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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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合同法
公私合作,合同法
篇一: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摘要: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
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
制。
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
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
受公法的限制。
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
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
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公法;私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
df41文献标识码:
a
、八、-
前言
公用事业是指“提供某种基本的公共服务且受政府管制
的行业”
:
1L其范围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
通、垃圾处
理、污水处理等依赖一定络基础设施的行业,其提供的
产品或服
务是民众生活的必需品,承载着公共服务的职能。
随着
城市化进程
的加快,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及其基础设施的需求日增,
为此,我
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了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的
试验。
所谓
公私合作制,也称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私伙伴关系(英
文为public
privatepartnership,缩写为ppp),泛指公共行
政部分与私
人部门不同合作方式的总和。
对于公用事业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但就国内研究而言,
近几年
出现了以公用事业“民营化”、“市场化”、“特许经营”
为论题逐渐
转向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相关问题的研究。
XX年3
月1日,
在中国人文与社科学术文献络出版总库(包括中国学术
期刊、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
中查询
1980-XX年近30年间的相关研究成果,同时以“公用事业”与“公
私合作”为题的文献共92篇,涉及宏观经济(53篇)、经济理论(5
篇)、交通运输经济(20篇)、经济体制改革(8篇)、行政学(4篇)、
法学(21篇)、环境科学(1篇)等。
就法学而言,主要讨论公私
合作的理论基础、政府责任与监管、公私合作的风险、公私合作的
模式等。
不过,也有学者谈及此类合同,如于安(XX)
提出行政
合同是公私合作的法律形式;彭涛(XX)指出公共部门
出于种种
考虑,签约后要求变更合约或毁约,导致投资方利益受损甚至项目
夭折,等等。
不过就当前国内已发表的成果来看,对公用事业公私
合作的研究缺陷也比较明显。
第一,对公用事业公私合
作的概念与
内涵、合作模式,缺乏从法律角度的提炼与归纳。
第二,对公用事
业公私合作中的政府规制与责任、合作模式关注较多,对公用事业
公私合作的合同,缺乏充分的理论关注。
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
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缺乏深入探讨。
就国外研究而言,欧美等国家掀起了对公用事业私有化转向、公
用事业公私合作进行研究的热潮,并逐渐关注公私合作中的合同问
题。
例如,darringrimsey与mervyn对美国、欧盟等主
要国家公私合作制的实践进行考察,对公私合作合同及相关利益者
的角色、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研究[2]。
联合国在XX
年发布的
《促进公私合作中的政府治理指南》对公私合作的政策、法律框架、
风险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的成
功案例进行
了剖析[3]。
但就国外研究成果在我国的应用而言,也
存在一些不
足:
第一,国外的一些经验判断并不完全适合于我国;
第二,国外
对公私伙伴关系的法律形式——合同以及合同主体违
约责任的研
究也很不足。
如有德国学者指出,行政法学不要轻视或
怠慢公共行
政领域出现的各种公私合作法律现象,应当着眼于公私伙伴关系的
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但现在这还是空白[4]。
为了鼓励民间资本更好地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经
营,规范公
用事业领域的公私合作活动,有必要对公私合作合同的
法律特征及
其规制路径进行研究,以为民间机构与公共部门的合作
提供法制化
的支持。
本文首先从法学角度,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
及其法律形
式——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内涵进行界定;接着,
结合当前有
关学说,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特征进行深入
探讨;最后,
就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规制路径提出若干对策。
一、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界定
公用事业领域的公私合作实践很早就出现了,公共行政部门与私
人部门一直在不同层面以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合作。
但是,作
为概念它最初在1992年由英国率先采用,并在美国、加拿大、欧
盟和日本等主要西方国家得到广泛响应,联合国、世
界银行、oecd
等国际组织将ppp的理念和经验在全球范围内大力推广。
例如,欧
盟委员会将ppp解释为:
“公共机构和商业社会之间为了确保基础
设施的融资、建设、更新、管理与维护或服务提供而进行的合作形
式。
”:
5]但就概念来看,公私合作制的内涵不甚明确。
故学界有
人认为,公私伙伴关系不具备法学概念的属性,不能作为法学研究
的基础。
史貝体的论述,请参见:
施托贝尔公私伙
伴关系和安
全伙伴[mXX24转引自:
沃尔夫,巴霍夫,施托贝尔.行
政法]m].高家伟,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XX:
453.也有学者反
对这种观点,“认为公私伙伴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集合概念,有助
于认识以共同负责为导向的合作国家的特征,以及公共行政部门进
行合作的不同方式。
”[4]453在实践中,公私伙伴关系已广泛应用
于包括公用事业及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在近几年,公私伙伴关
系在数量与质量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显示了公私合作制旺盛的生
命力与强大的制度功能,是无法回避的法律现象。
但是,特定伙伴
关系的类型化和明确化必须求助于科学的概念界定,惟有如此,才
能为揭示该法律制度的范围提供一个可续的支撑[4]
基于此,本文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把公用事业领域的公
私合作制
界定为:
公共行政部门与私人部门围绕公用事业的投资与经营而建
立起来的不同合作模式的总称。
其中,公私合作制中的“公”是指
