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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
中国·海南
2005~2020
海南省城镇垃圾处理控制性规划
(文本)
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
海南省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2005年10月
目录
总则
第一章规划期与规划适应范围
第二章省域城镇垃圾处理发展目标规划
第三章省域城镇垃圾处理发展控制性指标
第四章城镇垃圾处理技术路线规划
第五章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布局规划
第六章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七章枢纽性城镇垃圾转运设施建设规划
第八章城镇垃圾处理的行业管理规划
第九章实施城镇垃圾处理规划的保证措施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是海南省城镇垃圾处理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指导性文件。
在本规划设定的范围内从事城镇垃圾处理管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或有关生产作业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的城镇垃圾包括城镇生活垃圾(简称“生活垃圾”或“垃圾”)和具有生活垃圾属性的生产边角料(如废纸、废布、废塑料、废橡胶等)。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各类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的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规划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法规、标准和《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编制的。
第四条各市县编制(修编)城镇垃圾处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制定分期规划或年度计划,均应依据本规划。
第五条本规划由海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第六条本规划的修编或局部调整,应经海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章规划期与规划适应范围
第七条规划期限与海南省城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即:
近中期:
2005年至2010年;
远期:
2011年至2020年。
第八条本规划适应范围是海南省境内的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乡镇、农场和各类开发区。
第九条本规划确定的服务人口指《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不同时期的城市/城镇总人口(包括外来人口)。
第二章省域城镇垃圾处理发展目标规划
第十条到2010年,初步建立与海南省社会经济及城镇建设相适应的城镇垃圾处理的行业管理体系和生产服务体系;现有环境卫生生产服务单位全部完成转制,城镇垃圾收运、处理及处置全过程实施企业化管理,真正实现政企分离、政事分离;全省城镇垃圾处理整体水平与全国相一致;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琼海(含博鳌)、文昌市等地应在同类城市/城镇中处于先进行列。
第十一条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城镇垃圾处理产业化体系及环境卫生行业管理体系;城镇垃圾全面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城镇垃圾处理及环境卫生工作整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海口、三亚、琼海、儋州及主要旅游区的垃圾处理与管理水平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各城市和县城镇建立现代化的城镇垃圾管理体系,市区及各镇区实现管理系统联网。
第三章省域城镇垃圾处理发展控制性指标
第十二条2010年,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以上;2020年,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
第十三条2010年,完成北部、南部、中西部、西部、东南部和东部六个区域性垃圾处理基地的建设,形成由区域性综合处理基地、城关镇处理点和乡镇处理点构建的海南省三级垃圾处理设施体系;2007年以前完成2-3个乡镇(农场)小型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的建设。
第十四条完善生活垃圾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控制管理,特别是加强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化管理,积极推行分类收集、废物回收、净菜进城、精菜进城等政策措施,减少垃圾排放量。
2010年,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程度达15%,2020年达30%。
