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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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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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
(修订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我行授信业务出账治理,防范操作风险,依照《商业银行内部操纵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ⅩⅩ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那么》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出账是指各类授信业务项下的债权及或有债权关系发生时在我行表内外账务进行记载的进程,包括办理本外币信贷资金贷款手续(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不包括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具体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誉证、保函等。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出账包括出账前预备、出账前审核和出账三个环节。
第四条所有授信业务的出账必需经出账前审核,未经出账前审核,一概不得出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流程或简化流程办理授信业务出账。
第二章 出账组织、职责分工
第五条各分行应设置独立于授信经营、审查的出账前审核部门或职位,并配备必要的专职审核人员。
第六条出账前审核职位职责要紧包括:
参与抵(质)押权利凭证的领取及入库;受理业务出账申请,对申请出账的授信业务是不是知足出账条件进行审核,并独立出具审核意见等。
第七条授信业务出账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部门如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贸易融资业务治理部门、单据治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等应依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一起做好出账工作。
(一)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负责搜集、预备授信资料,落实授信条件,负责客户合同(协议)预留印鉴的取印及合同(协议)签定,按规定办理抵(质)押记录、公证、保险手续等。
经营部门客户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是出账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第一责任人。
(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负责对国际贸易融资有关信誉证及单据、贸易背景真实性等的专业审核。
(三)单据治理部门负责对证押、贴现商业汇票的真实性、背书持续性等进行专业审核。
(四)会计结算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相关合同、凭证、印章等进行一致性查对,无误后进行相关业务账务处置、抵(质)押品权利凭证原件入库保管和按经营单位申请、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的协助监管通知书对信贷资金利用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 出账前预备
第八条客户向我行提出出账申请,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依照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审批通知书的要求,严格落实出账条件。
条件未落实的授信业务,不得办理出账。
第九条 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依照相关业务要求预备出账资料(清单见附录1),对出账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法人客户授信审批后超过三个月才申请首笔出账的,应搜集客户最近期财务报表,并对客户最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大体情形,生产、经营情形,财务、资信情形和担保情形等有无重大变更进行调查,并出具出账前调查报告(见附录2),经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行授信审查部门并签署意见,明确表述是不是执行原审批内容。
(二)每次出账当天,查询打印授信客户(包括借款人、保证人、民营企业实际操纵人夫妇、法定代表人夫妇等)的贷款卡信息、法院执行信息、个人征信信息,在工商记录部门打印的查询信息在出账前15天内有效。
(三)额度有效期内分次出账、循环出账的,查询是不是显现新的、未按预警治理流程处置的预警风险信息,如是,应按预警流程进行处置,并提供经有权部门签署意见的预警监控处置表;已列入我行预警监控名单的,应提供经有权部门签署意见的预警监控处置表及最新的经监控部门审核签字的风险监控报告。
(四)提供资料如为复印件的,原那么上应由资料提供方加盖公章,调查人员必需比对原件进行查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查对一致”意见并双签。
第十条对我行授信客户和为我行授信提供担保的法人客户,经办行必需办理合同、协议预留印鉴手续,原那么上经营部门调查人员(双人)需到工商记录部门、事业单位记录治理局等记录治理部门进行印章、公司章程的查对,取得有关证明资料。
客户合同、协议预留印鉴为一枚公章,假设干枚私章,私章能够是法定代表人印章、被授权人印章,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应同时预留印鉴。
(一)对办理授信业务和为我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客户,合同、协议预留印鉴手续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双人到客户办公地址现场办理。
