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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
从“e租宝”事件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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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
摘要
随着新华社对“e租宝”非法集资案的起底,持续一年多的“e租宝”迷团慢慢浮出水面:
实际控制人超九成项目为假,纯属空手套白狼。
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e租宝”一年半内非法吸收500多亿,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e租宝”非法集资案,所涉及的投资数额之巨,投资者之多,持续时间之长,历来罕见,“e租宝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反思:
机构名人的站台、广告的效应、监管的漏洞等,这些均被视作是导致e租宝事发的原因,e租宝事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冲击带来多大影响尚不得而知,但监管收紧已是必然。
关键词:
e租宝/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监管漏洞
第3章反思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缺陷
3.3.1监管制度的完善7
第1章绪论
世界上最好的行业是金融,世界上最坏的行业也是金融。
说金融是最好的行业,是因为相比制造业复杂的成本管控、流程管理、技术创新而言,金融行业的盈利模式更为单纯,在资金供给方批发资金,在资金需求方零售资金,然后赚取差价。
这一商业模型,远比制造业更为简单。
说金融是最坏的行业,是因为简单商业模型的背后,实则蕴含着更为精细的风险控制模型和流动性管理的模型。
稍有不慎,出现项目风险,连累到流动性,触发挤兑风潮,再大的金融机构都可能在一夜间轰然倒地。
然而,金融最可怕的确是其精神成瘾。
在2015年,有一家P2P公司以疯狂的扩张和令人瞠目的犯罪手法,震惊了整个中国,这家公司的名字叫做“e租宝”。
中国的P2P市场到底有多乱,只要你研究“e租宝”这一家公司就已经足够了。
没项目,就虚构公司。
没回报,就借新还旧。
没担保,就自我担保。
没人愿意投,就摆出14.6%的超高年化收益,找不到投资人,就让员工自己掏钱买自己公司的产品。
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仅仅为让这个骗局看上去显得更加逼真。
“e租宝”管理层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来欺骗投资人,再加上全公司每个月高达6亿元的工资成本,以及管理层对于资金的极度挥霍,让这家成立仅仅一年多的P2P公司迅速走到了末路。
金融业者,尤其是民间金融业者,打开金融魔匣后,看到一个利润丰厚又可以无限复制的模式后,往往难以自拔,迅速掌控和管理巨额资金的快感,犹如鸦片一样成瘾。
对于出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排除有些是以恶意骗取资金为初衷的,但也有一些是因为没能看清金融逻辑的本质,盲目扩大规模造成的。
“e租宝”事件将给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带来一个警示,面对金融鸦片诱惑的时候,克制有时比规模更重要。
第2章“e租宝”非法集资案的骗局真相
2.1“e租宝”的内幕
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
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那么这些犯罪分子是如何做到呢?
其实e租宝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
“e租宝”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办案民警介绍,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然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
“我们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我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
”e租宝相关负责人说,他们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
根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平台只进行信息中介服务,不能自设资金池,不提供信用担保。
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相当于把资金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
不仅如此,钰诚集团(e租宝)还直接控制了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爱君表示,如果平台引入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将给债权人带来极大风险。
2.2e租宝”骗局成功的原因
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
当下银行存款利率低,房地产和股市的疲软促使人们寻求其它方法来保管资金,投资诈骗已经成为了中国的一大问题。
去年,中国的金融诈骗涉案金额超过了1560亿元。
这与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更有贪欲在作祟不无关系。
“e租宝”祭出了“举手之间,财富尽揽”煽动性口号,很能鼓动人;而其承诺的9%~14.6%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很有诱惑力。
“e租宝”庞氏式的骗术很能蒙蔽一些人的眼睛,高息集资,以后者的本金为前者的利息埋单,玩弄击鼓传花式的游戏,早期一部分投资者确实也能赚到较高的利息。
丁宁之流正是抓住投资者这样的贪欲以售其奸,当投资者将到期的本金连同利息继续往“e租宝”里砸,陶醉于纸面富贵,最终一个个被“套牢”,血本无归。
监管疏漏乏力。
“e租宝”是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服务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细分领域,称为A2P,即资产对个人,投资者通过e租宝平台,购买的是存量资产债权。
但“e租宝”嫌案人坦白交待,其投资项目即存量资产债权95%是假的,通过购买企业的信息伪装来欺骗投资者。
监管者只要稍微用点心,去有关企业实地调查一下,骗局就会揭穿。
但也许是眼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多如牛毛,监管资源匮乏,监管者力不从心,无法精细地去监管,竟让“e租宝”这样的骗术大行其道。
传媒追捧误导。
“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金额为500余亿元,如此庞大的体量且覆盖全国,如果没有传媒力量的追捧和误导,是难以得逞的。
“e租宝”之所以知名度这么高,增长这么快,就在于它舍得砸钱做广告。
