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下班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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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下班作规范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下班作规范
(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下班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下班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验收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的监理和验下班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下班作原则上遵循“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
参与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下班作的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创新基金的管理规定,固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本钱职工作。
第四条已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省份,可依照“监理验收规范”和“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要求进行工作,每一年按季度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报送监理验收结论。
第二章 监理和验下班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有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和验下班作;
二、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按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的情形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形的年度分析报告;
3、按照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形,做出创新基金项目合同执行、解除、调整和终止等监理意见;
4、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的执行情形进行核查、评价;
五、核准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理验收意见。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域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验下班作。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管理所辖地域所有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下班作;
二、委托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所在地域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下班作;
3、实地检查创新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形;
4、审核地方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验收意见。
对于有不同意见的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能够单独反馈至管理中心;
五、对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委托核查的验收项目进行调查,按要求提出结论性建议。
第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单位原则上为创新基金项目的地方监理单位,负责所在地域基金项目的监理验下班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同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所组织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下班作;
二、催促、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并填写项目监理意见;
3、针对项目执行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及处置意见;
4、汇总所属项目的监理验收信息,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五、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它所需要的服务。
第三章 监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意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依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项目合同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申请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三方签定,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等条款是三方必需遵守的。
监理工作的依据有:
基金项目合同、项目申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地方监理单位监理意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监理意见、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意见及实地调查等。
第十条 监理工作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形,提出监理意见;
3、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项实地调研;
第十一条 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利用情形;
二、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形;
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形;
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监理信息填报程序
一、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需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信息;
二、在创新基金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期、真实地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3、地方监理单位对《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进行审核。
依据合同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形,填写项目监理意见,在网络工作系统上提交监理意见;
4、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省内地方监理单位的基金项目监理意见,并会同地方监理单位对《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的正确性进行确认。
同时,对本地域基金项目提出补充监理意见报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五、年报上报时刻: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一年1月1日至1月25日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地方监理单位年报项目监理意见上报时刻为2月20日。
半年报上报时刻: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一年7月1日至7月25日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地方监理单位半年报项目监理意见上报时刻为8月20日。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据立项合同、地方监理意见和监理机构的评价结果,填写监理意见,并反馈至项目承担单位。
监理意见分为四种:
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监理意见的办理。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项目,应申请合同变更:
(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合同计划指标;
(3)项目执行期变更的。
二、合同变更的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地方监理单位提出合同变更的申请,由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定和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办理)。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项目,应申请合同解除:
(1)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2)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的;
(3)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转变,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协作关系发生重大转变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转移后,再也不执行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的。
4、合同解除的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地方监理单位提出合同解除的申请,由地方监理单位(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解除合同的创新基金项目清单;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汇总后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解除合同的创新基金项目清单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应负责将信息通知到项目承担单位,并催促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将剩余国家拨款如数上缴,并对项目执行情形做出总结。
(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定和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办理)。
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创新基金项目,应申请合同终止:
(1)发觉并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进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
(2)项目承担单位破产;
(3)持续两次不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六、合同终止的程序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合同的创新基金项目通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并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终止合同的项目名称和项目承担单位名单。
对于合同终止的创新基金项目,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将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置办法。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应催促项目承担单位将未利用的国家资助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应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同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此后再也不受理该企业申报的创新基金项目。
第四章项目验下班作
第十五条创新项目的验下班作由本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能够直接或委托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重点创新项目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验收。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和材料,并参考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做出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创新基金项目验下班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
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监理单位和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验下班作。
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至少已经填报过两次监理信息,而且监理信息质量良好;
二、项目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
第十七条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应依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企业负担”的原则进行。