取印时,经办人员必需核实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的真实性,原那么上应到工商治理部门、事业单位记录治理局等记录治理部门对客户公章进行查对以验证公章的有效性,查对签字人身份证件。
合同预留印章应统一盖在印章样本(附录3)上,印章样本(原件)作为出账材料存档。
(二)假设受信人或担保人显现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改换印鉴等重大事项,原那么上按本条第一项的要求办理相应的取印及查对工作。
第十一条授信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利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非总行格式文本的由分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
对总行格式文本条款变更的,应报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假设存在限制我行要紧权利、加重我行责任等无益于我行的实质性变更条款,应依照《ⅩⅩ银行法律性文本审查治理方法》报总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利用、编号、内容填写等依照《ⅩⅩ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合同利用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预约客户及相关人员签定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签定必需遵循客户印章双人分级面签、银行印章专人办理、先客户后银行的原那么。
(一)客户合同、协议的签定必需有我行面签人员在场,面签人员必需保证盖章、签字进程的真实性。
(二)客户合同、协议的签定实行分级面签
1.合同、协议的签定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双人与客户面签,确保客户签章、签字真实、有效。
2.原那么上应由客户法人代表亲自签署合同、协议,若是是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定,应核实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为复印件,面签人员必需查对原件)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行面签人员必需在《合同签定确认书》(附录4)上签名确认。
(三)银行方印章加盖必需在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完全数出账资料且符合要求并报有权人签批后,由经营部门客户领导(或出账前审核人员)凭签字齐全的出账申请审批表到印章治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合同、协议签定后,以抵(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记录及质物、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手续。
(一)以存单或保证金账户质押的,要重点审核资金来源。
确保质押资金来源合法、有效,避免质押人的洗钱行为。
(二)存单质押的,由业务经营部门按本行有关规定与前台办理存款冻结、存单入库手续,领取入库单原件。
(三)保证金的划转由业务经营部门与前台办理,且必需存入保证金专户,并出具《保证金划转通知书》(附录5)。
(四)抵(质)押记录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到抵(质)押记录机关办理,不得由客户单独办理。
抵(质)押记录权利凭证的领取、入库等必需有出账前审核人员的参与、办理。
权利凭证复印件和入库单(附录6)作为档案留底保管。
(五)需办理公证、保险等手续的,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办理。
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对公证、保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发起出账申请,应填制《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附录7),《经营主责任人申明书》(附录8),经主、辅调查人及负责人签名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
第四章出账前审核
第十六条出账前审核是指出账前审核人员依照有权人审批的审批通知书及相关规定,对申请出账的授信业务是不是知足出账条件包括相关程序是不是合规、授信审批条件是不是落实、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第三方保证或抵(质)押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并独立地提出审核意见的行为。
第十七条 出账前审核应遵循“独立审核、知足条件、操作标准”的原那么。
独立审核是指出账前审核人员独立履行审核职责,提出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部门、个人的干与。
知足条件是指出账前审核应确保“先落实条件,后办理出账”,对不在审批人授权权限范围、审批人要求出账前应落实的条件未落实、出账要素不符合审批要求或借款人、担保状况发生变更(不包括在审批条件基础上追加担保)而未从头决策等的项目,不得办理出账。
操作标准是指必需落实出账前审核人员配备,细化职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标准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出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出账前审核中如发觉出账申报资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出账资料不完整、审批条件未落实、合同填写有误、出账前审核影像资料未上传或上传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不得予以出账,应尽可能一次性指出缺漏,填写出账前审核补充资料清单(附录9)退回经办机构补充完善或从头办理。
第十九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必需对申请出账授信业务是不是经有权审批人审批,是不是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及有效期之内,客户(包括借款人、保证人,下同)是不是有预警信息及是不是符合有权机构的意见等进行审核。
