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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医院感染事件通报
严重医院感染事件通报
与处罚规定选编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
目录
警钟长鸣———严重医院感染事件通报
1、关于深圳市妇儿医院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的通报
2、卫生部关于安徽省宿州市市立医院恶性医疗损事件的通报
3、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的通报
4、关于山西省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感染事件的通报
5、关于天津市蓟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医院感染事件的通报
6、卫生部关于安徽省霍山县医院血液透析患者感丙肝事件的通报
7、关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中心卫生院剖宫产患者手术切口感染事件的通报
责任重于泰山—医院感染相关处罚规定节选
1、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执业医师法
4、护士条例
5、艾滋病防治条例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10、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11、消毒管理办法
警钟长鸣
———严重医院感染事件通报
关于深圳市妇儿医院
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的通报
卫医发〔1999〕第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1998年4月至5月,深圳市妇儿医院发生了严重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给病人带来痛苦和损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起社会各界和国内外的强烈反响。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该院1998年4月3日至5月27日,共计手术292例,至8月20日止,发生感染166例,切口感染率为56.85%。
事件发生后,深圳市妇儿医院未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自行控制措施未果、感染人数多达30余人的情况下,才于5月25日报告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卫生局指示停止手术,查找原因。
经深圳市卫生局、广东省卫生厅组织国内外有关专家的积极治疗,目前大部分病人伤口闭合,对其余病人的治疗和对全部手术病人的追踪观察仍在继续进行中。
深圳市卫生局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院长陈一臻被免去院长职务,直接责任人主管药师何莹被开除公职,其他有关人员由医院进行处理。
此次感染是以龟型分枝杆菌为主的混合感染,感染原因是浸泡刀片和剪刀的戊二醛因配制错误未达到灭菌效果。
该院长期以来,在医院感染管理和控制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是这次感染人数多、后果严重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医院领导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缺乏认识,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不健全,责任不落实。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成员、各科室兼职监控人员没有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工作不到位。
二、对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定执行不力。
该院的医院感染预防意识淡薄,在医院感染监测和控制措施等环节存在严重疏漏,违反了卫生部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关于消毒剂配制、有效浓度监测、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规定。
三、有关工作人员严重缺乏对病人负责的精神。
戊二醛用于手术器械灭菌浓度应为2%,浸泡4小时,而该院制剂员将新购进未标明有效浓度的戊二醛(浓度为1%)当作20%的稀释200倍供有关科室使用,致使浸泡手术器械的戊二醛浓度仅为0005%,且长达半年之久未能发现。
由于有关人员对病人极端不负责任,直接导致这起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发生。
四、部分医护人员违反消毒隔离技术的基本原则。
6月份现场调查发现,手术室浸泡手术刀片、剪刀的消毒液近两周尚未更换,明显违背有关规定。
此外,深圳市惠泽公司JL-强化戊二醛的使用说明书不标有效浓度、消毒与灭菌概念不清等问题,也是导致深圳市妇儿医院制剂员错配消毒剂引发严重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重要因素。
为保障医疗安全,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吸取深圳妇儿医院暴发医院感染事件的教训,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尽快就医院感染控制工作作出部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提高对医院感染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大领导力度,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医院感染管理要常抓不懈。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明确岗位职责。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对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核查,切实落实各项规定和措施。
要特别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重点环节,如对消毒(灭菌)隔离、无菌操作等进行认真的检查。
对消毒药剂的购入、配制、使用和效果监测等建立管理制度,未标明有效浓度或含量的消毒药剂不得采购和使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医疗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多发的妇儿医院、基层门诊部(所)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的妇幼保健院及个体行医者的监督管理,保证《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在上述机构的贯彻实施。
医疗机构要加大对医院感染的重点部门如产科、母婴同室(或婴儿室)、新生儿病房的管理力度,在普遍监控的基础上抓好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单位的消毒管理工作和消毒效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将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与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强化消毒灭菌与无菌技术操作观念,使广大医务人员以对病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医院感染的预防和控制贯穿于本职工作之中。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遇有医院感染暴发时,要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播和治疗病人。
1999年1月至1999年4月为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管理自查和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查阶段,尔后我部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性抽查,事先不予通知,检查情况将通报全国。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卫生部关于安徽省宿州市市立医院
恶性医疗损害事件的通报
卫医发〔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5年12月11日,安徽省宿州市市立医院发生10例接受白内障手术治疗的患者眼球医源性感染,其中9名患者单侧眼球被摘除的恶性医疗损害事件。
经调查,该起恶性医疗损害事件是由于宿州市市立医院管理混乱,违法、违规与非医疗机构合作,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造成手术患者的医源性感染所致。
该事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现将其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医院与非医疗机构合作,为非法行医提供场所宿州市市立医院违规与上海舜扬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
根据协议,公司组织眼科医师和护士、提供超声乳化仪和进口人工晶体,到宿州市市立医院开展手术,医院负责组织患者和提供手术室、消毒设施等。
2005年12月11日,上海舜扬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安排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医师徐庆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眭国荣、眭国良在医院为10例患者实施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初步调查,上海舜扬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取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使用的进口人工晶体未经注册。
二、医师违规,擅自外出执业
上海市卫生局对外出执业的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医师徐庆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该医师未经所在医院和科室同意,擅自应公司邀请,在执业注册地点以外开展执业活动,违反了我部2005年4月发布的第42号部长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违反了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外出执业管理的规定》。
三、医院管理混乱,诸多环节存在医疗安全隐患
医院主要领导法制观念淡薄,违规与非医疗机构签定合作协议。
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缺少必要的技术操作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记录。
医院手术室布局、流程、环境、设施等不符合开展无菌手术的基本要求,手术器械的消毒和灭菌工作没有达到基本标准,术中微创手术器械不能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
四、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宿州市市立医院自2003年9月开始违规与非医疗机构合作,宿州市卫生局对医院存在的非法行医活动长期失察,管理不严,监督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
宿州市卫生局知悉宿州市市立医院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未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我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上报。
