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中公中学综合素质重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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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中公中学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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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职业理念
第一节教育观(主要考单选,材料分析单独考或结合考)
教育观:
“教育为了什么”,即教育的目的;
素质教育观:
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的教育。
一、素质教育观的内涵:
(两全一个一重点)
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全面发展不等于平均的全面发展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二、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掌握、必背,加粗经常考)
1.面向全体;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4.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得发展;
5.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三、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1.深化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是基础)
2.优化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①更新教师的教育观念;②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
③强化教师在职进修制度,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待遇,优化学校管理;
3.将教育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
4.教学内容要与生活实际紧密结合
5.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节学生观(选择,材料分析)
补充:
学生观直接影响教师对待学生的态度和方法
人片面发展的基本特征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和对立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教育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
一、“以人为本”学生观的内涵(必背,“两独一发”)
1.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1)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调动主观能动性,主动学习)
(2)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
(3)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体的需求与责权;
2.学生是发展的人
发展的根本动力是身心发展的社会需要与个体现有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
(1)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规律性;①顺序性—循序渐进②阶段性—根据不同年龄特点分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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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平衡性—把握最佳关键期
④互补性—扬长避短
⑤个别差异性—因材施教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倡导形成性评价
3.学生是具有个性与差异的人(即学生是独特的人),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1)人的全面发展是以承认学生差异和个性发展为基础的;
(2)学生的个性与差异要求切实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
二、中学生的发展特点(了解)
1.中学生身心发展具有鲜明特点;
2.中学生的主体性发展特点是指中学生自我意识的进步与提升;
3.中学生在具体的德、智、体、美等教育内容也有鲜明的发展特点;
三、全面发展学生观的基本要求(了解)
1.中学生身心发展的要求:
生理健康要求得以实现,心理健康要求得以充分满足。
2.中学生主体性发展的要求(核心):
建立正确的自我认识,培养起全面发展的人所需的自觉发展、主动发展的意识。
3.中学生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
客观要求是全面发展,在德智体美等方面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准备和支持,
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教育公正与中学生的共同发展
1.教育公正:
指教育机会对所有的学生都是均等的,教育均等包括入学机会均等和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2.学生差异包括:
性别差异、民族差异、地域差异、家庭背景的差异、身心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三节教师观(选择题)
教师观:
狭义上是教师对教师职业的特点、责任,教师的角色以及科学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等方面的认
识
教师的最大特点在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一、教师职业角色的特点/角色多样化(了解)
1.传道者的角色2.授业解惑者的角色3.朋友的角色
4.研究者的角色5.管理者的角色6.示范者的角色
二、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了解)
1.复杂性:
教育目的的全面性、任务的多样性、劳动对象的差异性。
2.创造性:
因材施教、教学方法上的不断创新、需要面对突发事件时的“教育机智”。
3.主体性和示范性
主体性:
指教师自身可以成为活生生的教育因素和具有影响力的榜样。
示范性:
指教师的言行举止,包括人品、才能、治学态度等都会成为学生学习的对象。
4.劳动时间的延续性和空间的广延性
延续性:
指由于教师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长和严格的交接班时间界限。
广延性:
指教师没有严格界定的劳动场所,课堂内外、学校内外都可能成为教师劳动的空间。
5.长期性和间接性/滞后性和隐蔽性
长期性:
指人才培养的周期较长;对学生的施教影响,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看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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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性:
指教师的劳动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
而是以学生为中介实现劳动价值
6.个体性与群体性
从劳动手段来看,教师的劳动主要是以个体劳动的形式进行的,又是集体劳动和多方面影响的结果。
需要学校、
家庭、社会和教师本人的共同努力;每一阶段教师所面临的学生几乎是前一阶段教师劳动的产物
三、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观(必背)
1.现代教师角色转换
(1)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指导学习方法,指导学习过程,培养学生学习能力;还要关注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与个性发展。
(2)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新课程”改革老师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3)教师要从“教书匠”→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
发现教学问题→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形成规律
(4)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
2、教师行为的转变
(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2)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3)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教师之间)
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要求(必背)
1.学会学习,成为终身学习者;
2.勤于反思,成为反思的实践者;
3.恒于研究,成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4.重视沟通,加强交往与合作能力;5.勇于创新,加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了解)
1.专业理想的建立2.专业人格的形成3.专业知识的拓展与深化
4.专业能力的提高(教学技巧、教育教学能力)5.专业态度和动机的完善
6.专业自我的形成
六、教师专业发展途径职前培训→入职培训→在职培训→自我教
七、教师专业发展的方法
1.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2.开展微格教学3.进行专门训练4.反思教学经验
七、终身学习的提出:
终身教育的概念是保罗·朗格朗于
20世纪60
年代提出,指人们在一生中都应当和需要
受到各种教育培养。
(一)终身学习的内容:
①
学会学习
②
通晓自己所教学科
③
学习有关教育的学问
④
学习信息技术
(二)终身学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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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不断学习的意愿,把学习看做是生活的一部分,成为生活的需要,成为生活习惯。
②安排出一定的时间进行学习。
③把学习与工作改进、生活改进等联系起来,使学习有所运用,不是为学习而学习,而是为变化发展而学习,要有强烈的应用意识。
⑤掌握握学习的方法和技术,提高学习的效率。
八、教师的职业素养(了解)
(一)职业道德素养
1.对待事业: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2.对待学生:
热爱学生;
3.对待集体:
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4.对待自己: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教师专业知识素养
1.本体性知识
①掌握该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②掌握该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及相关知识
③学科发展的历史及趋势④学科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
2.条件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管理的知识)