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应按项目相对集中、以会议形式组织验收。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应加盖骑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审计报告范本可在创新基金网站上查询)。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程序: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合同到期时刻为基准,提前2个月向项目承担单位、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开通创新基金验收网络工作系统。
第十九条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价体系按项目类型分为2种:
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
第二十条验下班作程序
一、创新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监理验收规范”的要求填写项目验收材料。
同时将项目纸质验收材料和网络工作系统中的电子版材料(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材料)发送至地方监理单位;
(2)地方监理单位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核。
依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并将项目验收材料发送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地方监理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
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项目验收材料报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4)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清单。
同时,将确认验收结论的《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寄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二、重点创新项目的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监理验收规范”的要求填写项目验收材料。
同时将项目验收材料发送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核,将全套验收材料报送至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3)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评估后,会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结论。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清单,同时,将确认验收结论的《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寄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验收材料
(一)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的验收材料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的验收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创新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创新基金项目合同期内的如下内容:
a、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形;
b、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功效情形;
c、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形;
d、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形;
e、项目验收与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产、销售、利税情形;
f、项目执行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g、其他相关说明。
(3)相关附件
a、《创新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b、创新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功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
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记录与高作权记录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地方资金进账单,项目已有产品、样品或样机的应附照片;
c、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和验收时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原件,主要有资产欠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d、项目执行期内的30%销售发票复印件。
二、需由验收评审专家完成的验收材料
(1)《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由专家个人填写);
(2)《创新基金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由验收专家组填写);
(3)《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由验收专家签字)。
3、需由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完成的验收材料:
(1)《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由地方监理单位填写);
(2)《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填写)。
4、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地方监理单位)汇总提交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纸质验收材料及相关要求: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创新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含相关附件);
(3)创新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5)《创新基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
(6)《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
(7)《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含“创新基金项目地方监理单位验收意见表”和“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
(二)项目验收材料装订要求:
验收材料统一利用A4纸装订。
一、以下材料按顺序合订一份成册
(1)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创新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3)《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4)《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1份)
另: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另外3份可不装订,合册寄出。
二、以下材料按顺序一式一份装订成册
(1)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2)地方资金到位证明;
(3)相关财务报表;
(4)技术检测报告;
(5)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
(6)30%发票和销售合同样证明材料(视情形合订或单独装订)。
(三)验收材料邮寄要求
一、创新项目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将创新项目验收材料和盖章后的验收项目汇总清单按季度统一邮寄至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不得要求企业直接邮寄验收材料)。
2、重点创新项目
重点创新项目的验收材料可单独邮寄。
第二十二条专家验收评审工作
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做出验收结论的重要依据。
一、工作要求
(1)专家验收评审工作必需遵循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
(2)验收评审要严格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的各项指标内容考核评价项目,进行客观评价;
(3)验收评审工作以组织专家现场会议形式进行;
(4)验收组织单位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必需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验收评审工作的质量;
(5)在专家个人填写《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之前,验收组织单位要向每位专家介绍如何正确地填表打分;
(6)地方管理单位不得干与专家独立打分和评审;
二、工作程序
(1)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形报告;
(2)听取《创新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4)专家填写《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3、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文字部份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组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形报告和对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不是齐全、规范,是不是符合要求;
(2)评价项目/产品主要、关键技术完成情形,有何依据(证书、鉴定、测试数据等);
(3)评价项目产品市场开发及销售状况,考核经济指标完成情形;
(4)项目承担单位资产指标完成情形;
(5)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形,资金利用是不是规范合理;
(6)项目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资产及收入整体转变情形;
(7)项目前景与项目承担单位进展潜力。
4、专家组成
在验收评审工作中,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应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库》当选择评审专家。
验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应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技术专家不该少于2名。
评审专家应熟悉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市场状况;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评审只能选1人参加;所选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无利益关系和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五、专家保密责任
验收专家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利用或对外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申请。
经审核确有必要的,应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验收标准与结论
一、验收标准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分数是由项目的验收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得出。
验收分值与验收结论的对应关系如下:
(1)80分以上的(含80分),验收合格;
(2)65分至80分之间的(不含80分),验收大体合格;
(3)65分以下的(不含65分),验收结题或不合格;
(4)如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事件),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原则上可作为验收结题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置:
(1)销售收入完成不足合同规定指标的50%(初创期小企业除外);
(2)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形不足60%;
(3)项目在合同到期后1年以上时刻验收;
(4)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形的真实性;
二、验收结论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专家评分和地方监理单位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参考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意见和实地调研情形等综合做出验收结论。
(1)验收合格:
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发验收合格证书,拨付其余资金;
(2)验收大体合格:
项目大体完成合同目标,发验收合格证书,拨付其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昔时不得申请创新基金项目;
(3)验收结题:
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不发验收证书;停拨其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昔时不得申请创新基金项目。
(4)验收不合格:
项目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其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创新基金项目。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有关条款,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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