安徽省卫生厅、宿州市政府及上海市卫生局已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人员作出了处理决定。
给予宿州市卫生局局长杨立瑾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局长宋天祥行政记过处分;撤销宿州市市立医院院长郝朝春党内外一切职务;给予宿州市市立医院副院长邵正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宿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张邦圣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安徽省卫生厅取消宿州市市立医院二级甲等医院的称号,责令该院立即终止合作、停止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没收非法所得31万余元,并予罚款3万元;宿州市市立医院眼科3名医师被处停止执业活动9个月,手术室1名护士被处中止执业注册一年;对医院原眼科主任及2名医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医务科科长等6名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应公司邀请、赴宿州市市立医院实施手术的徐庆医师,上海市卫生局已对其处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该事件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当地司法机关正在调查处理。
宿州市市立医院发生的这起恶性医疗损害事件,反映出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制度建设,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过度追求经济收益;也反映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对非法行医活动长期不能检查纠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必须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采取坚决措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整改。
为此,我部重申以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必须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所有公立医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必须进行自查自纠,严禁科室承包、出租科室以及各种名目的营利性合作项目,对医师外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严格管理。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制度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夯实工作基础,把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控制医药费用、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
加强基础质量管理,强化医务人员三基三严训练,完善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控制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继续在全国广泛深入地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强化医院院长的职责。
医院院长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作为首要责任,把加强医院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技术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控制医药费用作为管理的重点。
对明显违法违规,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医院,必须追究医院院长的责任,并取消医院评审等次。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所有医院进行排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
坚决禁止公立医院科室承包、出租科室以及各种名目的营利性合作项目,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坚决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我部将研究建立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医院评价制度和巡查制度,加强对医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并向全国通报,同时追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卫生部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的通报
卫医发〔200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管)医院:
2008年9月,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
该事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生儿科9名新生儿自9月3日起相继出现发热、心率加快、肝脾肿大等临床症状,其中8名新生儿于9月5日-15日间发生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相继死亡,1名新生儿经医院治疗好转。
我部于9月23日接到关于该事件的举报信息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组赶赴该院,与陕西省专家调查组共同开展实地调查。
经专家组调查,认为该事件为医院感染所致,是一起严重医院感染事件。
调查中发现该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医院管理工作松懈,医疗安全意识不强。
该院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医院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力,医院管理工作松懈,在医疗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纰漏;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全面落实诊疗技术规范和医院感染管理的工作制度;部分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思想麻痹。
二是忽视医院感染管理,未尽感染防控职责。
该院对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不重视,未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尚未建立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该院的感染控制工作隶属于医务部,削弱了医院感染管理的力度,加之医院感染管理人员配置不足,难以高质量完成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各项管理、业务工作,难以保证对医院感染的重点部门和环节实施监督检测、检查和指导。
三是缺失医院感染监测,瞒报医院感染事件。
该院没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不能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更没有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无法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
医院新生儿科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感染和死亡病例,医院未予报告,存在瞒报重大医院感染事件的事实。
四是感染防控工作薄弱,诸多环节存在隐患。
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的新生儿科在建筑布局、工作流程、消毒隔离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新生儿科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不合理,人流与物流相互交叉;对部分新生儿使用的物品和器具采用了错误的消毒方法;医务人员没有规范地进行手卫生;用于新生儿的肝素封管液无使用时间标识等。
据对部分医务人员的手、病房物体表面、新生儿使用的奶瓶和奶嘴、新生儿暖箱注水口等进行检测,发现细菌超标严重,有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克雷伯杆菌的明显污染。
事件发生后,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西安交通大学根据调查结果对医院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撤销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和主管副院长的职务,免去医院新生儿科主任、护士长的职务,免去医院医务部、护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务。
陕西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二、引以为戒,全面整改,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发生的这起严重医院感染事件,反映出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对医疗安全重视不够,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贯彻不力、落实不到位;同时也暴露出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从这起事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整改。
为此,我部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依法执业意识,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重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医院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注重医院内涵建设。
要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要加强对医务人员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防范医院感染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增强恪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二)重视和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遵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贯彻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强化组织管理,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
