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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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价,为党委、政府监督、管理、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市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书记、区县长,区县(自治县、市)检察、审判机关主要负责人;
(二)市级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入;
(三)乡镇(街道)党委书记;
(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
(五)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
(一)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审计: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即市委常委会研究、市政府任命的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审计局审计;其它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国资委组织
审计;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同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审计,由人事部门牵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单位和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
(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渝委发〔19993〕36号文件几个问题的通知》(渝委办发〔2000〕57号)执行;公安、工会系统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重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安和工会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经审〔2003〕7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
(一)依法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和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象、范围、程序、内容和要求进行审计;
(二)突出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基础,以领导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事项为重点,评价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科学性和结果的效益性;
(三)提高质量。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严谨细致,本着对组织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负责的精神,保持职业谨慎,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四)利用成果。
审计机关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处罚,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组织、人事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利用审计成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定与下达:
(一)各级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确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经联席会议商定,报党委批准后,向审计机关发出《交办审计事项通知书》;
(二)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市国资委与市审计局会商后提出年度计划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市审计局发出《交办审计事项通知书》;属于市国资委审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自定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计划由当地组织部门或国资部门报政府审批;
(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的审计计划由内部干部管理部门或主要领导决定后,向内部审计机构下达审计指令。
其中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审计准备
第九条审计机关接到组织部门和政府交办文件后,应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处(科)室,指定审计组长和主审,制定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在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开展审计时,由职能处(科)室编制具有指导性的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审计依据、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分工、工作进度、协调方式、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限和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要进行调查:
(一)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的意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财政财务关系和收支情况、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和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二)收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并以书面、座谈等形式了解有关情况;
(三)收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分析有关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对审计目标、组织方式、审计步骤、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质量、人员分工等事项作出规定,经审计业务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审计,发送所在单位,抄送本人。
对党委书记的审计,发送党委,抄送同级政府和本人。
第四章审计进点
第十四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时,审计机关可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国资监管部门联合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直属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
进点会按《重庆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工作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向审计组提供履行职责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的内容包括:
(一)本人管理经济的职责范围和履行情况;
(二)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指标(责任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本人任期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及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规划)各项经济指标及完成情况分析资料;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经济发展的统计资料;
(三)经人大批准的政府财政预决算资料,部门、单位财政预决算资料;
(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会计核算资料;
(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决策资料,如重大经济项目决策的相关文件、资料及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
(六)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管理资料,如内部控制制度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企业应向审计组提供以下
资料:
(一)企业章程、制度、发展计划、内部职能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和资料;
(二)财务计划、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统计资料和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四)经营计划、管理制度、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等业务资料;
(五)重大经济活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分析、重要会议纪要等决策资料;
(六)检察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和政府其他经济监督机关、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法律文书、检查报告及企业纠正情况等资料。
(七)审计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
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二十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是被审计领导
干部所在地区的党委、政府的主要组成单位和有关直属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和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地区主要经济指标(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1、国内生产总值(一、二、三产业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2、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增长率;
3、财政收支;
4、改善人民生活的经济指标;
5、其他相关的经济指标。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
主要审计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本级财政决算以及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相关的有关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重大经济事项包括:
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企业改革、改制、改组;重要的招商引资;重大的基本建设投资及举债等情况;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主要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期所在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情况:
群众检举的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党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是检查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及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方面的情况;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是检查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事项,政府财政资金管理,尤其是重要财政支出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状况、政府负债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主要经济指标,以及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有关的直属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主要经济指标(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主要包括:
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各项财政财务指标;
(二)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
主要审计:
执行政府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情况;财政资金领拨和缴纳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等;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重大经济项目决策包括: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重要的招商引资;重大的基本建设投资及举债情况;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的情况等;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主要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期所在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情况;群众检举的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对直属单位的审计或者调查由审计组根据需要提出具体名单,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负责通知联系。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是其任期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有关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理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重大经营决策(包括企业“三改"、招商引资、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投资等)的可行性、民主性、效益情况;
(三)各项经济指标(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主要是财务效益指标、资产营运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发展能力指标;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对合并会计报表有关企业的审计或者调查由审计组根据需要提出具体名单,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负责通知联系。
第六章审计方法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认真检查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提供的资料。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
第二十四条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撰写审计日记,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方面进行公告,采取调查、问卷、座谈、设立意见箱等方法收集审计线索。
审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信件,应认真对待,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正确利用其他审计结果。
其他审计结果包括: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结果和其他专职检查部门的检查结果。
在利用其他审计结果时,下列问题应进行延续审计和报告:
(一)己披露的未划清责任的违法违纪问题;
(二)己披露并处理的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七条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相关经济指标(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应当选用主要财政财务、统计指标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八条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重大经济决策,应当检查决策程序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以及决策结果的效益性。
第二十九条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汇集审计资料和审计证据,核对审计工作底稿。
对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要进一步查证,特殊情况无法取得证据的审计事项,应书面说明。
对已取得证据的审计事项应进行归类整理、综合分析,准确定性,合理处置。
第七章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
第三十一条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权责对应、定量和定性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查证问题的界定,应分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并划清主观与客观、前任与本届、集体与个人的界限。
审计机关难以划清责任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由组织或主管部门界定。
第三十三条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定量标准见附件6。
第三十五条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主要经济指标(责任目标)完成的真实性评价;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评价。
选用定量法和定性法,通过账内审查、账外调查结果进行评价;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效益性的评价。
选用定性法和测试法,通过鉴定和效益分析进行评价;
(四)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的评价。
将定量法和定性法结合起来,通过符合性或违纪违规比率的计算分析进行评价。
(五)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
综合前述分类评价,作出综合性的评价。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的主
要内容和基本方法:
(一)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财务指标)的评价。
通过任期内实际完成数与本企业历史最高水平、前任实现水平、国家制定的现行标准、同行业企业实现水平、计划指标、责任目标对比、计算、分析,进行评价;
(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评价。
选用定性和定量标准,通过任期内财务收支违纪违规比率、专项资金违纪违规比率、财产损失比率等进行评价;
(三)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评价。
通过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指标进行评价;
(四)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评价;
(五)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效益性的评价;
(六)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
综合前述分类评价,作出综合性的评价。
第八章审计报告与审计处理
第三十七条审计组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经审查后,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审计报告连同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达审计机关,在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机关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合法合理的意见,审计组应予以采纳,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十八条审计组所在处(科)室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审计资料送审计机关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应及时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
审计组所在处(科)室对正确的复核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九条审计组所在处(科)室将法制机构的复核意见书、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提交审计业务会审定。
第四十条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任期所在
单位,并以正式公文报交办单位,抄送有关单位。
第九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任期所在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和审
计决定后,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建议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建议采纳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及时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商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重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审计报告纳入干部管理档案和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察、任用、奖惩干部的参考依据,建立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监督三者有机结合的新机制。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主管部门、企业集团组织实施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评价内容,参照本办法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及评价内容执行。
其中,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及评价内
容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有关审计程序、审计质量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第6号令)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过去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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