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工程施工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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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工程施工说明书
一 总则
二 设备安装
2-1 工作范围
2-2 机座
2-3 一般规定
三 风管工程
3-1 工程范围
3-2 风管材料
3-3 风管制作
3-4 风管安装
3-5 风管保温
3-6 风管附属件
3-7 风管系统平衡调整
3-8 风管油漆
3-9 风管清洁
3-10 风管防震吊架
四 水管工程
4-1 工程范围
4-2 管子及配件
4-3 水管保温
4-4 水管试压
4-5 管路清洁
4-6 一般规定
4-7 配水管
4-8 配管衔接
4-9 水管支架
五 自动控制器材安装及电力配管线结线工程
5-1 工作规范
5-2 材料
5-3 施工细则
六 试验检查
6-1 水管通水试验
6-2 排水试验
6-3 风管之试验
6-4 电气配线之试验
6-5 空调设备之试验
6-6 空调箱、风机及抽水机等之试验
6-7 噪音测试
七 责任分界点
附件:
设备说明
一 冰水主机
二 冷却水塔
三 水泵
四 标准空调箱
五 冷风机
六 风机
七 水处理设备(自动加药系统)
第一章 总则
1-1 概述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标准:
本工程之设计、制造、试验、安装及运转等标准除另有规定外,否则应依下列标准施行:
中国国家标准(GB50243-2002)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
美国石油协会(API)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
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
美国冷冻空调协会(ASHRAE)
美国板金协会(SMACNA)
美国联邦标准(FEDERAL STANDARD)
最新建筑技术规则
1-2 定义
(1)合约
本工程之合约包括标单(包括所附之工程进度表、工程详细表、单价分析表)投标须知、施工说明书、;图样、工程保证书及签订合约前后所加入之各项附属文件。
(2)甲方(或称业主)
负责办理本工程并与承包人订立合约之一方,包括主管单位或主管人,以及其指派之代表。
(3)乙方(或称承包商)
系指本工程之承包厂商,乙方包括其法定代理人及合法继承人。
(4)工程师(或称甲方工程师或工地工程师)
系指由甲方所委托,代为办理本工程之设计及监造工作之顾问公司及其执行本工程之代表人员。
(5)分包人
系指与乙方直接订约之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器材、设备之供应商及工作之分包商在内,但甲方及工程师对分包人并无任何义务或责任,亦无契约关系。
(6)其他承包人
系指乙方以外承包与工程有关之其他之厂商。
1-3 工程范围
本工程除按契约规定由甲方供给之器材外,乙方应提供一切材料、设备及完成本工程安装工作所需的工人、机具等。
全部工程包括下列各项:
(1)承包商应自行勘察现场,查阅建筑工程及有关图样,并核对工程数量以充分了解,如有遗漏或错误,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事后不得加价。
(2)本期供水工程范围内之全部空调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之提供、安装、试车及调整、检验合格为止。
工程之内容略述:
1 机器及其安装。
2 机器之调整及试车。
3 机器之角铁基座及避震设备。
4 水管系统之安装、支架及避震设备。
5 风管系统之安装、支架及避震、消音设备。
6 自动控制系统之一motorcontrolvalve、damperofmororcontroldamper、thermowell、flowlpressuredetectorelement、变频器等之安装。
