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4696857
- 上传时间:2022-12-07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6.25KB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给予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武汉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给予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和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里的,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2)有违反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稽查的。
(3)被撤消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扩权县(市)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按照《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管理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六)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对认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九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十条 依据《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评价材料包括: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
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管理企业将评价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价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本办法第五条第8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对专家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由省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予以调整,其下属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五)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对调整和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九条 对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对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联合发文公布一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二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其他国债专项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将从各自管理的科技计划中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在新产品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给予资金补助,促进自主创新,推动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要填报《享受研究开发费抵扣所得税情况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6月15日前报各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于6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扩权县(市)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一: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水平,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总额、新产品产值率等;
2、企业主要产品及技术水平,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4、企业(集团)组织机构情况。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战略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规划实施情况;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建设及职责;
3、企业技术中心人员编制数、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人才培养情况,对科技人员主要的激励措施;
4、企业技术中心近两年技术开发经费列入企业预算及支出构成情况,经费保障措施;
5、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主要仪器设备原值及净值等;
6、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技术开发项目决策的程序或流程、项目管理方式等;
7、技术中心内部管理的主要制度或办法(仅提供制度或办法的名称)。
8、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9、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三、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
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省级以上专家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硕士学位以上人数
人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3
技术中心在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4
通过省级以上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29
企业获得的国家和省驰名商标数
个
其中:
获得的国家驰名商标数
个
30
企业获得的国家和省名牌产品数
个
其中:
获得的国家名牌产品数
个
31
获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其中: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有关材料
1、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需提供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表)复印件、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表)复印件。
未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2表、B107-1表分别合并后填报,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分别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中需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材料为复印件)主要包括:
(1)、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图。
(2)、企业技术中心成立文件。
(3)、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年度资金计划。
(4)、技术中心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中心的协议。
(5)、技术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6)、技术中心信息化实施材料。
(7)、人才激励制度、奖励文件
(8)、企业技术创新或技术中心规划、实施材料。
(9)、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证明材料。
(10)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11)、企业省级以上专家的证书或文件。
(12)、硕士以上人员的学位证书。
(13)、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所的合作项目协议
(14)、企业的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书。
(15)、主持或参与制定的标准资料。
(16)、有效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受理证书。
(17)、国家或省科技进步奖励证书。
(18)、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实验室证书。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评价数据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数据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统计年度。
(T-1)年指统计年度的上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包括企业工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等第三产业的收入以及企业其它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实现的盈余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
包括列入技术研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中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和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及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
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R&D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
指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企业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鉴定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立项、研发、鉴定、投产的新产品。
新产品的统计有效期为:
从投产之日起生产资料类产品为3年,消费类产品为2年。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两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不包括仅仅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的差异性产品。
12、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统计年度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计量单位为万美元。
15、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统计年度内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指企业中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少于10%的人员,不予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
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包括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研发管理部、处、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但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为这类项目的专门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指在技术中心工作接受考核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在册的技术中心研发人员,专门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指技术中心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
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省级以上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部、省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享受国家、部、省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硕士以上学位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数。
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产品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不包括外派办事处、贸易公司等。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研究开发、产品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省认证的实验室数:
指国家有关部门、国际组织以及省认定认证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当年已完成(结题)项目数。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1、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及统计年度前一年、前两年共三年中主持制定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省著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湖北省名牌产品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和省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和湖北省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指企业获得的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及湖北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总数,其它奖项不予统计。
附件三: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分)
三级指标
权重
(分)
单位
基本要求
体
制
与
机
制
技术创新体系
6
技术创新战略规划与实施
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建设
技术中心经费列入企业预算与落实情况(落实度)
2
2
2
%
有规划实施材料;
有成立中心文件,有各项管理制度文件;
有预算表≥90%。
创新投
入机制
16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13
3
%
百分点
≥3
>0
人才激
励机制
5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3
2
%
%
≥1.2
≥2
创新合
作机制
5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3
2
人月
%
≥15
≥10
技
术
与
人
才
创新队
伍建设
12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技术中心拥有的省级专家人数
技术中心拥有的硕士以上人数
6
3
3
%
人
人
≥2
≥3
≥5
创新条
件建设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通过省级以上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中心信息化建设与科技文献资料建设
8
2
2
万元
个
≥800
≥1
较好
技术积
累储备
8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北省 认定 企业 技术 中心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