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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投经典标书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BEIJINGB&DLAWFIRM
中化河北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纠纷案
投
标
书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
一、投标人基本简介及特长
(一)本所沿革与发展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于由原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和原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合并设立。
原北斗律师事务所始建于1993年,律师重要来自于北京市法院系统;原鼎铭律师事务所始建于1995年,律师重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
两所均是北京市较早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北斗鼎铭最高追求是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高效、诚信法律服务。
在长期法律服务实践中,深受客户好评,为自己赢得了较好社会名誉。
北斗鼎铭以高素质律师人才为基本,实行严格、科学管理,凭借优良办公环境和当代化办公设备,在公司、证券、金融、房地产、投资、知识产权、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执业经验。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之因此可以不断扩大及发展,依赖于吸纳先进法律人才和严格、科学、民主管理制度。
其所实行“在合伙人会议领导下,以首席合伙人为主导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制”管理模式发挥了较大作用。
以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管理层,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即“律师业务指引委员会”,负责律师业务学习、培训、指引及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律师业务评估,客户回访、投诉及奖惩;“财务委员会”,负责律师收费监督及财务预决算;“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管理事务及后勤保障工作。
此外事务所还设立了监事制度,建立起独立党支部,一支由三十多名中共党员构成执业骨干,也为事务所健康发展起到了政治保障作用。
当前,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业务已向国际化方向发展,与国际上某些知名律师事务所有着长期合伙,并赢得了国外客户信赖。
本所成立“韩国业务部”,聘请了韩国先进专业人士及韩语秘书,这为在京韩国公司及公民提供更加以便、快捷及优质法律服务。
国内业务已经涉及到政府部门、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
作为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北斗鼎铭在发挥其以民商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及刑事辩护等特长同步,又形成了全球化、网络化、多门类、全方位、高效率工作体系,业务范畴涉及金融、证券、国际投资、跨国购并、外币/人民币私募股权融资、公司境内外上市、海商海事、运送/物流、知识产权、银行和金融、房地产与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境内外投融资、特许经营、传媒与娱乐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事务所在南京、广州、昆明和拉萨设有分所,并在香港、新加坡、韩国、BVI、Cayman、英国、德国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有联盟所,并已与欧美亚太地区同行建立有紧密合伙关系,客户遍及世界各地。
“团结、合伙、敬业、奉献”是事务所发展源泉;“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是事务所工作原则,“捍卫客户利益、弘扬法制精神”是事务所永恒不变执业宗旨。
凡向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祈求法律服务社会各界,都将得到充分注重,北斗鼎铭人是社会各界诚挚朋友。
(二)本所执业律师及其知识构造
当前,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既有涉及四十名合伙人在内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二百余人。
本所律师均受过系统法学理论教诲和严格职业训练,大都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等知名学府,大多数律师曾担任过各级法院法官,她们不但具备较高理论研究造诣,同步还具备丰富司法实践经验,有些是有关业务领域知名学者或专家,并兼任许多有关专业领域社会职务,其学术成果和执业经验在国内外具备相称重要社会影响。
代理成功案例曾多次登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严谨工作态度,精湛业务水平,广泛专业人才,构成了一支能为中外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先进律师队伍。
本所律师在工作中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协作。
较高个人素质和能力加上整体团队力量,使得北斗鼎铭有能力在合同、房地产、刑事等法律服务领域解决了众多重大、复杂、疑难诉讼案件,并与众多大型公司集团、专业机构及关于政府部门建立了良好协作关系,获得了广泛成功。
(三)本所奖励状况
1997年7月,由“光明日报”主办“‘96’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市场品牌竞争力调查成果”中显示:
当时北斗律师事务所在“市场影响力”方面名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界第三,在“市场竞争力”及“市场占有率”方面名列第四。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和两次被北京市司法局评为“北京市先进律师事务所”;
被ChinaLaw&Practice评为证券化和构造融资最佳年度交易奖,并被提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最佳律师所;
被权威AsiaLegalBusiness杂志评为亚太地区成长最快和最富活力律师事务所之一;
北斗鼎铭获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协颁发“奥运突出贡献奖”。
(四)本所特长
1.仲裁与诉讼法律服务
本因此民商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及刑事辩护领域为重要专业特长,本所办理“美国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美国家乐氏公司”诉“广东梅州康家乐”知识产权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枫叶厂”诉“新加坡鳄鱼公司”商标侵权案、“段铁岭、闫冬梅”诉“美塞班岛公用事业局”补偿案、“陆俊”诉“羊城晚报”名誉权案、“李仁顺”诉“央视”舞台作品侵权案、“崔永元”诉“华麟集团”侵权案及“法国鳄鱼”诉“浙江鳄鱼”、“婷美公司知识产权案”、“给你美口服液公司”股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例不合法竞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例音乐作品(喜洋洋)版权拍卖纠纷案”、“北京市首例撤销权纠纷案”等等社会影响较大案件中,本所律师无论作为原告代理人还是被告代理人,都体现出了专业雄辩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本所律师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大某些拥有国内或国外研究生、博士学位,先后为近千家公司、政府机构及个人提供了代理诉讼及仲裁服务,并在近年为众多委托人提供诉讼和仲裁服务执业活动中,积累了广泛和丰富专业经验和执业经验,与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建立了长期、密切工作关系,从而可以保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效率和质量。