7 电气之配合
8 预留水处理系统衔接点并加设阀件。
9 打凿及修补(含既有设施中不足的预留孔及不合使用须另开孔者)。
10 基座之混凝土工程(不属本工程)
11 所有外墙之百叶原则上属建筑工程,其余则属空调工程,但所有之百叶空调承商均应核算通过之风速,并标示于施工图上,若有风速超过10M/S左右之情况,承商得应配合改善。
12 所有设备之基础由土建承商提供,但本工程承商应绘制施工图交甲方审核后交建筑施作,但若承商未能配合土建进度,得由承商自行施作。
(3)因本工程所导致建筑物破坏之修复
(4)其他未及或于施工中发觉有必须修复而成本工程所必须者。
除机器外本项工料费已包含于各施工另料中,承商不得补偿。
1-4 图样、施工
(1)
(2)
(3)
(4)标单内所列之项目及数量,仅供承包商之参考。
在投标前承包商应自行实地勘察,按照图说规定核对及详细估处算。
如发现有遗漏错误时,承包商应于投标前或开标时,请求说明,否则开标后,所有数量不符与遗漏之项目,应视同已合并于其他相关项目估计在内。
除另有注明者外,工程总包价应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运输、保险、税捐等费用,如标单、图样及施工说明书三者均未载明而为工程惯例上所应有或不可缺少者,承包商亦应遵从工程师之指示办理,不得藉词推诿及要求加价。
(5)所有图样应以注明之寸为准,不得以比例丈量。
如尺寸之数字有错误不符或图样式不明了,应即请工程师指示调整,承包商须提送施工大样图(SHOP DRAWINGS),经工程师认可后方能施工。
(6)本工程合约所附之设备及管路配置图,仅为配置之原则,承包商应依据现场实况及施工说明书规定,绘制实际安装工作图,包括吊支架配置,基础螺栓埋设,套管及其他预埋物之设置等,于施工前提送顾问工程师审核认可后施工。
(1)凡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及标单中未载明之工作而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者或因业主之实际需求而做管路或设备位置之变更,乙方仍应供给或施工,不得藉故推诿或要求加价。
(2)若设计图中有互相不符之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若设计图与施工说明有抵触者,以设计图为准。
(3)施工图需依业主这需求主动整合各予以绘制。
1-5 工程管理:
含计划、进度与协调
(1)制作及安装前,乙方应将工地组织表送甲方核备。
(2)乙方应于开工前向甲方提出详细之综合工程计划进度表(包括进度百分比、人力、机具、设备、安装、用料、检验等),供甲方审核及日后进度跟踪,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如需修改时,须事先向甲方报备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行之。
(3)乙方应于工程计划进度完成前向甲方提出试车计划表,内容包括人员编制、试车前准备工作、试车期间各步骤及完成试车后各系统设备认可证明表单,纪录表等。
(4)乙方于开工后确实逐日填写“施工日报表”,且每周送一次“施工周报表”(含主要工作进度)送甲方核备,其内容应包括人力、机具、用料、实际与预定进度检讨及简述该项设备安装情形。
(5)提出各项检验报告,包括材料进场检验、试压检验、天花板封装前检验、安装完成检验、平衡测试记录、校正测试及试运记录等。
(6)工程安装期间,乙方至少须指派工地主任常驻施工现场。
(7)工程进行期间,如因缺乏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未能尽责,且甲方要求增加人力或更换人员,仍无法改善时,甲方得派员自行管理,其所发生之费用将自工程款中扣除。
(8)乙方工地主任及相关技术人员须依甲方指示参加各项会议及技术讨论,不得推诿拒绝,会议中之决议,乙方须确实遵照办理。
(9)乙方工地主任,不得任意离开工地,若有事要离开,必须先征得甲方人员同意且须有代理人后才可离开。
