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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自由的心灵根基
意志自由的心灵根基
费多益
【论文摘要】现代神经科学的实验结果显示,在我们意识到行动之前,大脑已经做出行动的决定。
这无疑向常识和传统的哲学提出挑战:
所谓的自由只是一种幻觉。
面对由此引发的激烈争议,我们需要对相关概念的误读进行剖析,并澄清自由意志的内涵及其本质性规定。
事实上,由于未对个体层面的经验与亚个体层面的神经活动做出根本区分,一些认知神经科学家在概念层次间做了不恰当的跨越。
而实验中违反日常直觉的现象所蕴含意识经验的重要特质"事后阐释"与"建构整合",近年来被发现并越来越得到关注。
意识的这种改写无意识心灵预置行为的能力,是意志自由的心灵根基。
这启发了人们对自由意志的开启和运行机理重新反思,并在新的起点上理解统一的理性主体的独特行为品质。
作为进化道路上选择出来的精神力量,意志自由的心灵基础事关人类的生存和繁衍。
【论文关键词】自由意志意识无意识心灵行动
人类的意志是自由的吗?
人类是否能够以及怎样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自由意志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力量存在?
这一存在了两千多年的哲学问题不断被人争论。
它之所以得到持久关注,是因为自由意志与人的自我本性、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以及道德责任的根据都密切相关。
历史上,对自由意志的怀疑从未停息过,而如今,这个问题进人了科学领域,认知神经科学的新近发展也引发出一种关于自由意志的怀疑论。
在笔者看来,神经科学为传统领域中一些仅凭思辨难以解决的问题提供了新的素材,从实证的角度增进和深化了人们对原有心灵哲学的探究,但哲学拥有自身独特的方法,它运用逻辑设想种种疑问和可能性,进行形而上的追问和理论思考。
神经科学的探索与心灵哲学的思考不能彼此替代,尽管心灵哲学应当关注神经科学提供的视角及解答。
一、自由意志"判决性实验"及其纷争
20世纪末以来的神经科学研究陆续显示,人们的某些选择行为是神经运作的结果,大脑不需经由我们的意识就决定了我们的行动--意识参与决策不过是我们的一种感觉而已。
里贝特(B.Libet)的实验表明,脑产生动作的时间发生在参与者意识到他们做出决定前350毫秒。
②后来海恩斯(J.Haynes)等人利用更加先进的功能磁共振成像(fMRI)进行类似研究。
③实验结果与人们的日常感觉格格不人:
在想好下一步将要如何行动之前,大脑已经帮你做出了决定,然后你意识到这个决定,并且相信它是出于你的选择。
一边是最先引发意识思维的脑神经活动,一边是意识思维本身,二者之间确实有一定的间隔。
同样,在桌上轻敲你的指尖,你会体验到好像"实时"发生的事件--在你的指尖与桌面接触的那一刻,你就主观地感到了那个碰触。
但实际的情况却与人们的直觉和感受相左:
脑需要一个延迟时间(大约半秒钟)来做出适当的激活,而后人们才觉知到这个事件。
换句话说,人对指尖碰触桌面的有意识的体验或觉知只在脑活动足以造成那个觉知之后才出现。
这说明:
意识到做出一个决定是完成这一工作的大脑活动的结果,而不是导致实际决定的原因链的一部分,所谓的"在意志命令下产生行为"的信念,只是行为者从对事件的反思角度而言的。
基于这些发现,一些人声称,人没有自由意志,④人类的抉择无非是人的生物倾向导致的。
这种论点暗含了两个逻辑前提:
一是有意识的决定是自由意志的必要条件,如果确定行动的意识与行动相关的大脑活动不同时发生,那么人们就没有选择的自由;二是如果人们的思想受到特定的物理条件所限制,人们就没有自由。
然而,人们普遍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并将其看作是道德实践展开的根据,自由意志成为人类思考价值与意义的基础。
作为承担责任的载体,人们要为自己的行动负责。
在伦理和法律领域,如果一个人没有觉知到他关于行动做出的选择,并且正在无意识地施行这些动作时,社会倾向于认为他的行动具有一个减免的责任。
一旦人们放弃相信自由意志,某些道德直觉将开始松动,因为当人们认为即便是最可怕的掠夺者,也是不幸天生注定如此,那么人们的道德感和断恶行善的逻辑也就随之削弱。
当然,对于实验数据的解读,也有研究者从科学的层面表示质疑。
在他们看来,这些实验被过度简化了。
一些人批评道,实验中微小的时间差或许被扭曲或误解,因为有意识思维决策的报告缺少客观性。
神经学实验通常采用可控输入:
在精确时刻向某人展示某图片,然后观察大脑的反应,但实验中将被试有意识的动作意图作为输入,显然是以主观的方法确定计时时刻。