第十五条2010年以前,全省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实现密闭化,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实现袋装化,公共场合杂乱垃圾实现容器化,减少沿街垃圾桶。
第十六条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
2010年城镇垃圾分类收集率应达20%(设市城市50%);2020年应达50%(设市城市80%)。
第十七条2010年全省城镇垃圾运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达80%(设市城市95%);2020年达到95%。
第十八条2010年全省市政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达到50%(设市城市70%);2020年达到80%。
第十九条水面垃圾应及时清捞、处置。
2010年全省水面垃圾清捞率应达60%(设市城市90%);2020年应达90%。
第二十条建筑渣土必须单独清理、密闭运输,在指定场所倾倒处置,严禁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内。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及各类危险废物都必须由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确保单独收运、密闭运输、集中处置,严禁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内。
由省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建设的(海口、三亚、儋州)三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应于2006年开工建设,2007年建成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屠宰场等单位弃用的死家禽及肢体、内脏等废物都必须由环卫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确保单独收运、密闭运输、集中焚烧处置,严禁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内。
第四章城镇垃圾处理技术路线规划
第二十三条城镇垃圾处理应以无害化为主线,以全面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
第二十四条城镇垃圾处理应遵循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原则;处理系统全过程控制性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兼顾前瞻性与实用性的原则;以人为本,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坚持走综合处理之路,将多种成熟的技术方法有机结合、高效集成,灵活运用。
鼓励建设集卫生填埋、高温堆肥、焚烧、废塑料再生等多种工艺技术于一体的综合处理基地。
避免或减少采用单一技术方法全量处理区域范围内的混合垃圾。
就全省范围而言,近中期内采用卫生填埋、高温堆肥、焚烧三种垃圾处理技术方法处理城镇垃圾的比例应大致是2:
1:
1;远期将逐步加大高温堆肥和焚烧法的处理能力,将上述比例调整为4:
3:
3,并最终实现原生垃圾不进入填埋场。
第二十六条要因地制宜的选择城镇垃圾处理技术,把生活垃圾的综合处理和资源再利用与热带农作物、城市园林绿化、橡胶生产等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和扩展环保产业链。
第二十七条卫生填埋始终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置手段。
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特别是岛内自然条件的影响,充分而有效地对其加以利用。
海南省大部分市县的城镇垃圾中的易腐有机物含量大于40%,不宜进行全量填埋处置。
海南省中部的山区、丘陵地区的市县,当场址及地形、运距、水文地质等条件适宜时,可以将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
对于海岸带生态区、环岛平原生态区(如地下水埋深较浅的东、西海岸地区、南、北平原地区)不宜选用卫生填埋法全量处理混合垃圾或以其为主处置混合垃圾。
若确需建造卫生填埋场时,应强化衬底建设等技术措施,如铺设多层HDPE复合衬底,并做好污水收集、处理工作。
卫生填埋场建设前期,应重点做好场址选择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严禁将垃圾填埋场选址在饮用水的源头(直线距离至少大于1000米)。
第二十八条原生垃圾的平均低位热值大于5000千焦/公斤,且经济发达但缺乏卫生填埋场场地的地区可考虑以焚烧法为主处理生活垃圾。
岛内大多数市县因经济条件、垃圾成分等因素的制约,近中期不宜采用焚烧技术作为处理生活垃圾的主导技术方法。
但在个别经济实力较雄厚,且用地较紧张、垃圾污染环境矛盾突出的城市可规划建造垃圾焚烧工程,既解决本市垃圾污染问题,也为中远期及以后在较大范围推广焚烧技术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垃圾焚烧炉的建设及运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前期的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运行期间的二次污染控制和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混合垃圾中的易腐有机物含量大于40%,且附近有山林、果园等堆肥产品应用市场时,应积极采用堆肥技术。
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高温堆肥比卫生填埋、焚烧更为合理、安全,且减量化、资源化效益更优。
