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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简述题剖析
教育法规简述题
第一章
一、教育法的特点(特性)?
(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不同于其他社会法规,因为它以公共权力为后盾,以强制性为根本特性,以维护和形成基本的社会秩序为目的。
(2)教育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二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指法的内容具有与人类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3)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不同的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方式,但实施的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
同样,教育法也需要通过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
二、教育的平等性?
平等性是法律存在的前提。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包括保证教育者之间、受教育者之间以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权利平等。
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包括受教育起点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的机会平等。
受教育起点的机会平等主要是指入学机会的平等;受教育过程的机会平等是指受教育者享有教育资源的机会平等;受教育结果的机会平等是指成功的机会平等。
三、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是指由各部分教育法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从这一认识出发,依据一定的标准,教育法可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教育法律规范总体,这些教育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构成了教育法的体系。
根据现行教育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教育法的体系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人员法、教育经费法、终身学习法。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五个方面:
1、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
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况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3、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故意或主观过失。
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法律责任中其作用也是不一样的。
在刑事法律责任中,主观过错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在民事责任中,主观过错有时并不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4、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客观存在的损害后果。
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损害或者三者兼有的损害。
5、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之间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五、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由司法机关依法强制其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它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严重、制裁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特点:
(1)因果性。
犯罪与刑事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没有犯罪就没有刑事责任,有犯罪必然会引起法律责任,罪责相当。
(2)严厉性。
刑事法律责任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上,其中最基本的方法是刑罚。
(3)法定性。
一方面,犯罪人犯什么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国家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旦经有关机关确定后成立,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不能协商变通。
(4)罪责自负。
刑事法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自己承担,不能株连其他人,也不能将罪行转嫁给其他人,这是近年来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
(5)强制性。
刑事法律责任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予以追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强制犯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六、行政法律责任的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如果行政主体不依法作出行政行为,或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范围内发生的。
(2)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是行政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包括:
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普通公民、法人违反一般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主体的行政不当行为;法律规定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
(3)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多样性。
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既可以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也可以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4)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应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申诉制度等,这是其他形式法律责任所不具备的。
第二章
一、教育行政奖励原则?
1、依法奖励原则。
(1)必须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
(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
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
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奖励与受奖行为不相当,就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物质奖励能够满足人的生理需要。
精神奖励则能够满足人们的心理需要。
对于调动人的积极性来说,物质、精神奖励都是不可缺少的。
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在评奖中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使评奖结果具有公信力,真正起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这需要相应的行政奖励程序予以保证,如民主推荐、评奖结果公示等。
5、及时性、时效性、稳定性原则。
(1)教育行政奖励如果不能及时兑现,行政相对人很难持续保持行为动力。
(2)教育行政机关应明确教育行政奖励的时效性,某一时期受奖只能说明行政相对人在那个时期的贡献或成绩。
(3)稳定性是要求教育行政奖励应该制度化。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
教育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
1、警告。
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它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目的是向违法者发生警戒,避免其再犯。
2、罚款。
罚款是教育行政机关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它是整个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这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相对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
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6、撤销教师资格。
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8、责令停止招生。
9、吊销办学许可证。
这是禁止违法相对方从事办学权的处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三、教育行政复议范围?
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结合教育行政管理的实际,可以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方面: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9、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章
一、学校的权利?
学校的权利是指学校在实施教育过程中能够作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学校的组织机构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具体代表学校行使各项权利。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权利包括: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未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的义务?
学校的义务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的,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责任,即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
学校的义务是法律规定学校必须承担的责任。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三、学校内部管理模式的概念和类型?
1、概念:
学校内部管理模式是指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模式,决定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类型:
(1)直线型。
这种管理模式是由负责人直接领导全部工作。
在直线型管理模式中,校长直接领导教师和学生。
校长对学校内部事务自己就可以作出决策,其决策自上而下传达到每个教师和学生。
这种管理模式只适用于小规模的学校。
(2)直线参谋型。
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最高负责人之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分担各方面的工作。
在直线参谋型管理模式中,校长之下设若干教育教学职能部门和后勤保障、行政事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这些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领域内处理工作。
这种模式广泛存在于我国较大规模的中小学中。
(3)矩阵型。
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最高负责人之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分担各方面的工作;同时又设若干个子单位,子单位相对独立,子单位自身又拥有管理权。
在矩阵型管理模式中,校长之下设若干个职能部门,同时根据学科专业或业务性质设若干个教育教学单位或其他单位,这些单位作为子单位,对本单位的工作拥有管理权。
我国高等院校采用这种管理模式。
第四章
一、教师的特定权利?
教师作为一项专门的职业,法律特别规定了其所享有的专属权利,即为保证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而由法律专门赋予教师的特定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
科学研究权是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指导评价权是指教师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获得报酬待遇权。
获得报酬待遇权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管理权。
参与管理权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指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1、中国公民。
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是中国公民,即不分民族、种族、财产、职业等情况,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凡符合条件均可取得教师资格。
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
2、良好的思想品德。
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关心爱护学生,大公无私,勇于奉献,作风正派,团结协作等。
3、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教师法》第十一条对我国公民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作出了明确规定。
4、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教学能力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必备条件,是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教师任职条件?
教师职务是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包括:
1、具备各级各类学校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熟练地履行教师职责。
4、符合学历、学位要求。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6、此外,各级给类教师还应具备与其职务相应的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五章
一、学生与教师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由于双方地位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1、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与被教育关系是学校最重要的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总和,也是学校存在的基础。
2、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
3、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对学生的保护职责,不仅是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更是教师的法律义务。
4、相互尊重的关系。
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
教师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也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同时也是取得良好教育教学效果的基础和对学生潜移默化的教育。
二、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享有的权利?
1、学生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
2、学生获取教育的物质保障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这种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是有条件的。
3、学生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以及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主要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章所规定的学生的权利。
三、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义务?
学生作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注定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依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与其年龄,学生的具体义务各有差别。
学生的基本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
此处的法律、法规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规章。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生行为规范特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发的关于学生行为的统一规定。
尊敬师长是学生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是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修养的具体体现。
3、接受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使自己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是学生的首要任务,也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主要义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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