况且由于被试的应答方式已被设定,他们可能会受到一些预先决定的信号的干扰或影响,如此测量的大脑活动就不是与实验直接相关的了。
①还有人认为,被研究的大脑区域集中于运动辅助区和前扣带回运动区,这两个区域仅仅负责运动计划的后期部分,而发挥着意志和决断力作用的更高级的脑区或许处于这部分之外。
②最后,不同类型的行为情况各不相同,用手指动作指示的行为,不能推广到思维领域或其他运动神经的动作。
仅仅是一个动作出现在自我意识到它开始之前,并不意味着意识不能对它进行批准、修改或取消。
毕竟,动手指这样的简单行为与审慎的思考或决定之间仍然相去较远。
自由意志之所以成为一个哲学问题,是因为它与因果决定论构成了矛盾,而后者是人们赖以理解世界的基本规律框架。
人们的日常观念接受了万事万物间存在先后承继彼此支配的关系,并且假设自然界一切事件的发生都是足够原因的结果。
因此,当人们寻求某个事件的因果解释时,人们预设了以此找到的存在于事件背景中的原因,足以导致正在发生的事件。
可是,假如一个人的想法被严格编码到他的大脑活动中,人们又如何区分这两个作为同一物理运作的不同方面?
于是,相反的观点主张,当一个人运用自由意志去做决定时,这个做决定的"自由瞬间"就被看作因果链条间的间隔。
在每个动机和行为之间,自由意志出现,则因果链条断裂。
在决定论看来,根据定律L,在条件C下,演绎出事件E(C是E的充分条件),那么,C和E就构成了因果关系。
而事实上,人类的行动、意图、信仰以及欲望之所以会存在,恰恰依赖于一个特定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人类自身的行为方式以及"刺激一反应"规律发挥着明确的作用。
人们得以与他人进行理性的交流,能够领会他人的言行举止,都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他人的思想与行动必须以彼此认同的"共享现实"为轨道,而人们理解自己的行为,也同样离不开这个前提。
因此,作为大脑中自发的那一部分,自由意志的理由并不是随意的。
那么,神经科学实验是否挑战了自由意志观念?
回答这一问题之前,人们必须厘清所谓的判决性实验否定的是什么,以及这些部分对人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
与哲学的(从因果决定论出发)和神学的(从上帝的全能全知出发)讨论不同,神经科学更多地是从意图和行动的角度入手,将自由意志问题转化为行为的决策和控制的问题,而行为的自我控制感和引起行为的真正原因是可以分离的。
我感觉到我在做这件事,但就在此时此地,我也可以做完全不同的事情。
就这些情况来说,我基于某一原因采取行动在因果上并不足以决定此行为。
①该行为是被激发的,而不是被决定的,在被知觉到的原因和行为之间存在间隔。
这个间隔就是自由意志。
即使我是一个坚定的决定论者,基于每件事都是被决定了的这一原因,拒绝做出任何选择,那么对于我来说,我拒绝做出选择也只有基于自由这一假设才是可理解的--我自由地选择了不做任何自由选择。
在此需要澄清,个体层面的经验与亚个体层面上的神经活动有着本质区别。
神经科学家倾向于将自由意志限定为动作的激发或反应,而自由意志陈述的却是个体层面的行为的可能性。
两种用法都有真实的所指,都有其不同层次的本体论地位,但不同用法可能指称的是完全不同的对象或实在。
人们所描述的经验属于作为整体的个体(person),其行为间的相互关系受知识、信念、欲望、猜想和推理等支配,这些相关的联结包含着逻辑的或概念的成分。
例如,"高兴"是在个体的层面上做出的归属,这一判断部分取决于关于愉快的概念以及对愉快的理解。
与此相对照,经验所依赖的神经活动是亚个体(sub-personal)层面上的现象,其内容缺少整体性和规范性特征,无法说明逻辑上的关联。
由于没有做出这样的区分,一些认知神经科学家在概念层次间做了不恰当的跨越,将实验得出的亚个体层次的行为倾向的结论看作是对个体层次上的行为选择可能性的否定。
神经科学本身不能给出自由意志是否存在的答案,原因在于,以下两者的区别至关重要,即观察者所定义的有关刺激的信息,以及刺激对于该主体而言具有什么意义。
毫无疑问,内在可观察的"心智"事件与外在可观察的"物理"事件之间是有关联的,但它们的关系只能通过对这两个独立现象进行同时观察才能发现,否则,人们从第三人称视角进行的观测将无法"亲知"第一人称视角的经验。
例如,人们对被试的脑皮层施加电刺激,被试感觉到的却是手指痛。
这意味着,承认某一瞬间的意识伴随着某些神经活动是一回事,而要在对世界形成连贯的有意向的体验意义上认为神经活动充分显现了意识,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情。
神经科学运用脑区激活差异的数据试图阐明:
大脑的各个区域如何工作?
