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料法律知识竞赛阅读材料精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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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料法律知识竞赛阅读材料精品版
法律知识竞赛阅读材料\模拟试题
一、宪法
1.当今我国的国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2.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民族一律平等。
3.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国旗法
1.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2.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3.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4.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5.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6.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7.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
8.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9.依照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10.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旗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三、教育法
1.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5.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7.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0.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1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义务教育法
1.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3.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5.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6.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8.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9.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0.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五、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义务教育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2.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3.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
4.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
全日制小学、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盲童、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工读学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5.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6.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7.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8.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9.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10. 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
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11.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
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13.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14.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15.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6.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
18.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侮辱、殴打教师、学生,体罚学生情节严重,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
1.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4.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6.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7.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8.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9.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10.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12.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13.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4.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15.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16.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17.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七、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
2.二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
3.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4.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
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一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八、治安管理处罚法
1.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5.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等,处警告或者罚款。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6.下列行为处警告或者罚款:
(1)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2)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4)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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