(10)乙方监工人员需于现场全程参与监工,若现有要事离开,应事先征求甲方或乙方工地主任同意且须有职务代理人后始得离开。
(11)乙方必须在甲方同意之用地范围内另准备临时办公室及仓库以便于施工人员及储放材料机具,不得擅自占用其它用地。
(12)因有工程同时同地进行,施工期间若有干扰是可预期的,乙方应服从甲方之协调与裁决,不得提出异议、补偿、工期延长之要求,工程施工损毁其他相关设备,乙方应负责修缮或补偿之责任,否则甲方不经乙方同意,自行雇工予以修复或另购新品,并由乙方应得之工程款中扣抵费用,乙方不得异议。
(13)乙方应随时与甲方保持密切合作,并提供有关工作进行情况之报告,必要时须依甲方指示调整施工顺序或赶工。
(14)损坏修复
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先行了解施工区域内之设施现状,如因本工程施工而损毁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
(15)甲方所有设备与管线,乙方如需切换异动时,需提出申请表。
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得施工。
如因乙方疏忽所造成之一切损失或延误工期时,概由乙方支付,不得异议。
1-6 工程材料及机具
(1)乙方须供应完成本工程所需之全部人力,装卸及运输机具、安装机具、照明灯具、施工及试车零星用料。
并依照设计图完成工程范围内所述之各项工作。
又本工程检验所需之器材,须准备足够数量借予甲方作检验用。
(2)施工前或施工中,乙方若对甲方规定之任何材料、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有异议时,必须以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之同意,方得更改。
(3)工地之搬运,包括上车、运输、卸料及障碍物之排除概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自负所需之人力及机具,若于储存场所欲搬运之箱因其他箱件之阻挡而无法吊运时,所有造成吊运障碍箱件之暂时之移位及随时之归位工作概由乙方负责。
(4)任何器材,乙方于搬运或安装时应避免器材被刮伤,弄污,变形或其他损伤,于验收本工程前损坏部份之材料须以新品更换,其费用及因延误而导致损件概由乙方负担。
(5)设备器材搬运过程中及于工地置放时。
其下方应放置垫料,储放工地时应不使设备浸水,所需之枕木垫料概由乙方负责,由于堆置场场地有限,故有堆存之现象,乙方不得因取料困难而藉故延期。
(6)施工区域之照明。
若乙方欲加装局部照明,则须处备灯具并自行装设与配线。
(7)本工程制作及安装所需之消耗材料,如焊条(含不锈钢焊条)、氧气、乙炔、砂轮片等,概由乙方供应,乙方须在制作及安装项目中,将消耗费用计算在内,不得另行要求加价。
(8)各项设备、材料之厂牌以甲方所提出为优先考虑。
(9)承商于得标后应计算单价分析,送甲方审核,一并纳入工程合约中,以便做为未来工程追加减帐之依据,所列出之单价应包括其他可能产生“一式”之价格部分,如按装工资、另料等。
(10)乙方提供之各种材料及设备均应依照图求及施工说明书或甲方建议之品牌之规定购备新品,经甲方工程师认可后方得使用。
凡未有订明规范者,应依照最新厂商实用规格或采用甲方核可者。
(11)所有承包商供应之各项材料及设备,应依照进度,先期运达工地。
运入工地仓库之前,必需检附原厂出厂证明与测试报告等相关文件经工地监工人员检验认可。
如有规格不符合或品质低劣或已损坏时,均应负责调换。
运进工地后,应派人妥为保管,非经工地监工人员之许可,不得运出。
保管安装期间,如有损坏,必须调换新品。
(12)业主供应之机器设备,承包商应按进度洽领。
并自备运输工具向指定仓库提取,运进工地后应负责保管,如有损坏应负赔偿之责。
(13)本工程所使用材料设备,均须为上等新品,同类品以采用同一厂家产品为原则。
(14)材料及设备之储存须放置于室内物料仓库内,不得曝晒于室外,否则将视为不合格产品。
1-7 工程配合
(1)本工程之施工应与土木建筑工程相切实配合,如因配合不当或进度缓慢而至其他配合工程遭遇阻碍,因而延误工期或甲方蒙受损失时,概由乙方负责。
