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诉前调解工作现状的分析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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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诉前调解工作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对当前诉前调解工作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
马明锋发布时间:
2011-03-3014:
50:
52诉前调解是我国法院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果,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举措,它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
在该规定中,诉前调解包括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两项内容。
其中:
协助调解的主体仍是审判人员,从本质上讲属于诉讼活动中的调解范畴,只是在形式上没有进入庭审程序;与之相比,委托调解则是指法院对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是一种更为复杂也更为正式的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
诉前调解对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地作用,实践中也确实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诉前调解的现实意义
一是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基本矛盾。
在我国市场化和法制化的进程中,经济活动急速增多。
与此同时,由于诚信及社会征信系统的缺失,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这些纠纷涌向法院,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
虽然民事案件的数量近年来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但从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由于有些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多,有的地方的法院受理的案件少,各地法院感受到的压力具有明显的区别。
那些改革开放实行得早、经济发达、人口集中地区的法院,往往也是最深切地感受到案多人少压力的法院。
当案件不断增多而审判力量又相对不足的时候,把一部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或委托给个人进行调解,自然可以收到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压力的效果。
二是促进“案结事了”的实现。
诉前调解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法院自己组建调解能力相当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模式。
法院的调解员由法院聘请,调解员由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基层干部、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的专家三种类型人员组成。
二是委托有群众工作经验的组织(如工会、妇联等)进行调解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当事人所在的工会或妇联既熟悉相关的情况,又关心纠纷的解决,所以具有调解纠纷的积极性;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工人或者妇女,出于对工会或妇联的信赖,也比较容易接受调解意见。
三是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机构进行调解的模式。
例如,委托交警部门调解因交通肇事引起的纠纷。
三是降低诉讼的业务成本和社会成本。
虽然诉前调解是法院主动实施的行为,但其正当性显然不仅仅在于有利于分流案件、减轻法院面临的巨大压力,有利于当事人也应当成为诉前调解具有正当性的更强有力的理由。
具体表现为:
一是减免诉讼费用。
我院规定,诉前调解以为当事人提供“无偿服务”为原则: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不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方式确认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无需交纳任何费用;如果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法院也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很少的费用。
二是及时有效解决纠纷。
如果通过诉前调解解决了纠纷,那么就不必再经过审理程序,纠纷由此迅速得到解决。
三是提高审判效率。
通过诉前调解,即使不能调解成功,也为审判人员提供了比较丰富的信息,有利于把握庭审的节奏。
四是实践“司法为民”宗旨,促进社会认同。
诉前调解制度的确立有多种因素促成,除
了法院案件压力大、社会矛盾多元化等直接因素外,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该制度体现了对“司法为民”宗旨的实践。
所谓司法为民,根本要义就是司法活动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把社会正义与个案正义统一起来。
诉前调解为两种正义的统一发挥桥梁作用:
一是诉前调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当事人对自己的程序权利、实体权利进行自由处分,避免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误解;二是诉前调解把法律与社会常理结合起来,有利于群众对司法结论的理解;三是诉前调解主要由当地组织进行,有利于对案件矛盾以及关联矛盾的全面解决;四是诉前调解形式灵活,“现场调解”的模式有助于对当地群众的法制教育。
