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标化工地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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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标化工地评定办法
金华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通过标准化建设示范引导,公众参与监督,使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促进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
根据《建筑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管理与评审。
第三条金华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金华市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四条金华市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安全协会实施。
第五条金华市标化工地每年十月份评审一次,由施工企业在评审前自行申报。
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申报工程的初审工作。
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地,须从该年度金华市标化工地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审依据、申报条件和规模
第六条金华市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
第七条申报金华市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申报评审周期内,未在本辖区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在申报评审周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总承包企业承建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0000平方米以上,村镇住宅群不少于5000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不受面积限制)均为主承建单位;
2.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第八条申报金华市标化工地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被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为“金华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本年度9月30日前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室内装饰工程);
四、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经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上报;
五、建筑工地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现场安全管理符合建筑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
六、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民工工资担保统筹手续;
七、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因项目管理不善而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事件,或因民工工资拖欠而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情、治安案件及其他事故;
第九条申报金华市标化工地规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8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0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育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
五、1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10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
六、单体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七、工程量在500万以上设备安装工程、特殊工程;
八、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在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报金华市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在工程±0.00完工前,经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领“金华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附件二)。
参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应将申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申请表一并申报(附件四)。
第十一条申报金华市标化工地工程分别在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和装饰装修阶段,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申报工程进行三次专项检查(附件三),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季首月上旬统一汇总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适时组织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专项检查结果随机进行抽查。
该表作为申报材料之一,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考评,合格后授予“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牌(参选牌领取单附件四),授牌后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机构具体实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按有关规定,对授牌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应从金华市标化工地参选项目中择优推荐“金华市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度10月上旬前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每年10月下旬,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评审。
初评获得“金华市标化工地”的项目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听取各方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有举报投诉不符评选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申报金华市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华市标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
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金华市标化工地专项检查表(附件三);
四、参建单位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五、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或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和民工工资担保统筹手续(复印件);
七、一篇介绍工地创建“金华市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1500字;
八、能反映工程基础、主体和装饰三阶段的有关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及四个立面和大堂装修的彩色效果照片(照片需在底部注明时间、部位,有缺项的须说明理由);
九、反映申报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视频汇报材料。
(5-8分钟)
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工地的基础、主体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情况(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参照现行JGJ59执行);
十一、由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供的关于申报工程荣获当地“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证明(以文件形式);
十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金华市标化工地三阶段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五)。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金华市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评委会的组成。
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成立金华市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评审专家组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
二、资料审查。
评审前,由建筑安全协会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并根据申报资料,结合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的抽查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会。
评审委员会听取专家组审查情况汇报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超过票数半数者通过,如有评委对个别项目弃权的,则超过实际有效票数半数以上者通过),初定获金华市标化工地的工程。
四、网上公示。
“金华市标化工地”实行公示制,对评审委员会初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获金华市标化工程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金华市标化工地。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金华市标化工地”工作的指导,积极主动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在日常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对已申请创建“金华市标化工地”的工地,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进行督促整改;若发现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金华市标化工地参选资格。
申请创建“金华市标化工地”的工地要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群众的监督意见,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
第十九条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已列入创建“金华市标化工地”的工程实现动态管理,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在抽查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须责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门下发限时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抄告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专家组应将其列为审查重要内容。
第七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
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检查、审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原评审办法同时废除。
附件一
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填写。
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工程名称应写全称。
3.三阶段评分应按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评定的结果填写。
4.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该工程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列出主要优、缺点。
申报单位情况
表一
主承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参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监理
单位名称
(公章)
资质等级
电话
项目总监
地址
邮编
业主
单位名称
(公章)
电话
地址
邮编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质量情况
竣工备案时间
三阶段评分
基础主体装饰
申报理由
注:
可另加附页
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综合评价:
公章年月日
评委会评审意见:
年月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件二
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参选牌领取单
申报企业: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全称)
监理企业(全称)
工程详细地址
参选牌号
领取时间
建筑面积
开竣工时间
项目经理/签名
总监/签名
形象进度
评分结果
检查人员签名
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年月日
公章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年月日
公章
注:
1、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后填写,领取参选牌;2、本表一式四份,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一份。
附件三
金华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专项检查表
申报企业: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监理企业
总监
工程地点
形象进度
建筑面积(m2)
结构层次
安全目标
建设单位
序号
检查内容
好
一般
差
1
市场行为
2
文明施工
3
安全管理
与防护
4
其它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月日
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检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1、该表作为申报材料之一;2、检查时间须在主体工程量完成50%之前;3、该表一式四份,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一份。
附件四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参选牌领取单
申报企业: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全称)
监理企业(全称)
工程详细地址
参选牌号
领取时间
建筑面积
开竣工时间
项目经理/签名
总监/签名
形象进度
评分结果
检查人员签名
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检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公章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年月日
公章
注:
1、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后填写,领取参选牌;2、本表一式四份,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一份。
附件五
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参选工地
三阶段检查情况记录表(第次检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形象进度
评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市场行为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状况
文明施工状况
综合评价意见
处理
意见
结果
反馈
检查
单位和
人员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
注:
该表作为申报材料之一、可另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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