应专门注意:
(一)对照总行授权文件,确认是不是在审批人的授权权限内,是不是在额度有效期内。
(二)第一次出账申请日距审批通知书签发日超过三个月,是不是出具出账前调查报告,并经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授信审查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决策意见是不是阻碍出账。
(三)额度有效期内分次出账、循环出账的,查看客户是不是显现新的、未按预警治理流程处置的预警风险信息(包括客户的贷款卡信息、法院执行信息),及是不是已列入我行预警监控名单,如是,应按预警监控处置表、经监控部门审核签字的风险监控报告等对经营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有权部门签署的意见执行,如未提供相关资料或不符合有权部门签署的意见,必需中止出账。
第二十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必需对授信业务是不是知足有权审批人要求在出账前落实的条件或事项进行审核,对出账要素包括借款人、业务品种、金额、期限、担保、利费率、交易对手等是不是符合审批要求等进行审核,条件未落实或出账要素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一概不得出账审核通过。
出账前审核人员如对最终审批人要求的授信条件或要素不明确或存在异义的,可向原有权审批人申请说明,并形成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作为审批通知书附件归档治理。
其中对追加担保、减少出账金额、缩短出账期限、提高保证金比例、提高利费率要求等,视同符合审批条件。
第二十一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必需对合同、协议文本等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要紧包括:
(一)合同利用、合同编号是不是准确。
(二)合同文本是不是为我行格式文本,非格式文本或对格式文本修改条款的是不是按规定经法律审核等。
(三)合同填写是不是准确、完整,合同签定人名称是不是与营业执照一致,总分合同或主从合同相关填项是不是对应等。
原那么上合同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的,涂改处应由合同签定各方加盖章章。
(四)审核是不是按要求在合同、协议中添加法律限制性条款,需添加的按规定报分行法律审核人员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核验合同签章、签字是不是与客户预留印鉴表面上一致,签字、签章是不是准确,符合相关规定。
(六)审核合同、协议的签定是不是按本规程第十一条至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是不是提供了合同签定确认书及其填写、签字、日期等是不是正确。
第二十二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必需对以下文件进行审核,要紧包括:
(一)审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以确认各类主从合同的有权审批人及其权限等;审核个人借款人、个人担保人夫妻两边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成婚或单身证明等。
(二)审核是不是出具了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签发的授信决议(附录10),有关决议是不是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事项是不是明确,合同签定日期是不是在有效期限内,董事(股东)成员签字是不是与签字样本(附录11)查对无误等。
第二十三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应付担保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要紧包括:
(一)担保手续是不是已由担保方出具董事(股东)会决议,是不是已签定担保合同。
(二)审核抵(质)押记录、公证、保险的办理及质物、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手续是不是符合本规程第十四条的要求。
应专门注意:
1.抵(质)押记录权利凭证记载的要素包括权利人、期限、金额等是不是正确等。
2.是不是按规定、按审批要求对抵质押物办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原那么上为本行,且保险金额至少不低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息、保险期限不短于授信业务期限(贷款期限超过一年,需分期办理的除外),保险单正本应入库保管。
3.对公证书的内容、形式是不是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应关注经公证的合同是不是为其审核过的正式合同,合同内容有否新的涂改、合同文本有无毁损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外币贷款或贸易融资业务的,出账前审核人员应审核是不是已经国际业务治理或贸易融资部门进行外汇政策及相关单证、贸易背景真实性等的审查,并在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了相关意见。
第二十五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应付与授信业务贸易背景相关的商贸合同等进行审核,确保与审批要求相符。
(一)交易对手、金额、用途、支付方式等是不是符合审批要求,是不是与出账授信业务一致。
(二)审核商贸合同约定的用途是不是明显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三)假设商贸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先货后款”,出账前审核人员应审查是不是按要求提供了相关商贸合同及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商贸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方式、收款人是不是与授信业务一致,是不是与提供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内容一致,商贸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是不是不小于授信业务额度。