二、影响当前诉前调解的原因:
一是法官对诉前调解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
表现在:
首先诉前调解将增加法院办案经费压力,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使法院的收入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由于诉前调解不收费,考虑这些因素,有些可能诉前调解的案件法官也不愿做更多的努力;其次,内部出现意见分岐,法院把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审判工作好坏的重要指标之一,把一些比较简单的民商事案件消化在了诉前调解阶段,业务庭认为自己的诉讼调解率可能大大降低,诉前调解没有必要,这也使诉前调解法官的积极性大大降低;最后,缺少过硬的法律依据。
诉前调解只是近年来法院倡导的一项便民利民措施,从目前的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来看,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诉前调解这一程序,因此诉前调解法官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加上多办一个案子就多一份责任,吃苦不讨好。
二是当事人对诉前调解不太配合。
主要表现在:
有些当事人认为他们之所以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就是因为矛盾对立性很强,具有不可调和性。
加上有的案件已经个人或有关组织进行了多次调解,均没有调解成功,再进行调解显得有些多余;还有些当事人认为,诉前调解不具有强制性,调解的结果能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个问号,一旦调解不成还需审理判决,造成了诉累,增加了诉讼成本,故而不愿意耽误时间进行诉前调解。
三是诉前调解的质量难以保证。
有些民商事案件,经诉前调解法官简单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
其实,在这些案件中,有的在其背后存在着:
一些伪造重要证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或掩盖非法目等情形,调解法官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真相。
事后通过各种渠道发现后,诉前调解法官因此会产生自卑,严重打击了诉前调解的积极性。
四是缺少激励保障机制。
诉前调解作为立案法官一项新职能,要成功调解一个案件,所要付出的努力也许并不比判决结案少,同样要对案件质量负责,在没有激励机制而只有负担和责任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工作的潜能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三、对策及建议
一是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树立全院一盘棋的大局、全局观念,消除内部分歧意见,工作不管谁做,都是在发挥法院的调解职能,都是在为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贡献。
二是加强诉前调解的宣传力度和理性引导,在立案时由立案法官向当事人宣传诉前调解的性质、特点,向当事人作诉讼风险告知、执行风险预测和成本核算,引导其选择诉前调解方式结案。
三是加强立案审查,对恶意调解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妨碍诉讼行为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最大限度的杜绝恶意调解行为的发生。
四是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奖惩制约和经费保障机制,使立案法官能充分行使调解职能,并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使其“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将诉前调解作为立案庭的工作任务之一,从数量和质量上考核该项工作的好坏,并与年终的综合目标考核挂钩,使其“必须”进行诉前调解。
第二篇:
对当前中国物价的现状分析与思考对中国物价上涨及稳定物价的一个深度思考
前言
我国物价水平步步高升,cpi指数连创新高,百姓感到生活成本在迅速增加。
发改委连发文稳定物价。
我国物价上涨的根源何在,目前的政策对稳定物价有实际意义吗。
如何解决我国物价上涨问题。
10月cpi同比增长4.4%,创两年来新高。
与此同时,受燃料价格上涨影响,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也高于预期,10月同比上涨5%。
消费物价指数中涨幅最大的是食品,也是近两个月来cpi超预期背后最主要的因素,其中10月食品价格上涨更是贡献了名义cpi月度增长的74%。
蔬菜、水果在这一轮食品价格上涨之中增长最快,上一轮通胀周期中兴风作浪的肉类价格则仅温和上升。
值得关注的是交通通讯类消费品价格也开始止跌回升,油价上调的影响显然不容忽视。
此外,居住类和衣着类消费品价格环比增速也有所加快,部分反映了上游生产成本提升的影响。
统计局公布的宏观经济数据显示:
11月cpi为5.1%、ppi为6.1%,创28月新高。
1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环比上涨1.1%,其中,城市上涨1.0%,农村上涨1.3%;食品价格上涨2.0%,非食品价格上涨0.6%;消费品价格上涨1.5%,服务项目价格下降0.2%。
分类别看,食品价格环比上涨2.0%,其中鲜菜环比下降1.9%;烟酒及用品类价格环比上涨0.2%;衣着类价格环比上涨1.6%;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价格环比上涨0.4%;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类价格环比上涨0.7%;交通和通信类价格环比持平;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价格环比下降1.0%;居住价格环比上涨1.8%。
