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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比较
中国和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比较
13030901班
高君葛祎邱永湘
肖洋易仲仁喻汝杉
一,综述
教育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以服务的形式在教育领域中的一种体现。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在观念上和认识上的偏差,一直把教育当成应当由国家消费基金无偿资助的公共事业来对待,而没有把它纳入社会经济运行体系。
随着冷战的结束,教育也开始追求效率和质量,于是产生了教育服务贸易的思想。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l条“范围与定义”第3款规定,服务包括任何部门所提供的任何服务,但政府当局在履行行政职能时所提供的非商业性、非竞争性服务除外。
在非市场化基础上提供的社会保障安排、教育等公共服务不属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确定的“服务”的范畴。
由此可见,除了由各国政府完全资助的教学活动(如军事院校)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范畴。
教育服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涵盖的12类服务部门中列为第5类。
WTO按照联合国暂定的主要产品分类(UN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CPC),将教育服务分为:
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其他教育服务。
在国与国之间主要出于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教育服务输出与输入即构成教育服务贸易。
从经济学层面看,教育服务其是一种跨国的教育选择。
选择的主体可以是以学生及其家庭为主的教育消费人群,也可以是政府或社会机构。
前者自掏腰包,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中选择效用最大化的服务,即个人消费;后者是政府或社会机构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来选择消费国外的教育服务,为受教育者“买单”,即政府采购。
如公派留学就是一种典型的方式。
教育选择的客体是服务生产者提供的具有一定质量、品牌和特色的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我国加入WTO后,根据我国政府对开放教育服务承诺的逐步兑现,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将出现国内资本与国外资本同台竞争的局面,使国内教育服务市场竞争呈国际化趋势。
当前,我国高等院校应借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1,教育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所下的定义,教育服务贸易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
指一成员方在其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消费者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如通过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形式提供的教育服务。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
指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消费者必须进入服务提供国,比如出国留学、教育考察和学生访问等,而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留学,也就是留学服务贸易。
(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
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任何成员方境内建立商业实体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者跨越国界,与对外直接投资联系在一起,比如一国企业或学校到他国直接开办独资或合资学校、培训机构等。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naturalpersons)
指一成员方的自然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并暂时居住在服务消费国,比如外籍教师来华任教,中国教师或科研人员到国外学校或科研机构就职等。
2,WTO框架下各成员国对教育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
WTO成员国(其中把欧盟12国看作一个整体)对教育服务做出了承诺,其中有25个国家对教育服务的至少4个类别做出了承诺。
但对不同教育服务类别做出承诺的国家的数量是不同的。
承诺开放初等教育服务的国家有30个,承诺开放中等教育服务的有35个,承诺开放高等教育服务和成人教育服务的各有32个,承诺开放其它教育服务的有20个。
在对提供方式做出承诺时,WTO成员国对第1、2、3种方式做出了较多承诺。
而第2种方式又是做出承诺最多的,所有对教育服务做出承诺的国家都对第2种方式做出了承诺,而且做出完全承诺的国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成员国对第4种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最多。
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对这一方式做出具体承诺,而只做了一般水平承诺。
在对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时,WTO成员国对市场准入做出了更多的限制。
