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实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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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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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实录
2009年6月2日上午9:
30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 题: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时 间:
2009年6月2日9:
30分
嘉 宾: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廖体忠
[网友yoyo] 我行在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缴纳税款问题中遇到问题:
在向国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廖体忠] 答:
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应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此次访谈的主题是反避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建议向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营业税处咨询。
[国外财务人员] 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
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廖体忠] 答:
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
享受协定待遇申请也可由纳税人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出。
[网友85174] 总局领导好:
请问:
国税发[2009]2号文
第九条
(二)借贷资金总额指是什么?
(八)家族 、亲属关系如何判断呢?
第十四条
(一)1、企业集团的含义
[廖体忠] 借贷资金总额就是企业债权性投资总额,债权性投资总额按照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具体计算。
家族、亲属关系是指与企业股东或相关负责人因婚姻、血缘等关系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企业集团通常是指因股份控制等控制关系而形成的企业总体。
[外企会计]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利息已汇给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当地缴税,是否还要追回?
代付地税务机关要退还代付行才能汇回我国境内,否则就是双重征税?
[廖体忠]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你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时,应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
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可以处未扣缴税款金额0.5--3倍的罚款,并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如我国与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有税收协定,其同一笔利息收入被双重征税时,纳税人可根据协定的规定,向没有征税权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退税,或申请启动相互磋商程序,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果子] 缴税后的税票(缴款书)缴款单位该填列哪方?
1.境外代付行
2.境内银行(扣缴义务人)3.境内申请代付的企业(最终税款承担人)
[廖体忠] 答:
税票(缴款书)缴款单位,如属于由支付人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则应填列支付人名称,这个例子中似应为境内银行。
[夏至] 境外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在缴纳税款时,是否要还原为含税价格后作为税基?
[廖体忠] 你所说的境外报价是何含义?
是利息吗?
如果是,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不含税价格应换算为含税价格。
[CPA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
请问,此类项目是否无需税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廖体忠]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只要是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而不区分具体项目。
因此,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应属于关联交易。
此类项目无须税局开具免税证明,无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
[网友85334]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1、非居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但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很多情况下不一致,并且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售付汇证明。
向项目所在地办理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是不是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非居民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现在的做法,办理税务登记需要营业执照,可是很多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只是临时到国内经营,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这种情况下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廖体忠] 向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这也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的一个有效手段。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居民来华临时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也应该办理税务登记,遵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网友85307] 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提到的“同期资料准备”,企业应准备到什么程度,因为是第一年,大多企业不知道该怎么做,能否有模版可以参考?
[廖体忠]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对同期资料应包括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几个方面,企业可从这几个方面准备同期资料。
[网友85286] 是否所有的反避税案件均需要报总局立案?
如果是内资企业简单案件是否也必须报总局?
谢谢!
[廖体忠] 目前,全国各地审核处理的所有反避税案件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监控管理,包括内资企业的案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项所得税管理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统一加强对各种类型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包括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对境内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等于或低于境内关联方税负,通常不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为相应调整会使企业的补税等于或少于关联方的退税,国家总体税收不变或减少;二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税负,可以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应按照该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实际税负差补税,关联方不退税。
[网友8171] 非居民企业派其雇员至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如果我国与该非居民企业所属国间没有签订协定,该如何征税?
要区分构成常设机构与否?
是统一按25%的税率征税,还是按10%的税率征税?
[廖体忠] 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通常构成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网友85427] 能否介绍一下我国反避税立法方面的情况?
[廖体忠] 目前,我国反避税立法有三个层次:
一是法律,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至五十六条);三是财政部或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税发[2009]2号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和财税[2008]121号文(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规定)等。
[网友85334]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合同的期限是三年,但实际在中国工作的时间只是三十天。
在判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是看哪个时间,是合同期限还是实际在中国的天数?
[廖体忠] 按照有关规定,判断承包工程是不是构成常设机构,应按承包工程的持续时间进行认定,其中临时性或季节性停工不减少工程持续时间。
[网友85397] 关联企业间的一些代垫费用,即代收代付,是否需视为关联交易准备同期资料?