工业品出厂价格环比上涨对中国物价上涨及稳定物价的一个深度思考
1.4%。
其中采掘工业上涨14.6%,原料工业上涨9.8%,加工工业上涨4.7%;生活资料出厂价格上涨3.3%,其中食品类上涨6.2%,衣着类上涨2.7%,一般日用品类上涨3.1%,耐用消费品类下降0.7%。
11月份,工业品出厂价格环比上涨1.4%。
面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把稳定物价提到了最关键的位置。
从多方经济数据来看,当前物价上涨的最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
次债危机之后美国实行货币量化宽松政策,美联储大量发行货币,导致美元持续贬值。
美元是国际货币体系的中心货币,美国通过贸易逆差向全球输出大量美元,这就使得全球范围内发生通货膨胀,国际大宗商品主要以美元标价,不断贬值的美元使得大宗商品的身价相对上升,尤其是能源、农产品、原材料、贵金属的价格涨得很厉害。
二。
世界经济将继续强劲增长,加大了全球通胀压力。
鉴于今年上半年全球经济的良好增长势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7月25日将今、明两年世界经济增长预测从今年4月的4.9%上调到5.2%,美国在第二季度已经重拾增势;日本经济复苏形势良好,有望进入正常的增长轨道;欧元区经济上半年明显好于预期;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继续快速增长,其中中国、印度和俄罗斯的增速尤为突出。
在全球经济持续强劲增长的情况下,供应限制因素增强,通胀风险增大。
三:
人民币升值预期升温,世界范围内的货币供应过多导致流动性泛滥,并且我国对热钱缺乏管制的情况下,国际热钱不断流入我对中国物价上涨及稳定物价的一个深度思考
国市场,主要流向股市、期货市场以及房地产等行业。
在国际热钱的炒作下,我过农产品价格一步步走高,今年上半年,绿豆、大蒜、棉花等都出现了价格上涨,棉花每吨涨到了3.3万元,根据wind数据显示:
郑州交易所11月8号棉花期货一天成交300多亿元,大大超过了正常范围,换手率很高这是很明显的热钱炒作。
四。
我国经济处于高位运行,今年我过gdp指数赶超日本成为全球gdp总量排名第二。
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刺激社会总需求上升,推动物价上涨。
五。
我国货币发行过量,市场上货币流动量飙升,促使物价上涨,通货膨胀。
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后,中国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增加货币发行量,货币供给增加,而货币需求并没有相应增加,这就导致了物价的上涨。
六:
价格上涨的另一面—上市公司集体补货。
许多公司老总认为:
多买原材料就等于赚钱。
招商证券三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
可比上市公司存货达25239亿元,同比增长38%,存货总量创历史新高,各行业的存货数据如下:
房地产行业存货6876亿元,同比增长35%;建筑施工存货3581亿元,同比增长38.9%;石油石化存货2656亿元,同比增长22.48%;钢铁存货2165亿元,同比增长18.2%。
七。
全球性的原材料价格上涨,推动我国物价上涨。
近两年来,随着国际市场能源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持续大幅上涨,制造业的生产成本不断抬高,使得价格上涨开始从上游向下游传递。
与此同时,国际商品市场价格上涨也开始向各国国内传递,特别是能源和农产品价格对中国物价上涨及稳定物价的一个深度思考
大幅上涨对各国消费价格指数逐步产生明显的上升推动作用。
八:
不法商人炒作,进一步推动价格上涨。
发改委称种种迹象表明,游资炒作和不法经营者采取欺诈、串通、哄抬、囤积等不正当手段操纵相关商品价格,是直接推手。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曾表示,目前市场上的流动性相对充裕,在楼市降温、股市低迷的情况下,社会上的游资容易把目光投向农产品。
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受害最大的始终是老百姓。
cpi的持续高涨导致我国的负利率趋势日益严重。
通货膨胀对中低收入者有刻骨铭心的更直接的打击,事实是他们的生活水平正在迅速下降。
一些退休老人已经三餐不济,眼前还只是菜篮子空空,今后还有水、电、煤气、房租一起涨,看病、子女上学费用等越来越贵等等。
老百姓对通货膨胀完全没有抵御能力,所以他们只能是完全的受害者。
所以,稳定物价形势,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保障民生。
重视并改善民生问题,是政府一贯重视和大力倡导的,稳定物价的举措正是重视并改善民生问题的具体举措,特别是针对低收入群体,政府更是应该以多种方式给予关心和照顾,稳定物价的举措可谓是“对症下药”。
二是有利于维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问题较多,如,收入差距过大,居民的就业及住房问题不尽如人意,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水准较为低下等等。
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呈多发态势。
如不及时稳定物价,保障中低收入者利益,极对中国物价上涨及稳定物价的一个深度思考
易造成社会矛盾爆发,不利于和谐稳定。
三是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
改革是为了发展,是为了更好的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稳定物价水平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与改革具有相同的目的,有利于健康、稳定、持续地推行医疗制度改革、教育领域改革、住房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等一些列改革举措。
四是农村物价水平波动对农民收入增长起到了负面作用,前期物价水平的上涨对农民增收有利,但同期的物价水平上涨对农民收入增长存在危害。
物价水平的持续上涨会导致通货膨胀,农民实际收入水平反而降低。
农民增收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目标之一。
要实现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要比2008年翻一番的目标,仍然任重道远。