在对教育的5个类别做出承诺时,WTO成员国对初等教育服务和中等教育服务做出了更多的限制,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和其它教育服务的限制则相对较少,其中成人教育服务是成员国做出完全承诺最多的一类。
与低收入国家比较起来,高收入国家把承诺更多地限制在私立教育服务上,特别是在私立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服务上。
下面就教育服务的5个类剐,对WTO成员国对服务提供的四种方式所做的承诺进行简要的介绍。
(1)初等教育服务
对教育服务做出承诺的42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对初等教育服务做出了承诺。
但大多数国家都把承诺限制在对私立初等教育的服务上。
奥地利、新西兰,爱沙尼亚等5个国家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对服务的第1、2、3种方式都做了完全承诺,其中有4个低收入国家。
而对第4种方式,只有哥斯达黎加做了部分承诺。
其次,匈牙利、墨西哥等9个国家对国民待遇的第l、2、3种方式做了完全承诺。
波兰、土耳其等5个国家对国民待遇的第4种方式做了完全承诺。
(2)中等教育服务
有35个国家对中等教育服务做了承诺。
像初等教育服务一样,大多数国家把承诺限制在私立中等教育服务上。
澳大利亚、奥地利、新西兰等9个国家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方面都对第1、2、3种方式做了完全承诺。
其次,奥地利、立陶宛和斯洛文尼亚3个国家对市场准入的第1、2、3种方式做了完全承诺,匈牙利、墨西哥、挪威等10家对国民待遇的第l、2、3种方式做了完全承诺。
土耳其、哥斯达黎加2个国家对市场准入的第4种方式做了部分承诺。
波兰、拉托维亚、摩尔多瓦等5个国家对国民待遇的第4种方式做了完全承诺,中国、哥斯达黎加2个国家做了部分承诺。
(3)高等教育服务
有32个国家对高等教育服务做了承诺。
其中有15个国家用了与UNCPC(联合国中心产品目录)不同的分类标准。
新西兰、瑞士、克罗地亚等13个国家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方面都对第l、2、3种方式做了完全承诺。
其次,澳大利亚、吉尔吉斯共和国对市场准入做了完全承诺,新西兰、墨西哥、挪威等9个国家对国民待遇做了完全承诺。
挪威、波兰等8个国家对市场准入做了部分承诺,但对国民待遇做了完全承诺。
有土耳其、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个国家对第4种方式做了完全承诺。
(4)成人教育服务
有32个国家对成人教育服务做了承诺。
其中有1个国家用了与UNCPC不同的分类,而这其中又有6个国家把承诺限于私立成人教育。
日本、瑞士、欧盟,保加利亚等18个国家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第l、2、3种方式做了完全承诺,其中有7个低收入国家。
其次,奥地利、中国台北、约旦等7个国家和地区对国民待遇的第1、2、3种方式做了完全承诺。
在25个OECD国家中,有10个做了承诺。
(5)其它教育服务
有20个国家对其它教育服务做了承诺,其中有2个国家把语言教育归于其它教育中。
挪威、斯洛伐克、克罗地亚等7个国家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第1、2、3种方式做了完全承诺。
澳大利亚等3个国家只对市场准入的第l、2、3中方式做了完全承诺,捷克等4个国家对国民待遇的第1、2、3种方式做了完全承诺。
4,教育服务贸易中留学服务贸易的地位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教育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中,留学服务贸易(境外消费)是目前教育服务贸易中最主要的形式。
在规模与水平上都远远超过跨境交付、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三种形式,并且这四种服务方式的比例结构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原因是跨境交付容易受到贸易双方技术条件的限制,同时,也是一种非直接的教育传送方式;商业存在是一种跨国界的教育投资,其投资额大,投资收益期长,并且容易受到服务消费国保护政策的限制;而自然人流动的规模受个人因素以及一个国家的移民政策影响很大。
因此,在四种贸易服务方式中,各国对留学服务贸易(境外消费)做出承诺的国家最多,而且做出完全承诺的国家占相当高的比例。
目前,留学服务贸易(境外消费)是最具产业化性质的教育形式,在教育服务贸易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通过留学服务贸易吸引和聚集人才,不但可以创造直接的经济效益,还能带来不可估量的巨大附加价值,留学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教育服务贸易中不可忽视的一种重要形式。
3,研究的意义
留学服务贸易具有显示国家地位,扩大国际影响的作用,而当1973年中东石油战争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和财政危机暂时中断了原来的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也改变了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方向,留学服务贸易也从一种扩大政治和意识形态影响的途径,转变为摆脱经济和财政危机的手段。
留学服务贸易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也日益显现。
根据美国国际教育协会(InstituteofInternationalEducation,IIE)出版的年度统计报告。
OpenDoors2003”中的数据显示,2002-2003年留学生在学费、生活费和其他一切开支方面为美国带来了近120亿美元的收入。
同年,外国留学生给澳大利亚带来的收入近49亿澳元。
由此可见,留学服务贸易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十分可观的。
而我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留学教育服务贸易逆差国之一,研究我国留学服务贸易问题,揭示我国留学服务贸易不平衡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治理措施,对于改善我国留学服务贸易状况,减少外汇损失,促进国内经济增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留学服务贸易的理论基础
留学服务贸易的理论基础应该包括四个:
人力资本理论、比较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和教育服务的特性理论。
人力资本理论揭示了留学服务贸易产生的根源,比较优势理论分析了一个国家参与留学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要素禀赋理论则决定了一个国家参与留学服务贸易的格局,教育服务的特性决定了留学服务贸易的特点。
1,人力资本理论
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人身上的知识和技能,是具有创造经济和非经济价值的人们的集合,他们身上所具备的这些能力是生产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一种资本。
这一概念首先是有美国经济学家沃尔什于1935年提出的,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和60年代初期,人力资本理论逐渐形成了一种理论体系学说,并对西方教育经济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按舒尔茨(T.wSchultz)的说法,人力资本是与物理资本相对应的概念,两者共同构成了全资本。
在此概念上形成的人力资本理论主要观点有:
人口质量重于人口数量;人力资本投资与物力投资都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生产性投资,但在现代化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投资作用大于
物力资本投资的作用;教育投资收益率高于物力投资收益率。
人力资本理论揭示出教育应视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力的一种投资,这种投资首先是增进了个体的人力资本,进而促进了一个地区或国家的总体人力资本。
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除取决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因素外,更有赖于人力资本。
而学校教育乃是人力资本的最大投资,正因为教育在其中的核心作用,教育才能成为一种服务,一种为增进个体人力资本的服务。
因此,随着“人力资本理论”的风靡,人们也开始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到了教育与经济的关系上来,对教育属性的讨论自然也就更注重其经济功能了。
教育成为一种服务以及相应的教育的对外交流成为一种园际服务贸易,是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冲击下教育与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对个体自主选择权的认可,从一定意义上正式体现了教育的以个体发展为本位的原初意义。
全球化下的市场经济要求在比以往更为广阔的背景下进行资源配置,达到所谓的。
帕累托最优”。
但是,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它具有与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同样的生产性,同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自然也就成为了一种贸易对象,教育服务在市场交换中形成了教育市场,进而,教育服务在全球化市场交换中自然就形成了留学教育市场,留学服务贸易并由此产生。
2,比较优势理论
比较优势理论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1817年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提出的。
在这本书中,李嘉图首次论证了国际贸易分工的基础不只限于绝对成本差异,只要各国之间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存在相对差异(朝“比较成本”差异),就可以参与国际贸易分工,进行国际贸易并从贸易中获利。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的思想是比较优势理论的精髓。
比较优势理论揭示了国际贸易领域客观存在的经济运行的一般原则和规律。
它是对亚当斯密绝对优势理论的补充和发展,进一步将贸易分工互利性原理一般化、普遍化了。
比较优势理论与绝对优势理论一起被称为古典贸易理论。
比较优势理论表明,不论一个国家处于什么发展阶段,经济力量是强是弱,都有可能确定自己的相对优势,即使处于劣势的也可能找到劣势中的相对优势,在国际分工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定位,从参与国际贸易分工中获得利益。
比较优势理论运用到留学服务贸易中,就是一个指一个国家,不管它的教育水平在世界上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哪怕整体教育水平很低,但都可以找到其本身的特点和优势,这种优势包括专业优势,民族特色优势,成本优势,区域优势等等,同时,面对不同的贸易对象国,其优势也会发生转换,相对于发达国家处于劣势的专业领域,面对发展中的第三世界国家也许就具有了相对优势;虽然整体教育水平不高,但较低的生活费用和学费也可以构成成本优势,从而找到其特有的消费群体,所以,比较优势理论就是告诉我们要充分认识一国高等教育在国际教育市场中所占据的地位及所具有的相对优势并以此为条件,扬其优势、避其劣势,从而在留学服务贸易中获利。
(3)要素禀赋理论
要素禀赋理论是瑞典经济学家伯尔蒂尔·俄林1933年在《地区间贸易和国际贸易》一书中提出的,该理论对传统的古典贸易理论作了进一步的发展,被称为新古典贸易理论。
它认为产生比较成本差异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各个国家生产要素禀赋比率不同,生产要素禀赋是指各国生产要素(即经济资源)的拥有状况。
生产要素禀赋比率是产生比较成本差异的重要决定因素。
二是生产各种商品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不同,即商品生产的要素密度不同,即使生产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国家生产要素的组合也不完全相同。
不论是生产不同的商品,还是生产相同的商品,只要各国生产商品所投入的生产要素的组合或比例不同,就会产生比较成本差异。
因此,一国如果对生产要素进行最佳组合,在某种商品的生产中多用低廉的生产要素,就能在该种商品上拥有较低的比较成本。