不同脑区是如何交互作用的?
大脑如何处理不同类型的问题?
这极大地增进了人们对认知的理解。
与此相对照,心灵哲学关心的是:
什么叫疼痛?
什么是感受质?
自我是什么?
……当人们追问这些问题时,是在追问那些对所有具有相关心灵能力的现实的或可能的生物来说,拥有某种心灵能力或状态的共性是什么。
神经科学的探索与心灵哲学的思考是不能彼此替代的,尽管心灵哲学应当关注神经科学提供的那些关于"如何"问题的解答。
二、自由意志的本质性规定
心智现象与物理现象之间存在一个未被解释的鸿沟。
即使具备对脑的物理构成和神经细胞活动的完备知识,人们也无法观察到脑中可以被描述的主观内在体验的东西。
人们所能看到的只有细胞的结构、细胞之间的连接、神经冲动的产生、相关电生理事件以及新陈代谢的化学变化。
作为两个独立的范畴,外在可观察的脑过程与相关的主观内省体验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对意识做出说明。
不可否认,如果人有自由意志,这个自由意志一定是基于人脑的某些机能。
但是,在明确自由意志的含义之前,人们无法确定自由意志到底预设什么样的能力或性质,也就因此没有办法获知自由意志的脑神经基础。
进而,即使人们完全了解人脑,也不能依据这样的理解推论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
换句话说,即便科学家已经建立起详尽的理论,熟悉大脑每部分的结构及其功能,他们也需要一座搭在(明确的)脑神经术语和(有歧义的)自由意志之间的桥梁,据此对自由意志的存在与否做出论断。
而当人们探究自由意志的含义、分析它的各种歧义并寻找它的完整定义时,人们就不是在做脑神经科学,而是在进行哲学分析。
这种分析试图在哲学的重要概念和科学理论之间筑桥,使人们不仅了解那些用科学词汇组成的陈述,而且可以对那些使用日常词汇组成的陈述做出判断。
讨论自由意志必须明晰自由一词所含之意。
如果"行动自由"仅仅指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做出任何想采取的行为,那么人类确实不能"自由行动",并且这种自由即使已经具备也可能对他是毫无用处的,因为这将把真正的自由和理性一起加以毁灭,而使人们降低到禽兽之下的地位。
人们在讨论意志自由时所追问的是,一个人的意志本身是否有足够的独立性,他的心灵是否自由。
"是自由的"不意味着"获得人们所要求的东西",而是"由自己决定去要求",它所体现的是选择的自主性--区别于"达到被选择的目的的能力"。
自主的行动者必须独立于他人的意志,不受他人的劝诫和指令的支配。
他能够理解或知道他为什么做他所做的,他的行为受他的愿望与态度的影响,并经由形成意图和追求目标而产生。
自由表现为不同的程度,但在最低层面,它是相对于人为干预来说的,也就是所谓的消极自由,即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或"免于……的自由"。
如果说它停留于摆脱或消除某种限制、"不被……干涉"的层次的话,那么积极自由则是"去做……"的自由,积极自由的这个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希望行动是自我导向的,能够领会自己的目标与策略,依据自己的观念与意图对自己的选择做出解释。
换言之,它要回答:
"什么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根源"。
③可以看出,消极自由是对于自由的程度或条件的阐释,而积极自由是对自主自为性的说明;消极自由通过对"我被控制到何种程度"这一问题的回答加以限定,积极自由却是通过"谁控制我"问题的回答而得到限定的。
人们无法抹煞那种进行自愿的、有意向的行动的经验。
正是这些经验成为人们确信自由意志的基石,因为在这些经验中,人们会感到存在着选择行动过程的可能性。
自愿行为与非自愿行为之间,存在着一个界线,前者总是伴随着行为者的主观意图,它们服从于人们的意志,而非自愿行为则缺少这种特征。
自由作为客观的开放的可能性与"没有阻碍地做我喜欢的事"之间具有本质区别,前一种情形可以是合意的也可以是不合意的,甚至其程度是难以或不可能按规则来衡量或比较的。