增加农民收入意义在于它不仅有利于直接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而且有利于缓解目前过大的城乡收入差距,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健康和谐发展。
那么面对当前物价急剧上涨的形势,我过政府做出了怎样的应对措施,以及取得何种成效。
中国政府出台的16项抗通胀措施,迄今已转化为以下三方面的行政措施:
i)稳定食品和农产品供应
■自年中以来,国家开始出售玉米、小麦和水稻储备。
近期,有关机关也举行了国储食用油、大豆、食糖和猪肉拍卖,以通过增加供给来控制价格压力。
对中国物价上涨及稳定物价的一个深度思考
■近日,中国农业部表示,计划将今冬明春全国的蔬菜种植面积由2010年增加7%,并将2011年的蔬菜产量增加7.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已指示银行业增加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并通过加大对物流和运输企业的信贷扶持,保障食品运输流畅高效。
此外,银监会还要求银行业发放特殊贷款,促进玉米、棉花、食糖和水稻生产。
■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减少出口量,中国政府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年中对尿素和磷肥征收110%的“旺季”关税。
一般情况下,在2月至6月的旺季执行110%的税率,在“淡季”执行7%的税率。
■为抑制棉花价格暴涨,铁道部和新疆经济贸易委员会要求将棉花装车量提高到300车/日,以确保疆棉外运。
交通部也发布命令,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国公路收费站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摩根大通认为,由于自2008年雪灾以来大部分收费公路已实施类似政策,此次政策对收费公路行业影响甚微。
ii)增加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补贴
■继国务院发布要求地方政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指示后,中国民政部也指导地方政府制定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临时补贴计划,以协助其应对食品通胀。
■各级地方政府正采取措施为低收入人群及其他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例如,北京市政府计划在11月内将100元的一次性补贴范围扩大至223,000名低收入人群。
据报道,包括重庆市和陕西省之内的其他地方政府也已提高了大学生伙食补贴。
对中国物价上涨及稳定物价的一个深度思考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建立低收入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与消费物价指数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及最低工资水平。
据报道,截至2010年10月,享受最低生活津贴的人数已超过7,400万人次。
iii)全面打击投机炒作和囤积行为
中国政府部门指出,农产品价格暴涨主要归咎于投机活动,以及生产商和交易商在价格增长预期的刺激下囤积农产品。
11月22日,政府明令禁止囤积食用油和煤炭,地方发改委也接到“严查投机活动”(近日,发改委点名批评了包括大型食用油国企下属地方单位在内的六家公司)的指示。
此外,中国银监会也表示将制止利用信贷资金进行农产品投机活动。
■近期,国家发改委指出,今年棉花、柴油和大豆市场价格暴涨源于投机活动。
然而,农民囤积行为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根据中华粮网近期发布的一份报告,在河南省主要的小麦和玉米产地,价格继续上涨的预期引发许多农民惜售的现象。
此外,农民也认识到政府将逐步上调小麦最低收购价格。
近几年来,由于非农工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无需急于出售粮食变现。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消息,政府已下令提高农产品和金属期货交易的手续费。
为抑制投机活动,大连商品交易所将于11月29日收盘结算时起,将涨跌停板限制由5%提高至6%,最低交易保证金由7%提高至10%。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包括大豆、豆粕、豆油、玉米、棕榈油和聚乙烯等。
对中国物价上涨及稳定物价的一个深度思考
发改委在限制主要商品价格上涨方面已取得初步成功,其将成功的原因归结为严厉打击投机及操纵市场、国际商品市场价格调整以及投机商获利回吐。
11月25日,发改委详细说明了主要商品期货价格的跌幅,表示棉花期货价格已由11月份的高位回落约24%,期铜价格下跌10.9%,小麦及大豆期货价格则平均下跌6.9%。
截至11月19日止一周,商务部追踪的18种蔬菜批发价格几乎全部回落,整个蔬菜篮子价格下跌近4%。
然而,水果价格仍未出现掉头迹象,肉类价格也保持活跃。
尽管我国在抑制物价上涨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现状却不容乐观,我们不能满足于现状。
发改委的以上措施都是从行政手段出发的,实际上说白了,就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价格管制。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从本质上看清我国的经济结构以及政策导向,在此基础上看清物价上涨的本质以及制定更有效的政策呢。
以下是本人在了解了部分经济学家的部分观点后总结出来的一些观点。
一:
首先,我们应该反思我国经济发展模型,首要的是我国gdp的增长模式,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公式是:
gdp=消费+投资+净出口(如果愿意的话可以加上政府部分)。
根据中国公式,我过经济是怎样增长的呢。
打一个比喻,经济增长有“三驾马车”这架跑不动了让那架跑,出口不行了就靠投资,像去年,政府大规模增加投资。
现状投资不管用了靠什么。
靠消费,增加国内需求。
从凯恩斯理论来看,经济增长要靠增加内需,特别是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刺激总需求。
