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第四章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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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第四章合同法
第四章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双方或多方)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以当事人是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
第一,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仅适用双务合同
第二,双务合同有风险负担问题,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应将所得利益予以返回,单务合同则没有待给付及返还问题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是否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
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获得利益要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为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
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无需支付任何代价的称为无偿合同,如:
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第一,有偿合同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如在保管合同中,对保管物的灭失,有偿保管人负有过失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
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与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有偿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而纯粹获利的赠与合同与无偿合同,则可独立为之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
①有名合同:
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应按合同法规定办理;
②无名合同:
可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参加分则或其他相似的规定办理,只要合同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承认其效力。
区别:
有名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设立,法律承认其效力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①诺成合同:
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达一经对方同意即生效,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②实践合同:
在诺成合同基础上还须交付标的物的称为实践合同,如财产保管合同、借款合同等。
区别:
通常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习惯而定。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
①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应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②不要式合同:
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使可成立的称为不要式事同,如买卖合同
区别:
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何时生效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①主合同:
是从合同的基础,如贷款合同。
②从合同:
是主合同的附加合同,如抵押合同。
主从合同存在制约关系
区分:
第一,主合同是从合同存在的基础,没有主合同便没有从合同
第二,主从合同存在的制约关系,如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从合同无效,不能推定主合同无效
4.合同法的使用范围,《合同法》规定了15大类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公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5、不完全贯彻平等自愿原则的土地征收合同、拆迁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委托合同等行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6、不完全贯彻自愿原则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但劳务合同因完全贯彻平等自愿原则,适合合同法
7、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体现生产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不由合同法调整。
但企业外部的承包合同和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合同则使用合同法
8、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
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也不适用合同法
9、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0、要约的概念:
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包括要约人、受要约人
11、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和酬金、期限、地点方式)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12、要约邀请:
又称引诱要约,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1)要约相对人一般是特定的,要约邀请相对人是非特定的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内容一般不确定
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
14、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对要约人的效力:
在要约的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内容和撤销要约
3)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法律地位,已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便成立
15、要约的撤回:
指要约人对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那里,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16、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便成立
17、要约失效:
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
18、要约失效的种类: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为作出承诺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约定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9、承诺的概念: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便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20、承诺的有效要件:
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或合理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未对其内容作出实质更改
21、承诺的生效:
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是承诺生效
2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迟延是指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承诺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因承诺人不知其迟到,要约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要约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立
23、承诺撤回: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
24、特殊的合同成立时间方式: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要约人进入该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要约人的人合系统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3)采用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签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4)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时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该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25、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的签订地
1)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点,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26、合同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定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
2.3.5是不能缺少的条款
27、格式条款:
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如货物运输合同、机动车保险合同
28、格式条款的特点:
1)均由一方事前拟定,未经当事人互相协商
2)要约对象具有广泛性,都是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的
3)相对人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对其条款进行更改,因此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29、对格式条款的拟定人作出的限制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公平的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
2)如果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发生冲突时,则优先适用普通条款
3)当时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常理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
30、合同的效力:
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31、合同约束力的内容包括:
①当事人要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
②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
③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随附义务
32、合同的生效要件:
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条件
33、合同生效要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01.订约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纯获利合同有效;限制能力的与其年龄智力适应有效)
02.意思表示真实:
第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的;第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主观意志一致。
0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04.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34、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如:
如果甲迁往外地,就把该房子租给乙)
35、无论是所附的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该条件应满以下要求:
1)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2)是或然性的事实
3)是合法的事实
4)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36、附期限的合同:
不是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界限(如甲乙双方约定自汽车租赁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出租人甲将车辆交给承租人乙使用,这就是附期限合同)
37、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二者的区别:
期限是肯定要来的,条件是否发生不是确定的
38、无效合同:
指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39、无效合同的种类:
1)期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申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0、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41、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这类合同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致;
2)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有效,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仍有效;
4)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请求变更合同
4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因期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④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3、撤销权的行使:
不一定通过诉讼的方式,直接向对方行使撤销权,对方认可或协商均可。
若双方有争议,必须提起诉论或仲裁。
若请求变更,法院不得撤销
44、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②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45、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①指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②其对象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利息;
③行使此项不应考虑对方是否具有过错。
2)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被撤销后,有过错一方都要赔偿损失,双方都有错,各自承担责任
3)收归国库或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是故意的,应采取单方返还的办法。
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财产归国家所有
46、效力待定的合同:
指合同已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47、效力未定合同可分为四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期限一个月追认)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
(4)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有三种情况:
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代限权终止后以他人名议订立的。
48、“表见代理”:
它指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的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表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无需被代理人追认,就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