“e租宝”通过各类传媒广而告之,电视广告一马当先,地铁广告呼啸奔驰,公交广告无处不在,机场广告频繁映人人们眼帘,一些自媒体也跟着凑热闹,疯狂轰炸之下,居然也促成“谎言重复千遍就是真理”的神话。
“e租宝”花在广告上的钱至少一亿元,某财经平面媒体甚至还将钰诚集团总裁张敏评为“互联网金融风云人物”。
在媒体的广告效应之下,投资者对“e租宝”深信不疑,“e租宝”则张开血盆大口,狂洗投资者的资金。
传媒罔顾公众信用,只要有钱,什么广告都敢做。
以前有传媒为坑害患者的假药站台的,有为蒙骗消费者的保健品张目的,这种见钱眼开、见利忘义的业务行为,违背了传媒的根本宗旨,为大众传媒抹黑。
2.3“e租宝”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授权审批制度形同虚设。
“e租宝”存在“虚构融资项目,非法挪用资金”的嫌疑,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到2015年10月份,共有309家借款公司在e租宝平台上发布借款标,但借款项目中95%都是虚构的。
所谓虚构融资项目是公司用一定的金额向企业购买或从其他渠道获取相关信息,用这些信息制造虚假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甚至采用更改企业注册资金和法定代表人等方式包装项目。
据了解,虚构融资项目的行为是由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指使专人所为,可见,公司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导致内部控制流于形式,而不能产生实质性的作用。
公司设有专门的贷款端和理财端,贷款端虽有严密的授权、审批及操作制度,但丁宁等高管的违法行为,使授权审批制度形同虚设,得不到有效实施。
资金管理控制流程混乱。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从业机构要有作为独立于公司和投资者的第三方银行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存管和监督。
e租宝曾自称与兴业银行建立资金托管合作关系,但兴业银行明确对客户声称:
从未与钰诚公司开展过任何形式的资金托管合作。
此外,有关评级机构也指出,e租宝网贷平台并没有第三方资金存管。
据警方调查,“钰诚系”设立资金池,利用e租宝融资成功后再把钱转入钰诚集团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在资金担保方面,e租宝存在自融自保的行为。
可见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管理控制流程混乱财务管理系统不健全,财务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制度流程操作。
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低。
e租宝网贷平台上推出的借款标上债务人并没有详细信息,借款人资金状况、信贷情况等都不明确。
根据网贷协会的规定应对客户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但e租宝并没有按规定披露信息,虚构融资项目中的借款人信息不透明,甚至存在同一企业多次借款的情况,而这些信息投资者全然不知,正是因为这种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丝毫感觉不到高风险的存在。
2.4“e租宝”的金融犯罪手法
成立皮包借欺项目公司,虚构借款标的。
“e租宝”的惯常手法是以高收益率和虚假借款标的为幌子,诱骗投资者线上或线下购买产品。
以江苏省连云港市为例,“e租宝”的关联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到连云港市注册了上海钰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和上海仁立网络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后者还到东海县和连云区设立营业部,为了获得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信任,在连云港市成立26家皮包借款项目公司,经过包装宣传为实力雄厚、盈利能力强的借款项目公司后,到“e租宝”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
这26家借款项目公司或为2015年新成立,或为原空壳公司经过法人和注册资本变更,变更后法人代表均为安徽籍,注册资本平均为2500万元以上,经当地警方核实,全部为无实际经营地址或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皮包公司,所开账户无银行交易流水或小额零星交易。
通过其离岸海外子公司到金三角地区设立银行机构和自由贸易区。
2015年5月,“e租宝”母公司钰城集团通过其注册地为英属维京群岛的海外子公司“钰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地缘敏感,政治复杂,毒贩横行的金三角腹地——缅甸佤邦注册成立东南亚联合银行和建立佤邦自由贸易区,其中,东南亚联合银行除佤邦中央银行之外,独家专营缅甸第二特区各类现金管理、企业贷款、项目融资、跨境融资、及离岸金融等各类金融服务,钰城集团作为投资方在佤邦自由贸易区具有行政管理权。
此后,“在东南亚开了东南亚联合银行”、“资本雄厚”成为“e租宝”理财师最常用的宣传语,但也有媒体和“e租宝”员工爆料,这是钰城集团和“e租宝”洗钱的地方。
举办高规格学术研讨会,利用主流媒体和知名专家学者为其宣布造势。
“e租宝”不仅投入重金在央视、各大卫视等媒体及地铁、高铁等场所铺天盖地做广告,吸引普通投资者眼球,钰城集团和“e租宝”还通过举报高规格的学术研讨会,邀请知名专家学者甚至监管部门权威人士发表主题演讲为其宣传造势,以提高其业内知名度。
正式由于主流媒体和专家学者协助其造势宣传,再加上高收益率的诱惑,使“e租宝”交易额至2015年下半年以几乎一天一亿元的速度快速扩张,席卷全国,跃居互联网金融第四位。
资金无第三方托管,涉嫌设立资金池。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户管理”。
“e租宝”方面曾宣传,平台7月和兴业银行签署了资金存管协议,“这是继宜信、积木盒子后,又一家行业重要平台公司实现银行资金存管。
”不过,在“e租宝”案发后,兴业银行回应称:
“我行合肥分行于2015年7月与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网借资金存管协议。
因双方对接系统至今未开发,协议并未实质履行。
该公司在我行合肥分行所开设的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专户,也一直处于冻结状态未启用,实际并未开展存管业务。
第三章反思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缺陷
3.1从“e租宝”事件中反映出的监管缺陷
缺乏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
“e租宝”曾经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匹黑马,其互联网理财模式被行业竞相模仿,然而“e租宝”事件的发生无疑给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敲响警钟。