公共部门,包括政府部门以及由政府授权享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
织;“私”是指私人企业(机构)或民间企业(机构),也即非公用
制经济或民间(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企业,其外延包括外资企业、
国内民间企业、这些企业的联合体以及国家与私人共同投资建立的
企业,但国家投资比例不达到控股地位,换言之,私人企业是指国
有企业以外的企业。
政府部门与私人企业的合作关系及合作期间的
权利义务需要通过正式的合同来加以明确,这类合同就是本文所指
的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
此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履
行期很长,一般达20-30年;第二,私人部门要承担一
定的合作风
险;第三,不同的合作模式意味着政府与私人企业承担的风险程度
的不同[5]。
我国当前在公用事业领域实施特许经营制度,从某种
角度来看,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是以特许经营权为核心、公用事业
公私合作合同为纽带的制度,是行政部门与私人企业之间涉及特许
经营权的特殊合同安排。
合同的目的,对政府而言,是实现相应的
行政管理目标,对企业而言,是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双方均具有
履行合同、达到合同目的的责任。
合同形式与传统的命令行政相比,
由约束企业的单方行为,变为约束企业与政府的双方行为,体现了
民主与公平,对于限制行政权力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有裨
益[6]。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政府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
的管制手段,是政府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
二、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性质的理论检讨合同在公用事业公私合作领域的应用,“旨在指向现在状况并规划
篇二:
公私合作模式(PPP)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公私合作模式(PPP应用与建议
【摘要】公私合营模式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在分析我国应用PPP模式的现状及其应用过
程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对于PPP模式的应用的经验,结
合我国的国情,进而对我国应用PPP模式提出可行性建议。
希望对于我国PPP模式的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以及进一步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意义。
【关键词】公私合作(PPP);现状;问题;建议一、公私合作模式的含义
公私合作制的概念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为政府提供了新型的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方式。
目前,公私合营制在世界各国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筹发展,而且已经由初级阶段的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向能源、环保等深层次领域发展。
公私合作制在全世界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自公私合作制被提出以来,受到了越来越多地运用、关注和探索。
被誉为“民营化大师”的萨瓦斯教授将PPP这个概念归为三个层次:
首先,它在广义上指公共和私人部门共同参与生产和提供物品、服务的任何安排;其次,它指一些复杂的、多方参与并被民营化了的基础设施项目;再次,它指企业、社会贤达和地方政府官员为改善城市状况而进行的一种正式合作。
联合国培训研究院对于PPP的定义认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倡导者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第二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公共和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进行大型的公共项目的实施。
学术界对PPP的定义还有很多不同的版本,但笔者认为PPP模式都是公共部门(Public)和私营部门(Private)建立合作伙伴关(Partnership)共同承担公共设施的建设及公共物品的提供。
完备的公共基础设施,对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面对社会需求迅猛攀升,政府财力不足的局限,尤其是受到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完全由政府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融资、管理、设施维护等事务使得政府财政捉襟见肘。
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有效改革,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以便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采取公私合作的PPP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将适度的市场竞争与政府规制相结合,可以在实现社会
福利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利润,同时也能够增强公共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以北京地铁2号线运营为例
(一)理论依据
1.公共产品理论:
轨道交通属于准公共物品,为私人部
门提供准公共产品提供了理论基础。
准公共物品是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公共物品,具有可分割性,
适合由政府和市场结合的方式来提供,外部性较为广泛。
而作为轨道交通,具有不完全竞争性,不完全的排他性和自然垄断性。
2.科斯定理:
由于轨道交通属于准公共物品,所以在维
护和运营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外部效应,所以让港铁拥有地铁4号线30年的使用权,会提高4号线运营维护的效率,使负外部效应转化为正外部效应。
3.政府管制理论:
公私合作制的基础在于双方在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过程中,都具有独特的优势,如果只注意到公司合作制的融资、盈利功能而忽视合作、协调的应有之意会使政府的职责定位得不到重视,从而使公共服务的发展偏离轨道(唐兴霖、周军.公私合作制(PPP)可行性)。
所以,公私合作制要求政府扮演与其提供的公共产品职能和责任相匹配的监管者的角色。
4.项目区分理论: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和特征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区分管理。
根据项目的属性决定项目的投资主体、运作模式、资金渠道及权属(唐兴霖、周军.公
私合作制(PPP)可行性)
可以看出,轨道交通属于准经营性项目,具备公私合营制的条件。
三、国内PPP模式的应用现状
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率,从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就开始了尝试在城市供水、节水、供气、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城市绿化等公用事业当中引入非政府投资,并在XX年前后在全国掀起了公私合作的浪潮。
