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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法治促进和谐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强法治,促进和谐——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张文显
【内容提要】和谐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跨学科概念,具有美学本源、哲学基础、社会科学基础和实践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及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内涵和基本特征中具有统揽全局、支撑全局的作用。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机制。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围绕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与世界的和谐这四个方面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
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包括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司法保障和守法保障四个方面。
【关键词】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
[Abstract]Harmonyisanoldandunfailinginterdisciplinaryconceptwithaestheticfountain,philosophicalbase,socialsciencegroundworkandpracticalsignificance.Thesocialisticharmnioussocietyisthesocietyofdemocracy,ruleoflaw,justice,fairness,credit,humanity,vigorousness,stableness,orderlinessandwhichgetsonwellwiththenature.Democracyandruleoflawmaketheessenceandcoreofthewholeconnotationandbasicattributesoftheharmonioussociety.Ruleoflawisthemostimportantmechanismtoconstructtheharmonioussociety.Inbuildingthe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theharmonyamongindividuals,theharmonybetweenindividualandsociety,theharmonybetweenmanandnature,theharmonybetweenChinaandtheworldarethefourmaindimensionsthatlawshouldtrytoguideandprotect.Theapproachesofthelegalprotectionoftheharmonioussocietyincludeslegislation,law-executing,judicatureandlaw-abiding.
[KeyWords]harmony;socialisticharmonioussociety;theruleoflaw
一、和谐与和谐社会
(一)如何理解和谐
“和谐”是一个非常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概念,是一个跨学科的概念,也是当前最流行、最时髦的概念。
“和谐”和“创新”两个概念是2005年互联网上出现频率最高的概念,这就意味着人们普遍关注和谐和创新。
第一,作为美学范畴的“和谐”。
在美学意义上,西方思想家早就将和谐视为至美、最美。
古希腊思想家毕达哥拉斯曾将“数”视为万物的本源,认为自然界的一切现象和规律都是由数决定的,都必须服从数的和谐,即服从数的关系。
他认为,事物之间的和谐关系可以表现为某种恰当的数的比例关系,并认为,音乐、几何、雕塑、宇宙天体中都有和谐的范例,它们都可以通过具体的数字、比例来体现,这个数字比例就是黄金分割率0.618:
1。
新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哲学家尼柯马赫提出“美是和谐的比例”。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也认为和谐是最美的东西,他甚至讲过法律体系因其内部高度和谐而赛过荷马史诗的美。
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也认为宇宙是一个由数学和逻辑原则所统率的和谐的整体。
人们通常把音乐中不同音符之间的合成与流动看作和谐。
当音节之间的音程具有同样的关系(数的关系)时就产生和谐之美。
交响乐就是由不同乐器奏出的不同声音的合成与流动,从而给听众带来感官上的“悦耳”和心理上的愉悦和美。
如果只有一种声音、一种调子,那么带给听众的只能是单调、乏味和审美上的疲劳。
《吕氏春秋》中讲道“正六律,和五声,杂八音,养耳之道也”,也表明音乐之美在于音律的和谐。
第二,作为哲学范畴的“和谐”。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把“和谐”作为哲学的根本范畴,并且认为,和谐是以差别和对立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
和谐与不和谐是一对矛盾体。
和谐是矛盾的同一性,是一种平衡协调、对立合一的状态。
“和”、“和谐”也是中国哲学的根本范畴。
早在2000多年前的《易经》中“太和”的观念就已经被提出,太和意味着最佳的整体和谐状态。
西周末年,周幽王的太史伯阳父(史伯)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著名论断。
继史伯之后,孔子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认为和谐不仅是客观规律,而且是做人的原则。
孔子之后,从“和”的范畴演化出的“中庸”、“中和”、“中节”、“中正”、“和合”等概念,均包含和谐精神。
我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张岱年先生认为:
“和谐涵括四个方面:
一相异,即非绝对同一;二不相毁灭,即不相否定;三相成而相济,即相互维持;四相互之间有一种均衡。
”也有一些哲学家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提出,和谐就是系统中各个部分、各种要素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第三,作为社会科学范畴的“和谐”。
在社会科学领域,和谐通常指:
(1)社会理念:
和谐几乎承载和容纳了所有人对人类美好生活所寄托的愿望。
华夏先民主张的“小康社会”,洪秀全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太平天国”,康有为的“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大同社会’,孙中山的“天下为公”、“三民主义”,柏拉图所设想的“理想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欧文、魏特林等人的“乌托邦”,都是以和谐为表征的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理想更是以财富泉水般涌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表征的和谐社会。
(2)高级的、文明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
先秦思想家那里已经有“和美”、“和和美美”的生活理念,和谐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应如孔子所言的“礼之用,和为贵”,“合群济众”,和衷共济,和平共处,善解能容,矛盾和解,和睦等;应如墨子所言的“兼相爱”、“爱无差等”;也应如孟子所言的“天时、地利、人和”。
吕鸿、郭道晖等我国当代学者运用语义分析方法注释和谐的社会意义,吕鸿先生指出:
谷物称禾,禾在口边,丰衣足食,无地人和;“谐”字左边是“言”右边是“皆”,含人人有发言权之意。
郭道晖先生引用我国一位现代作家的分析认为:
“和”即“禾”与“口”,意味着人人有饭吃;“谐”即“言”加“皆”,意味着人人有言论自由。
这种解读尽管有些勉强,但它形象地表达了和谐生活方式的观念:
“共同富裕,共商国是”。
文明的生活方式应当是高度和谐的,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人人享有幸福和自由的社会。
(3)结构性社会平衡。
人们对结构性社会平衡的要求反映在美国法学家富勒的下述主张中:
“社会设计中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便是如何把握支持性结构与适应性流变之间的平衡”,“我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个人是否自由或安全抑或是否感到自由或安全的问题,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中的各种(通常默默展开的)过程之间如何达致和谐与平衡的问题。
”
上述几个方面的意义是互通的,既包括和谐的美学本源、哲学基础、社会理念,也包括和谐的实践意义。
它们统合起来,为我们理解和谐概念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
历史上,各国思想家的和谐理念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往往带有空想主义的浓重色彩,缺乏实践经验的支撑,而且,在存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旧制度下,这些设想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为理论基础,吸收历史上的和谐理念,总结建国以来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艰辛探索中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了富有21世纪时代特点的“和谐”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并进行了不断深化的阐述,进而合乎逻辑地得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结论。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和谐理念和和谐社会命题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和谐”理念的正式提出是在党的十六大召开期间。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还强调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之后,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内容,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议指出:
“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
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全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明确指出: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至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一个内涵清晰并感召人民的科学命题。
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和谐社会命题超越了前人关于和谐的认识,包容了政治、法律、经济、道德、生态等广泛领域,构成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发展的目标。
此后,党中央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一系列决策部署。
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进一步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进一步部署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任务,这一任务包括六个方面:
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完善社会管理,坚持社会安定有序;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加强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
在六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阐述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从而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更加丰富和成熟。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命题的凝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形成和成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作出,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这再次表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已经从斗争哲学转向和谐哲学,我们党也在理论和实践上彻底完成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
胡锦涛同志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多次重要讲话以及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科学地回答了为什么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怎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用民主法治表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超越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的和谐理念及其对和谐社会的描述,表明社会主义是人类历史上具有先进政治基础和文明制度环境的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在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立法为公、监督为民,作为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为公、执法为民、科学理政、民主理政,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院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工作主题,民主司法、公正司法。
总之,一切国家机关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当然,公平正义的社会也表现为全体人民树立有理性精神支撑的平等观、公平观、正义现,富有正义感和公平心,并以公正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对待他人和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人与人之间诚实守信是形成良好稳定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基础,是人与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领域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基础。
唯有在诚信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才能真诚相待,坦然相处,友爱互助,才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
正是依赖彼此之间的诚实信用,人们才对经济交易、契约行为、未来规划等有合理的预期和信心,才能摆脱社会关系中的偶然性、任意性因素的困扰而无后顾之忧地进行交往活动,才能不断增进友爱、促进合作。
没有诚信,人们相互算计和欺诈,我骗你,你骗他,他骗我,社会就会不可避免地乱成一团。
诚信也是友爱的道德基础,没有诚信,就不会有亲情,友谊就会破裂,每个人都会孤立无援。
诚信也是社会认同的心理基础、情感基础和文化基础。
“认同”这个概念表示个体对某种价值、文化、制度的认知、认可、趋同、赞同和接受。
一个组织,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有互相认同、彼此理解、宽容和信任,才能保持恒久的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全社会的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
充满活力意味着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由,诸如:
人身自由,不因性别、出身、血缘、籍贯、财产、受教育程度等因素而受到管制和歧视;思想自由,让想象力和兴趣热情奔放,生产出各种各样的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言论自由,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负责任地以语言。
文字、图画及其他方法自由地发表和传播自己的意见,并且拥有听取他人意见的平等权和相对于政府的知情权;创造自由,让聪明才智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生产创新、文化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物尽其用”;契约自由,基于血缘、亲情、宗教、伦理、权力等而形成的“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即身分关系)退居到次要地位或者被彻底粉碎,每个人都成为独立的个人和平等的权利主体,每个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利益和判断与他人自由地交往和交易。
充满活力也意味着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作为劳动结晶的资本,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现。
充满活力也意味着全社会的积极因素被充分调动起来,盲动因素得到正确引导,消极因素尽可能被化解。
有了上述广泛的自由和活力,我们的社会就不仅会成为和谐社会,而且会成为创新的、富有竞争力的社会,成为财富持续增长的社会,成为人民幸福安康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安定包括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包括财产安全、经济安全、国家安全。
有了这些安定,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达到和谐。
有序即秩序良好。
不是任何一种秩序都能够称得上和谐。
历史上,统治阶级及其代言人把封建等级制看作不可侵犯的秩序,韩非宣称: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
”(《韩非子·忠孝》)董仲舒更是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宣布为封建社会秩序的核心内容。
这样的秩序是蔑视人性、维护特权、禁止社会流动的秩序,与我们所主张的和谐南辕北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秩序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和而不同”的秩序,是一种使自由而平等的竞争和人道主义的生活成为可能的秩序,是摆脱了单纯偶然性、任意性、不可预测性的秩序,是各种社会分歧、矛盾和冲突能够在道德精神和法律理性的基础上得以和平解决或缓和的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人是自然的一部分。
人来自于自然,不仅集万物精华于一身,而且与万物一体,人的生存价值就在于融合自然存在、开发自然潜能。
然而,人类经常忘记这一点,总是以人定胜天的姿态对待大自然,无情地搅乱自然秩序,打破自然平衡,破坏生态环境,结果导致物种大量灭绝,环境急剧恶化,资源日渐枯竭,人口迅速膨胀,地球的供养能力直逼临界,最终可能导致整个生态系统崩溃,从而加速地球的毁灭进程。