其她法律业务:
金融与证券业务——
政府与银团项目、商业贷款;融资租赁;商业票据、外汇业务;保险信托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国际各种投资基金设立,上市投资业务;股票发行与上市;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
投资业务——
协助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知识产权、专有技术评估、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或转让、出租、抵押、不动产作为出资或可转让、出租、抵押股权转让与抵押;项目筹建与工程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项目。
政府顾问及公司业务——
本所始终密切关注国家经济政策走向,积极参加国家重要法律、法规、政策制定,长期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曾先后为担任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事业发展中心、北京协和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北京分行、浦发银行北京分行、香港燕京德国汽车有限公司等几百家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为各类公司设立进行法律评估与策划、办理申请报批与登记注册手续;公司产权拍卖、转让,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公司破产与清算。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业务——
本所法律服务进一步到土地使用权获得、房地产开发前期手续、施工建设(涉及装饰装修施工)、商品房销售和抵押、物业管理等各个方面,为服务客户规避了大量潜在法律风险,以诉讼与非诉方式解决了许多争议与纠纷。
本所律师曾经和正在为下列房地产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大湖山庄”、“后当代城”、“湖畔雅居”、“非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经济之窗办公楼)”等项目,本所发挥出律师集团服务优势,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知识产权业务——
协助客户申请或提起商标复审、专利注册;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及版权允许使用与转让及保护;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转让及保护。
贸易业务——
进出口贸易、外贸代理、贸易融资结算、运送、海产监管、商检、卫生与税收。
海事海商——
海上运送、租船、提单、海损、船舶保险及理赔。
二、本纠纷案简要法律分析
因贵司仅提供了简要案情简介,本所律师无法在研究本案有关证据等材料基本上进行进一步法律剖析,本所律师仅根据案情简介所提供信息作初步法律分析:
(一)本案事实
1、依照C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涉案土地性质为经济合用房用地,该土地使用权证现仍登记在B公司名下。
2、案涉土地两次过户均通过法院诉讼达到民事调解书形式办理,现两次过户民事调解书已为C区法院、D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所撤销。
3、三法院生效判决均驳回原告规定办理过户诉讼祈求,涉及实体权益为“办理过户之诉讼祈求”,没有涉及到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4、本案中,原告B公司将贵司与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规定二被告承担连带补偿责任,补偿范畴共三项:
土地转让款、办理项目成本(项当前期手续、购买材料、支付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预期利润损失,共计9600万元人民币。
(二)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中,贵司权益保护办法
1、贵司可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从程序上抗辩
本案中,原告起诉案由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该纠纷为合同纠纷。
原告B公司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为A公司,虽然A公司系从贵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贵司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并且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商定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B公司在无法实现合同债权时,只能向唯一合同当事人A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第三人主张权利,因而,原告将贵司列为共同被告主体不适格。
至于贵司与A公司之间纠纷,与本案无关,应另案解决。
在以该种理由进行抗辩情形下,可觉得贵司获利一定期间,暂时不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
但由于A公司享有追偿权,一旦本案判决A公司承担补偿责任,A公司将会向贵司进行追偿,事实上贵司法律责任并不会因而而免除。
而从法律风险上看,由于本案审理前,尚无生效判决对双办法律责任、补偿金额进行确认,如果贵司不参加本案实体审理,不排除A公司因其享有追偿权而怠于行使抗辩权利或在诉讼中与B公司达到调解合同,一旦本案裁判文书生效,A公司再向贵司追偿胜诉机率就会大大增长。
2、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上进行实体抗辩
被撤销两份民事调解书,以贵司为原告和以A公司为原告诉讼祈求均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该诉讼祈求被驳回并不必然导致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由于本所律师未看到法院裁判文书及案涉土地有关资料,无法确认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法律问题。
但从C区法院确认“转让已批经济合用房用地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增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告知》等文献有关规定”来看,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因土地为经济合用房用地性质而受到限制。
