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的现状与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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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的现状与问题探析
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的现状与问题探析
摘要:
城市流浪儿童是一个特殊和复杂的社会群体,对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关系到整个社会管理和和谐发展,古往今来就备受关注。
2011年8月国务院办工厅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也得到发展,但是其救助现状仍令人堪忧,这里通过分析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现状、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以及在救助中所面临的困境,提出有针对性的发展策略,为更好地解决中国的城市流浪儿童问题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
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现状问题策略
一、城市流浪儿童现状及产生原因
根据我国政府的定义,流浪儿童指的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和儿童。
我国流浪未成年人群体数量大,大致达到了100万至150万,他们生存环境恶劣,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易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流浪儿童的生存手段可以概括为:
捡(捡垃圾)、讨(乞讨)、卖(卖艺、卖花)、偷(偷窃、抢劫)。
例如近年来,新疆籍流浪儿童问题引起了多地政府和社会人士的关注,据新疆社科院一项报告,在内地流浪的新疆籍儿童中,超过九成是被诱拐离家的,流浪少年儿童大多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南疆地区6~15岁的男孩居多,绝大部分是来自南疆三地区农村贫困、残弱家庭的少数民族少年儿童,主要流出地集中在喀什、和田、阿克苏地区,且呈现数量多,增幅快,分布广的特点。
大多在被拐骗(卖)后受“蛇头”控制从事违法行为,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
此外上海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对近两年接纳的流浪儿童的不良行为的统计,扒窃、偷窃和窃车的占到了85%,广州市近年的调查数据表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流浪儿童已经占到了总数的83%,而四川省民政部公布的2005年四川流浪儿童生存现状中,涉及扒窃、偷窃和窃车的流浪儿童高达流浪儿童总数的92%。
流浪儿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能接受应有的教育,他们不被关爱,遭受歧视,心灵更受到巨大的摧残,甚至会导致严重的心理畸形,构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阻碍社会发展。
虽然政府作出了努力与改变,但是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依旧是一个亟待解决问题。
流浪儿童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是家庭问题,如家庭冲突、家庭监护严重缺失,如孤儿、被遗弃儿童、罪犯子女,以及父母外出工作或品行问题长期不管孩子。
有研究者指出:
流浪儿童在家庭中缺少情感关爱,经常受到拒绝和惩罚,而家庭中儿童的弱势地位,使他们没有足够力量反抗。
面对困难和问题,他们无法正确对待,只能以消极方式进行应付,甚至离家出走来逃避;二是贫穷问题,在以往诸多对流浪儿童的研究中,贫困被认为是造成儿童离家的重要原因。
由于基本生存状况的恶劣或是对城市更好物质条件的向往,儿童被迫流浪,比如上面提到的新疆流浪儿童问题。
众所周知新疆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地理环境影响区内经济发展不平衡。
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成为人口流动的重要动力,在暴利的驱使下许多不法分子开始拐骗大量新疆少数民族儿童到内地行窃,其暴富的神话使得更多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轻易被骗流落到内地。
一些因生活所迫的家长也由于可见的利益,默许、纵容儿童出走行窃。
由此产生的恶性循环,其根源在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三是儿童外出打工没能找到工作或迷路、被拐卖后逃离而流浪的;四是学校教育问题,有些家庭条件好的儿童因为不堪学习的重负和对学校生活的不适应选择离家出走。
二、城市流浪儿童群体救助现状及问题
(一)、城市流浪儿童群体救助现状
迄今为止,关于对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如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提出了建立新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有收容遣送向救助管理转变。
7月,民政部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此外还有《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诸多条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力度,2011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工厅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兼顾、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结合的原则,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各项政策全面落实。
由此,流浪儿童救助在全社会迅速推进。
由于政府的大力关注与支持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现在我国有1400多个救助站,同时在“十一五”期间就建了310多所流浪儿童救助中心,每年约有14.6万流浪在外的未成年人受到救助。
与此同时社会公民也在积极的参与救助工作,如2011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建嵘在网络上发起开设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由此引发的“微博打拐”活动,还有宁波网友发起在全国各地兴起的“宝贝回家计划”等等。
从政府到民间,从资金到物质,从单打独斗到多家联合,人们纷纷向流浪的孩子伸出了援手,一批批流浪的孩子被接送回家和得到救助。
