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与精一制度全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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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精一制度全部
中院呈[2015]20号
XXX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管理机构与人员职责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及《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加强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如下: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组长:
(院长)
副组长:
(业务院长)
(医务科主任)
(药剂科主任)
药学部)
(总护士长)
保卫科长)
成员:
(麻醉科主任)(门诊主任)
(内一科主任)(内二科主任)
(门诊药局负责人)
二、职责
(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国家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安全等管理工作。
(3)结合本院医疗需要,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品种范围和新品种的引进审批。
(4)指导、监督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工作,检查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负责本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使用纠纷等)和事件处理。
(6)组织全院医、药、护、技等相关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三、各成员科室日常工作职责
(1)医务科
负责医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批、签名及备案工作;负责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诊断证明的审核办理工作;负责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备用基数审定和备案工作;协调、解决医、护、药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医、护、药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2)药学部门
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调配、发放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和《计划申报表》的办理;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废贴的回收销毁工作;负责药品库房和各药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为临床提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介绍、使用咨询;配合医务科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配合医务科、保卫科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事件上报。
(3)护理部
负责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将使用过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贴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及时、准确登记。
(4)保卫科
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参与协调解决医患之间用药纠纷;调查和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储存、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残损、丢失、被盗等问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的人员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人负责。
2.制定采购计划应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采购计划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由采购员采购。
3.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
5.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抢救工作后,应当及时(2天内)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2.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3.在入库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药学部门主任和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安装有监控报警装置,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药房调配窗口、住院部各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经哈尔滨卫生局组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2.药师经哈尔滨卫生局组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及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资格。
3.至少每年一次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执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才能授予相应权限,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用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医院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4.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笔试,考核不合格者,停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或调配权,直至合格。
5.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报医务科和药学部门备案。
6.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手术室等科室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对药房、手术室和各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设置保险柜,对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并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在药学部门备案。
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
2.储备的药品用药后凭处方和空安瓿(针剂)及时补充,保持基数。
3.门诊药房应当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遵循《麻醉、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癌症三阶梯止痛治疗指导原则》,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依据患者病情需要和耐受情况决定剂量,拟定患者用药方案,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开具当日有效,专用处方格式和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药房、手术室和各病区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8.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9.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10.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1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14.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5.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16.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7.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18.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附表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限量表
类别
剂型
麻醉、精一
精二
门(急)诊患者
注射剂
一次常用量
一般≤7日常用量;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患者可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控缓释制剂
≤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
≤3日常用量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注射剂
≤3日常用量
(限院内或医务人员上门使用)
控缓释制剂
≤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
≤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
逐日开具,1日常用量
逐日开具,1日常用量
附表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张兰华(投诉办公室)
电话: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对过期、损坏及由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报损、销毁时,由相关责任人和专管人员据实书写报告,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质量管理员签字确认,检查报损的药品原物,审核、鉴定报损原因,药库负责人验收登记,报药学部门主任审核,主管领导、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于5日内到场监督,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消毁,并对消毁情况进行登记。
2、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应定期经药学部门主任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销毁方式采用破碎化,销毁时,应有药学部门主任、医务办人员在场监督,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麻精药品报损、销毁流程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门诊、急诊、住院等调剂室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并建立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巡查制度,定期清查。
3.药学部门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5.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6.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药房、手术室、住院部各科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7.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交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并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8.药学部门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学部门要落实“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做到日清日结,账物相符。
9.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10.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1、全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由药事分管院长统筹负责,药剂科由药剂科主任负责,门诊西药房由门诊药房组长负责,住院部药房由住院部药房组长负责,手术室由手术室指定人员负责。
2、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科室严格遵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存放点有3处:
门诊西药房、住院部药房和手术室,3个存放点都配有专用保险柜,有严格的交接班制度,门诊西药房和手术室24小时有人值班。
4、仓库验收入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即时发放到三个存放点科室,仓库不跨作息时间段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住院部药房配备两个专用保险柜,一个放在门诊西药房(非行政班时间住院部药房无人值班,此时住院部药房不存放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将此类药品放入门诊西药房保险柜);一个放在住院部药房(行政班时间存放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手术室、各临床科室管理制度
1.临床科室首次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科室书面申请,医务科审核是否确实需要及需要配备的基数,主管院长批准,到药学部门办理领取、基数备案等相关手续。
2.手术室、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3.手术室、各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4.手术室、各临床科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5.手术室、各临床科室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科室固定基数。
6.手术室、各临床科室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
7.手术室、各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使用记录。
8.手术室、各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9.手术室、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10.手术室、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为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崇州市卫生局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院办公室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卫计局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
1.药库登记的批号管理
定点批发企业应根据采购计划由双人配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由药品保管员对实物进行双人验收、核对,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逐笔记录。
2.调剂室登记的批号管理
调剂室请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建立账册或账卡,账物、批号相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各调剂室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分品种、规格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可追溯到患者。
3.处方使用登记的批号管理
病区、麻醉科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取药,并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等。
附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流程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医务科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
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三、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
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
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三、各部门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四、各部门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各部门固定基数。
五、各部门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
六、各部门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有使用登记。
七、各部门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八、各部门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九、各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
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点评制度
1.药学部门至少每月一次对“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每季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2)药库、药房、各临床科室及手术室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否规范;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物是否相符;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种记录是否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3.药库和门诊药房、住院、各药房及手术室、临床科室要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定期进行自查。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人报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检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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