应根据海南省独特的自然条件和现有的橡胶、果农经济结构,以及建设生态省的战略方针,在小城镇及乡镇(农场)强化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条严禁将生活垃圾直接倾入湖泊、塘堰、沟渠、河道等各类水体内(或其岸边);严禁采用明火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严禁将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一条不宜将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在林地、果园中作为基肥;低位热值小于5000千焦/公斤的混合垃圾不宜焚烧处理;易腐有机物含量小于40%的混合垃圾不宜堆肥处理。
第五章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布局规划
第三十二条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布局应遵循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全面规划、统一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和基础设施区域共享原则。
第三十三条基于全省地域广阔,各市县分布松散的特点,同时考虑到不同类型城市/城镇在社会、经济及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应分阶段、分批构建区域性的组团式垃圾处理系统及其三级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十四条近中期布局:
构建以6个跨行政区划的组团式垃圾综合处理基地为骨架的三级垃圾处理体系框架,以实现分层次的区域化管理。
其中:
一级处理设施6个(每个组团一个综合处理基地),即北部基地
(海口地区)、南部基地(三亚地区)、中西部基地(儋州、白沙、昌江)、西部基地(东方市及周边)、东部基地(琼海市及周边)、东南部基地(万宁及周边),日处理规模在200吨以上。
二级处理设施11个(原则上以县镇单独建设为主),按行政区划设点,有文昌点、澄迈点、定安点、临高点、洋浦点、乐东点、保亭/陵水点、五指山点、琼中点、屯昌点。
此类处理设施以城关镇为主要服务区;选址位于中心城(镇)区周边10公里以内,靠近出城干道;日处理能力一般在50-100吨之间。
服务半径15公里以内的乡镇垃圾均应尽可能运往二级处理设施集中处置。
三级处理设施,由其他建制镇、乡镇、旅游区(点)自行建设。
此类处理设施只需消纳辖区内的生活垃圾;日处理能力在10-30吨左右;其工艺技术一般以简易填埋和静态堆肥为主,但服务于风景旅游区(景点)的必须按城镇垃圾处理技术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设、运营。
三级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汇总如表6-1示。
表6-1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吨/日)
技术方法
设施
焚烧
高温堆肥
卫生填埋
有效处理量
(总量—残渣)
设计
规模
总量(残渣)
总量(残渣)
一
级
北部基地
1000(150)
200(50)
600
1600
1800
南部基地
100(15)
150(30)
200
405
450
中西部基地
100(20)
260
340
360
西部基地
150(30)
100
220
250
东部基地
100(15)
100
185
200
东南部基地
150(30)
100
220
250
二
级
文昌点
50(10)
100
140
150
澄迈点
-
-
-
(150)
定安点
-
-
-
(150)
临高点
-
-
-
(150)
白沙点
30(6)
20
44
50
洋浦点
40(8)
50
82
90
乐东点
20(4)
20
36
40
保亭/陵水点
50(10)
50
90
100
五指山点
30(6)
20
44
50
琼中点
20(4)
20
36
40
屯昌点
30(6)
30
54
60
三级
其它镇
800(160)
960
1600
1760
合计
1350(210)
1670(344)
2630
5096
5650
注:
澄迈、定安、临高三处为垃圾转运站,近期用简易处理设施过渡。
第三十五条远期布局:
将构建三级垃圾处理设施+枢纽型垃圾转运站框架体系。
一级处理设施,应扩展其服务范围,扩大其规模,完善其功能。
同时逐步替代(或兼顾)部分二级处理设施的任务,直至取而代之。
二级处理设施,一部分扩展其服务范围,使之规模、功能逐步发展为区域性的一级处理设施;另一部分则在原场址容量饱和或环境质量要求提高以及运输条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分期分批关闭、拆除。
其垃圾处理任务量转由邻近的一级处理设施接收;同时在原址(或另选厂址)建造枢纽型垃圾转运站;使用大吨位(有效荷载12吨以上)密封式专用运输车进行跨行政区划的远距离(30公里以上)垃圾转运。
对于三级处理设施,一部分应通过加大投入与实施技术改造逐步提高其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平,并扩大其服务范围,接受临近乡镇的垃圾;另一部分则合并或关闭,相应服务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经由垃圾转运站运往相邻的二级或一级处理设施。
第三十六条为强化对污染的集中控制、节约土地和便于建设、管理,在设施布局上可将建筑渣土、医疗垃圾等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邻选址或同址建设,但必须符合各自的建设程序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第六章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十七条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遵循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统一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