若因其他工程配合不当致本工程遭遇阻碍时,乙方应遵照甲方之安排、调度及裁定,不得异议,且不得向甲方要求加价或补偿。
(2)本工程之管线如须穿过墙壁或楼板时,乙方须将管槽或管套配合土木建筑工程进度预先留妥并补强,尽量避免开凿已完之建筑物。
若无法避免时应先征得甲方之同意,事后并须补缀完好。
1-8 工业安全与工地清理
(1)乙方于安装现场须确实遵照有关之“工程施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安全工作许可施工要点“、“各工程(事)及作业承包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施工。
(2)乙方人员进入安装现场,必须戴上所有的安全护具(如进入工地一律佩带安全帽,攀爬高处一律佩带安全索),否则甲方得要求乙方立即停工,俟改善方得继续施工。
(3)乙方须随时保持工地现场之整洁,并于每日收工前,将现场清理干净。
(4)乙方应负责将安装现场垃圾依甲方之规定予以分类,每日运至甲方所指定处所堆放。
(5)乙方须在安装现场经甲方同意之适当地点,设置吸烟区,并督导所属人员不得随意乱丢烟蒂,以防止火灾发生。
(6)乙方施工人员如无特殊理由,不可任意进入施工区域以外之生产厂区,以免妨碍现场操作生产及发生危险。
(7)乙方人员于安装现场不得赤膊、穿着拖鞋,违者甲方得停止其施工,乙方必须遵守并补足人力。
(8)在安装现场高空作业有物品附落之虞时,为防坠落物造成人员、设备之损伤,乙方应负责于施工区上方装设安全护网以维安全,并应于地面上设置明显之警示标志。
(9)乙方因工程需要于工地附近设置临时加工场地时,须向甲方提出申请,且应遵守甲方一切有关规章。
(10)乙方应使用电焊机时,其架设位置,应征得甲方工程师之同意。
(11)电焊机之使用应遵照甲方之“电焊机使用管理要点”。
(12)凡进入甲方施工之起重机具,须取得政府检查机构之合格证明或清查之报备之资料后方得使用。
(13)施工期间(尢其在焊接时)主要安全器材至少须按以下项目数量备妥,甲方将不定期检查:
A、作业区至少应备两具以上之CO2灭火器。
B、ABC类火灾均适用之灭火器5套(开工后须按甲方指定地点置放)。
C、其他未列入之乙方工作人员所需之施工安全器具,概由乙方自行准备。
(14)本工程所需之工安器具购置费用,均已并入工业安全卫生费项目内,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付费。
(15)乙方于甲方安装现场时,质安人员须常驻施工现场,若质安管理员不在工地,甲方有权得视情况勒令乙方停工。
(16)工程安装期间,甲方若发现有必须由乙方配合或改进之事项,乙方应配合解决。
若乙方不原配合,甲方有权,得视情况勒令乙方停工。
(17)安装现场应经常保持整洁,自备机具材料应分别堆置整齐,废弃物应每天清除运离现场。
乙方如违反此规定,甲方将逐日开立罚单至改善为止。
(18)乙方于安装期间所制造之废弃物,领料开箱之木材及乙方自备之物料,乙方均须自行清理并保持工地整洁,安全。
(19)合约中明订之乙方应清理工作而未执行者。
甲方得雇工与机具清理,其发生之员与机具费用,由合约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异议。
(20)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厂区工作时,汽、机车应停于甲方指定地点。
(21)废料杂物之清理依甲方厂区废杂物分类管理要点之规定办理。
(22)凡未依上述规定,甲方得随时要求停工并处以罚款,屡犯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23)乙方应派领有劳安执照的劳安人员常驻工地,并对施工人员可能发生之任何意外事故事故,做适当之防范措施。
倘若因乙方之过失或安全措施忽致造成乙方员工或第三者之一切伤亡、灾害或损失,概由乙方负责抚恤及赔偿,与甲方无涉。
乙方应自行投保工程保险。
(24)将未使用之也洞予以覆盖或加以围篱其或加以铺设安全铁格栅板等,其工料均已于工程费内,承商不得任意求偿。
1-9 焊工管理
(1)在工地执行焊接工作之焊工,必须持有政府机构或经政府认可之民间机构核发之合格证明文件。
