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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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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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正式
XG-T-003 编号:
003
项目名称
桥梁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批准:
日期:
编制:
日期:
上海新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1.桥梁工程概况及专业特点
2.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3.监理工作内容及流程
3.1监理工作内容
3.2监理工作流程
4.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5.监理施工质量控制方法及措施
5.1施工事前控制
5.2桩基础工程
5.2.1钻孔灌注桩基础质量控制
5.2.2打(压)桩基础质量控制
5.3承台(墩)及桥台工程
5.3.1支模和支架工程质量控制
5.3.2钢筋安装工程质量控制
5.3.3混凝土浇捣工程质量控制
5.3.4钢筋混凝土养护
5.3.5其它必须注意的质量控制
5.4预制梁的预制及安装
5.4.1预制梁的预制
5.4.2对商品梁的质量控制
5.4.3梁的安装
5.5现浇梁的施工质量控制
5.6钢结构梁
5.6.1对钢结构梁安装前的质量控制
5.6.2对钢结构安装工程监控
5.7桥面系施工
5.7.1桥面铺装
5.7.2桥梁接缝和伸缩缝
5.7.3防水处理
5.7.4栏杆及护栏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理措施
桥梁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市政道路遇到河流和其它障碍时,为保持道路的连续性,充分发挥道路正常的运输,就需要建造专门的人工构造物——桥梁。
桥梁要保证桥上的交通运行,也要保证桥下河水流畅及船只通航。
本细则所编述的只是一般性桥梁,为监理工作提供依据。
1.桥梁工程概况及专业特点
(1)道路及桥梁名称:
(2)工程地址:
(3)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
(5)工单位:
(6)监理单位:
(7)计划工期目标:
(8)质量等级要求:
(9)工程造价:
(10)工程基本情况:
(河流的现场地貌,桥梁长度、宽度,桩基、墩台、柱等的尺寸、数量)
(11)本工程专业特点:
(特殊性、复杂性、与常规不同处)
2.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3)本标段工程监理合同;
(4)经施工方技术主管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5)国家地区及市政局颁发的法令、政策、规范、规程和标准;
(6)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颁布的《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及《竣工验收接管规定》;
(8)上海市档案局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材料归档范围》;
(9)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颁布的《硬聚氯乙烯(UPVC)加筋管下水道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
(10)市政工程质量保证资料“95”表式汇编及业主的有关规定;
(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3)《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08-40-94;
(14)《市政道路、排水管道成品与半成品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17-95;
(15)《市政地下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36-1999;
(16)《上海市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DBJ08-202-92;
(1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
(18)《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19)《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SJ08-228-97;
(2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3.监理工作内容及流程
3.1监理工作内容
1)按工程施工进度,对关键工序编制工程监理细则,并按照细则实施监理;
2)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建设单位下达开工通知书;
3)审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质保体系是否健全;
4)协助业主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5)参与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
6)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及材料设备订货计划并督促实施;
7)跟踪复核、验收承包单位施工测量定位及放样;
8)审查施工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的质量,并进行抽查和复验(对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质量有怀疑时);
9)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复验签证(隐蔽工程100%查验),复核已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0)经常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11)检查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
12)参加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并督促整改,使之符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写出监理评估报告。
13)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⑴审查承包方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保证体系;
⑵审查承包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每周)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临时用电、防火安全;
⑶审查承包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性能、合格证、检修证,督促承包方检查机械设备操作运行情况记录;
⑷检查承包方特殊工种上岗证;
14)文明施工监理工作
⑴督促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的分隔路栏设置;
⑵检查督促施工工地的排水设施、封堵排水管道的申报手续及对公用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措施;
⑶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应在规定地点堆放;
