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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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保护集团公司利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冀中能源集团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集团公司成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
集团公司总经理;
副主任委员:
集团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主管基建领导为常务副主任委员;
成员:
由主管副总师、生产运行部、科技部、通防部、非煤产业部、基建部、发展规划部、财务部、审计部、纪委监察部、工会、质量监督站、法律事务中心、项目单位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专项招投标工作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由主管副总师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专项招标领导小组。
第三条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部,主任由部长兼任。
负责处理招标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招标计划及追加计划;
(三)编报《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计划表》、《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完成情况表》及招标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特别重大招标项目上报、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及评标结果报备;
(五)负责重大及一般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对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事项进行审核;
(六)负责中标项目合同的相应审核,并根据需要填报《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合同签订反馈表》;
(七)配合完成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招标投标相关工作;
(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业务考评。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不分投资来源和隶属关系,均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集团公司基建部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招标工作。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装饰装修、绿化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工作;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由集团公司物资供应部组织;生产矿井地区衔接所安排的井下开掘工程由集团公司生产运行部、科技部牵头照此办法组织项目招标。
(二)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由集团公司基建部负责从冀中能源集团年度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中委托,项目单位与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第六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各单位对招投标工作应提前做出安排,确定项目招投标时间和方式报集团公司基建部,基建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招标准备情况和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办理招投标管理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纪检、审计、法律事务、工会等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
第九条规模标准符合以下条件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并经冀中能源集团或省、市招标办进行监督。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使用国家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规模标准符合以下条件者,由集团公司组织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规模标准不符合以上条件者,由项目单位参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管理,但必须按程序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接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须增加招标方案等内容,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核准。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形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或单位工程招标等形式。
工程承包可采取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或清包工。
第十四条实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集团公司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有批准的初步设计、立项文件,并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其他条件。
(三)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五条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
不分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项目单位在完成招标准备工作之后,向基建部提出申请报告(见附表一),在申请中应将准备工作情况,拟定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写清楚。
同时提供本单位项目实施申请、集团公司项目审查意见、设计施工图及最高限价等材料。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
采用资格后审的除外。
(四)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并经组织联审。
(五)向意向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分别踏勘现场。
(七)答疑(以书面形式)。
(八)开标会议:
由招标组织者主持,并组织开标、唱标、公布标底及评标工作。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评标定标: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编写评标报告,并将评标结果向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汇报。
(十一)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备案。
(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条件应公平、合理。
招标文件须经集团公司基建部组织联审;依规公开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需通过省市招标办备案。
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采用通用格式编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参数。
(三)投标报价清单,投标报价要求及计算方式。
(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六)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九)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十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按有关规定为投标人修改或补充投标文件留有足够的时间。
第四章投标
第十九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以参加投标。
(一)投标企业必须是法人。
(二)有相当的资金和赔偿能力。
(三)具备招标项目相应的资金、装备和技术水平;有健全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
(四)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最近三年的资信及合同履行情况,包括“无行贿犯罪查询证明”。
(四)相应的业绩材料。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的投标书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填写,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递送开标现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或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招标总价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最多不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最多不超过1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注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如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将招标内容进行分包。
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章标底、最高限价
第二十五条标底应由项目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标底主要内容:
投标报价及主要材料用量等。
第二十六条编制标底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须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概(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取费标准及当地建筑材料指导价格或经调研的市场价。
(二)须依据招标工程的图纸、有关技术资料和招标文件。
(三)一个招标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七条标底在开标前必须密封保存,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须严格保密,不得有任何泄露。
第二十八条设置最高限价时,必须明确最高限价及计算方法。
最高限价必须有造价人员、发展规划部部长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由发展规划部签章。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组织者主持,在集团公司招投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纪检、审计、法律事务、工会等部门或冀中能源集团或省、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属省(市)监督的公开招标,集团公司评委人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其他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从省(或市)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二)集团公司和项目单位组织的招标活动,评标专家由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冀中能源集团评标专家库中选定,但项目单位评委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评委总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一条开标
(一)开标由招标组织者主持,招标领导小组、评委和投标单位等部门参加。
(二)宣读评标纪律。
(三)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及法人资格,当众启封和宣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当场公布标底。
(四)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
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不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明者,以弃权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争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七)其它应视为废标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的投标
(一)开标时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二)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最高限价,招标人无力承受的;
(三)所有投标人均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评标方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现行政府有关部门推行的评标办法。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办法,对照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八条定标
(一)评标工作结束后,由项目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确定中标人;项目单位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根据有关规定,评标结果须经公示后,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在选定中标人后三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在接到通知一周内,交回全部图纸资料,同时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公开招标项目30日内中标单位与项目单位完成合同签订;集团公司内组织的招标项目15日内中标单位与项目单位完成合同签订;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是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均须采用书面形式,使用国家统一的示范文本,按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
对文本以外的内容要单独注明。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履行审批会签手续,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合同价款、工期及付款方式等实质性条款审核工作。
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合同,项目单位自行对口办理,集团公司基建部协同。
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合同均要求报集团公司基建部登记备案。
第八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完整资料,均需报集团公司基建部登记备案。
项目单位自行招投标完整资料包括:
项目招标审批表、招标文件及其会审记录、投标文件、投标单位签到表、评委签到表、招标人签到表、监督人员签到表、评委评分表、评委评分汇总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
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外埠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管理。
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所有招标活动必须按此办法履行程序,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将视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准有保护关系倾向,不准营私舞弊、行贿受贿、隐瞒招标情况、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正常进行。
否则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把整体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和其它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所定承包单位无效,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投标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第五十条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串通作弊,哄抬标价,隐瞒企业真实情况,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取消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投标单位中标后,必须按规定时间与项目单位签订承包合同,逾期不签,按违约论,项目单位有权扣留其投标保证金作为经济赔偿。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授权基建部负责解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照此办法执行。
附表一
招标申请表
招标项目编号
年月日
招标单位
(盖章)
招标联系人
负责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立项或投资计划批准文号
建设规模
计划开竣工日期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招标方式
发包方式
招标范围及内容
已具备的招标条件
业务/专业部门意见
发展规划部意见
基建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集团公司领导意见
项目主管领导
基建主管领导
集团公司领导
本表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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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 招标 投标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