生产要素禀赋理论一个最为基本的命题是每个国家用自己相对丰富的生产要素来从事商品的生产交换,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相反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个国家出口商品总是那些用自己相对丰富的要素生产的产品,进口的总是那些需要用自己相对稀缺的要素进行生产的产品。
生产要素禀赋理论说明了在留学服务贸易中,一个国家能否在国际市场中获益,能否提高在国际教育市场中的份额,不仅取决于该国高等教育的相对优势,而且取决于该国所提供教育服务的生产要素的组合是否具有竞争力,一个国家在参与留学服务贸易时,应该明确自己在哪些专业领域的要素禀赋比较丰富,将其生产要素丰富的专业领域作为该国留学服务贸易出口的主导产品,从而决定该国留学服务贸易的格局。
4,教育服务的特性
高等教育服务是指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给教育消费者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旨在通过提高或改善受教育者思想素质、智力素质、体力素质,从而使教育需求者人力资本增值。
它实质是一种非实物形态的劳务产品,主要表现为不同的专业、相应的课程、教师教学及其他一系列工作。
这一过程中,学校是供方,学生是需方。
从供给角度看,教育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在一定程度上供给具有非竞争性,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
对于教育服务提供者来说,在其既定的产出水平下,增加一个教育消费者的消费不会增加教育服务提供者的教育成本,同时他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教育的消费者以做到排他,如择优录取、收费、名额限制等等。
而一旦教育消费的增加超过了教育服务提供者既定产出水平下的服务能力,增加一个人教育服务的消费,其边际成本为正
,这时,教育便成为竞争性的产品。
从需求角度看,教育需求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对教育的优质教育资源的需要。
所以,教育价格是影响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
但是,与一般的需求规律不同的是,教育的需求量与其价格之间存在着正向的依存关系,教育的价格一方面反映了教育的质量,另一方面反映了优质教育服务带来的良好效果,即好工作,高工资待遇,所以,高价格的教育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消费者地位和身份的象征。
因此,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条件下,教育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大。
这也就是美国的高等教育收费昂贵却不乏追求者的原因,也就是说,教育服务的表现出很强的“吉芬商品”的特性。
此外,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和由此决定的支出结构是影响教育需求的又一因素。
作为服务,教育是富于需求收入弹性的。
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对教育的投资会增加,而教育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又会使收入进一步增加,由此形成良性的循环,这也就是为什么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均GDP的增加,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也会增加。
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来考虑就形成了教育服务的市场。
准确地说,高等教育服务市场是指高等教育机构因提供高等教育服务而在高等教育服务供求主体之间形成的高等教育供给、需求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
在这个市场中,需求主体是社会经济各部门和个人及家庭,供给主体是各类高等教育服务机构,客体是高等教育服务,而本质是高等教育服务的供求关系。
正式由于教育市场这种特殊的供求关系,决定了国际教育市场上的留学服务贸易不同于其他贸易所呈现出的特点。
三,发达国家留学服务贸易的现状和特点
当前,主要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教育资源的优势地位,吸引世界各国留学生,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留学生,成为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出口国。
这些国家高等教育服务输出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政府从战略高度规划和推动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20世纪70年代后期,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国内教育资源相对过剩、高校教育经费不足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国外许多高等院校不断增加海外留学生招收数量,扩大教育服务的输出规模。
政府组织教育访问团赴世界各地,举
办各类专场教育展览,或选派高校管理者参与一系列的政府
外交活动。
美国的“林顿教育服务公司”曾多次组织美国高校赴亚洲地区开展系列教育展览。
1961年美国政府设立了“国际发展署”,负责与国外政府达成国际教育交流项目。
根据美国
国际教育协会的统计表明,自1999年以来,外国留学生每年为美国经济带来110亿美元的收入,为各州创造了10万个以上的工作机会,教育服务贸易收入已成为美国服务业中的第五大产业。
加拿大政府把向世界推销教育列入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制定了全国性的教育推销政策,在联邦国际贸易部成立了教育推销顾问委员会和国际教育推销办公室,把推销教育列为
政府经贸代表团的重要任务。
政府组织经贸代表团出访时,高校的校长成为代表团的重要成员。
目前,加拿大接收的留学生已超过10万人,为加拿大带来25亿加元以上的收入。
澳大利亚政府也把教育服务贸易输出作为重要的出口产业。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澳大利亚就开始广泛招收海外留学生,并实施严密的“科伦城计划”,以规范和加强对教育服务贸易的管理。