因为,自由是行动的机会,而不是行动本身;行动的可能性并不必然是行动的动态实现。
当我决定行动时能以这种方式或那种方式行动。
尽管我已经做了某事,但我知道我原本可能去做别的事情,可以从其他原因出发做出其他的选择。
因此自由是选择可能性的自由。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
需要指出,自由不是指免于因果律或没有任何限制,相反,它以秩序为基础,并与因果法则相容。
人们的自由必定受到一些结构性的限制--人们必须有自己的思想才能够进行选择,而思想以脑作为物质基础,因而做出的决定毫无疑问要受到自己大脑状况的影响。
因果律不只是说:
如果同一原因重复出现,就会产生同一结果,而是说:
在一定种类的原因与一定种类的结果之间有一恒定的关系。
事实上,被发现重复出现的永远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不是原因本身;对于原因所需要的只是:
它和人们已知其结果的那些原因(在有关的方面)应属同一种类。
②就此而言,虽然人们仍然使用"原因"和"结果"这两个词,但人们知道,当谈到某个事件是引起另一个事件的"原因"时,这种接着发生的事件并非是必然的,而且可能有例外。
③亦即原因和结果是逻辑的演绎关系,演绎可以保证观念之间的逻辑必然性,但不保证事实的必然关联。
原因(条件C)出现不意味结果(事件E)一定出现,而是允许别的事件发生--原因不完全决定结果,它容许自由的可能性。
由于逻辑的蕴含关系不等于事实的决定性,所以当人们说"行为是有原因的"时,只是表示,行为必须有先在条件,且这些条件在逻辑上蕴含了行为,而不必然规定行为;相反,一个人的行为如果是自愿的,没有受到他人及其他外在力量的胁迫或强制,即使他已经选择行动A,他仍然可以去做不同于A的事情,从而他的行为是自由的,他要为此负责。
当人们断言某人是自由的与人们把他视为受自然规律支配,两类问题产生于不同的层次,而伪问题产生于对这些层次(或相应范畴)的混淆--把因果关系想象为未来现象之预存于它的种种现有条件中,而观念的模糊意义恰恰就从这里开始。
④这是一种把原因看作类似于意志的那种习惯。
按照这样的思维,外因就相当一种异己的意志,而根据外因可以预见的行为就是受外力强迫支配的。
然而,任何人对人们的行为愿意作的任何预言到人们这里总能被证明是假的--如果某人预言我要去做某事,我恰恰会去做别的事,而对于从山坡上滑下的冰块、从斜面上滚落的球或在自己椭圆轨道中运行的行星,则根本不存在这种选择的余地。
⑤事实上,自由尽管不是依据自然规律的意志的特性,但却决不是无规律的,相反,它必须根据不变规律的一种因果性,只不过这是一种独特的因果性。
①因为决定、意愿、努力等等本身就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引发人们特定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又会产生相应的后果--它们自身就是因果链条的一部分。
更重要的是,行为阐释的逻辑形式不同于普通的因果解释--它不是指出其充分的因果条件,而是要指出施动者行动的原因。
行为主体必须具备谨慎思考的能力--不仅表现在认知方面,而且还能够控制意识状态,有能力引起并完成一些行为,这些能力即意志力或效力(agency)。
作为自主的人,他所作的决定要依赖理性--作为存在物本身的理性,而不是表面上的自然因果性。
理性决定的内容,是借助理智因素的考虑结果,它独立于经验中的因果关系。
法则的单纯形式只能由理性展示出来,它的表象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不同于在依照因果性法则的自然界中各种事件的任何规定根据。
除此以外,行为阐释要求指明与背景相关的条件:
当一种因果上的肯定用于行为的解释时,这个肯定应该关系到某个条件,后者在特定的背景下足以导致需要阐释的事件发生。
这样的行为解释的形式不是"A引发B'',而是"理智的自我S完成了行为A,而行为A是建立在原因R的基础之上的"。