但是在物力、人力和财力等方面的不足,当前我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仍然存在很多的弊端。
(二)、我国城市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不足
1.预防流浪儿童产生的工作做得不够。
政府建立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主要是为已经在流浪的儿童提供紧急救助保护工作。
其工作中心很大程度上放在如何提供救助保护服务上,而对如何预防流浪儿童产生则缺少关注。
所谓亡羊补牢还不如防患于未然,政府应该从根本上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
2.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工作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况:
首先,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设施、人力不足的问题。
由于很多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是由原有的收容遣送站改建而成的,或是下属于救助站内,起点低,条件差,加之保护中心都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在很大程度上,它的救助能力是由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所决定的。
这就使得很多行之有效的救助模式无法得到推广实施,这也直接影响到其救助水平的提高。
由于现在的救助机构的服务定位是暂时性的、保护性的救助,所以送流浪儿童回家仍然是机构的主要目的。
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往往要身兼数职,他们不但要负责在站儿童的日常教育工作,还要负责联系他们的家人、核实家庭地址,最后还要将他们送归家庭。
这样一来,人手不够就成为救助机构面临的普遍问题了。
比如,浙江省有62个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因经费、环境等因素,没有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其次,救助机构被动的为流浪儿童提供救助。
一些流浪儿童因为贫困而外出打工,一些则受职业乞丐的控制而被迫流浪乞讨,还有的是因为自身贪图玩乐而自愿流浪。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救助机构不能强行对其施以救助。
这些流浪儿童也很难主动求助。
这样,这些流浪儿童实际上被排除在救助范围以外。
再次,救助方式倾向程式化。
一些救助机构一般就是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其提供食物、住处,联系儿童的家人或户籍所在地政府,通知他们来接儿童回去等。
这些程式化的救助方式能够为受助儿童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暂时地满足其生活需要,然而有些受助儿童与家人完全失去联系,或其家人不愿来接他回去。
面对这些例外情况,救助机构就会陷入两难境地。
第四,救助方式注重救助行为本身,忽视受助儿童的根本需求。
一些救助机构比较重视物质层面上的救助措施,在救助过程中过多地关注为多少流浪儿童提供救助、提供什么形式的救助等问题。
而较少探究受助儿童流浪的根本原因,忽略其最主要的受助需求,缺乏对其精神上的救助保护。
这样的救助方式只能治标,无法治本。
这也是很多流浪儿童即使接受过救助却仍然会在离开救助机构后再次流浪的关键原因。
第五,救助机构里受助成年群体易对受助儿童产生不利影响。
救助机构,尤其是刚成立不久的救助站,在对受助人员的管理上存在经验不足、经费缺乏、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这样,救助站内的受助儿童则与其他成年受助者一起生活。
而成年受助者的一些陋习也会对儿童产生影响,使得一些儿童在救助站内也学会赌博、抽烟、说脏话等恶习。
3.救助机构缺乏合作,没有形成合力。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公安、卫生、城管、交通等部门也负有相应的救助职责。
然而,从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城市负责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政府部门却不能协同一致来救助流浪儿童。
例如,面对强讨强要或用其他方式乞讨的儿童,公安或城管部门没有劝其接受救助,并将其引导至救助机构,救助无法实施。
4.社会救助组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盲目性。
发育不足、结构不合理、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不强是社会救助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
民间组织一般热情高涨,但民间力量救助仍感局限。
由于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专业化运作,在一些诸如筹款筹物的环节上,民间力量为“名”所困,时常被质疑动机的正当性和行为的合法性。
加上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很多救助活动无疾而终。
三、我国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策略
(一)、城市政府应与农村政府密切合作,健全儿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
预防流浪儿童产生的工作不仅要在城市社区开展,更要在农村地区开展。
面对城市流浪儿童问题,直接负责主体就是城市政府及其相关救助部门。
经过前面对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的分析,我们了解到一些流浪儿童是因为家庭不和、学习不好等因素而离家出走,成为暂时性或长期性的流浪儿童。
这类流浪儿童多数是在城市长大。
对这类儿童要依靠基层政府,乡镇、街道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从源头上做好工作,特别是要加强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对问题家庭,特别是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要做好工作,必要时要依法停止或者转移监护人,来保证儿童的权益。
同时我们现在也通过了解确定了一些主要流出地区,对这些地区进行警示,对工作不力的提请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一票否决,并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另外,很多流浪儿童本身并不在城市里生长,而是因为家庭贫困、被人拐卖、随乞丐流浪乞讨等原因而来到城市流浪的。
对这些儿童,城市政府及相关救助机构则不能简单的“一送了之”,只是将其送回原籍。
而是应同流浪儿童流出地政府,尤其是农村政府一起,建立共同的流浪儿童预防体系,将城市的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延伸至农村地区。
(二)、政府加大财政支出,建立更优质的救助机构
