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基本法律知识考试题库附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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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基本法律知识考试题库附解析
基本法律知识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侦查人员在办理王某抢劫案时,对现场目击证人张某进行询问,张某不予配合,转身跑出办案场所,被侦查人员抓回,并用手铐铐住张某后,录下了张某的证词。
对于张某的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 √)
解析:
《刑诉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故对张某的证言应依法予以排除。
2、沈阳市公安局对故意杀人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汪某执行逮捕后2个月因案情复杂,不能侦查终结,可以经辽宁省公安厅批准,将羁押期限延长1个月。
(× )
解析:
《刑诉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本题延长需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省公安厅无权批准。
3、人民警察小刘,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目睹其作案经过,控辨双方对其证人证言有异议,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其有必要出庭作证,小刘应当出庭作证。
(√ )
解析:
《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4、王某因涉嫌犯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A县公安局B派出所执行,王某有正当理由要离开A县,应当有A县公安局批准。
(×)
解析: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5、陈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
法庭应当不公开审理。
(×)
解析:
《刑诉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题目中陈某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庭应当公开审理。
6、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
解析: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
解析: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据此,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在通知家属的范围上作了起家一步扩大,即无论是否存在有碍侦查情形,都应当在执行逮捕后的24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其家属。
注意与第123条拘留通知家属的区别。
8、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无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
(√)
解析:
《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9、办理刑事案件中,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解析: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3条第2款规定,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0、王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并签字确认。
事后提出异议的,交警不予采纳。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
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11、卖淫、嫖娼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1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第3款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3、为了查明案情,不管对违法嫌疑人还是被侵害人进行鉴定的期间,均不计入办案期限。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第2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4、办案人民警察是该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为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在申请回避后,应当主动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1条第1款规定,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重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5、办理行政案件时,办案人民警察为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但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3条第1款规定,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16、如果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但不得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
解析:
《刑诉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17、在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唯一的目击证人系吴某的妻子。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
解析:
《刑诉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古代儒家思想中的“亲亲相隐”原则。
1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中折抵刑期。
(×)
解析:
《刑诉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折抵刑期只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非所有的监视居住。
19、公安机关对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人,收取其保证金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05条第1款规定,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
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2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行政案件不包括劳动教养案件。
21、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没有限制。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92条第1款规定,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2、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除可自行辩护外,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但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经公安机关许可。
(×)
解析:
《刑诉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刑诉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无需侦查机关许可,这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解析:
《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4、对违法事实确凿违反所有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4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25、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16条第3款规定,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26、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第2款规定,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27、收集、调取的书证只能是原件。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第1款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28、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29、公安机关强制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第3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0、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证。
(×)
解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第1款规定,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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