这种表达方式首先要以自我的存在为预设,③而这个自我是一个理性的施动者。
进一步讲,理性行为者的意志不仅独立于任何外在的压力或影响(他人的意志、社会习俗等),而且独立于行为者自身的"纯然欲望和自然本能"。
④也就是说,假若他做或不做某事是因为期待某种物质结果或精神报酬(如名利),或是因为害怕来自外界或内心的惩罚(如坐牢、良心谴责),那么这些都不能算作自主,因为决定行为的因素是行为人的倾向或谋求对象,而不是其意志对该行为本身的理解。
只有行动主体摆脱欲望、利益的纠缠,其意志才成为自由的。
所以自由的意志是自己给自己立法。
作为法则的制定者,意志完全是自己在指导和规范自己。
基于自律的意志才可称作自由。
⑤总之,意志自主是相对于自然而言的,是人作为理性动物区别于其他动物的首要特征。
理性主体能够摆脱外在于意志的自然需要和自然倾向的支配,而按原则来行动、对行动做出评价并颁布适用于自己和他人的道德律令。
于是,他的行为一方面受制于自然法则,另一方面却因能够遵从道德法则而自由。
三、行为启动模式中的无意识
我们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神经科学的实验并非关于意志自由是否存在的判决性实验,那么,实验中违反直觉和常识的现象,人们又该如何理解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人们的行动不必是有意识的才能算作自由的,重要的是行为是自我激发、自我决定的。
清楚地意识到行动,也许有助于改善人们的行为,但这并不是必要的--它们不会仅仅因为没有被人们想到就变成非自由意志的。
例如,窗外的噪音,我无法使之消失,不过,可以通过专心读书的方式驱赶它。
这种调整注意力的行为不同于人们对声音的听觉反应,因为是我自己选择了关注对象。
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这样的差别让人们看到,人类是具有自由意志的意识主体。
心智既包括有意识的主观体验,也包括无意识的心智功能。
这种无意识③不是在弗洛伊德所谓被压抑意义上的潜意识,而是指它处于认知觉知的水平下(即意识难以通达的水平),并且由于活动太快而不被注意。
尽管如此,自然选择推动了无意识的发展,这是因为有意识处理过程代价昂贵一不仅需要时间,而且需要大量的记忆;与之相反,无意识处理过程迅速自动且不受规则驱动。
日常生活中,无意识的、持续时间较短的大脑活动总是先于延迟出现的有意识事件。
④不同种类的想象、态度、思想等等最初都是无意识地发展的,只有合适的脑活动持续了足够长的时间,这样的无意识才进人有意识的觉知。
人们每天相当一大部分的思维、感觉和行动都在无意识地进行着,这样的观念很难使人接受。
人们倾向于认为人们的意图和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支配着自己的生活,但现实是人们过高估计了意识的作用范围。
例如,发声、说话和书写等,大多是无意识地启动的。
⑤就说话而言,开始说话的过程,甚至是要说的内容,在说话开始之前就已经无意识地被准备了。
当说出的词语与说话者原本想要说的不同时,人们通常会在听到所说的东西之后进行纠正。
相反,如果你要在说出一个词语之前有意识地觉知到它,你的话语将会变得缓慢而迟疑。
很多对某一问题做出机敏应答的人,他们富于创造性的词语往往是自动地从唇间涌出而不是经过深思熟虑搜索出来的;在两个看似不相关的对象中寻求关联或建立联系,这一任务早已被心理过程秘密地完成,后者仅仅把其结果呈现给意识,而人这个意识的主体只是发现了这些结果。
乐器演奏以及歌唱也包含着相似的无意识活动。
钢琴家快速地弹奏,手指敲击着琴键的速度以至于他们的眼睛都跟不上,他们将注意力集中于表达他们对音乐的感受,这些感受在发展它们的觉知之前是无意识地产生的。
如果演奏者要去思考正在表演的音乐,他们的表现反而会不自然。
许多体育运动也是如此。
职业的网球选手必须对时速100英里以曲线轨迹运动的来球做出反应。
他们觉知到对方来球的运动模式,但在回击的那一刻却还没有立即觉知到球的位置。
这里,判断和决定都是无意识启动的。
一旦击球手决定并开始击球,即使他意识到他做了一个错误的决定,通常也无法停止击球。