人与自然失调必然影响到人类社会,资源和生态危机不仅导致大量自然灾害,而且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甚至战争。
所以,和谐社会必然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前提。
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并把人与自然和谐作为社会和谐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人类善待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正确理解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建立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良性循环关系,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口优化型社会,确保社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发展,把和谐社会建立在稳定和平衡的生态环境之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上述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在上述内涵和基本特征中,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内涵和基本特征中具有统揽全局、支撑全局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其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部分。
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是互为表征的,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当然是和谐社会;只有在一个崇信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其他要素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和谐社会的其它要素特征都包含着对法治的需求和依赖,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许多问题最终都归结于法治问题,需要通过法治来解决。
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依靠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引导社会和谐的发展,依靠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
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等方面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而实现和完成:
到二0二0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之,可以说“民主是和谐之源,法治是和谐保障”。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机制。
正如2005年9月5日胡锦涛同志在会见出席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部分代表时所说的,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
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因此,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是由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与世界的和谐构成的。
我们应当围绕这四个方面的和谐而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
(一)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
人是社会的细胞,人与人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根基。
没有人与人的和谐,就不可能存在作为人之集合的社会的和谐。
这里所说的人是作为自然个体和社会个体的人,故这里讲的人与人的和谐就是个体与个体的和谐,诸如,父子之间、母女之间、夫妻之间、师生之间、上下级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契约当事人之间等各种人际之间的和谐。
历史表明,社会公平正义是个体和谐与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而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的建设。
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很多。
诸如:
第一,明确个体身分及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机制。
通过涵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明晰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引导全体公民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范侵权行为发生。
这是实行法治的第一要务,也是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制度基础。
民法通则、婚姻法、亲属法、继承法、教育法、教师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地规定了作为具有不同身分的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每个人行使与身分(社会角色)相联系的权利、履行与身分(社会角色)相联系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指引。
如果每个个体都能够做到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则能够达到和睦相处,社会和谐的状态就能够实现。
第二,确保人与人之间诚实信用的法律机制。
诚实信用是任何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是为人处事最为基本的准则,被称为“金科玉律”。
在世界各国的文化传统中,诚信都是美德,甚至是美德之首。
儒家将仁、义、礼、智、信称为“五德”,孔子说:
“民无信不立”,孟子讲: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墨子说: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
”东汉思想家王充说: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宋代大儒程颐说:
“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
”鲁迅则更为明快地说:
“诚信为人之本。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
“没有诚实何来尊严。
”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的富兰克林说:
“失足,你可能马上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佛逊说:
“诚实是智慧之书的第一章。
”英国哲学家休谟更把信用视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中外历史上都有很多因诚信而受到社会敬重的道德楷模,他们编织着诚实信用的美好故事;中外历史上也都有一些背信弃义的政治骗子和见利忘义的商业骗子,他们被世世代代的人们所嘲笑、唾骂,并引以为戒。
诚信也是一个法律范畴。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诚信原则都是最基本原则,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合同法更是确保诚信、维护诚信、恢复诚信的法律。
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文化负面影响的冲击,我国社会面临着诚信缺失的严重困扰。
诚信缺失集中表现为违约、偷税漏税、贷款不还、假冒伪劣、制贩假证件等等。
诚信缺失不仅严重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导致社会道德失范,人与人之间缺少基本信任和合理预期,社会混乱和不安定,甚至为黑社会的形成推波助澜。
面对严重的诚信缺失和信用危机,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要求公民道德教育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
“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
”六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培育文明道德风尚,还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
鉴于诚信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解决诚信缺失和信用危机需要综合治理,除了道德教育、舆论监督之外,更主要的是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依靠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监督重建诚信社会。
当前,要以完善信贷、纳税、产品质量、履行合同、执行法律裁决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治制度,把法律上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作为保证社会成员信用的长效机制,进而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
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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