然处于年幼阶段,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大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有一些不良行为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二、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许多犯罪的青少年之所以会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根据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几项原因:
㈠自身原因。
青少年所处的年龄段及自身的心理状态与犯罪的形成有很大关系。
这一年龄阶段,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展迅速,个人意识增强,自我约束力差,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喜欢模仿却往往比较盲目。
另外,大多数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和贫乏,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之为“危险年龄”。
这一阶段的青少年认识能力有限,而情绪又较容易波动,其行为常受感情或情绪的左右,经常产生“理智与情感”之间的矛盾。
在个人情绪激愤时理解力和自制力明显降低,往往做出让人意料不到的行为,所以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㈡家庭原因。
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
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
家庭教育的缺陷也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
而且,家长不重视对子女进行法律知识的教学,因而导致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的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弄不懂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㈢学校原因。
学校是青少年受教育的重要场所也是主要场所。
但是许多学校只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升学率问题上,忽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虽然许多学校也开展了法制课,但并没有真正花力气来抓。
在现行的教材中,小学六年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设置了法制课也流于形式。
另外,现在的法律课教师多为班上的政治教师,其中很多教师可能从来没有接触过法律,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教学方法便存在着欠缺,所以导致了普法教育处于“表面性”。
㈣社会、环境原因
⒈社会原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同时,见利忘义、惟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一些社会不良现象也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⒉环境原因。
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刊物、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对青少年的生活环境造成了污染。
另一方面,大小网吧、娱乐场所、游戏厅等的大量出现,电视、广播等媒体空前发展。
香港及国外流入的暴力、恐怖片在很大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致使许多青少年在情感冲动、不计后果的情况下模仿剧情,纠集在一起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作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机关的一个难题。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所以,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必须由社会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来完成。
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当采取教育、保护、惩处和预防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才能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策略
㈠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为了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能够做到保护自己、远离危险、抵制诱惑、防范侵害,有关部门应该成立专门的法制教育领导小组,聘请检察院、法院、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担任法制宣传教育员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专题教师,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等,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
另外,许多青少年虽然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都只是“纸上谈兵”,不知道起码的操作规则。
所以法制教育要有知识的教育和意识的培养,也要有操作方法的传授。
所以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⒈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性行为规范。
《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
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
不但要灌输法律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实现青少年的自我教育、明辨是非。
要理论联系实际,有的放矢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让青少年懂得如何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
⒉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
在一般人的概念中,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实际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列宁也曾提出: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而且,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在宪法中居于支配地位。
通过对《宪法》的学习,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
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根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⒊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形成
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
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
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题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可见,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物就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要受到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民事主体间坚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合同)。
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契约必须遵守。
因为契约既是交易各方之间必须遵守的“法律”,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
通过学习,让青少年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诚实信用意识。
⒋清除旧的“厌诉”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中国人自古就有“和为贵”的思想,认为教育是可行的,讼争则是可以避免的。
故而,人们长期以来一直认为讼争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
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把“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
一般地,亲戚朋友间若“对簿公堂”,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在外人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
所以,我们就要从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入手,着重在受“厌讼”思想较轻的青少年中更新陈旧的诉讼观念。
要教育青少年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鼓励青少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在和将来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大胆地依法进行诉讼。
㈡强化家庭对子女的教育
父母是子女接触最多也是子女们最亲近的人。
父母的行为和作风直接影响着孩子以后的成长方向和做人处世的态度。
近年来,家庭暴力、父母离婚、遗弃子女等例子屡见不鲜,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心理逐渐畸形化,在考虑问题或处理事情方面往往比较偏激,容易做出过激的行为,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所以家长应该做好表率作用,在孩子面前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事要有分寸。
关心和爱护孩子是家长应尽的义务,一家人和睦相处,除了在物质上关心孩子,在精神上更要教育好孩子,不要让孩子只看到社会的阴暗面,应该带孩子多去参加集体或公益活动,让孩子感受到爱和阳光的存在,让他们健康、向上地成长。
㈢净化社会环境、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治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各级党政部门和各级领导都要有塑造合格时代接班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所以为青少年创造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就成了一项重要而且艰巨的工作。
教育部、国家文化部及公安部应该联合起来,加大力度整顿各大小网吧、娱乐场所、游戏厅、录像厅等地方,严格禁止未成年人出入,或禁止播放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影片;还要不定期地检查各种书店、报刊亭、书摊等出售书画刊物的地方,禁止或预防各类淫秽、暴力的书刊画报传到未成年人,青少年人的手中。
特别是生长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的青少年,他们的生长环境比起城里的孩子相对简单,可是好奇心也较强,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比较多,所以这些地方就应该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为孩子创造出一片蓝色的天空,为他们的成长创造出健康的环境。
㈣扩大青少年的升学渠道和就业机会
现在,许多因无法继续升学而流入社会的初中毕业生,由于年龄、文化程度等原因,在社会上往往无法立足,稍有不慎就容易被社会上一些不良人员引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因此,如果我们扩大学校的升学率,努力普及高中教育,增加青少年的就业机会,不断提高青少年自身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这样就能相对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比例。
其次,积极引导因升学而分流的青少年报考职业技术学校及民办学校,培养青少年掌握一技之长,增加青少年就业的机会,以减轻社会压力。
再次,政府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要大力宣传优秀青少年艰苦创业的成功事例,鼓励广大青少年走自食其力、勤劳致富的道路。
用自己的双手,靠自己的智慧,寻找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综上所述,青少年普法教育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加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而且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
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治安以及国家的未来,它不仅符合青少年的利益,也符合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作为祖国的明天,青少年的成长非常重要,所以全社会都应该积极、努力地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现象的发生,就需要社会集体总动员,共同做好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工作。
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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