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实施细则年修订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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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实施细则年修订doc
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
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规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活动。
国家及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经信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市经信部门牵头制定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对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进行管理,对清洁生产企业的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市辖区经信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区经信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的自愿性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申请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对清洁生产企业的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市经信部门委托佛山市经科清洁生产促进中心(下称经科中心)负责全市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材料收集、分发派送及资料复核,对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组织现场验收,佛山市清洁生产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动态管理,与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在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广泛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纳入省、市节能监管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应率先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
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完成。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第八条 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备案制度,委托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经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表1(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技术服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在正式启动审核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经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表2(附件3);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未经备案的企业,经信部门不予审核验收。
区经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将本辖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备案情况报经科中心,由经科中心汇总报市经信部门。
第九条已备案企业应当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审核,区经信、环保、科技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市经信部门建立佛山市清洁生产专家库,为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企业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可向经信部门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二条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分为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和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行自行申报、分级验收、属地管理、专家评审的组织原则。
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组评审的技术标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没有颁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第十四条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组成员,由经信部门在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由环保、能源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不少于3人,一般由行业专家出任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实行集体评审、分工负责、组长把关的评审原则,提出独立评审意见,任何人员不得干预专家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现场验收应包括听取企业汇报、专家组审核材料、考察生产现场、专家提问、闭门评审等环节。
第四章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六条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佛山市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单位产品能耗未超出国家或省的限额标准;
(三)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审核期间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验收当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通过环保部门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且无擅自改、扩建现象;
(五)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100%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率达到75%以上,未实施的已制定持续实施计划;
(七)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4)及《广东省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5)各六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十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和无环境违法及验收当年无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守法证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相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意见等)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四份(已纳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程序:
(一)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将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区经信部门,区经信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级环保、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资料初审,视情况需要进行现场初审。
经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企业,由区经信、环保、科技部门在《佛山市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二)经区初审合格的企业将验收材料提交经科中心,由经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区经信部门,由区经信部门督促企业补充完善验收材料。
(三)经科中心复核合格后将验收材料分发至市经信、环保、科技部门,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资料复审,视情况需要进行现场审核。
(四)经复审符合验收条件的企业,由市经信、环保、科技部门在《广东省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由经科中心派送验收材料至省经信部门,并将验收计划报省经信部门,由省经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参与现场验收。
(五)验收具体行程由省确定后,由经科中心组织现场验收,验收人员由省验收专家组、经科中心人员组成。
(六)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验收情况,省验收专家组按照《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附件6)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并形成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由经科中心统一汇总报市经信部门。
(七)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80分以上(良好等级)的企业,由经科中心于评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修改完善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含电子版)、《广东省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专家现场验收意见上报省经信部门,由省经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实地抽查、公示后,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颁发牌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八)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70-79分(合格等级)的企业,由市经信部门会同市环保、科技部门授予“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颁发牌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被验收企业在现场将《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附件8)和《企业对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评价表》(附件9)分别报送市经科中心、省清洁生产协会各一份。
第五章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二十条申请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佛山市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单位产品能耗未超出国家或省的限额标准;
(三)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审核期间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验收当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通过环保部门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且无擅自改、扩建现象;
(五)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100%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率达到75%以上,未实施的已制定持续实施计划;
(七)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4)六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九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和无环境违法及验收当年无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守法证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相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意见等)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四份(已纳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程序:
(一)申请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将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区经信部门,区经信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级环保、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资料初审,视情况需要进行现场初审。
经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企业,由区经信、环保、科技部门在《佛山市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二)经区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区经信部门将验收材料和验收计划报市经信部门,由市经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参与现场验收。
(三)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6、9、12月。
验收具体行程由市经信部门统筹确定后,由区经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人员由市验收专家组、区经信、环保、科技部门人员组成。
市经信、环保、科技部门视情况需要,对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进行抽查。