假设商贸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出账前审核人员应要求经营部门在贷款资金支付后及时将相关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放入第一次或常规贷后资料中。
假设商贸合同未对结算方式进行明确规定,视真实情形而定。
(四)多次利用同一商务合同、发票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核积存出账金额是不是超出了该合同约定的支付额度。
第二十六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应付借款凭证填写是不是正确、内容是不是与借款合同一致,是不是有涂改,签字、签章是不是正确等进行审核。
借据第一、三联加盖借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借据第二、四联加盖企业在我行会计部门预留的财务印鉴,第一、二、三联应由主办客户领导、经营部门负责人和出账有权审批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应付贷款提款条件是不是具有,是不是按合同约定开立账户,合同约定为受托支付的,是不是提交符合约定的受托支付凭证、资料并进行审核,是不是按规定设定受托支付限额等。
第二十八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应付信贷资金利用是不是有特殊监管要求进行审核,凡是我行无法通过支付凭证、信贷系统等方式确保信贷资金按审批、合同约定用途利用的,均应向会计部门出具协助监管通知书,或由经营部门申请、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后向会计部门出具。
第二十九条出账前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十九条到第二十八条内容,未尽事宜,对具体的业务品种按我行相关的业务治理规定执行,并按出账前审核重点内容提示(附录12)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经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符合出账要求的,出账前审核人员应在ⅩⅩ银行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意见中应明确客户名称、业务种类、金额、利费率、利率浮动和计息方式、担保方式、内容、有无监管要求及是不是同意出账等内容,并按本行规定报有权审批人签批。
第五章 出账
第三十一条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后,由客户领导(或出账前审核人员)持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的出账申请审批书、经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的需加盖银行印章的合同、协议到印章治理部门加盖章章后交会计部门(或国际业务结算部门,下同)办理出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会计部门收到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借款凭证、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后,应查对出账申请审批表、借款凭证上有关人员签字的表面真实性和完整性;应查对借款凭证、合同、协议上等信息是不是与申请审批表一致;应查对合同、借款凭证印鉴与企业预留印鉴样本是不是一致,和应查对的其它内容,查对无误后办理入账手续。
对存在不一致情形或未经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或未经有权审批人签字的表内外授信业务,会计部门一概不得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对信贷资金利用等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会计结算部门应按出账前审核部门签发或审核的协助监管通知书要求进行监管,不符合通知书要求的资金支付不得予以办理并及时通知经营部门和出账前审核部门。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出账凭证应由业务经办人员在出账当日最迟第二天将借据原件、承兑汇票复印件、保函复印件等资料搜集并移交给出账前审核人员,并按影像资料录入治理相关规定录入出账影像资料。
出账前审核人员应将经营部门报送的出账申报资料、实施出账审核进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及出账凭证等在授信业务出账后一周内向档案治理人员移交,由档案治理人员依照本行授信业务档案治理相关规定进行治理。
出账凭证是指,如是法人客户贷款那么为借款凭证第三联,如是个人贷款那么为借款凭证第一联,如是承兑业务那么为开出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如是保函业务,那么为开出保函复印件或保函原件的银行方留存联。
第三十五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应成立信贷台账、抵(质)押品台账,授信业务出账或收回,抵(质)押品入库、出库信息要及时记录台账。
第三十六条抵(质)押品出库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一)抵(质)押项下的授信业务结清前,原那么上不得办理抵(质)押物出库。
授信业务结清后,由经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抵(质)押物出库单(附录13)或划出保证金通知书(附录14),经出账部门审核后,由会计部门办理出库手续。
会计部门应付授信业务是不是已结清进行审核确认。
(二)授信业务结清之前如确实需要办理临时出库的,由经营部门提出,经出账前审核人员签字并报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到会计部门办理临时出库手续。
经营部门必需在规按时刻内将权利凭证完整归还出账前审核人员,出账前审核人员在收到权利凭证后应当即核验并从头办理入库手续。
(三)以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系统自动解押归还)、质押的本行存款单归还授信业务的,经营部门需到出账部门,由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保证金/存单解冻划转通知单》(附录15)并签署意见后,经营部门凭《保证金/存单解冻划转通知单》到会计部门办理出库及授信业务归还手续。
