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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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设备检修安全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XX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检修安全管理的主要范围包括:
安全协议与措施;检修人员应遵守的制度规定;执行操作牌、操作票、停送电管理以及设备试车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设备检修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职责;外用工管理;安全协议与措施的管理;操作
牌、操作票、停送电、试车管理等内容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范围内实施的各种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章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总公司设备部门:
1、总公司设备部门是设备检修的主管部门,负责设备检修工作的总体协调与管理。
在审批施工单位时应对安全、施工资质进行把关;
2、在审批设备检修计划、方案时应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进行把关;
3、在检修过程中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4、在组织设备检修时应组织进行安全检查;
5、组织协调安全与检修进度发生的矛盾;
6、在布置检修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7、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及时解决各项不安全问题。
第六条厂矿设备管理部门:
1、厂矿设备部门是设备检修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设备检修管理。
在委托施工单位时应对安全、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送安全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确定后组织施工单位与安全部门办理安全协议、进行危险告知等;
3、在制订、审查、实施设备检修方案时应同时制订、审查、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4、在制定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所需各工种人员,合理安排人力物力;
5、组织做好交底工作,对方案、计划的可行性、安全性负责;
6、负责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并参加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8、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下达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负责配合安全部门在设备检修中的安全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安全部门:
1、总公司安全部门是设备检修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的总体协调与管理;
2、对设备检修计划、方案中,未能达到安全作业标准的问题提出专业意见,督促制订部门进行补充、修改或完善;
3、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5、监督检查各单位制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
6、负责检查督促对设备检修中存在的各项隐患进行整改、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
7、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重大问题下达“不安全指令书”,有权命令责任单位停止作业;
8、对于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或连续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吊销其单位设备检修安全资格;
9、负责依据XX总公司相应的考核、处理办法对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0、发生工伤事故按专业要求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厂矿安全管理部门:
1、厂矿安全部门是设备检修安全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设备检修中安全的安全管理;
2、对设备检修计划、方案中,未能达到安全作业标准的问题提出专业意见,督促制订部门进行补充、修改或完善;
3、负责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
4、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制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情况;
5、负责检查督促对设备检修中存在的各项隐患进行整改、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
6、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重大问题下达“不安全指令书”,有权命令责任单位停止作业;
7、对于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或连续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提出吊销其单位设备检修安全资格意见;
8、负责依据厂矿相应的考核、处理办法对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9、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进行抢救,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按专业要求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各职能管理部门在设备检修中应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为设备检修安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设备检修安全协议与措施管理
第十条进入生产区域进行设备检修,必须与设备产权单位签订设备检修安全协议;两个单位以上(含两个单位)发生交叉作业时,由设备产权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方相互签订设备检修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设备检修安全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工作起止时间、作业地点、项目内容、负责人以及为保证设备检修安全而明确的各方协作关系、注意事项、应负的责任以及危险因素告知等有关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从事设备检修,必须制定设备检修安全措施,设备检修安全措施要有针对性、可靠性。
坚持“谁施工,谁定措施,无措施,不施工”的原则。
第十三条设备检修安全措施,应针对设备检修施工项目、方案、协议要求、参加人员特点、环境变化以及在设备检修中易出现的各类不安全问题和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
第十四条设备检修安全措施要贯彻逐级审查的原则,经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各级行政领导对本级制定的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对执行设备检修安全协议、落实设备检修安全措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设备检修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设备产权单位在委托设备检修工作时,应根据设备、设施、环境及项目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向设备检修单位进行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设备检修单位在编制计划、方案时,应针对危险因素告知内容和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遇有危险作业时应另行制定单项设备检修施工方案。