一级处理设施是服务范围跨行政区划的组团式大中型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它是省域三级垃圾处理设施体系的骨架和主体,它的建设管理无论是从应对近中期垃圾消纳问题还是从根本上解决全省城镇垃圾污染问题来看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必须统筹统建——从项目前期工作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都应在省相关主管部门的组织、监管或指导下进行。
二级处理设施是主要服务于单一行政区划的建成区的中小型垃圾厂(场),也是省域三级垃圾处理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建设管理主要是为了解决近中期服务区内的垃圾消纳问题,因此应统筹自建——项目前期工作如选址、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应由省相关部门组织或指导进行,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主要以市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
三级处理设施是削减广大乡镇日趋显露的生活垃圾污染的具体手段,但是从其工艺技术及设施、设备的技术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看大部分属过度性措施。
基于当前财力、物力与技术的不足以及广大乡村相对充足的环境容量,绝大部分三级处理设施将采用简易填埋或静态堆肥技术,由各乡镇分散自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样应全面掌握省域三级处理设施的分布及建设、运行情况,应在三级设施的选址、工艺技术路线选定等关键环节上给予指导。
第三十八条近中期主要建设一、二级垃圾处理设施;近中期的
前三年的重点是完成一级处理设施的项目前期工作及施工建设。
一级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技术特征
⑴北部基地(服务于海口市及周边地区):
推荐厂址:
北部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的推荐厂址在澄迈县老城开发区颜春岭,位于海口市城区西南方向约30公里处。
该基地在近中期主要服务范围是海口市区、澄迈县城及相邻镇和旅游景区,服务半径30公里左右;远期服务半径逐步扩展至50公里。
该场址服务区内的风景名胜景点(海南野生动植物园、火山口国家森林公园、太阳湾旅游区以及加潭水库等)与基地的直线距离均多在10公里以上,不会受到负面影响。
规模:
设施设计规模1800吨/日;有效处置能力(消纳垃圾量)1600吨/日。
技术路线:
焚烧发电(1000吨/日)为主,高温堆肥(200吨/日)和卫生填埋(600吨/日)为辅的综合处理。
占地面积及库容:
焚烧发电厂占地约45000平方米;高温堆肥厂约35000平方米;卫生填埋场因地形条件,按库容不小于500万立方米征地。
⑵南部基地(服务于三亚市及周边):
推荐厂址:
南部基地是由卫生填埋场+高温堆肥/焚烧处理厂两座处理设施构成的一个综合处理系统——前者位于凤凰镇至高峰方向9公里处的大春石场左进500米处(胶林中),距三亚市区20公里;后者位于凤凰镇槟榔村,距三亚市区约10公里;两处设施之间相距10公里左右。
该基地近期服务半径30公里;远期扩展至45公里;服务范围内有三亚市区及天涯海角、南山、崖州古城、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风景名胜,但它们与基地之间的距离都在10公里以上,不受其影响。
规模:
设施设计规模450吨/日;有效处置能力405吨/日。
技术路线:
高温堆肥/焚烧(250吨/日)及卫生填埋(200吨/日)相结合的综合处理——堆肥及焚烧处理的残渣运至填埋场统一处置。
占地面积及库容:
高温堆肥/焚烧厂约40000平方米;卫生填埋场征地200亩,库容不小于200万立方米。
⑶中西部基地(服务于儋州市及周边地区):
推荐厂址:
该基地位于那大镇西北方向(即那大—东成公路20公里处往左进2公里),距洋浦开发区约40公里。
占地500亩,近期服务半径约30公里;远期逐步扩展至50公里。
该基地靠近高速公路,交通便利,而且近距离内无村庄、重要水体和风景名胜。
规模:
设施设计规模360吨/日;有效处置能力(消纳垃圾量)340吨/日。
技术路线:
卫生填埋(260吨/日)和高温堆肥(100吨/日)相结合的综合处理。
占地面积及库容:
高温堆肥厂约25000平方米;卫生填埋场因地形条件,按库容不小于200万立方米征地。
⑷西部基地(服务于东方市及周边):
推荐厂址:
该基地位于东方市北偏东方向岛西林场马岭分场西北处,距市中心15公里,计划征地20公顷。
近期服务半径30公里;远期扩展至40余公里;服务范围内有高坡岭水库、大广坝水库等水体以及天下第一泉、鱼鳞洲风景区等风景名胜,但都在危险距离以外,不会受到基地的影响。
规模:
设施设计规模250吨/日;有效处置能力(消纳垃圾量)220吨/日。
技术路线:
焚烧(150吨/日左右)和卫生填埋(100吨/日)相结合的综合处理。
占地面积及库容:
焚烧厂占地约25000平方米;卫生填埋场因地形条件,按库容不小于150万立方米征地。
⑸东部基地(服务于琼海市及周边):
推荐厂址:
东部垃圾综合处理基地推荐地址距琼海市城区北面6公里,位于高速公路西侧。
该基地在近中期主要服务范围是琼海市城区、相邻镇及旅游景区,服务半径25公里;远期服务半径逐步扩展至40公里。
该场址服务区内的风景名胜景点(红色娘子军纪念园、官塘温泉、白石岭风景区、龙湾旅游区、博鳌水城旅游区、万泉河漂流)与基地的直线距离均在5公里以上(且非上游),不会受到负面影响。
规模:
设施设计规模200吨/日;有效处置能力(消纳垃圾量)185吨/日。
技术路线:
焚烧(100吨/日)和卫生填埋(100吨/日)相结合的综合处理。
占地面积及库容:
焚烧厂占地约20000平方米;卫生填埋场因地形条件,按库容不小于150万立方米征地。
⑹东南部基地(服务于万宁市及周边):
推荐厂址:
该基地位于万宁市以西14公里处,在万宁市至兴隆温泉度假区的国道旁(北侧);近期服务半径20公里,远期扩展至37公里。
离基地最近的水体为万宁水库,但其最近的水体分支距基地也在1公里以上,因此,不构成危害;其它水体(如牛路岭水库)和风景名胜(如尖岭森林自然保护区、东山岭风景区、石梅湾旅游区等)距离基地都较远,也不会受到基地的影响。
规模:
设施设计规模250吨/日;有效处置能力(消纳垃圾量)220吨/日。
技术路线:
高温堆肥(150吨/日)和卫生填埋(100吨/日)相结合的综合处理。
占地面积及库容:
高温堆肥厂约30000平方米;卫生填埋场因地形条件,按库容不小于150万立方米征地。
近中期的后三年应完成一、二级处理设施的建设,同时开始建设或筹划建设枢纽型垃圾转运设施;
规划远期将逐步、逐级淘汰、改造或归并二、三级处理设施,最终实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规范化与规模化。
设施建设进度规划见表7-1、表7-2。
表7-1一级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规划
内 容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北部基地
南部基地
中西部基地
西部基地
东部基地
东南部基地
表7-2二级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规划
内 容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文昌点
澄迈点
定安点
临高点
白沙点
洋埔点
乐东点
保亭/黎水点
五指山点
琼中点
屯昌点
2010年以后,视发展及需求确定将二级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及扩建,或并入相邻的一级处理设施。
第三十九条列入近中期建设规划的处理设施均应在相关城市/城镇的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中明确选址及用地要求(包括位置、占地面积、地质条件等)。
六个一级处理设施(区域性综合处理基地)的项目前期工作中,应考虑其扩大规模、完善功能时对各类资源需求量的增加,尤其是项目征地时应留有足够的发展余地。
第四十条各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都不宜紧靠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一、二类处理设施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即使三类处理设施,其选址至少也应满足不在水体旁和不位于地下水源之上的基本要求。
第七章枢纽型城镇垃圾转运设施建设规划
第四十一条将特定区域的城镇生活垃圾进行跨地区(行政区划)的长距离运输,运至一级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时应建造枢纽型转运设施。
枢纽型城镇垃圾转运设施建设应遵循统一布局、系统管理的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和区域运力平衡原则。
枢纽型垃圾转运设施的平均运距一般不小于30公里;其日转运能力不小于50吨/日。
近中期的前三年应配合北部基地(海口地区)的建设,在维持就近处置现状的同时,做好澄迈、定安、临高三个垃圾转运站建设的前期工作。
第四十二条枢纽型垃圾转运设施以二级处理设施布局框架为依托选点布局,即二级处理设施因环境条件限制等原因被关闭或因使用寿命到期等原因终止运行,其服务区城镇垃圾转由临近的一级处理设施接纳、处置时,可将原二级处理设施原址作为枢纽型垃圾转运设施站址,或在临近处重新选址。
枢纽型垃圾转运设施选址除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与要求外,应注重转运路线的环境(如潜在的二次污染)、技术(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承载能力等)的可行性研究。
第四十三条枢纽型垃圾转运设施配套的运载车辆额定载荷不宜小于12吨,载料容器的密封性能应好。
第八章城镇垃圾处理的行业管理规划
第四十四条各市县环境卫生部门应加强以城镇垃圾处理为主线的环境卫生行业管理。
首先在行业内部积极推行企业化管理,随着内外部条件不断成熟逐步走向市场化,最终形成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及生产服务体系。
第四十五条积极推进城镇垃圾产业化发展进程。
全省垃圾产业化发展进程亦分两期进行。
近中期工作应以行业内部的生产服务单位的转制与企业化为重点,以实现初步产业化;近三年应完成城镇垃圾处理各环节生产作业单位的转制及并购等工作;中远期向全面市场化的完善产业化体制发展。
第四十六条强化城镇垃圾处理与管理中的经济杠杆作用,积极拓展资金渠道。
2006年以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环保等部门出台以城镇垃圾收费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环境卫生经济政策文件;至少组织一个城市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办法的编制及施行。
各市县应在两年内建立完善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制度。
第四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城镇垃圾处理项目投、融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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