(四)以物抵债的,依照有权部门审批方案,由经营部门提出申请,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并经分行有权人审批后办理出库并向抵贷资产治理部门移交。
(五)因变更担保方式等因素需出库的,视同新增授信项目按程序报批并办好新的有效担保手续后,由经营部门申请,报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并经分行有权人审批后才能办理原抵(质)押品的释放。
对本行已超期欠息、不良或列入预警监控名单的客户,其授信业务抵质押品的出库除上述(五)外,还需经贷后治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七条出账前审核部门原那么上要每季度与会计部门、抵(质)押品保管部门进行对账,包括授信业务余额和抵(质)押品的账务查对。
在对账进程中,假设发觉不同,两边应当即查找缘故,关于非内部记账或统计缘故产生的过失应上报给两边部门负责人,并踊跃追查。
第三十八条在授信业务存续期间,如需更改授信业务信息的,如计息方式调整、分期还款打算调整等,应遵循“先审批后办理”的原那么,按审批权限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才能按出账流程办理。
第三十九条授信业务出账各环节人员应依照本规程及我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对未按要求落实出账条件、签定合同、进行出账前审核、监管信贷资金、保管抵(质)押品等工作的,将按本行有关规定进行惩罚;酿成风险的,将按本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本规程适用于法人客户、个人客户在我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
其中对个人贷款业务的出账操作,各分行可依照具体的业务品种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形,在风险可控、合规的基础上,予以调整或适当简化。
第四十一条为增强出账前审核治理,对出账前审核工作进行专项考核(附录16)。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二条各分行可依照本规程制订实施细那么。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由ⅩⅩ银行总行信誉风险监控部负责说明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录:
1.授信业务出账资料清单
2.授信业务出账前调查报告
3.印章样本
4.合同签定确认书
5.保证金划转通知书
6.ⅩⅩ银行分行营业部押品权证入库申请单
7.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
8.经营主责任人申明书
9.ⅩⅩ银行出账前审核补充资料通知书
10.董事(股东)会决议
11.董事(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字样本
12.出账前审核重点内容提示
13.ⅩⅩ银行分行营业部押品权证出库申请单
14.划出保证金通知书
15.保证金/存单解冻划转通知单
16.ⅩⅩ银行授信业务出账前审核工作考核实施细那么
附录1
客户名称:
经办部门:
业务品种/金额:
文件、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1
有权审批人批复文件
2
信贷业务申请书
3
出帐申请审批表
4
出帐凭证,如借款借据、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等
5
借款/授信、担保合同
6
抵(质)押物权利凭证
7
他项权利凭证或抵押登记证明
8
保险单据
9
验票报告单、查询查复书、冻结证明
10
抵/质押物品入库单
11
保证金划转通知书
12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借款人,担保人)
13
授权委托书及受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14
贷款卡查询结果(信用报告,出帐当日)
15
营业执照、章程、贷款卡信息、法院执行信息(借款人、保证人)
16
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或单身证明(个人借款人、保证人)
17
法律意见书
18
授信用途项下购销合同或其他资料
19
董事会(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
20
合同签定确认书
21
核保书/核押书
22
经营主责任人声明书
23
出帐前调查报告或贷后检查报告
24
印章样本(变更,借款人和担保人)原件及工商核实信息
25
按我行规定应有的其他资料
主办客户经理:
辅办客户经理:
经营部门负责人:
ⅩⅩ银行 分行信贷业务申请书
单位:
万元
客户名称
企业代码
贷款证(卡)号(身份证号码)
基本帐户开户行
基本户帐号
所有制性质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国籍
授权代理人
电话
国籍
财务主管
电话
传真
申请信贷业务品种
申请金额(币种、大写)
申请期限
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原因及用途
担保(反担保)方式
□第三方保证保证人:
□抵押抵押物:
□质押质物/权利凭证
□保证金比例:
还款资金来源
客户声明:
我单位保证申请信贷资金的用途合法合规,保证按照贵行的要求提供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保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授信,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申请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ⅩⅩ银行分行核保书(法人)
单位:
万元
单位:
万元
保证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资格:
□一级法人□二级法人□授权法人
营业执照号:
贷款证(卡)号码:
保证人地址:
开户银行及基本户账号:
核查地点:
客户方参与人员姓名及职务:
核查过程:
本公司自愿为(融资业务申请人)在贵行申请的(业务种类)本金金额万元(万美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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