该国政府委托“教育国际开发署”,在大多国家建立了负责招收留学生的“澳洲教育中心”,从事发展教育服务贸易的输出活动。
目前澳大利亚教育服务贸易收入已超过该国著名的旅游业。
据澳大利亚联邦教育部公布的2002--2003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该年度教育服务输出总收入为69.8亿澳元,教育出口产业至少提供4.2万个就业机会,教育出口已成为澳大利亚的第三大出口产业。
各主要发达国家在扩大教育服务输出的同时,也加强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
如澳大利亚制订了《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和其它相关的法规,保护外国留学生合法利益。
美国政府于1966年颁布了《国际教育法》,2000年4月发布了《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备忘录》,这些措施增强了美国高校进行国际教育合作的能力,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国际教育交流活动规范开展。
2,教育服务贸易渠道顺畅,互通性好
主要发达国家政府在不断完善本国教育市场的开发的同时,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
其主要措施如下:
(1)各国之间签订互相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
互相承认学历是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教育服务贸易正常化的重要措施。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欧盟国家强化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各国相继把学位体系与国际接轨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并向有学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开设硕士或博士课程。
(2)实行完全(弹性)学分制、学分互补互换或分段学习方式。
采用完全(弹性)学分制有利于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支配学习时间,只要学生修满所规定学分即可获得学位和毕业证书;实行校际学分互补互换制度有利于避免各高等院校课程设置重复,加速国内外学生交流,促进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2)设置体现国际化和时代性的高校课程。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高校所提供的专业和课程内容只有体现国际化、通用性,才能满足教育消费市场的需求,才能在教育服
务贸易中占据有利地位。
澳大利亚这些年在教育服务贸易中取得很大成功,应归功于该国高校在专业和课程国际化方面
的不懈努力。
早在1990年开始,该国所有高校基本为外国留
学生提供各类不同层次的国际性专业与课程,以增加大学对
留学生的吸引力。
3,重视以跨国合作办学为代表的间接国际贸易方式
教育服务间接贸易是指高等教育输出国逐步将在本国直
接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方式改变为“送教上门”的跨国合作办
学方式。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呈现由发达国家之间的互相输出转向教育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大量
输出的趋势。
前者贸易双方强调人才培训,实现教育资源的
优势互补;后者贸易是资源优势方向弱势方输出,贸易量呈
现严重的不对称性。
目前,跨国合作办学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是教育输出国
在贸易对象国或地区兴办高等教育机构,大多数在教育进口
国中依托某大学设置二级学院,采用股份制或项目合作方式
的形式,如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的合作办学模式;二是在贸易对象国设立教学机构性质的交
流处(中心)。
这类交流处(中心)侧重于阶段性的科技合作研究,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教育科研服务输出的性质。
四,我国留学服务贸易的现状和特点
1,我国留学服务贸易的现状
(1)我国留学服务贸易进口——出国留学现状
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自1978年至2005年底,中国出国留学人员总数达93万多人,前往108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和研究,留学攻读的专业几乎涵盖全部现有的学科门类。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发展留学教育,每年派出的留学生数量和规模不仅在亚洲,在世界上也是名列前茅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为亚洲乃至世界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由此引发的旺盛的人才需求极大地激发了出国留学的热潮,近年来中国前往西欧、北美、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急剧增长。
他们中一部分是属于从事科研工作的知识分子,希望到国外去得到深造,得到提高;一部分则是初于家庭因素的影响,被父母送到国外,去实现父母没能实现的梦想;还有一部分是迫于国内的升学和就业压力,选择出国学习等等。
(2)我国留学服务贸易出口——来华留学现状
在1950---2005年的56年里,我国共累计接收来自近200个国家的约80万人次各类外国留学生,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提出,按照教育部留学教育中心公布的数字,来华留学累计数计算的是人次数,而出国留学累计数计算的是人数。
按照一般统计学的知识,人次数所代表的人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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