公私合作制(PPP)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一条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有效途径,国家越来越重视公私合作制(PPP)改革。
相关资料显示:
XX年,成都市政公用局将6条公共汽车线路的特许经营权进行拍卖;深圳市在水利、燃气、公交、电力等领域进行国际招标,实行特许经营。
XX年底,五家试点公用事业单位完成了招募引资工作;广州市政府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项目法人招标、BOT、
BOR等方式,允许个体、私营经济主体投资经营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站场、停车场、生态修复、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污管道、电力、绿化、园林、道路、能源、水利、公共信息络、公共文化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上海友联联合体获得了上海市最大的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厂20年特许经营权,负责此项目的融资,建设以及20年特许经营权内的运营管理。
XX年以来,北京通过实行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有10个项目实现市场化融资50亿元;通过向国内外公开推出387个北京奥运经济招商项目,签订协议55项,协议金额达223亿元。
到XX年的总投资达2300多亿的公共事业项目中的大多数,都将以项目法人招标(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
总体来看,ppp模式已逐渐被国人接受,国内对PPP的认识也正在
逐步提高,并且愿意尝试这一模式。
但是由于PPP模式引入
的时间并不长,在应用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尚需要完善和改进。
四、PPP模式在我国公共设施建设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的适用于PPP模式的法律法规
PPP项目实际是在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和合约的约束下运行的。
但现阶段中国尚没有成文的关于PPP应用的法律法
规。
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较早,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针对项目BOT而不是针对PPP模式制定的,而且多为部委规章或地方性管理条例,这种开放式的构架不利于国家对PPP项目
的统一管理,而过多的管理办法也可能出现相互矛盾。
同时,对于PPP项目运作过程中的诸多具体问题等均未涉足,客观造成国际上PPP项目融资的一些惯例和做法与中国现行的法
律、法规是相冲突的。
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是制约PPP模式
在中国发展的主要障碍。
2、政府在公共设施建设中占主导角色目前,在我国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部门身兼直接投资者、直接经营者和直接监管者的三项职能,很容易在具体的工作中产生混淆。
政府的职能混淆为发展公共事业带来许多不利。
3、在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低效与寻租现象普遍由于政府自身的运行以及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存在交易成本,且政府系统缺乏明确的绩效评估体系,因此在公
共设施建设过程中,常会出现“政府失灵”的现象。
政府官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公共产品在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时也难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寻租”现象。
比如,由于现在还没有一套统一的流程规范,因此,政府官员有时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为PPP模式在应用过程中设置繁多的名目以获取更多利益,从而造成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低效。
4、私人部门融资存在障碍相对于其他投资主体而言,私人部门在融资上表现出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以及融资规模小的缺陷,使其在参与公共事业建设中处于不利地位。
私人部门的融资困难,严重地制约了私人资本投资于公共事业项目。
另外,PPP项目风险的分配难以达成一致。
PPP模式在实际的应用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往往就项目中风险的分配难以达成一致,大大延长了双方谈判的时间和增加了交易成本。
五、国外ppp模式的经验借鉴
英国作为PPP模式的发源地,是采用该模式的最典型、最前端的国家。
在英国,采取PPP模式进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80%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工期完成,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时间最长没有超过4个月,而常规招标项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同时,80%的工程耗资均在预算之内,20%超过预算的是因为政府提出调整工程方案,而按一般传统招标方式工程耗资在预算之内的只能达到25%。
目前,基于PPP模式的投资项目已经贯穿英国政府活动
的各个领域。
按照英国的经验,适用于PPP模式的市政工程
的范围被确定为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卫生(医院)、公共安全(监狱)、国防、教育(学校)、公共不动产管理等。
这项划分对于PPP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都起到了指导作用。
美国是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各项品目众多的法律条款是美国社会各项生产活动的前提和保障,也是美国运用PPP模式进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一个亮点。
美国政府将建设城市公共设施的有关项目通过合同承包给私人部门进行,由私人部门进行生产与经营,其产品由政府购买。
合同贯穿于PPP模式施行的整个过程,通过合同来确定利益相关方的权责划分以及利益分配,将各方的诉求以清晰的合
条款加以明确,可以减少纷争,简化流程,具有法律保障效力。
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在如何完善合同法等方面都有借鉴意义。
日本积极发展第三方部门,引入了市场竞争,提高建设城市公共设施的效率,对如何完善发展中介组织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同时,其PFI法案中对于事前的风险评价以及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权则划分,极大地推动了PPP模式的成功
运用,也值得我国学习。
对我国来说,私人部门参与城市公共设施的供给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
通过公私合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双方的不足,使城市获得长远的发展。
PPP模式在国外的