⑷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配置工地卫生设施,健全工地卫生管理制度;
⑸工程竣工后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场工作;
15)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施工进度管理
⑴参与审核工程总进度计划,使之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⑵根据承包单位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督促施工方对建筑材料与设备及时订货进场,如是建设单位供应,也应按施工单位时间要求,采购进场,不误施工;
⑶督促施工单位月度及周计划的提交和执行,如发现计划未完成,则督促施工单位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周进度及月度计划的实现。
3.2监理工作流程
4.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桥梁总体尺寸要求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mm)
桥面中线偏位
10
桥宽
车行道
±10
人行道
±10
桥长
-100~300
行道中心线与桥面中收线的衔接
±20
桥头高程衔接
±3
4.2桥梁总体质量要求
⑴各工序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⑵对桥梁的部分荷载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的承载能力。
⑶外观质量要求,任何结构物表面纹理和颜色均匀一致;结构形式的连接应有过渡段,接头应匀称、协调;结构物外露的两侧表面应光滑、平整、外观整齐,无蜂窝麻面、露筋及空洞;桥面铺装材料表面不得有麻面、蜂窝和裂纹,施工缝处不得有裂缝;伸缩缩的伸缩性能有效,无阻塞、渗漏、松脱和开裂现象,保持顺直、平整;排水管道进水口低于桥面,流水顺畅,无渗漏现象。
4.3目标值应为合格或优良。
5.监理施工质量控制方法及措施
5.1施工事前控制
5.1.1了解工程地点的地形、地质、水文、土壤、地下水位和地面排水情况;了解工程地点的地下构筑物、公用管线、四周建筑情况;了解水、电路适合施工的基本情况。
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有关问题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解决好。
5.1.2督促施工单位提交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大纲,监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是否适合工程特点,能否保证工期目标和工程质量要求;总平面图中的临时设施、水、电、路、材料堆放、半成品制作,施工设施移动操作路线、施工工艺流程,是否适应本工程施工需求;对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和可能碰到的特殊情况应适应工程施工需要;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应合理安排施工步骤;严格审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审查中发现不适应的地方,应提出意见和要求。
5.1.3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设施、材料(钢筋、水泥、粗细骨料)、配件、成品半成品进行审查,应适合本工程施工和设计要求,材料经见证取样送样到检测中心试验,不准使用不合格材料。
5.1.4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精密测量仪器,在工程地点对水准点和基线,进行正确测量,监理应检查其仪器的检定合格证和有效期。
5.1.5认真熟悉本工程的桩基、基础、桥墩、桥台、空心板梁、车道、人行道、桥面等的设计图纸,对有关疑难问题或合理建议在图纸会审中提出,将会审纪要作为设计文件来认真执行。
5.1.6施工放样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根据业主和设计图提供的控制点座标、水准点标高测量出桥梁、桩基、承台(墩)的中心线,对偏差进行调整,对原始座标桩位应进行保护。
所有桩点必须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
原始记录应完整保存,施工测量允许偏差,应符合《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要求;
⑴交接桩后,对整个工程平面控制点(包括三角点、导线点、桥梁控制桩)与高程控制点、水准点进行复核,以书面形式交施工单位使用;
⑵复核施工单位放样数据,根据桥梁结构各部位允许偏差值对所放样点位进行精度估算,以保证测量精度;
⑶根据施工图要求和附近控制点坐标认真计算桥梁中心线以及各桥台、桥墩的平面放样数据(包括坐标、方位、角度、距离)对所有计算数据进行复核并认可;
⑷审核施工单位对结构平面放样方案,检查放样所采用基准点和控制点是否符合要求;
⑸复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平面放样复核数据是否正确无误;
⑹施工单位放样后,应到现场进行复核(采用放样所用基准点、控制点以外的点进行复核)做好复核记录和放样复核单;
5.1.7基础开挖质量控制
⑴监促施工单位测放基础中心桩,订出基础的纵向、横向轴线控制桩,并设置好各自的攀线桩;同时根据墩、台基础分布位置和施工要求,引测好临时水准点。
⑵无支撑基坑开挖
①基坑深度如在三米以内,应将边坡修成斜坡或阶梯;如在三米以外,应用钢板桩或钢筋砼板桩围护。
围护必须符合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
②基坑大小应满足施工要求,有渗水土质的基坑坑底开挖尺寸,应考虑基坑排水和基础模板,一般基坑底面应比基础平面尺寸各边宽0.75~1m。
⑶有支撑基坑开挖
①对三米以下使用桩或围护基坑开挖至2m时,应按要求及时安装支撑,然后继续挖,严禁挖到标高后再支撑,不得超挖,及时整平。
②做好坑内排水,如发现流沙,宜采取井点降水措施。
⑷基坑四周堆土,应留1m以上安全宽度,土堆高度不宜超过1.5m。
⑸基底挖土在接近底层标高时,应按设计标高放出样桩,样桩密度根据基底面积尺寸而定,以整平基底为宜。
⑹基底浮土及杂物必须全面清理,如有暗滨、软弱土质等应经设计同意后,进行清理后回填砂砾和石子,分层夯实到底面标高。
⑺对有桩基坑进行检验桩位、标高和外观质量,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⑻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开挖,应根据地质条件选用集水坑排水或井点降水,其操作必须符合规范规定。
⑼基坑回填应在桥台梁体结构安装完成后进行,对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70%,以下隐蔽工程均已验收,基坑内无积水及淤泥杂物。
回填应分层夯实,每层一般为30cm。
⑽在有水河流内的基础施工,必须进行围堰排水,用土、草包、钢板桩基等何种形式围堰,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围堰要求防水严密,尽量减少渗漏,减轻排水工作。
5.2桩基工程
5.2.1钻孔灌注桩基础工程质量控制
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试成孔,以检验成桩所选用的各项技术参数与现场地质条件相适应,对桩位进行复测,检查施工设备的检验报告、准用证,检查钢筋等材料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商品砼供应单位进行考察,确保材料合格,供应及时。
⑴钻孔桩成孔的监控
①施工前应定出施工桩位并埋设好成孔用护筒。
护筒应有足够的刚度,其内径宜比桩身设计直径大100mm,护筒埋设平面位置的中心线与桩位中心线的允许偏差≤20mm,并应保证护筒垂直,护筒埋设深度应超过杂质填土埋藏深度,且护筒底口埋进原土深度不应小于0.2m,护筒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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