各级领导要对设备检修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设备产权单位和设备检修单位应对参加设备检修人员按年度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对考试合格者,发放胸卡。
设备检修人员应佩戴胸卡进入现场从事设备检修作业。
参加设备检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规程、设备检修安全协议、措施等有关安全规定。
设备检修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留出人行安全通道,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设备检修单位必须设置安全专业或兼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检查。
第十八条设备检修前,设备产权单位应组织召开设备检修停机(炉)会,明确操作牌交接时间、地点、联系人及有关设备检修施工组织中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设备检修开工前,由设备产权单位设备部门牵头和设备检修单位的安全部门签订设备检修安全协议。
第二十条在设备检修过程中,设备检修单位和设备产权单位都要严格执行设备检修施工计划、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设备检修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补充计划、方案、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设备检修现场,安装、设置、使用的各种工具、设备、临时设施,必须满足设备检修作业要求。
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公司有关安全规定。
凡未达到标准、规定的,一律不得设置、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设备检修现场施工用电、必须办理临时使用申请,按规定要求安装、设置、使用,严格执行国家、XX市有关标准及《XX总公司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使用各种移动式电器设备、工具必须安装使用防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地区、雨季作业认真做好防触电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电气设备、线路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XX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设备检修中从事危险作业时,应执行《XX总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XX总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在有限空间内施工作业,由业主单位置换、检查、检测合格,双方确认后交给检修单位,施工作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从事特种设备和从事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作业证,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允许的作业项目。
从事起重作业、使用起重机械设备,严格执行国家《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
第二十六条在煤气地区从事设备检修,按项目、内容由设备检修单位办理煤气申请,严格执行《XX总公司煤气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进入煤气区域,必须设专人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检修,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严格执行《XX总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从事设备检修,还应执行相应行业有关特殊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高处作业,若安全防护设施未达到相关安全标准,必须系好安全带。
安全带使用时必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部位和转动物体上。
第三十条在不完全停产的情况下安排设备检修,设备产权单位应为设备检修单位划定设备检修区域,由设备检修单位负责进行警示或围拦,采取防护措施。
在设备检修区域内的在用设备、设施,若对设备检修人员存在威胁时,由设备产权单位负责告知或警示,由设备检修单位设置围拦,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在设备检修施工中拆除的各种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应及时做好可靠的临时防护。
及时解决、消除设备检修中出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违章,确保在安全的基础上文明施工。
第三十二条设备检修完工后,由设备检修单位负责拆除为设备检修而设置的各种临时设备、设施,并恢复在设备检修中拆除的各种安全设施、防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设备检修单位使用劳务工,必须严格执行《XX总公司外包外委工程(项目)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规定》用工单位应遵循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劳务工参加班前会、班组周一安全活动等安全活动,并建立劳务工用工动态管理档案。
真正做到外用工的身份,正式工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重点设备检修,公司应成立工程指挥部,指挥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整个工程施工的安全工作,并负责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一般性设备检修安全工作由设备产权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章操作牌、送电牌、操作票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备“操作牌”、“送电牌”由设备部门管理。
每台机电设备必须有设备“操作牌”、“送电牌”。
设备“操作牌”、“送电牌”在样式或颜色上须有明显区别,以防混淆。
第三十六条设备“操作牌”是岗位操作人员操作设备,设备检修人员检修设备的权力凭证。
设备“送电牌”是运行电工对相关设备送电的权力凭证。
无设备“操作牌”,岗位操作人员不准操作设备,设备检修人员不准检修设备,无设备“送电牌”,运行电工无权对相关设备进行送电。
第三十七条设备检修单位进厂检修,必须与设备产权单位办理设备停电和设备“操作牌”交接手续。
经电工停电,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等各项停电措施结束后,由设备产权单位将设备“操作牌”交给设备检修单位。
设备检修人员拿到设备“操作牌”后方准进行设备检修。
从事高压电器设备检修,严格执行两票四制,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和组织措施,并认真落实检查、确认制度。
第三十八条负责设备检修的配合人员,在配合设备检修单位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对设备检修单位办理设备停电、索取设备操作牌情况进行确认。
不得代替设备检修人员办理设备停、送电、“操作牌”手续。
第三十九条多单位在同一台及有关连的设备上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分别办理设备“操作牌”手续,由首先登记的设备检修单位索取操作牌,岗位操作人员应逐单位,逐项进行登记。
各设备检修单位在该项设备检修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岗位人员,由岗位人员进行销项,并根据施工未完的各检修进度情况进行操作牌的移交。
任何单位和人员严禁借系统或他人停电从事自行作业。
第四十条设备操作牌”、“送电牌”,须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须到设备产权单位登记,并办理临时设备“操作牌”、“送电牌”,有效期不得超越检修工期。
第六章试车规定
第四十一条根据设备检修实际需要,试车前成立设备试车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设备试车计划、方案,指定设备试车负责人。
对整体设备试车方案、试车组织及各单位间的联系确认负责。
第四十二条设备检修及设备产权单位应在设备试车前分别制定出设备试车安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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