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街道管理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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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街道管理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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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街道管理制度doc
湖里街道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街道党政办主持召集采购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采购方式、程序,并做好会议记录。
二、以党政办名义向三家以上供货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供货单位报名,填写报名表,提交相关证件材料,交纳保证金。
四、采购小组审核供货单位资格,通知符合条件的供货商参加投标,并向供货商提供《投标须知》及《湖里区政府采购工作纪律》等相关材料,做好投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采购小组组织投标会议,召集各供货单位投标,评定中标单位。
六、由购货部门或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格式必须使用工商局统一印制的购销合同。
经费拨款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正常预算经费实行年度包干,按进度拨款,各单位、部门根据确定的预算指标按月编制用款计划,填制《支出预算表》,于每月10日前送街道财政所审核、主任批准后办理拨款。
二、未纳入单位正常预算经费的项目,或专项经费由部门提出经费申请报告,并附详细经费预算资料,财政所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批后办理拨款。
经费开支审批制度
一、经费开支要严格遵守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开支必须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开支。
二、建立办公用品统一采购制度。
各部门办公用品由党政办根据需要统一购买,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
特殊情况确需自行采购的,须报批准后方可购买。
三、坚持经费开支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
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管理,各种报销原始凭证须三人或三人以上人员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准给予报销。
对手续不全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经费开支审批程序为:
“经办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财务审核—主任审批”。
四、经费开支审批权限,街道经费开支单笔金额有预算按预算执行,按规定程序报主任审批,未列入预算的二万元以下由办事处主任审批,超过二万元由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工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主任签批。
现金和支票管理制度
一、加强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限额外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准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不私设“小金库”,出纳人员不得挪用现金。
严禁帐外设帐、收入不入账,必须每日结存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保证账实相符。
二、加强支票及货币资金有关票据管理:
加强财政财务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注销程序。
有关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需设专项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空白收据不得事先盖好有关财务印章,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将空白支票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发;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特作如下规定:
一、资产的购置:
需购置固定资产,应事先报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进行政府采购。
二、资产的保管:
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及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做到帐实相符。
三、资产的使用:
使用固定资产需办理登记。
属个人保管使用应办理备案,调动或离岗时,应及时归还。
属个人原因丢失,应由个人赔偿。
四、资产的报废、转让:
每个人对财产的使用都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保证资产的安全、完好。
需报废、转让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务做好固定资产的销账处理。
工作报告制度
一、街道各部门应根据年初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工作计划,结合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实际,在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相应对策措施;
二、各部门领导在行使职权时,所作出的决策,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三、在日常工作中下级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报告。
街道党政领导直接互相通气,团结协作,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事件,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也要定期或
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政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对行政权利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我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特制订如下公开制度:
一、街道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对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予以公开。
二、公开的内容:
(一)人权、事权、财权的公开;
(二)重大决策的公开;
(三)文件的公开;
(四)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五)行政执法及行政收费事项公开;
(六)目标责任制公开;
(七)履行职责事项公开;
(八)机关内部事务公开;
(九)招标、投标及建设项目公开;
(十)计生、民政、城建、劳务、文教等情况公开;
(十一)评先评优、干部任前公开。
此外,群众要求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可以公开的事项,也应当公开。
三、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特点确定相应公开的范围和形式。
并做好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具体做法可通过固定的公开栏、有关会议、意见征集、街道简讯等进行公开。
四、规范公开档案,凡公开的资料、事项均应登记、保留、归档,以备查阅。
要注意收集、整理、处理、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一、每周一、每月5日、每月15日上午8:
00—11:
30为群众信访接待日,由街道主要领导负责接待。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三、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信访事业。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及时处理人民来信,对少数持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做好疏导工作。
五、顾全大局、识大体,密切联系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合作。
六、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政治和工作纪律,不泄露来信来访中检举揭发的有关人和事,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
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
(一)群众来访时,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在岗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要求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都要首先登记备案,再根据事件的性质进行跟进处理。
(三)能自行解决的就自行解决,负责直接答复群众处理结果;需要转交其它部门解决的,就把案件转交给相关部门跟进处理,并跟进督办事情进展,负责把案件处理进度答复群众。
(四)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理。
二、情况报告制度
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及时向党工委、办事处、区综治办报告中心工作情况。
内容包括:
(一)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在某一时期开展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在某一阶段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有关成员单位完成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转交的具体工作任务的跟进督导情况;
(四)针对某一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
(五)排查出各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
(六)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预警信息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突发性事件及其他工作信息等。
(七)上报的信息要注意整理归档,形成系统规范的报告制度。
三、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事项:
1.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综治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落实情况;
