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字关于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及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定稿.docx
- 文档编号:4701942
- 上传时间:2022-12-07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9.53KB
崇字关于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及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定稿.docx
《崇字关于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及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定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崇字关于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及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定稿.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崇字关于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及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定稿
崇字〔2010〕2号
中共崇礼县委
崇礼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及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2010年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引资项目引资额引资人认定
第二条我县优先发展和鼓励投资的产业:
旅游开发及宾馆酒店、文化娱乐等服务设施建设,机械制造(含零配件)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旧城改造,城市标志性建筑,节能环保型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第三条纳入招商引资范畴的项目:
(一)县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投资新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县外投资者以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三)已落户我县的企业和个人再投资建设的新项目;
(四)在已投产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基础上,续建、扩建或新上的技改项目;
(五)符合鼓励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不纳入招商引资范畴的项目:
(一)工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矿产资源开发(含采砂、采石)项目;
(三)风电开发项目;
(四)单纯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五)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有文件的政策性项目。
第五条备案登记。
各类招商引资项目都必须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县发改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县发改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引资额的计算。
引资额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多期项目以首期项目正式运营时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
第七条引资人的认定。
引资人是指引荐项目投资者和建设过程中的全程跟踪服务者,原则上一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引资人,引资人必须以书面方式向县发改局申报备案。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八条实行县级领导包抓项目机制。
推行项目建设“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笔金费、一抓到底”五个一工作机制;县四套班子成员和乡镇、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带头招商,每名领导干部都要跟踪一个项目,服务一个项目,落实签约一个项目。
第九条实行重点项目手续全程代办制。
项目投资方只出具应当提供的文书材料,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必要的项目资料,其余手续,诸如到土地、环保、安监、建设、银行、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均由包项目县领导和部门负责代为办理,投资商单独不与县直有关部门、乡镇直接接触。
第十条设立招商引资活动专项基金。
县财政每年拿出200万元设立招商引资和争跑项目专项经费,根据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情况,年底给予经费补贴。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土地政策
(一)对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所需土地,在土地出让、租赁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租或受让。
(二)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最高期限:
公寓、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和综合配套设施用地50年,旅游、商业、娱乐等用地40年,土地最长租期30年。
(三)重点区域土地开发地价:
旅游商贸服务新区和雪场景区周边地价不低于基准地价,基准地价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决定。
(四)客商投资兴办我县优先发展和鼓励投资的产业项目,企业建成投产后,按照固定资产投入额度,享受以下优惠:
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纯收益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纯收益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纯收益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20000万元(不含200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纯收益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20000万元—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纯收益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3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以上奖励部分,企业要全部用于项目基建配套。
(五)凡采用租赁土地方式的企业,由国土部门收取建设保证金,企业建成投产1个月内退还保证金,1年内不开工建设,扣除全部保证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六)对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2年内不开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无偿收回使用权。
(七)用地单位建设的“半拉子”工程,自停工之日起,超过2年投资不超过总投资25%的,由国土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企业必须按照用途使用土地,如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县政府批准,由国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一)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投资,以下同)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及文化娱乐、宾馆酒店等服务设施项目,商贸流通、工业企业(新型能源、循环经济、节能经济、高新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有机农业)以及与农业产业化紧密相关的涉农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前5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6—10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事一议。
增值税
(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以下同)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工业企业(新型能源、循环经济、节能经济、高新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有机农业)以及与农业产业化紧密相关的涉农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前5年内所征的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
(四)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事一议。
营业税
(五)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投资,以下同)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及文化娱乐、宾馆酒店等服务设施项目,按国家规定的税目税率执行。
自经营之日起,前5年内所征的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
(六)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事一议。
(七)投资制作旅游文化纪念品、手工制品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前5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县内分享部分80%奖励给企业。
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八)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投资,以下同)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及文化娱乐、宾馆酒店等服务设施项目,商贸流通、工业企业(新型能源、循环经济、节能经济、高新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有机农业)以及与农业产业化紧密相关的涉农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其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县级分享部分,3年内按80%奖励,5年内按50%奖励,8年内按20%奖励,8年后不再奖励;所征的土地使用税5年内全额奖励给投资商。
(九)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工业项目、发展农业产业化(含有机农业)龙头企业、畜牧业(舍饲圈养)规模养殖及特色养殖业项目,县政府将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输水管线铺设、输变电线路架设、外围道路建设及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满足企业生产生活需求。
在土地、林业等资源占用上,对县及县以下行政性收费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第五章奖励
第十四条对乡镇和单位的奖励:
(一)县委、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项目建设服务优秀单位奖项,对招商引资实绩突出以及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二)以上奖项的奖金要根据工作情况兑现给个人,乡镇党政一把手和县直单位一把手要得到相当的比例。
(三)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工作与财政奖励挂钩。
设立完成任务基数奖和超额完成任务激励奖。
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按任务的1‰给予奖励。
超额完成任务的乡镇,按其超额完成任务部分给予奖励,超额完成任务1000万元以内的(含1000万元),按超额完成任务部分的1‰给予奖励;超额完成任务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超额完成任务部分的2‰给予奖励;县直单位完成任务的,按超额完成任务部分的2‰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对个人的奖励:
设立招商引资个人特别奖,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入,在项目开工兴建和正式运营时,分两次对引资人给予奖励,项目开工兴建时,奖励1/3奖金;项目正式运营时,奖励剩余的2/3奖金。
企业运营之后不再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0.5‰奖励个人;
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1亿元)的,按0.8‰奖励个人;
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1‰奖励个人;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凡为我县引进无偿资金(国家划拨的政策性资金除外),投入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六章全民创业
第十七条积极培育全民创业主体
(一)鼓励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教师、医生除外)离岗领办、创办旅游服务和农产品深加工经济实体。
创办经济实体人员由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审批手续之后,须与原工作单位在业务上彻底脱钩,并不得以原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从事任何公务活动。
离岗创业时间为1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创业期内在保留其编制、职级和工资待遇,合同期内可将1年工资一次性发放给个人,作为创业资金。
创业期满1年后,创业者依据个人意愿可以再次提出创业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创业。
(二)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公职人员,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县委组织部及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离岗。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从事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
在本县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本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审核后,可由县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其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同时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五)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对自主创业的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在本县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30%(含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品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十八条完善全民创业扶持体系
(一)设立创业基金。
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创业基金100万元,对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全县范围内凡有创业愿望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贷款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出台的招商优惠政策规定停止执行。
主题词:
招商引资全民创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中共崇礼县委办公室 2010年1月20日印
(共印100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招商引资 全民 创业 优惠政策 实施办法 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