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工作措施,加强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医院感染隐患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医疗机构要建立医院感染病例诊断和报告制度,发生医院感染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三)加强对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院感染重点部门的管理,特别是要将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感染性疾病科、血液科、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等部门的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作为重点,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
要加强对医院感染重点环节的管理,包括呼吸机相关肺炎、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留置尿管所致尿路感染、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等,规范医疗操作,降低感染风险。
(四)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医疗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违规,疏于管理,发生严重医疗不良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
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00八年十月九日
卫生部关于山西省太原公交公司
职工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
血液透析感染事件的通报
卫医政发〔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山西省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发生患者因血液透析感染丙肝的事件,山西省卫生厅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
山西省卫生厅于2009年2月27日接到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6名患者投诉,反映在该院进行血液透析感染丙肝。
山西省卫生厅立即责成太原市卫生局组织进行调查。
经调查,有47名患者在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进行血液透析,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医院对47名患者进行检测的结果表明,20名患者丙肝抗体阳性。
20名丙肝阳性患者中有14名患者曾在山西煤炭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透析。
经对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和山西煤炭中心医院的现场检查,两所医院违反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存在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的隐患。
主要问题包括:
一是缺失有关规章制度。
两所医院违反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针对血液透析感染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规程。
特别是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十分混乱。
二是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透析器。
两所医院均存在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透析器的问题。
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不仅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透析器,而且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透析管路。
三是存在诸多交叉感染的隐患。
两所医院违反了《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对血液透析器的处理过程不规范,不进行测漏试验和质量监测,消毒方法不正确。
特别是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对丙肝抗体阳性患者不能实施专机血液透析和专区处理血液透析器,并使用工业用过氧乙酸对血液透析器进行消毒,存在交叉感染和安全隐患。
山西省卫生厅、太原市卫生局对该事件高度重视,已于2009年3月3日责令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血液透析室停业整顿,对山西煤炭中心医院下达了整改意见。
鉴于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和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对患者感染丙肝负有责任,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撤销医院主持工作的常务副院长和副院长的职务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山西煤炭中心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撤销医院主管副院长的职务并给予警告处分。
两所医院血液透析室主任、护士长等相关责任人被免职。
二、汲取教训,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专项检查
山西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发生的血液透析感染事件,暴露出医院在依法执业、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淡薄,对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工作措施执行不力;基层医疗机构、企业医院仍存在监管漏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为此,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防范医院感染的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医院感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疏于监管导致严重医院感染事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认真对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有关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安全意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三)进行专项检查,加大整改力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医院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特别是血液透析治疗进行自查自纠,要从建筑布局、工作流程、设备设施、人员管理、操作技术等各方面查漏补遗,消除发生医院感染的隐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要进行登记并形成名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名录,组织对开展血液透析的医疗机构进行逐一检查。
对疏于管理,存在严重隐患的医疗机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要停止开展血液透析。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将开展血液透析的医疗机构名录和检查情况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和6月2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我部将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不定期检查,对有规不依,有章不循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和通报批评。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关于天津市蓟县妇幼保健院
新生儿医院感染事件的通报
卫医政发〔200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9年3月,天津市蓟县妇幼保健院发生新生儿医院感染事件,6例重症感染患儿中有5例患儿死亡。
该事件后果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
2009年3月18日、19日,天津市蓟县妇幼保健院有6例重症患儿转到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其中,3例患儿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血培养结果均为阴沟肠杆菌阳性。
因怀疑为医院感染所致,北京市儿童医院、北京市卫生局迅速反应,及时上报我部。
接到报告后,我部立即成立卫生部专家组,与天津市卫生局组派的调查组于当日抵达天津市蓟县妇幼保健院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确定该事件是由于天津市蓟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室管理混乱并存在严重医疗缺陷造成的一起严重的新生儿医院感染事件。
调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漠视工作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蓟县卫生局对我部关于加强医院管理及医疗安全的工作要求置若罔闻,熟视无睹,特别是在我部通报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生儿科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开展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并再三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安全工作的形势下,对所辖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蓟县妇幼保健院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监管不到位。
二是责任意识淡化,管理工作松懈。
蓟县妇幼保健院不重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未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生儿严重医院感染事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没有按照我部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主要负责人医疗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松懈,该院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对临床诊疗、安全用药及医院感染防控等制度执行不力,存在医疗安全隐患该院新生儿科的部分病室收治儿童和成人脑瘫康复患者,部分病室空床租给家属留宿,患儿家属自由出入病区,人员混杂。
三是建筑布局不合理,基本条件不完善。
该院新生儿科建筑布局及工作流程不符合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要求,基本设备、设施配备不全,医务人员数量不足,不能保证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
新生儿科未设新生儿专用的洗澡和配奶区域,不能满足临床医疗工作的需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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