2.党政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批示和落实情况;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工作的组织实施情
况;
4.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的解决情况;
5.上级综治委交办事项的完成和反馈情况。
(二)督查督办办法:
1.督查督办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
原则上每季不少于一次;
2.督查督办采取实地检查调研的形式开展;
3.在督查中发现问题的,必要时可下发《督办通知书》,加大督查力度。
《督办通知书》由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研究后提出建议,由街道综治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督查督办组织:
督查督办由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实施。
四、会议制度
(一)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二)参会人员: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全体成员,必要时可扩大到社区综治工作站站长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三)会议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的指示,研究贯彻落实工作措施;
2.通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分析本地区不稳定因素和社会治安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综治信访维稳工作;
3.研究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4.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五、“六联”工作机制
(一)矛盾纠纷联合调解。
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街道每半月、社区每周汇总分析研判,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逐件分流交办,逐件落实责任,逐件跟踪落实。
推进党政主导“大调解”工作体系,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社会治安联合防控。
坚持每月综合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治安联防工作网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治安巡防活动,积极推广科技防范手段,
落实治安防控措施。
(三)突发事件联勤联动。
落实值班备勤考核制度,健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预警处置预案。
一旦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要在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组织维稳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
(四)突出问题联合治理。
定期进行治安形势分析,定期组织排查辖区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五)人群联管机制。
推行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
加强对重点人员和社会高危人群排查,深入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落实特殊群体的教育、管理、帮教、防范措施。
(六)平安联合创建。
制定平安创建目标,整合各方面力量,广泛组织开展平安社区、平安家庭、平安企业、平安校园等多种形式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六、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工作决策严重失误,未能按要求完成本部门综治工作年度目标,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虚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众越级上访或导致国家、集体、群众蒙受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故意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或故意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5.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工作中不服从领导,违反中心工作纪律等。
(二)责任追究办法:
1.中心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
2.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查处。
3.中心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在追究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追究相应部门责任人责任,并通报批评。
湖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印章由党政办指定专人管理,印章保管要加强安全防范,严防失窃,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公文需要加盖党工委印章的由党工委书记签批用印;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由办事处主任签批用印;投资项目或其他事项用印必须由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办主任核准签批用印;文件原稿已经领导签发的,则可分别用印。
三、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
属代章性质的,用印时必须注明“代章”二字。
四、不得在空白的介绍信或者材料上加盖党工委、办事处印章,特殊情况确需在空白介绍信或材料上盖章的,须经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办主任批准。
五、应注意保养印章,以确保盖印清晰。
除非领导同意,否则严禁将印章携带出机关以外使用。
六、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文稿签发手续是否完备。
用印单位经办人员应自觉履行用印登记手续,要先登记后用印,对不符合用印手续规定或公文不符合规范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湖里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街道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厦门市街道、社区居委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文件档案管理工作涉及本街道各项工作活动和辖区各社区居委会,应由一名办事处领导分管,并列入本街道管理的议事日程。
二、街道办应建立综合档案室,主管全街道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各部门、社区居委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三、本街道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纳入各部门的业务范围和工作程序,纳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四、凡是本街道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真实反映本机关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办理完毕,由各部门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向综合档案室归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移交或据为己有。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真实反映本街道职能活动,按分类方案分门别类,并运用文件的“六个特征”进行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查找利用。
六、归档的文件材料字迹工整、规格统一、签署完备、书写材料优良,禁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复写纸书写。
归档的声像档案必须是原版、原件,完整清晰。
七、本街道当年形成的文件文档材料,各部门应予次年第一季度内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整理立卷后,在财务部门保存两年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基建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声像档案由摄录人员在摄录结束后,负责收集整理并附文字说明,综合档案室移交;实物档案形成后,应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八、本街道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要求,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九、移交档案或文件材料时,应编制移交目录,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移交手续。
湖里街道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率,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高效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机动车辆全部统一由党政办管理。
二、车辆的使用派遣
(一)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实行相对固定派车。
(二)其他领导和各部门领导的公务用车相对优先保证。
(三)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公务用车优先保证。
(四)职工一般公务用车在三公里以内的,原则上不单独派车。
(五)在遇有抢险救灾、赶赴重大事故现场等其他紧急情况下,任何车辆均应服从统一调度,任何单位或领导用车均应无条件让路,绝对保证用车。
(六)各单位和各部门一般公务用车,应提前一天至少半天报党政办统一安排,原则上一个部门当天派车不超过两部。
三、严格用车审批和出车登记手续
(一)公务用车应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领导)批准,并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字,由用车人凭《出车单》到党政办公室派车。
(二)特殊情况下的临时应急用车,事先不能报请安排或不能填写《用车申请单》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三)驾驶员一律凭《出车单》出车,用车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向驾驶员派车。
四、车辆管理与维修
(一)所有机动车辆实行定人定位制度,驾驶员应做好车辆正常使用、维修、保养工作。
(二)建立车辆交接制度。
因工作需要移交车辆时,应严格做好交接工作,由驾驶员双方验明车况,对车内设备、零件、各种证件当面点清、交接清楚,如有丢失的,由负责人赔偿。
(三)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到中标点维修,修理前要严格填报《报修项目双联单》,修理中要认真检查,修理后由驾驶员经手,党政办审核后报销。
(四)有关车辆入库、违章肇事处理、供油管理等依照区政府办有关规定执行。
(五)摩托车管理参照汽车管理办法执行。
