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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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全市普通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区教研单位、教育信息化机构。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在上述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工作、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公办学校临时性教学岗位人员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岗教师,由教育部门统筹组织开展职称评价工作。
校外教育机构、民办学校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岗教师可参加教育部门统筹开展的职称评价工作,也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具体范围参照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执行,主要包括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上述各类机构统称为学校。
第三条教师职称(职务)评聘(以下简称评聘)实行“评聘结合”,即学校按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根据岗位和教师实际情况,开展评聘工作,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
首次评聘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职务)的,只能聘任在该专业技术职务
附件: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对应表注:
1.此表限教师入编后首次评聘时按规定使用。
2.此表规定的年限为学历对应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最低教龄年限要求,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需以符合学校的评聘条件为前提。
中专
大专
本科
硕士
博士
0年
13级
13级
12级
11级
10级
1年
13级
13级
12级
11级
9级
2年
13级
13级
12级
10级
8级
3年
13级
12级
11级
ioa
4年
12级
12级
11级
9级
5年
12级
11级
10级
9级
6年
12级
M级
10级
8级
7年
11级
10级
9级
8级
8年
11级
10级
9级
9年
10级
10级
8级
10年
10级
9级
11年
10级
9级
12年
10级
9级
13年
9级
8级
14年
9级
8级
15年
9级
8级
16年
9级
17年
8级
18年
8级
19年
8级
20年
8级
层级内最低等级的岗位上。
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内的岗位等级晋升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级制的校长职称评审,由教育部门单独组织开展。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组织开展。
第四条各学校要根据本校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科学的评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包括评聘工作方案、评聘专业及标准条件、评聘办法等,对评聘方式、量化考核指标、评聘程序等予以明确。
实施办法应经学校教师大会(教师出席人数不少于全体教师的90%,下同)讨论,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教师表决同意。
学校开展评聘,应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学校应将实施办法及申请组建评聘委员会的相关材料(包括专家库情况等)一起报送本级教育部门和职称管理部门,由其按照广东省自主评审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教育部门和市、区职称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口起15个工作口内出具最终审核或核准备案意见,学校根据意见组织实施。
第五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时,学校应将空缺岗位统筹用于本校教师评聘和人才引进。
学校人才引进按照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教师评聘工作。
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开展评聘工作,各区职称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属学校开展评聘工作。
第二章评聘条件
第七条中小学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价标准,按照不低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执行。
其中,教师入编后首次评聘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时的学历资历标准,按照《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对应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对应表》)执行。
教师评聘工作原则上在每年9月至12月期间开展。
教师申报职称(职务)评聘,资历年限和申报评聘材料的时效截至当年的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等,不作为评聘的有效材料。
第八条学校应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标准和《对应表》的基础上,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方法、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细化职称(职务)具体评聘标准和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学校副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
第三章评聘程序
第九条学校公布评聘方案,明确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数量及各职称(职务)评聘条件、程序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
符合相应层级(等级)职称(职务)评聘条件的教师,自行向所在学校提出申报,填写《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登记表》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评聘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情况在本学校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符合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学校要在其所在的学科组、年级组组织测评,参加测评人员不得少于学科组、年级组教师总数的80%。
测评以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报评聘委员会。
第十二条符合初、中级职称(职务)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评聘委员会根据其专业工作情况、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确定为拟聘人选。
第十三条符合高级职称(职务)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评聘委员会根据实施办法,对其专业能力进行量化打分并组织面试答辩,量化分数和答辩结果作为评聘重要依据。
评聘委员会在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申报人员中,按同意票数由高到低确定拟聘人选。
第十四条评聘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当场进行统计公布。
评聘委员会指定2名委员分别负责唱票、计票,监督委员会指定1名委员负责监票。
第十五条评聘委员会在本学校对投票结果和拟聘人选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经评聘未被确定为拟聘人选的申报人员,不再重新召开评聘会议复议。
第十七条学校可将部分空缺专业技术岗位面向全区或全市进行跨校评聘。
市、区教育部门应加强指导,统筹协调,有序开展,鼓励教师向相对薄弱学校流动。
交流轮岗任教经历应纳入校长职级评定、教师职称评聘、推荐评优评先的考核范畴。
第十八条根据“区管校聘”有关要求,在区域内开展跨校评聘,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制定本区域内跨校评膊方案,收集、公布跨校评聘岗位,鼓励区域内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参加。
区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申请人原所在学校或接收学校进行评审,也可统筹组织开展职称评审。
跨区开展跨校评聘的,应先由申请人协调其所在学校和接收学校之间达成协议,双方学校报各自教育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学校推荐、接收学校进行评审,或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评委会进行评审。
