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平衡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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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平衡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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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平衡施工承包合同
土石方平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土石方平衡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
甲、乙双方秉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土石方平衡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施工承包范围
甲方指定项目地块平面控制坐标及标高范围内土石方开挖、基坑回填、场地平整工程(具体施工范围详见施工图纸技术要求)。
四、承包内容
1、土石方挖运工程:
挖、运、弃土石方(卸土区、回填区)、土方平整、修理边坡、工作面内引、降水及排水。
2、推土机推土方(填方区附近挖方区土方):
推土、弃土、平整、修整边坡、工作面内引、降水及排水。
3、石方爆破:
含爆破相关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施工及办理爆破手续等。
4、堆土区挖土方场内运输回填基坑:
挖、运、弃土石方、卸土区(回填区)土方平整、修理边坡、工作面内引、降水及排水。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洗车平台、洗车设施、洗车及洗车设施拆除,周边道路卫生维护;场内道路的开设及维护(包括弃土区内道路);施工临时设施;土石方施工过程中对周边建筑物及其它可能造成损害而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
6、同时配合当地拆迁,包括迁坟、电杆迁移等,工程量按实结算。
7、甲方提供场地区域挖填控制标高、桩号及堆土场地,由乙方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标高控制,完成后甲方验收,未达到设计标高要求的由乙方自行返工。
五、承包方式
本土方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费率(包含管理费、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规费(不含劳保基金),同时包括工农矛盾协调处理费、风险、税金等)包干的承包方式。
六、计价及计量
计价按2014年4月25日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精神约定执行,即套用《湖南省2006年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0)》计全费(劳保基金不计)整体下浮8%,建筑工程人工工资按75元/工日进行价差调差,材料按施工同期《湘潭市建设造价》价格取加权平均值进行调差。
工程总造价暂估为(¥:
元)。
土石方按实结算。
土石方开挖按自然地面标高至实际挖掘标高、边坡标高计算工程量(工程量委托第三方测量单位测量并提供土石方工程量计算成果图),自然地面标高测定采用方格网法;石方工程量按现场实际测量签证计入结算(现场实际测量签证必须有工程、成控、项目部三方人员参加)。
土壤类别的认定,由甲乙双方根据2006《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中规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商认定。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按市场价签证计。
乙方承担土石方施工时施工方案变更及地下复杂地质情况进行处理存在的风险,合同计价方式不随市场因素、施工工期及政策性调整而变化。
七、施工工期
7.1合同工期:
自双方签订合同生效甲方指令乙方正式开工之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准)起算,至本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为止,称为本合同实际总工期;本合同土方工程(7#、8#、9#、10#、11#、12#、13#、22#、23#、24#栋)约定场内土方挖运平整总工期日历天数为30天,堆土区挖运土方回填基坑工期依据主体施工进度要求由甲方确定。
7.2乙方应投入跟工期相适应的优良机械装备,派出技术过硬、能吃苦耐劳的人员在工地轮流施工,保证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
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延顺工期。
7.3在工期中已充分考虑恶劣气候条件;周边社会环境条件引起的停、阻工导致的时耗;发生上述情况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不得进行费用索赔。
政府行为等因素的影响工期顺延以甲方签证为准,乙方不得进行费用索赔。
7.4由于甲方原因延误工期,乙方在延误时间发生后三天内提交详细的报告(内容包括延误时间和原因、以及补救措施等)经甲方签证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不增加任何费用。
7.5特殊情况:
即类似08年湖南冰灾及连续三天以上持续暴雨确实无法施工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工期可适当予以顺延。
八、工程质量及验收
8.1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施工质量达到合格。
边坡放坡合理(尽量减少回填土石方)。
开挖基坑底板底部标高只能低于设计标高或甲方书面指定的标高(但不能超过200mm)。
8.2若验收未达到合格标准,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至合格并承担所有费用。
8.3乙方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
8.4验收
8.4.1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先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甲方监理提出
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组织监理部门、设计、勘察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对该工程进行全面竣工验收。
如一次性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所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直到合格为止,由此所发生的返工、整改、检验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整改时间亦包含在合同工期内,如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则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5.3款执行。
如乙方施工质量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且无法予以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场,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4.2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整套工程竣工资料,一式叁份。
九、工程变更
9.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
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变更一般不顺延工期):
9.1.1变更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9.1.2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现场情况与勘测不符,要求
变更图纸,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变更处理。
9.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
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9.4所有设计变更确认必须经甲方工程部和成控部、监理、甲方指定的主管领导书面签字认可后方为有效,否则不作为结算依据。
十、工程款支付
10.1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
10.2乙方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土方工程量的60%并经相关单位测量核实工程量后,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造价30%进度款;
10.320XX年春节前,甲方将进度款支付至乙方已完工程造价的30%;
10.4乙方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并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造价60%的工程进度款;
10.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任何遗留问题,乙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书,甲方在15天内审核完毕,甲方一次性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
10.6余款(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自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10.7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合法税务发票,支付第10.5款约定的款项时,乙方应提供余下所有发票。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10.6甲方将工程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视为甲方已直接付款给乙方,因此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银行户名:
银行账号:
银行开户行:
十一、安全生产
11.1乙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乙方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设立安全专管员,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注意施工安全。
乙方不得招收无身份证人员、有劣迹的人员及童工;特殊工程需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持证上岗;所有机械设备需满足工程施工和安全需要,特殊设备须有安检证明,否则后果自负
11.2乙方保证具备本工程施工资质和爆破资质,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11.3乙方应按本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施工场地标准化管理,因标准化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一切处罚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4乙方特别要注意爆破作业队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路上行人等可能造成的损害。
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1.5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包括给甲方、乙方及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二、双方职责
12.1乙方责任:
12.1.1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甲方指令精细组织施工。
12.1.2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竣工后提交完整的竣工文件叁套。
12.1.3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持环境卫生。
施工前乙方必须对工人技术安全交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进度、质量和安全目标,如出现任何大小安全事故,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2.1.4负责施工中各种关系、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
12.1.5自行解决施工中各种必备临时设备(包括临时用水、电、路等)。
12.1.6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
12.1.7优先、及时发放施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并处理好劳资纠纷及相关问题,不得因此影响施工,以及不得给甲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甲方可从应付工程款项中直接发放施工人员工资,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2.1.8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或其他内部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12.1.9乙方的施工进度必须满足甲方的工程进度及工程总进度的要求。
乙方须根据甲方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详细编制本承包工程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表、人员配备及机械设施配备,并须分阶段地标明土方运至现场的日期,以及与其它工程配合及衔接的工期。
12.2甲方责任:
12.2.1甲方委派,联系方式:
为项目主管,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12.2.2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做好纪要。
调度管理乙方施工进度,进行技术和质量督促。
12.2.3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事项,定期组织质监、设计、勘察、监理等部门相关人员对乙方的施工质量等进行现场检查。
12.2.4负责及时处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和工程质量计量,及时审计好工程进度预算及拨付工程进度款。
十三、乙方管理人员安排
13.1乙方必须组建项目部,项目部人员配置必须同本工程质量、
安全、技术、工期相适应。
13.2乙方委派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委派为该工程技术负责人。
两人全权处理项目工程管理、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等一切事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常驻工地主持工作。
在项目施工全过程中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13.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地时,必须事先办理书面批准手续,报甲方项目主管批准。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则由乙方按每人每天2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四、工程保险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十五、违约责任
15.1本工程严禁承包后非法转包或分包,一旦发现乙方有转包或将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场,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15.2乙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设施与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要求相距甚远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场,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15.3乙方工期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逾期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此款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逾期超过10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场,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15.4土石方施工过程中如遇当地村民阻工,乙方无法协调解决导致工程停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场,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15.5乙方不服从甲方、监理方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致使工期延误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场,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15.6因乙方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未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导致发生纠纷,致使工程停工或工期延误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场,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工程款直至纠纷解决,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15.7对于以上六种情况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退场,乙方已完工工程量经验收合格的,按合同约定计价额的60%办理结算。
15.8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时间组织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施工,期限超过三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选择施工队伍,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15.9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乙方有权停工,同时甲方承担应付而未付工程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作为违约金。
十六、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七、廉洁保证条款
乙方不得给予甲方相关人员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它形式的利益,否则不论数额大小,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合同尚未履行终结,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存在甲方相关人员向乙方主动索取任何形式的利益,乙方可向甲方举报(举报电话:
XX)。
本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或失效。
十八、附则
18.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3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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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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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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