发展经验对我国城市公共设施的供应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对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供应准公共产品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六、PPP模式在我国公共设施建设中应用的改进建议结合目前PPP模式在我国应用存在的问题和国外的先进经验,PPP模式的应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是PPP模式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项目风险的有效措施。
PPP模式涉及担保、税收、外汇、合同、特许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复杂,文件繁多。
作为项目运作的监督者和指导者,政府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有必要建立一套执行PPP项目的规范化、标准化交易流程,对项目的具体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确保项目运作全过程公开与公正。
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
2、转变政府角色定位,合理界定公私作业边界
XX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城际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新36条”对民间资本进入绝大部分行业投资不再限制,但真正操作起来,仍然困难重重。
在公共服务领域,民间资本多受歧视,常常遭遇不切合实际的技术条件、人员资格、注册资金等进入这些领域的实际门槛。
即使在为数不多的PPP模式实践中,多把机会给予外国投资者,严重制约了国内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意愿和可能性。
政府应由过去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角色,变为与私人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对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
3、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是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当然,通常一个基础设施的投资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收回,所以政府也必须建立一个适合项目长期发展的程序,并有一个相应的监管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运用PPP模式进行我国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过程中,所有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必须都要纳入监管的范围。
因此应该确立一套良好的审计、监督体系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灰色地带加以监控,确保PPP模式能够健康有效地应用实施。
4、完善投资市场
采用PPP模式,需要长时间评估,进行复杂的合同谈判,实现合理的风险分担,并实行有效监管来防微杜渐。
因此,政府推进PPP模式非常需要专业机构的支持。
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参与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对项目
的运作提供技术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具体专业化的服务。
5、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是PPP模式的核心环节。
在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会遇到不同的风险,原则上,风险应由最能控制风险发生的一方承担,属于经营活动自身产生的,由投资者承担,而超出投资者控制范围的风险,如法律风险、利率风险等,则应由公共部门独立承担,或由公私双方通过平等
协商共同分担。
6、放宽政府扶持政策
PPP模式推广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退出基础设施领域,
不是简单“国退民进”。
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不仅要欢迎国际大型的私营部门和财团参与,也鼓励国内一些有实力的私营部门参与进来。
政府应出台优惠的特许权政策,比如允许投资者进行广告、商业及房地产的开发,让投资者确实感到有利可图,这样才能真正吸引外资。
7、加强人才培养
PPP模式的实施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PPP
模式操作复杂,需要懂经济、法律、财务、合同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方面的人才。
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拥有大量的技术人才,但是缺少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人才。
在我国PPP模式尚属新生事物,并具有国际融资项目的性质,我们在这方面经验不足。
因此要着重加强复合型、开拓型人才的培养,增强私营企业或外商的投资信心,确保项目立项、签约、实施能够高效率地完成。
七、结束语
在公用事业领域中加强推广应用公私合作制,是已经得到了学界认可并被实践证明了的成功做法。
然而,对于公私合作制在哪些具体性质的项目上适宜采用、对具体项目应该使用何种类型的合作方式、在实行公私合作制之后如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实行公私合作制的项目当中如何防止私营企业的垄断行为、如何在公私合作制当中保证政府的高信用度、政府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采取怎样的监管形式参与运营,如何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等问题,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和解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依然任重道远。
政府在实行公私合作制项目当中所扮演的角色问题,政府在公用事业改革领域中的有效管制问题,这是有待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的重要现实问题,同时这也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篇三:
常年法律合作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合同
受聘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
第二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第三条案件代理期限及权限合同目录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第八条下列代理行为,承办律师应当及时知会甲方,
在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承办律师应在7日内通知甲方共同处理
第十条如实汇报义务
第三章工作协调与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协调
第四章计费标准
第十二条结算条件及付费方式
第十三条案件数量与标的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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