(2)焊工进入工地执行焊接任务之前,应缴验证件,经工地监工人员查验合格并登记后,始可进入工地工作。
(3)施工期间经检查发现有焊接不良时,该焊工应停止工作,并立即修正焊接不良之处,若有需要工地监工人员可要求必要之X光或超音波等破坏性检查,费用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不得拒绝。
(4)电焊进行时,须在电焊工作范围内放置一只全新的手提灭火器。
(5)电焊进行时,须在四周做好防火毯铺设之工作。
1-10 设备器材资料、施工图及样品审查
乙方应于施工前将机器设备之大样图、性能资料、线路图及手册、施工图、样品等先送甲方或有关人员审查认可,如须变更时,应事先送审。
若乙方未经送审先行施工,事后检验单位认为不符合规定时,乙方应完全负责。
(1)资料包括空调机、避震器、风机、阀、风门、风品等列有厂牌之机器设备及材料。
(除业主自购设备外)
(2)承商应主动整合其他承商绘制施工图,其内容包括:
1 冰水主机房之配置及避震基座安装平面图及剖面图。
(水管图以双线绘制)
2 泵机房之配置及避震基座安装平面图及剖面图。
(水管图以双线绘声绘制)
3 各空调机房之配置及避震基座安装图。
4 冷却水塔水管之配置及避震基座安装图。
5 水管及风管布置安装图(含避震吊右布置安装图)。
6 空调设备与电气设备、制程管路、制程排气等位置之配置图。
7 所有管路之吊架型式,应绘制施工详图、并详加编号,施工图内注明管路吊架位置及编号。
(3)样品包括水管、管件、铁皮、风口、保温材料、吊挂、吊料等,工程师可随时要求提供各项未列入之资料、大样及样品。
(4)承商需提供施工图之电脑光碟片或磁碟片给甲方使用。
1-11 标示工作
(1)设备器具包括甲方自购之设备应标示名称及操作方法,以标示字或挂签处理之,其样品由业主提供。
(2)危险器具装置应设警告标示。
(3)紧急操作设备应设有紧急操作标示。
(4)各种不同之流体管线应依颜色规则油漆,并标示流向。
1-12 出厂检验
所有国内制造之机械或器材运往工地前,承包商应通知业主于原制造厂抽样或全部进行性能试验,合格者始予采用。
凡试验所需之设备及费用均已包括于各该设备单价中,不另计价。
1-13 工程期限及展延工期
依据契约文件之有关规定办理。
1-14 工地调查
(1)本工程不举办投标前工地现场说明。
(2)乙方应于投标前亲自到工程地点工地调查,以察看下列各项工地现场其周围情况。
1 工地之地势、土质及相关之条件。
2 危险性、意外事故及其他可能影响施工之环境。
3 通达工地及施工区内道路桥梁以及涵洞限制。
4 在工地现场安装设备之方法及机具。
5 为完成本契约范围内工作,所需临明使用之工地及工房之可用性及合用性。
(3)乙方不得以不了解工地现场自然条件及周围环境等藉口为由而要求赔偿,乙方须自行负但工地调查之费用与责任。
1-15 工程用水电
甲方必须备妥施工用临时水电之源头,由乙方配设至工地各需要点。
(1)乙方应节约使用工程用水电,并且须注意使用安全。
工程用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2)乙方不得藉词以工程用水电之品质或供应时间为由,要求甲方补偿或延长工期。
1-16 劣工窳料
本工程任何部分,如发现工作或材料与图样或说明书不符合,均视为劣工窳料,无论已否完工均应拆除重做,并将窳料立即运离工地。
对于完工部分,不得以工程师未事先制止即属默认而拒绝运离。
如因拆除而致损及其他承包商之工作时,承包商亦应负责赔偿,如承包商屡经业主或工程师警告,仍不拆除修正或不将窳料运离工地,业主有权解除合约,其因解除合约或代为完成而招致之一切损失,承包商应负赔偿之责,如承包人无力赔偿时,得依合约之规定办理之。
1-17 工程变更及造价增减
(1)本工程进行时,业主有增加、减少、及修改其中之任何部分之权,所有一切添加之工程仍应按本施工说明书之规定进行。
凡一切工程之变更除由工程师发给修正图样者外,皆以工程师书面通知方为有效,凡因是项更改而使造价或施工期限随之有所增减时除合约另有规定外,应于该修改工程未进行前按下列各办法协议决定,并由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工程变更记录证明之:
1 按契约内所载明之单价按数量核算之,契约内未载明之单价由双方议价后定之。