[廖体忠] 只要是关联企业间发生的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代收代付行为也属于关联交易。
至于准备同期资料,只要企业不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5条规定的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三个条件,都应该准备同期资料。
[微微安] 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法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涵盖的范围,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了上述所得可减免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又规定,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此的疑问是,第十九条第三项的“其他所得”是否有更进一步的明确?
是否包涵了非居民企业派员提供劳务所得?
原先只有预提所得税是按10%的税率征税的,即只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是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新的税法是否还有“预提所得税”的概念?
如果有这一概念,新法中是否还是只有“预提所得税”可按10%的税率征税,还是按法的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所有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之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含劳务所得)都可以适用10%的税率?
[廖体忠] 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税种,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这类源泉扣缴所得的范围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得。
这类所得是属于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基本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优惠形式将税率减为10%。
[网友PHCT2] 如果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提供服务,且全部在境外提供,若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很难直接向非居民企业追征税款,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向境内的扣缴义务人来追讨税款?
[廖体忠]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炒胡豆] 我公司在国外取得了外国公司为我公司设计的方案,但由国内向国外支付设计费,我公司应凭什么发票入账,是否代扣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
[廖体忠] 应凭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入账。
如果设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设计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那么外国公司应就其在境内取得的设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代扣的问题。
[网友PHCT3] 非居民企业现在也有汇算清缴的要求,但国税发【2009】6号中提到了不到一年的项目不需要做汇算清缴,请问这里的“一年”是指公历年度满一年,还是累计满一年?
简单来说若一个项目从08年一直跨度到09年,每年占7个月,是否需要做汇算清缴?
另外,这里的时间是否指“境内发生服务”的时间?
[廖体忠] 这里的“一年”是指公历年度。
您举的例子需要做汇算清缴。
[向日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要求非居民企业在华从事仓储租赁,按19号令进行税务管理。
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要求支付境外租金进行源泉扣缴。
我们要向境外房屋产权人支付房屋租金,现在深圳税务局税官们都说不清楚该笔租金在华是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还是按常设机构原则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我们的意见:
该笔租金是被动收入,应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廖体忠] 问题中提出的关于向境外房屋产权人支付房屋租金的性质问题,如该非居民未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提供仓储租赁服务,而是委托独立代理人管理和交易,则属于消极所得,对其租金收入应按照10%税率扣缴。
如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其有实际联系的租金收入,则应将租金收入作为经营利润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85471] 请问廖司长:
同期资料准备对于外企的重要性?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廖体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企业有义务按规定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来证明本企业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准备同期资料,将可能承担以下风险:
一是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调查对象;二是行政处罚;三是被核定征税;四是不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五是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时另加五个百分点。
关于如何准备同期资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二章同期资料管理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网友989796] 如果境外注册的公司(BVI)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取得的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的投资分红(股息)无需在境内扣缴税款(免税收益),请问其取得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是否也不要在中国境内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廖体忠] 根据描述的情形,被我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公司,其取得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应并入居民企业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网友PHCT1] 若合同双方均为位于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有部分劳务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提供,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廖体忠] 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申报和缴纳税款事宜。
首先,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778899]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特许权使用费(商标权和分销权)应计入了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那么企业在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还要按规定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
[廖体忠] 应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网友85378] 1、学习反避税的权威资料是什么?
2、反避税条款中对营业税的反避税内容是否有较详尽的规定?
[廖体忠]目前税务部门还没有比较系统的反避税参考用书。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正在计划组织编写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的操作指南以及案例汇编。
《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各国转让定价实践都有指导和参考的作用。
关于营业税的转让定价管理,其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有关转让定价管理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营业税的转让定价管理。
[网友85444] 廖司长,您好!
我公司发生的非居民的问题想咨询,由于业务关系,通过境外电脑公司为我司进行了日常维护,需要缴税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吗?