依照《经济合用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经济合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而对于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都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准予转让,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关于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一是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二是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
如果案涉土地转让是因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瑕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合同解决。
”因而,如果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系程序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补正程序解决纠纷。
3.针对原告诉讼祈求补偿范畴进行抗辩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损害补偿范畴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不涉及预期利益损失
原告诉讼祈求中,规定补偿损失涉及三项:
①土地转让价款2900万元;②办理项当前期手续、购买材料、支付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等各项费用670余万元;③因项目无法实行,导致利润损失6000余万元。
如果合同因单方解除合同而导致合同目不能实现,损害补偿范畴应涉及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但本案非因单方解除而系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因素导致合同目不能实现,由此而产生损害补偿范畴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涉及预期利益损失。
本案中,因合同目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
”因而,第①项土地转让价款应当予以返还,但如果贵司收取A公司土地转让款低于2900万元,贵司只承担收取A公司实际价款;第②项原告办理项当前期手续、购买材料、支付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等各项费用,该费用系原告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各种费用和代价即信赖利益损失,该费用属于损害补偿范畴,但需要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至于第③项属于原告预期利润损失,这种机会损失与否合理难以拟定,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予补偿。
(2)本案合同目不能实现因素有多方面,应依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受到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案中,可将导致合同目不能实现因素作为抗辩理由,以减轻贵司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贵司合法权益:
一方面,案涉土地性质系公示可查询信息,原告作为受让方有义务作尽职调查,转让方不存在也不也许故意隐瞒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事实,故转让方对于本案合同目不能实现不存在故意欺骗原告情形;
另一方面,原告批准以诉讼调解形式办理过户,阐明其对案涉土地状况是明知,其对于受让案涉土地与否能获得预期利润应当作出自我评估和判断,但原告与A公司通过诉讼调解形式办理过户,足以证明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因而,原告对于合同目无法实现也负有一定责任。
第三,C区、D区法院均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在其被再审撤销前是合法有效。
该调解书均通过审理法院对合同内容予以确认态度及调解书效力,如表述为“上述合同,符合关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合同当事人对于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具备高度信赖,原告系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法院民事调解书被再审撤销,属于法院作出错案,过错在法院,转让方对此并没有过错。
第四,土地过户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能,案涉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登记在原告B公司名下,阐明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通过了国家土地部门审查批准。
原告系在对国家土地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信赖基本上开展了项目建设,合同目不能实现,国家土地机关行政审批亦存在过错,转让方并没有过错。
上述三项抗辩理由,如果贵司仅从争取时间角度考虑,可以采用第1项抗辩理由;如果经研究案涉土地存在程序补正也许性,且能与合同当事方达到一致,本所律师建议采用第2项抗辩理由;如果合同目确无法实现,建议以第3项抗辩理由作为应诉方案进一步进一步分析。
三、本案法律服务方案及报价
(一)工作方式
依照贵司规定及本所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经验,本所拟采用团队负责、专人负责服务方式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即本所拟组建由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具备丰富经验合伙人律师和律师参加本案法律服务团队,负责详细为贵司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本案团队由指定合伙人律师领导,团队律师依照相应工作实际状况和贵司规定参加有关讨论、研究或出差,及时完毕贵司交办有关法律服务事项和本案诉讼事务。
在上述工作工程中,为了便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约工作时间,经贵司批准,对于无需现场办公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予以办理。
(二)法律服务范畴和内容
依照贵司报价邀请函中聘请中介机构详细工作规定,我所就本案提供法律服务分为两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内容及报价如下:
1、诉前法律分析、调查阶段
◆参加案情讨论,解答贵司对本案法律征询,提供法律征询意见和解决方案;
◆依照案件状况进行调查取证,协助贵司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结合证据材料,进一步对本案进一步分析,拟定初步诉讼方案;
◆必要时,代表贵司参加本案纠纷协商和调解。
2、诉讼阶段
◆整顿证据材料,准备答辩书或代理意见以及出庭、答辩材料,提出详细应诉方案;
◆代表贵司与对方当事人质证、出庭应诉,进行庭审辩论,提交代理意见;
◆代为领取法院生效判决。
(三)法律服务律师费用与支付方式
1、阶段性报价
诉前法律分析、调查阶段自贵司与本所订立法律服务合同至我所向贵司出具就本案诉讼方案止,律师费用_____万。
诉讼阶段自贵司正式委托我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止,律师费用_______万。
以上两阶段,律师费共计_____万,各阶段独立且不产生必然连接性,每阶段律师费用分两次支付,分别在每阶段开始和结束时支付,支付比例与贵司协商拟定。
2、一次性收费报价
本案不分阶段,自贵司正式与本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止,律师费用一次性计收____________。
3、风险代理报价
四、本案法律服务团队简介
我所拟指派如下四位律师重要负责本案诉讼法律服务。