为解决流浪儿童救助机构数量缺乏及保障力不强的问题,政府应当给予高度的关注和在财政方面给予有力的支出。
此外政府可以鼓励多方筹集资金,使救助经费得以保障。
利用税收机制鼓励企业关心社会福利事业,企业、私营业主向救助保护中心捐善款,促进其积极性。
基金会、群团、国内外慈善机构关注和参与流浪儿童及其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物资捐赠、技术援助,应同样享有优惠政策和优惠扶持政策。
只有在具有充足的物质条件下,儿童救助事业才能全面的发展。
(三)、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法规。
建立完善的政策,如有利于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细化救助对象,避免职业乞讨者的占有公共资源的行为;加重对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条例,对于利用、胁迫、拐卖甚至残害儿童从事流浪乞讨,或者犯罪活动的,民政部门应配合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一些具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被公安解救或者转移来的,要加大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文化教育方面的工作;再比如建立完善的儿童快速查找机制,这样能有效的防止流浪儿童的减少
(四)、在保证流浪儿童基本受助需求的同时,更加关注其根本需求
在流浪儿童受助期间,救助机构提供的一般救助方式只能帮助流浪儿童解决一时之需,而不能杜绝其继续流浪或再次流浪的可能性。
因此,救助机构在为受助儿童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应该从儿童的立场出发,注意了解儿童流浪的真正原因,发现他们的根本需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根本问题。
这样才能保证受助儿童再度流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例如,郑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为了有效地保护“屡送屡返”的流浪儿童而成立了“类家庭”,让符合养护条件的“家长”来照顾这些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回的流浪儿童,使他们能得到家庭的温暖、学校的教育,为回归社会提供帮助。
(五)、救助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更好地发挥合力
对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不应仅将其视为民政部门的工作。
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救助工作,积极主动地承担其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并且民政部门有权对此进行督促。
就此情况,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2011年3月8号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温家宝总理已责成民政部对流浪儿童救助问题抓紧研究、提出意见,并且要向国务院作专题汇报。
目前已有多达19个部门联手救助流浪儿童。
妇儿工委、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加强部门协作和国际合作,支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为救助保护中心扩大部门间、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牵线搭桥。
救助保护中心要扩大对外开放与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吸收国际援助资金和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救助水平和救助能力。
(六)、救助机构应加强自身的管理,为受助儿童提供健康的受助环境
救助机构应注重调整工作者的专业背景、年龄结构,提高救助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形成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知识背景和社会救助工作经验的工作者队伍。
救助机构应改善救助条件,为受助儿童提供更多更好的学习场所和娱乐设施。
救助站还应将成年受助者与儿童分开管理,尽可能地避免成人的不良言行对儿童造成不利影响。
(七)、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
民政部要加大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使他们能够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在社会参与方面我们已经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像北京市发动社区发现和劝导、护送他们到救助站;再比如说,还有一些地方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社会组织开动流动救助车进行救助。
所以政府要鼓励动员社会参与,加大宣传力度,或者让有些依法登记的组织参与进来,至少对于发现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胁迫孩子乞讨或者犯罪的向公安部门进行报警,发现生活无着的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方面的信息,或者直接参与护送、劝导他们到救助站。
另外社会组织要提升自身能力助力社会管理,民政部应推动立法,从法律层面为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和健康发展提供依据和支持。
四、结语
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应该是不断发展和与时俱进的,虽然目前中国关于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已有很大的进步,但在现实中还是面临很多的挑战的,例如在现阶段送孩子回家是否是最好的选择,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的弊端等等。
这些不可避免的制约性因素时刻鞭策着政府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要不断的努力探索和创新。
总而言之,真正要解决流浪儿童社会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得依赖政府和社会建立长效救助机制,把儿童的权利救济和福利保障放到民生的高度。
只有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持续给力,那么正在蒙受不幸的儿童的命运才能够得以扭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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