49、合同履行:
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
50、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的履行原则:
按照合同约定标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方式等全面履行合同
2)诚信的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性质,目的,履行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1、合同履行的规则:
如合同履行时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可签订补充协议;若未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进行;若仍不能确定的,可按下述规则履行:
1)质量不明确的:
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否则按通常标准履行。
通常标准指同类或类似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2)价款和报酬不明的:
按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按政府定价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的: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一方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
4)履行期限不明的:
债务人随时可以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费用不明的:
由债务人承担
52、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指在双方合同履行中,不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包括:
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53、单务合同不存在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是一时性的、延缓性的,只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能消灭合同的效力,当抗辩权的发生事由消除后,债务人应当履行合同
54、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未给付以前、或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时,可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55、先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的前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有权拒绝期限履行请求
56、不安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57、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
①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
②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不担保;
③先履行义务人负责通知和举证义务
58、不安抗辩权的后果:
1)后履行方恢复能力提供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
2)后履行一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的,先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9、合同保全:
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这两项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故称为债权的对外效力
60、债权人的代位权: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61、代位权的特点:
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拘束力;
②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
③代位权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不可直接向第三人行使
62、代位权与代理权的区别:
①名义不同,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权限不同,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
③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不具原告资格,代位权人具有;
④后果不同,代理的法律效果归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63、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期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即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限,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限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
64、债权人的撤销权: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65、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因债务人的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而有所区别,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既可行使,有偿行为行使撤销权
①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包括: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②主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受益人存在恶意
66、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处分债务人的不当财产行为,其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7、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日起1年内行使。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68、合同变更:
广义的指内容和主体的变更,本书指狭义的变更,即内容的变更
69、合同变更的方式:
协议变更、法定变更、裁决变更
70、合同变更的效力:
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合同内容履行合同,未变更部分仍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不具有溯及力
71、合同的解除:
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可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两类。
72、约定解除:
可分为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协商一致的解除
73、法定解除:
指当事人一方发生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导致合同终止。
74、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主要有: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准备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解除合同。
③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对方可解除合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解除合。
7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③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76、合同的转让:
指当事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履行,它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形式。
77、合同转让的特点:
①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
②转让使合同主体发生变化;
③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78、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形: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合同,如演出合同
②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79、合同权利转让:
指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两种形式
80、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①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
②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
③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
④转让合同权利按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⑤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
未通知的,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81、权利转让后发生的效力:
①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债权人的地位;
②从权利转移,除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以外,从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③抗辩权转移;
④抵销权转移。
82、合同义务的转让:
指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
83、合同义务转让后发生的效力:
①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债务人的地位;
②从债务转移,除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以外,从债务由受让人承担。
③抗辩权转移。
8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指当事人一方将权利义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会涉及合同义务的履行问题,所以转让的主要条件是:
必征得对方的同意。
85、概括转让的两种情况:
①合同承受:
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负担义务。
②企业合并和分立:
企业发生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组织负责权利和义务;分立后,由分立的法人或组织负责权利和义务,并承担连带债务
86、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原因有:
清偿、混同、提存、解除、抵销、免除。
87、清偿:
又称债务的履行,它是最正常最主要最大量的原因。
88、抵销:
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它分为法定抵销、合意抵销:
89、法定抵销应具备的条件:
0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02.双方债务的给予付为同一种类和同一品质;
03.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0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
90、合意抵销:
没有条件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
91、提存:
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以终止合同关系。
92、提存的原因: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3、提存的主体:
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部门(为公证机关或法院。
)
94、提存的标的:
为债务人依约应当交付的标的物,若提存的标的物不适宜,可拍卖或变卖,提取所得款。
95、提存的方法:
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经提存部门同意,并制作提存证书交给提存人。
96、提存的效力:
①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事实的(除其下落不明),提存人应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②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间的效力: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物的权利和义务,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③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97、免除:
指债权人放弃自己部分或全部债权,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98、混同:
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事实。
但是合同关系涉及第三人的除外。
99、缔约过失责任:
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0、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1)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致使对方蒙受损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成立。
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缔约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主观过程的要求不同。
3)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是法律规定的信赖利益,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101、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1)缔约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指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根据诚信原则应承担的告、通知等义务。
)
2)缔约人有过错。
(指缔约人的主观故意蔌重大过失,无过错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相对人付出的缔约费用或直接财产的减少)
102、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保密义务;
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5)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103、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4、违约责任的特点:
1)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主要条件;
2)具有相对性,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
3)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具有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比例、数额可由不事人约定。
105、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是指合同不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
合同的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不履行、拒绝履生、全部不履行或部人不履行等。
2)无免责事由:
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免除其责任的事由,如不可抗力等。
106、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违约相对人有过失、约定的免责事由。
107、违约行为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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