2 承包商将所修改之作业估价,送工程师核转业主认定。
3 按承包商对于该项更改工程之实支工料款加上核定之利润核算之。
采用是项方法时,承包商应按指定之格式呈报工料款项以及一切有关之 单据,以凭核算。
凡承包商未经任何方面之通知而按上列方式自行更改,致有增加工料时,业主概不负责。
(2)任何工程如有已经照合约规定施工,而经业主通知须拆除或更改,承包商应于未拆改前通知工程师,并估计损失,开具价格经由工程师核转业主核定,再由双方签订工程变更记录证明,方可更改。
(3)如有所做之工作发现与合约不符或不能使工程满意,而经工程师认不难以修改或补救者,业主或照原订之价目内酌核扣减,以偿业主之损失,由工程师秉公核算,并于承包工程价款内扣除之。
(4)所有加减帐皆应于末期付款前结算之,业主与承包商皆不得于末期款付清后再行提出来。
(5)扣留工款
工程已届请款期限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签证,至承包商将该项事情处理妥当,甲方认为满意为止,或甲方迳行裁定,调度其工程款,俟全部工程完成再行结算工程余款,乙方不得异议。
1 施工有不妥之处,经通知更改而承包商延不履行者,及承包商派驻工地负责人未能称职,以致施工草率,漫无计划,进行迟缓,经予通知更换,而延不履行者。
2 承包商如有应赔偿其他分包人之损失时,延未履行。
3 对于未付工款,预计不足完成全部工程者。
4 承包商如亏欠其他分包商工资或材料款时,延不付清而影响工程进行者。
5 施工实际进度较预定进度落后。
6 工业安全与卫生缺失未改善完成者。
1-18 工程检验
工程进行期中为主及工程师得经常定期或重点作各种必要之勘查、测量及检验,承包商应局部停工并给予一切方便与合作,不得因而藉口要求加价或延期。
于进行下一步工作前,须经检验,如经检验不合于本工程图说之规定者,承包商应即依指示作无偿之改善、拆除重做或废弃,且在未改善前,不得擅自施工或使用,否则业主或工程师得勒令停工,其一切后果责任概由承包商自行负责。
虽经业主或工程师复测或检验之工程,承包商仍应负其全责。
又如需经试验者,其试验费用(人工、材料),除另外规定者外,均由承包商负担。
如因试验延误工期不得作为工期延期之理由。
1-19 安装及试车
(1)本工程之安装包括国内外机械设备、仪表、管线及第1.3节“工程范围”所载明之工作。
(2)本工程未经验收,承包商自业主领出之设备器材,须妥为保管,其未曾安装或安装中之工程部份及材料,于收工前,承包商须用塑料布或木板,铁皮妥为保护以免损坏。
如因保管不周,致损坏或遗坏时,均由承包商负责重建或赔偿。
(3)本工程所用材料应为全新上等品,并于施工前检样送请业主查验合格后,依样式进厂使用。
如进厂材料发现不合规定者须加盖特别记号,并应即刻运离工地以免混淆。
合格之进厂材料,承包商不得擅自运出厂外。
(4)各项设备于搬运前,须先擦拭清洁,检查有无附件脱落等,其复杂部份应于搬运前先以塑胶布包扎,以免于搬运时遗失或损坏。
(5)本工程于安装前之定位画位及中心水平校正等,应通知业主会同办理并勘测。
(6)所有基座其图画须先送审合格并配合土建工程进度安装(尢其是屋外部分在防水层施作前须先完成),其他设备则视工作之需要进行安装。
(7)安装完成后,承包商应检查及依机器及说明添砖加瓦加润滑油料或油脂,并须进行试车,直到达成规定之性能而为业主所能接受为止。
(8)试车期间若发现缺点,承包商须于最短时间内完成必要之调整、修理或更换新品。
其所需之时间包括于试车时间内,不得藉故延长试车时间。
(9)试车正常之后,承包商须训练操作与维护人员至熟练为止。
(10)试车与训练期间,所有费用包括药品费、工资、润滑油和其他消耗品等,均由承包商自行负担(除业主自购设备外)。
(11)承包商须负担所有检验或试验之一切费用(除业主自购设备外),并须准备检查或试验用之工具、仪表及必要之设备。
仪表使用前须先合格之检验单位校正后始可使用。
(12)安装工作如有寸不符合或须修正经审查认可之图说始能施工者,须先征得业主之许可,并补送修正图签署认可,不得擅自变更施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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