(四)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验收情况,市验收专家组按照《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附件6)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并形成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报区经信部门。
(五)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70分以上(合格等级及以上)的企业,由区经信部门自评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修改完善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含电子版)、《佛山市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专家现场验收意见报经科中心。
由市经信部门定期会同市环保、科技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实地抽查。
对复审通过的企业,由市经信部门会同市环保、科技部门授予“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颁发牌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被验收企业在现场将《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附件8)和《企业对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评价表》(附件9)分别报送区经信部门、经科中心各一份。
第六章 清洁生产企业换证及持续清洁生产
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经批准重新核发“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所在区经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换证审查意见表》(附件7)一式六份;
(二)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六份;
(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四)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换证期间无环境违法及无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守法证明。
第二十六条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到期换证程序:
申请换证企业将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区经信部门,区经信部门会同级环保、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加盖公章后报经科中心。
市经信部门会同市环保、科技部门对企业的换证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递交换证申请的企业,“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取消。
如申请恢复“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须按照首次申请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按计划实施持续清洁生产,并于每年末向所在区经信部门报告持续清洁生产情况。
市、区两级经信、环保、科技部门对持续清洁生产实施跟踪管理,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持续清洁生产工作,可视情况需要,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章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为企业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对有违规操作行为的技术服务单位,市经信部门将提请省经信部门取消其相应资质。
第二十九条为规范我市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对于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由验收专家组对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评审(附件10),并由市经信部门进行年度业绩考评。
考评内容根据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的清洁生产审核业绩,统筹考虑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测评意见、审核验收等工作内容。
评分体系中:
清洁生产企业验收通过率权重占60%,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权重占15%,企业测评意见权重占15%,市、区经信部门评价意见权重占10%。
每年末由市经信部门对技术服务单位按计权得分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予以全市通报,在市、区经信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并上报省经信部门。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对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单位,由市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在市、区经信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并由市、区两级经信部门根据财政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资金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申报各级节能专项资金、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等财政奖励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市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撤销“佛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或提请省经信部门撤销“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二)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的;
(四)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或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条件的。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费用由市、区两级经信部门共同负担,不得向企业或技术服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受企业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
第三十四条承担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专家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技术服务的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揭发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佛经贸〔2012〕0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登记注册类型
电子邮箱
所属行业
注册资金
技术服务
单位
(注1)
启动审核
时间
企业近
三年产值能耗水耗情况
年度
产值
(万元)
煤
(吨)
电
(万千瓦时)
油
(吨)
燃气
(万立方米)
新鲜水(吨)
主要污染物1
排放浓度
排放总量
主要污染物2
排放浓度
排放总量
主要污染物3
排放浓度
排放总量
主要生产工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注1: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填写“自行组织开展”,委托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的企业,填写受委托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名称。
附件2: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表1
企业名称
(盖章)
所属镇(街)
企业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成员
姓名
所在部门
职位
职责
技术服务单位联系人
电话
手机
技术服务单位审核工作小组成员
姓名
职称
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编号
阶段
实施时间
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及负责人
参加人员
企业代表签名:
技术服务单位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3: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表2
企业名称
(盖章)
所属镇(街)
企业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成员
姓名
所在部门
职位
职责
企业具有高级职称及参加审核培训人员情况
姓名
职称
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编号
阶段
实施时间
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及负责人
参加人员
企业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4:
佛山市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企业名称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人
手机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
主要产品
年产值(万元)
年销售额(万元)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时间
申请时间
企业简介
所在区科学技术
部门初审意见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所在区环境保护
部门初审意见
(应明确有无环境违法及超标超总量排污)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所在区经信
部门初审意见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附件5:
广东省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企业名称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填表人
电话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
主要产品
年产值(万元)
年销售额(万元)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时间
申请时间
企业简介
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部门初审意见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应明确有无环境违法及超标超总量排污)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初审意见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附件6:
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
企业名称
系列
序号
项目
序号
主要内容
要求
项目
分值
实际得分
1
基本条件
(30分)
1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
完整、全面、务实,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要求
8
2
领导重视、成立机构、开展宣传培训
有组织、有培训(每年全员培训二次以上、接受地市以上培训人员二位以上)、员工对清洁生产认知率高于95%
2
3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建立了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且执行好
2
4
文明生产、厂容厂貌
清洁整齐、绿化好、安全措施得当、设备无跑冒滴漏
2
5
对生产和服务过程投入产出进行全面分析、客观评价
全面分析能源资源消耗现状、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废弃物产生、治理现状
4
6
审核重点及清洁生产目标
审核重点确定合理,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比照国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标准,符合实际
2
7
各类平衡测试及污染物原因分析
审核重点物料平衡、水平衡、能量测算反映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原因分析透彻,找出主要存在的问题
3
8
方案产生与筛选及可行性分析
方案产生有合理的技术依据,可行性分析完整,依据充分
2
9
方案实施
无、低费方案100%实施且落实到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中;中高费方案实施率50%以上,未实施的要有持续实施清洁生产计划
3
10
持续清洁生产
有符合实际的持续清洁生产计划,建立了长效机制
2
资源、能源、工艺技术与综合利用
(40分)
11
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情况
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等级或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一、二级标准或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8分;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企业等级或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标准或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4分
8
12
原辅材料的选择及利用
无毒性及可替代性,原材料充分利用,物料计量率达到100%,主体材料节约5%以上或者主体材料利用率达到95%以上
4
13
单位产品产值计的能源消耗量
能源计量率90%以上,产品能源单耗达到省或市定额考核指标;能源利用率达到本市同行先进水平或利用率95%以上
6
14
单位产品产值计的水耗量
水计量率100%,产品用水单耗达到省或市定额考核指标;用水量达到本市同行先进水平或利用率95%以上
4
15
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改造)情况及关键装置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先进性
采用国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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