[廖体忠] 维护是一种服务,具体维护行为发生在哪里?
根据目前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维护行为发生在境外,则我国没有征税权。
[税务达人] 向境外支付代垫的委派员工工资是否补判定为来华提供劳务?
委派员工工资已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廖体忠] 非居民企业派雇员来华提供劳务,构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机构场所,对于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雇员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
[会计1111] 我司为一丹麦公司其设在新加坡的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股东”)与中方股东合资成立的生产型企业,我司船舶固定资产的商业保险是由外方股东的母公司统一投保垫付,我司与这家外国保险公司没有合同。
年终位于丹麦的外方股东母公司会将我司承担的保费分配给我司,而我司收到的发票也是外方股东的母公司自己的发票。
向外方股东的丹麦母公司汇出该保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该母公司在北京设有办事处,但该保险与北京办事处没有实际联系。
[廖体忠] 有关子公司分摊的保费的问题,关键要看认定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建议你向主管税务机关披露公司关联关系,合同签订情况、投保垫付信息等,证明保费分摊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是否属于允许的成本列支范围。
[西瓜995] 关于国外技术服务费所得税等征税情况的问题。
问题内容:
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经常委托外方给公司提供一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等性质工作,按照税法要求,我公司需要替外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我想咨询一下类似于技术服务费的所得,应该按照那个标准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是合同额,还是根据一定得利润率来核定该项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若是核定,利润率一般为多少?
10%或者其他?
我查过税法跟实施条例,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廖体忠] 对于非居民提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构成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取得的经营利润,应据实计算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
核定的情况下应税所得率可以参考以前的文件,一般不低于10%。
此外,对于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有些协定规定技术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收入全额由支付人按照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适用协定限制税率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协定规定执行。
[网友8528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否一定必须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能否自行申报?
[廖体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心相印] 对于来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如果是自行申报,那么我公司在对其付款时需开具《税务证明》,但又未到按季预缴时间,此时应提交什么文件?
[廖体忠] 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或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的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前年度或季度申报纳税的证明资料等。
[网友85616] 1非居民承包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定扣缴义务人涉及国税还是地税的征管范围问题,假如发包方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时间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超过六个月构成常设机构,这时由地税还是国税指定,或者先由地税指定,后来发现工期原因已构成常设机构,应由国税征收了,能否再明确一下如何分工协作的问题.
2扣缴义务人未扣,或无法扣缴,非居民未申报,按照办法规定,可收集非居民在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信息,如何收集?
有没有经验做法或规范意见?
3源泉扣缴办法中,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廖体忠] 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税局征管。
2.我们正在制定相关信息的收集办法。
3.这个问题具体指什么?
[水晶盒子] 跨年度向我公司提供短期来华劳务的,是否要自行申报?
[廖体忠] 跨年度来华提供短期劳务,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19号令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或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
[ 2009-06-0210:
39:
20 ]
[文本文件] 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的,如何提交申请免税的文件?
是否要按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廖体忠] 外国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没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无须申请免税。
但涉及应缴纳营业税的,按营业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网友计芳]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19号文适用的范围是否仅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还是也包括在中国境外提供的以境内客户为对象的劳务。
也就是说“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定义是否参照新营业税细则的规定,即只要服务对象是中国企业都视作中国境内服务,因而都需要作19号文要求的登记?
[廖体忠]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界定境内劳务,涉及营业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界定境内劳务。
凡构成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19号令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文件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本文所说的项目所在地如何理解?
是服务提供地,还是接受服务的中方业主所在地。
实践中遇到工程项目和业主在一地,但是外国企业提供服务在另外一地(例如设计,设备采购监督管理,咨询等),应在哪里做税务登记以及支付税款?
因为实践中会涉及到税务登记地以及交营业税/所得税在一地,对外支付服务费和开具完税凭证在另一地(即业主所在地)的情况。
[廖体忠] 项目所在地是指劳务发生地;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界定;实践中存在支付地与征税地不一致现象是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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