申报正高级职称的跨校评聘,应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在区域内开展联合评审的,由各参与学校进行协商后,拟定联合评审实施办法,报本级职称管理部门及教育部门备案后实施。
联合评审实施办法限当次有效,各参与学校均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学校通过集体决策形式自主审核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教育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通过的教师,可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上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职称证书;学校可印发职称(职务)评聘结果文件,并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通过跨校评聘的拟聘人选,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尊重其个人意愿,依法简化办事流程,积极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师职称(职务)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评聘、岗位考核、期满竞聘、解聘辞聘,在高、中、初级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在教学岗位和非教学岗位之间等各个层面,探索建立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第四章评膊组织
第二十二条评聘委员会由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校外专家组成。
委员要求具备相应级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教师大会投票产生,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评聘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专任教师委员名额比例不低于60%,在人员结构上应兼顾老、中、青教师,并兼顾不同学科。
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按非专任教师委员名额计算。
学校可设置若干名候补委员,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评聘委员会负责评聘的具体组织,可设置不同工作组,分别负责资格审核、量化打分、评聘前公示、评聘组织、唱票计票、评聘结果公示等工作。
召开评聘委员会会议时,委员应全部出席。
因故未出席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出席委员应独立作出投票决定,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由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的评聘委员会可以开展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职务)评聘工作,由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的评聘委员会可以开展中、初级职称(职务)评聘工作。
市、区教育部门应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为学校开展各级别职称(职务)评聘提供校外专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监督委员会由学校党员、教职工代表组成。
委员由学校教师大会投票产生,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数不少于3人。
监督委员会负责评聘全过程监督,包括评前公示、评聘结果公示期间异议的受理和核实、列席评聘委员会会议、评聘委员会投票监票、监督并确保评聘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等。
第二十五条参与当次评聘或在立案调查、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人员,不得担任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
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不可相互兼任。
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可分别在内部推选1名委员,作为本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评聘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实施办法、评聘方案等的查询权和知情权;
(二)对申报人员的评价权和表决权;
(三)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监督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实施办法、评聘方案等的查询权和知情权;
(二)对学校、评聘委员会开展评聘工作的全程监督权;
(三)对申报人员评聘相关材料的查询权;
(四)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履行相应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聘会议;
(二)除公示情况外,不泄露评聘会议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对外接受或答复对评聘会议情况的查询;
(三)无论担任何种行政领导职务,评聘会议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四)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聘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评聘公正的行为;
(五)自觉接受监督;
(六)委员与评聘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申请回避;
(七)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名单和人员分组情况应在本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人员的名单、分组、应回避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由学校组织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如需调整名单的,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
未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或公示期满后提交的,学校可不予受理。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申报评聘的教师应客观、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和签署诚信申报声明。
凡通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职称管理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记录期限为3年;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个人师德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纪律的,由职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反评审纪律和工作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评聘委员会,由职称管理部门视情况限期整改或停止评审工作;对情节严重的取消职称评审权限。
第三十二条学校管理人员有指定评聘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委员、操纵或施加影响评聘结果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等开展评聘工作,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职称管理部门取消评聘结果,教师所取得职称相关待遇一并取消。
第三十四条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确保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评前公示及评后公示期间,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属校内评聘的,向监督委员会提交;属跨校评聘的,向教育部门提交。
第三十五条校内评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核查,核查情况应反馈给提出异议的人员,并书面提交评聘委员会讨论。
讨论情况作为委员投票的参考。
第三十六条校内评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核查,核查情况应反馈给提出异议的人员,并书面提交评聘委员会讨论。
评聘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获得简单多数同意的处理意见,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拟聘人选如需调整的,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跨校评聘评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教育部门组织核查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拟聘人选如需调整的,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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