我再打个比方,如果需求不足了,根据凯恩斯理论的建对中国物价上涨及稳定物价的一个深度思考
议是有政府补贴或增加货币的发行量,一次刺激大家多消费。
实际看来,我国政府是切实实行了凯恩斯的建议的,从中国近几年的货币发行量和上文的中国抗通胀的16条政策就可以看得出来。
现在看来,我国经济为了“保八”却付出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的代价。
至此,我们是否应该重新审视我们的经济发展历程。
在此我积极响应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的呼吁—回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回到亚当·斯密的市场理念,放弃凯恩斯的短期政策。
二:
战后五十年,德国从战败国发展为欧盟领袖。
德国成功经验告诉我们:
中国需要走出以gdp为纲的增长模式,逐步变成以cpi为纲的发展模式。
德国依靠尖端的机械制造业发展出口外贸赚取了大量的外汇储备,最后透过藏汇于民缓解外汇压力,最终页达到了藏富于民的目的。
实际意义的藏富于民使得德国成功地实行以cpi为纲而非以gdp为纲的发展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控制通货膨胀,从而保证德国马克的真实价值。
中国与德国的出口额不相上下,同样赚钱了大量外汇储备,然而我国的外汇储备积累越多,人民币发行量就越多,最终形成严重的资产泡沫化,打个比方,中国赚一百块美元就换成七百块人民币,赚的美元越多人民币的发行就越多,最终促使通货膨胀。
三。
对比欧美各国的物价,为何我过物价如此高涨。
本质原因是没有藏富于民。
重庆模式一度成为我们热呼学习的榜样,“重庆模式”的核心灵魂在于加大保障房的建设,同时放宽商品房的管制。
只要老百姓都有房子住,商品屋价格该上涨就上涨,第一次在实际操作中实现了双轨制。
另外,在保障房的分配上实行宽进严出。
公租屋住对中国物价上涨及稳定物价的一个深度思考
满五年后,才可以购买下来,而且卖掉的话也只能用经适房价格卖给政府。
郎咸平表示:
“我个人认为在目前的房地产形势下,只有重庆模式才能拯救中国房地产。
如果推动重庆模式,将会使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渐稳定,我们的股票市场也将慢慢水涨船高。
”股票市场的本质作用就是:
财富的再分配。
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直接效果就是:
最终达到藏富于民。
透过重庆模式能够有效的控制房价与物价,最终控制通货膨胀。
第三篇:
“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傅郁林
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中,调解不仅成为全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和法院结案的主要方式,而且随着法院调解与社会调解、诉讼调解与诉前调解、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立案调解与审理中的调解……的多向联动,法院的角色似乎正在趋向于成为整个社会纠纷的调解中心。
[1]翻开建国初期关于法院便民措施的大量文献,似乎历史的车轮在经过50多年的旋转之后又回到了原点,[2]法院的角色定位和运作机制始终走不出工具主义的怪圈。
从技术视角看,社会纠纷的解决过分依赖于法院,民间解纷机制发育不良,导致官方与民间、诉讼与讼外、裁判与调解之间角色混同、浑然一体,即使在司法工具主义的意义上,这种制度安排也是高成本低效率的。
不过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历史循环在某些方面和某些程度上也表现出“螺旋上升”的势态,司法改革20年来举步维艰推行的立审分立、司法专业化、程序规范化、诉讼法治化、解纷机制多元化等等,并没有完全付诸东流。
当下法院在所谓“诉前调解”的概念下推行的形形色色的改革尝试,如果能够厘清司法权与诉权的关系,能够正确定义和解读法院的角色,那么有些尝试可能促进一个兼顾纠纷解决与规则形成双重功能的纠纷解决体系。
这也是本文的立意所在。
一、和谐有序的纠纷解决体系中的调解与司法
(一)作为纠纷解决途径的调解与司法
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应当是一个官方与民间、正式与非正式、专业与非专业……多种解纷途径并存、竞争、各具个性、优势互补、可自主选择的多元体系。
在这样的系统中,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平行发展,各具所长,各显其能;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真正成为可供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替代”途径(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缩写为adr。
)仅就纠纷解决的功能而言,司法在一个平行或平等的多元机制中,其角色与调解、仲裁一样,只是供纠纷当事人进行比较和选择的途径之一。
司法不适当地介入诉讼外纠纷解决过程,实际上形成司法垄断纠纷解决途径或者解纷途径形式多样但模式单一的状况,无助于真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变相垄断意味着当事人无法真正按照自己的具体需求和价值取向,自愿选择“适销对路”纠纷解决途径,因为“自愿”或“权利”都是以存在“选择”机会为前提的,在单一的、别无选择的背景下,自愿无异于被迫,权利也只是无法兑现的支票。
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的意义自不必言,其独特优势已为实践和理论、现实和历史、国内和国际所广泛认同。
与裁判相比,调解可以减少对抗性而实现纠纷解决的和谐性和修复性,可以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而实现纠纷解决的全面性和彻底性,可以降低对于证据和法律的依赖而实现纠纷解决的便捷性和低廉性,可以在权益模糊的区间避免非白即黑的结果,实现纠纷解决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然而,调解上述优势的实现依赖于一个基本前提,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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