3.实践性知识(怎么教)4.文化知识(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三)教育专业素养
1.具有基本的教育科学知识2.先进的教育理念3.较高的教育专业能力
(四)职业心理素养
1.良好的情感特征2.积极稳定的情绪特征3.良好的性格特征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单选)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责任:
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违反了行政法规)
2.民事法律责任(财产责任、名誉权等)
3.刑事法律责任(人员伤亡)
教育法律救济的措施(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行政途径
(申诉:
请求获得救济,教师申诉:
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内进行处理;复议:
复查)
2、司法途径(行政诉讼:
“民告官”)
3、仲裁途径4、调解途径
第二节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六法一纲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教育基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通过、2006年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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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基本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总则: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与宗教分离;平等享有受教育机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
双语教学)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条件: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
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一、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受教育者:
入学、升学、就业享平等权利;从业人员有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②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经费体制:
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
三、法律责任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总则: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就近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入学;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三、批评教育: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四、教师行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
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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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一、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资格限制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考核: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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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待遇
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
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
聘:
(掌握)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教师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
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
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家庭保护: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
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二、社会保护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
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
年人活动的场所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
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
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三、司法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
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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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
一、教育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
员。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二、不良行为的预防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
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四、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
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
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五、重新犯罪的预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六、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
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
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损害赔偿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
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学为主,为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
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的做法:
探索多种评价方式、建立多样的评价标准、完善综合素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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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以农村教师为重点
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提高教师地位待遇、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第三章教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中学教师职业道德
一、教师职业道德(了解)
(一)教师职业道德品质
1.教师职业道德认识—对道德规范体系的认识;(义务)
2.教师职业道德情感—是在践行道德认识时的情感体验;
3.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是在教师行为上的表现;(责任)
(二)教师职业道德在中学教育活动中的意义
1.是中学教师职业素质的灵魂;
2.是中学教育目标实现的保障;
3.是中学生全面发展的条件;(三)教师职业道德表现
1.爱岗敬业,献身教育工作;
2.为人师表,做学生的楷模;
3.热爱学生,做学生的知音;
(师爱是教育的灵魂、师德的核心;是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核心)
4.严谨治学,做学生的导师;
5.团结合作,为学生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与其他教师、与家长间)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颁发)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六条内容(掌握必背)“爱国爱岗终生育人为人”
1.爱国守法—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爱岗敬业—本质要求: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
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道德核心: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内在要求: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
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
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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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教师职业行为
一、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要处理的几大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最基本、最重要)(掌握)
1.热爱学生:
基础和根本出发点
2.尊重学生——建立平等师生关系的表现:
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别差异,始终信任学生,
3.了解学生(热爱学生的起点、进行教育的前提、公正评价学生的需要):
成为学生的朋友;避免错误的心理惯性,深入了解每一个学生
4.公平公正得对待学生:
树立正确的师生观的核心问题
5.严格要求学生:
严而有理、有度、有恒、有方
(二)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
1.建立平等的沟通关系
2.形成良好的沟通习惯
3.尊重家长的人格
4.教学学生尊重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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