同步,本所在其她业务领域均拥有专业律师队伍,可依照贵司实际需要随时指派具备其她业务特长律师为贵司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1、李杰律师
李杰律师,本所高档合伙人、主任律师,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经济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执业经历:
1975年至1979年在中央民族大学任教。
1979年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从事民商审判工作,曾任法官及院长秘书等职。
在最高法院期间,参加了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初期筹办、创立工作;同步,还参加了全国经济审判会议、全国人民法院院长会议、全国经济审判训练班等组织工作。
在最高人民法院,除承办二审、再审案件及对下级人民法院业务指引外,还参加起草了《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详细合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解答》、《关于执行<经济法>若干问题意见》等重要法律文献及其他司法解释研究起草工作。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审判前期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
1990年调至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事务中心从事律师工作。
1995年开办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后与北斗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除担任某些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外,同步承办了大量民事、经济案件,保持了较高胜诉率。
其业务范畴到金融、证券、房地产、期货、知识产权等领域,以其丰富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全面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一致好评。
2、李永乐律师
李永乐律师,本所首席合伙人,毕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
执业经历:
1979年至1991年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任职,曾是北京市法院系统最年轻经济庭庭长,主持审理过多起国内有影响经济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并应《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之约,主讲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91年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开办北斗律师事务所,后与鼎铭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在其执业领域中重要为政府部门及大中型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李永乐律师是北京市知名律师,其事迹被《央视》、《法制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年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杂志》、《北京法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
在做好律师工作同步,她纳人才精英,带领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同仁以超前意识,求实精神,审慎态度摸索实践于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法律服务领域。
特别是李永乐律师涉足于金融领域后,以其娴熟法律知识,为金融机构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
3、崔安平律师
崔安平律师,高档合伙人,毕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
执业经历:
1979年—1990年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任法官。
1991年—1994年恒信国际光学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法律部经理
1995年至今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档合伙人
崔安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30年,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和从事律师工作中积累了较丰富办案经验。
崔安平律师接受过系统高等法学教诲,具备夯实法学理论基本。
在从业近30年工作中办理多起民、商、经、金融刑事案件,具备丰富司法实践经验。
现仍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4、黄茜律师
黄茜律师(女),本所专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央财经大学公司法专业法律研究生,重要从事公司、房地产、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业务。
黄茜律师于1995年-在民航公安局刑警支队任职;-在农业部人办资源开发中心从事法律事务;起任执业律师至今,曾为数家银行提供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并先后单独或参加为数十家大型公司、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项目顾问服务,从事商业法律谈判、项目分析论证、破解复杂法律或经济问题、合同见证、合同审查等工作,涉及公司、房地产、金融、投资等多类型经济领域。
黄茜律师法学功底深厚,研究生毕业论文《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规制》对当前《公司法》盲点“隐名出资”纠纷法律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剖析和系统研究;著有《贪污贿赂罪研究》、《二手房买卖法律问题》、《购买集体土地房屋法律问题》、《航班延误旅客维权法律问题》等文,被登载于《北京市朝阳律师》及各大法律网站。
黄茜律师以其认真负责工作态度,深厚法学基本,成功代理了各种类型诉讼或仲裁案件,赢得了广大客户好评。
五、本所对法律服务质量承诺
为保证我所法律服务团队及其她有关律师可以全面、及时、进一步地与贵司进行沟通,并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咱们郑重承诺如下:
1、诚信敬业,积极积极,勤勉尽职,依法维护贵司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严格按照贵司委托授权范畴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不超越权限进行活动;
3、严格保守法律服务活动中知悉贵司秘密和国家机密;
4、在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期间,不为任何与贵司相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5、不泄露对贵司不利信息、资料;
6、本所律师将秉承客户至上、团队合伙、谦虚谨慎、开拓进取、优质高效专业服务理念,与贵司建立融洽合伙关系。
六、本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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