五、驾驶员管理
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如下规定:
(一)实行岗位责任制,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驾驶员职责”、“值班驾驶员职责”,开展服务、爱车、守纪、安全、节约活动,各办公室每年应组织机关干部对驾驶员进行上述内容测评。
(二)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指挥,不得闹无原则纠纷借故不出车,一旦发现给予严肃处理。
(三)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或外单位使用(含驾驶),发生两次以上的应予以辞退。
关于规范湖里街道机关
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的有关规定
为了确保街道机关工作人员集中精力、坚守岗位,尽可能减少出省出国(境)学习考察等活动,杜绝一切无实质意义的外出活动,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
根据上级外出考察学习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经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现就我街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规定如下:
一、外出考察学习的原则规定
(一)街道党政领导原则上每年外出考察学习不得超过二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二)行政、事业编制在职干部职工原则上每年外出考察学习不得超过一次(包括上级组织外出和街道自行组织外出,以下同);
(三)非在编雇佣人员原则上每两年外出考察学习不得超过一次。
(四)街道行政事业编制在职干部职工、非在编雇佣人员,若在原则规定之外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外出,除应按特殊程序进行报批外,须报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方可外出。
(五)每次外出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二、外出考察学习的报批程序
(一)区以上机关部门组织街道机关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的,外出考察学习对象凭上级机关部门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的书面通知,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审批,然后按街道请销假制度办理手续。
(二)街道机关同意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的,由街道机关工会或由街道指定的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写明外出考察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带队领导,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审批,然后按街道请销假制度办理手续。
三、严格外出考察学习各项制度
(一)严格外出考察学习报批制度。
除出国(境)按有关规定报批外,拟组织国内考察学习的和参加上级组织外出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报批,并报纪工委备案。
(二)严格外出考察学习组织纪律。
严格执行外出考察学习组长负责制,参加考察学习的所有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国内考察学习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行动线路和延长外出时间。
(三)严格外出考察学习财经纪律。
外出考察学习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禁乱发钱物,严格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报销。
(四)加强外出考察学习监督检查。
街道纪工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考察学习或借考察学习之名,进行公费旅游和变相公费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经济和政治责任。
湖里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维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就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编内工作人员请假依据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规定执行,编外工作人员请假依据《湖里区编外人员考勤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工作人员请假应经批准,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
三、请假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按准假权限经领导签字同意,安排好同岗替代人后,提前一天报效能办备案方可执行。
假满后应及时到效能办
销假,若无特殊原因未到岗,视为旷工。
四、准假权限:
街道主要领导应向区相关领导请
假并报区相关部门;街道其他领导应向党政主要领导请假;“五办”主任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及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请假;街道其余工作人员请假时间在三天(含)以内,应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请假;请假时间超过三天,应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请假。
五、有关休假的解释:
(一)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20年(含)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年休假应于年初安排年休假计划,由本人提出后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且应安排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前。
(三)年休假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其他假期包括法定休息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四)编外人员的工作年限按照到街道工作时间计算。
(根据区有关规定,在湖里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五)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计划休假。
因个人原因未休年假的,不予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请事假应先请年休假,事假应从严控制,严格按准假权限报批。
请事、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请病假时应附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报效能办备案。
湖里街道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体制,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居委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货币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
社区居委会应严格执行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一)财务印鉴分开保管,不得一人同时保管所有的财务印鉴。
(二)库存现金最高限额每天为2千元,现金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数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三)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四)加强财政财务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的程序,并设登记簿登记,防止空白
票据遗失和盗用。
(五)社区居委会取得的各种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的违法行为。
(六)出纳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二、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居委会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和其他设备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限值以上(现行标准为500元,专用设备800元)为固定资产。
(二)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定期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做到账实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购建、转让、出售、对外捐赠、报废等价值在5千元以下(含5千元)由社区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5千元的应报街道办审批。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超过5千元的应进行政府采购。
三、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是街道拨付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发放社区工作人员的个人补贴(另有规定除外)。
(二)社区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
金使用管理制度。
及时向街道下拨专项资金的部门报告使用情况,接受其检查监督。
(三)及时办理专项资金结算。
社区要在项目完成后30日内办理结算,专项资金结余5千元以下(含5千元)的,经批准后可转作办公经费;结余超过5千元的,要在项目结算后15日内上缴街道财政。
街道下拨专项资金的部门应组织人员及时催缴,社区拒不上缴的,扣减其相应的工作经费并追究社区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财务开支审批
(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具体为:
1.经办人签名并写明用途;
2.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
3.超过1500元的,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组长签字;
4.主任审(签)批;
5.出纳办理报销。
(二)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重大开支集体研究、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如下:
1.经费开支单笔金额1500元以下(含1500元)由主任审批;
2.经费开支单笔金额1500元-5千元(含5千元)由居委会财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监督小组组长签字后主任签批;
3.经费开支单笔金额5千元-2万元(含2万元)由居委会两委会通过,财务监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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