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与传染性,互联网金融理财借助互联网平台,其风险发生的范围更广且对于监管要求更加严格。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都有几十家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倒闭或者跑路,而且理由各异,如2016年2月3日,山东泰安市同鑫创投P2P网贷平台发布公告称“老板被火化了”,平台的相关业务已经停止运营。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投资理财具有虚拟性,且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大肆聚敛社会资金,一旦存在资金链问题,平台则以倒闭终结。
多头监管导致责任不明确。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金融理财市场的监管模式是采取分类监管与机构监管并存的模式,传统金融市场下金融理财产品的提供者多为金融机构,比较容易实现监管。
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关系中,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涉及的主体不同,而且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上的企业属性难以确认,导致金融理财市场的监管机构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此外,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提供的产品不同,有的是P2P小额网贷,有的是全方位多元化的理财方案,有的提供固定的理财产品,导致分类监管存在较大的难度。
传统的金融理财市场采取以央行为核心,证监会、保监会与银监会分类监管的模式,但是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突破行业的分类界限,个性化理财产品的出现极有可能造成监管主体相互冲突,而多头监管极易导致的问题是监管主体责任的推诿,导致监管的缺位。
金融监管标准存在滞后性。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产生迎合当前互联网经济时代的要求,互联网具有聚合性强、信息传递范围广的特点,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与服务来说,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进行创新。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理财领域法律监管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需求,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处于一种无监管的无序运行状态,导致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空白进行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出现的问题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文件,其中《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第一个框架性文件。
3.2我国互联网金融现今面临的风险及监管现状
在互联网面临的风险方面,除了会产生传统的信用风险外,更加突出地表现在客户资金损失风险、客户信息泄露风险和系统非正常运行风险,这些风险都是传统金融中法律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更为具体的表现形式。
互联网企业掌握着大量的客户信息,有时会因为利益而出卖客户信息,侵害客户的隐私权。
这不仅使客户面临资金被盗的风险,也将引发社会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危机。
互联网金融借助网络平台运行,技术上的脆弱性会引发故障或遭受攻击的风险,导致交易信息泄露或交易记录损失。
由于缺乏对客户身份和交易过程的审核监督机制,很容易使传统金融中的套现、洗钱等非法活动滋生。
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围的限制不严格,可能导致巨大的风险。
从我国互联网监管现状来看,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处于不同的管理状态下,且监管各自为政、监管空白、监管交叉并存。
主要表现在:
一是中央银行监管。
我国法律有规定央行主管审批权,但更多起到的是维护支付竞争秩序,避免支付清算风险的作用,并不能将支付宝、快钱等新型支付平台纳入其中;二是银监会监管。
银监会拥有明确的监管机构范围,对正规银行业监管具有惯性,对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更偏重配合职能,虽然国家已明确了银监会网络借贷平台监管职责,但也处于调研、起步阶段。
三是政府部门监管。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普遍成立了金融办,负责对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新型金融主体的筹备监管。
总之,混业化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也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挑战。
3.3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3.3.1监管制度的完善。
(1)监管目标的确立。
完善我国的P2P行业监管模式首先应注重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其次应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灵活性特征;最后应明确P2P平台诞生的初衷是为了促进融资的便捷、效率圈。
(2)行业准入条件。
就行业准入条件而言,监管机构应引入统一化和规范化的行业准入标准,对于资格准人条件虽不用像设立金融机构般严苛,但也不宜像设立普通公司般低门槛。
国家应在工商行政部门下设立统一的P2P服务中心,负责P2P公司的登记和资格审核事务。
从事P2P网络借贷经营的公司必须本身具备一定前提条件,如公司总负债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以免在道德风险下出现资金的非法挪用行为。
(3)资金托管。
就资金的托管制度而言,监管机关除明确规定设立P2P平台的运营公司不得建立资金池以实现资金自融外,还应当严格地规范托管制度,禁止虚假托管、关联机构托管行为。
由于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相较其他机构更高。
因此,监管机构应明确将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以此保证资金流动方向的合理、正常。
(4)信息披露。
就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而言,资本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会造成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合谋问题,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或抵消。
监管机构应当要求P2P公司将平台资金的投入方向完整的汇报给投资人,并提示相应的金融风险。
同时,每年末应将本年度的坏账率及平台运营情形以年度报告的方式公布在网站,以便于客户的查阅.