优秀的击球手大多能够在生理上尽可能延迟这些过程。
无意识功能所需的神经活动持续时间非常短暂,这样的速度明显有助于它发挥效力,前后相继迅速完成复杂问题中的一系列困难步骤。
与此相对照,如果一个人要等到思想中的每一步都出现其对应的觉知才开始处理问题,整个过程都会被拖累,最终的行动决定将变成一件沉重而缓慢的事情。
事实上,人们的大脑会对特定条件下执行某种行为导致的后果进行内部模拟,这种内部模型是意识知觉的基础。
①换言之,知觉并不简单地对输人信号进行反映,而是主动地把感觉输入与内部预期进行对比。
对周围环境的意识只有在感觉输入与预期不符时才会出现;如果能够成功预测世界,就不需要意识,因为脑能够很好地完成任务。
例如,当你刚开始学骑自行车时,需要大量的意识集中;一段时间之后,你的感觉一运动预期逐渐完善,骑车就变成了下意识的行动。
这并不是说你没有意识到你在骑车,而是你不会意识到你是如何掌车把、踩脚蹬和保持平衡,除非发生了什么变化如一阵强风或是爆胎。
当这些新情况违反了你的常规预期,意识就会启动,对你的内部模型进行调整。
人们都有类似的经历,有些时候对某个事物即使盯着看,也会产生"视而不见"的现象,但有时自以为没有看到,其实视觉信息已经在默默发生作用。
前者称为视盲或改变盲,指人们无法察觉到眼前景物有所改变的现象。
这种"有视力却宛如目盲"的现象说明,睁开眼睛,并不意味着所有景物都能纳入眼帘。
如果"看见"的定义是能辨识物体且之后记得看到什么,则盯着看未必就能看见。
后者称为盲视(blindsight),是指以为自己看不到,实则能够分辨形状与色彩,具有残余的视觉引导行动。
人们曾经认为,由大脑枕叶受损所致的失明是一种绝对的失明,即患者完全不能觉察到盲区内的任何视觉刺激。
然而,从高等灵长类动物实验所获得的观察结果,却与这种观点十分矛盾。
研究发现,切除恒河猴枕叶后,它们仍然能够对呈现在与被切除的脑部相对应的视野区域内的视觉信息加以处理。
①在某些视觉皮质受损而出现部分失明的情况下,人类患者有时也能对呈现在盲区内的刺激做出正确反应,尽管他自己并不能意识到这一点,情况似乎是"在那个盲的视觉区域中没有有意识地看到任何东西",这表明他可以区别有意识的视觉与无意识的识别。
造成这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注意力才使事物进人意识。
视盲现象让人们了解到,即使睁大眼盯着看,也未必真能"看到"。
因为能进入感觉范围的刺激物很多,与之相比,意识的范围很窄,人们真正意识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内容,这使人们看不出场景中的某些变化。
另一方面,盲视现象却展现出人类无意识视觉的能力,自以为没意识到的影像,其信息却可能接收无遗。
视盲与盲视表现了人类知觉的两个相反方面,也彰显了意识与无意识的差异,而自由意志由此表现出由一系列复杂的因果关系在无意识中作用的结果。
行文至此,你或许很庆幸人类拥有这种自动本能,因为它使人们有效地发挥潜能并保持内在自我的成长,正是这种心理功能帮助处理日常事务和训练有素的任务,人们才得以把注意力集中在其他重要的方面。
同时,也许你不禁感到疑惑:
脑能够在人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控制复杂的肢体动作,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主体只是体验了简单的刺激一反应It存在无意识心灵中的一个行为程序,这看起来意识几乎未起作用。
无意识活动的确表现出对行为的深刻影响,但它们其实是主体之前的意识发展水平的体现。
②比如,主体的知识、性格或兴趣所指等等。
睡梦中解决的问题通常是睡眠者清醒时努力思考过的,即使是忽然迸发的灵感也蕴含了某种之前的倾向;瞬间形成的某个重要的科学假说基于之前关于它的大量思索和研究;作曲家或诗人的创作虽然或许只是某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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