3.3.2征信法律建设的完善。
(1)构建合理的征信法律框架。
合理的征信法律,在强调惩治信用违约的同时,对征信活动的开展也应有所促进。
因此就促进P2P平台发展方面而言,征信法律框架中必须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由于社会信息的公开化是征信的前提,因此首先应保证P2P平台运营公司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和透明性,官方应建立有效、高质量的数据信息透明通道,使得P2P平台数据的表述具备可信赖性。
(2)丰富信息服务的提供类别。
以往在我国,由于公民、企业的信用信息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垄断,并不具备公开性和针对意义上的信息服务。
因此,国家应明确信息服务的种类包括:
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资信评级、风险分析以及违约分析。
唯有国家将此类服务规范化、具体化,广泛投资者在参与P2P投资时才有具化的依据可循。
(3)对于信用违约的惩罚也应当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P2P平台之所以频发“跑路”事件,其中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平台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太低。
因此,必须建立一种让欺骗收益小于成本的外部约束机制才能够真正对违法行为达到警示的效果。
单纯的信用记录方式并不一定能够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当P2P平台经营人在设立平台之初就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意图,并不打算事后再从事相关的信用行业时。
因此,信用惩罚必须根据具体信用违约事实加以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的制裁。
(4)建立我国信用评级系统。
就我国企业信用评级系统的建设,我国银行机构已做出了相应的探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就很好的实现了金融机构间对于借款人信息的共享,防范了潜在的信贷风险产生。
但从持续适应社会对信用信息需要的发展角度看,该系统并不能真正起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作用。
这表现在银行信贷等级咨询系统采用的方式和登记内容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跨地域间的银行机构信用数据常常不一致且该系统并不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
因此,针对P2P平台运营企业的信用信息,我国应当培育独立、公正、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设立集中式数据库具体体现各家P2P平台机构的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的评价应将平台运营公司的资金信用、法人概况信息、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关联企业信息、人事素质等客观事实纳入到考虑之中。
结论
在e租宝事件中,因监控后置造成的资源浪费问题相当严重。
有关部门在涉案金额已经高达700亿时,才以e租宝涉嫌违规经营为由停止平台的运营,造成了广大投资者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
2015年频发的平台“跑路”事件,折射出的是我国政府对于P2P平台的监管缺失。
对于新生的P2P网络贷款行业,我们应持以审慎的态度。
既不可苛责其在起步阶段即完美无缺,也不宜放任其自由生长。
对P2P平台的性质一定要确定为提供网络借贷服务的中介机构,唯有对性质做出明晰,才能防止“e租宝事件”中的“脱媒”现象产生,进而避免由此引发的资金池建设、自融行为。
如何避免国内的P2P平台成为“庞氏骗局”的衍生品,这不仅仅关乎于行业的自律建设,也对资金托管、政府监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
相较于其他金融市场主体,银行对于资金保管的可信赖性及风险的把控性都更高,因此安排银行作为P2P平台的资金托管主体将有利于出借人的财产安全。
对P2P平台的监管不仅仅是传统的事后监督,因为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信赖利益的损耗都是巨大的。
设置较高的准人资格才能从源头上把关,且通过相应的征信系统建设,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才能得以有序、健康的发展。
e租宝已成为网贷行业的历史,给投资者留下了惨痛的教训,但P2P这一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需前进,且要健康发展。
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依据;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合理保障。
致谢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首先向关心帮助和指导我的指导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回顾四年来的学习经历,面对现在的收获,我感到无限欣慰。
为此,我向热心帮助过我的所有老师和同学表示由衷的感谢!
在论文工作中,遇到了许许多多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是专业上的问题,有的是论文格式上的问题,一直得到***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使我的论文可以又快又好的完成,***老师以其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求实的工作作风和他敏捷的思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将终生难忘我的***老师对我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再一次向他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他为学生营造的浓郁学术氛围,以及学习、生活上的无私帮助!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谨向***老师致以最崇高的谢意!
参考文献
[1]陈兆航.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全国商情,2015(21)
[2]沈伟民,曹磊。
“庞氏骗局”阴影笼罩P2P网贷.经理人,2016
(1)
[3]冯雨,王潜,从“庞氏骗局”看P2P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完善建议2016
(2)
[4]韩丹.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问题探析.金融法规.2016.(06)
[5]刘小二.从e租宝事件思考互联网金融.金融视察.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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