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最新房地产销售及招商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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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最新房地产销售及招商代理合同
XXX项目
商品房销售独家代理和招商独家代理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代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甲方将其开发的位于的项目(以下简称为“该项目”)的住宅、地下商业及地下停车位委托乙方全程独家代理销售,同时将该项目地上商业委托乙方全程独家代理招商。
现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销售及招商范围、底价
1.1销售代理
1.1.1该项目可供乙方代理销售的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地上商业平方米,地下车位平方米(共计个)。
1.1.2该项目供乙方代理销售及招商的底价,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另行签定的合同附件《销售底价表》、《租赁底价及期限表》为准。
1.2招商代理:
该项目可供乙方代理招商的地下商业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1.3上述指标(建筑面积、住宅套数、车位个数)最终以规划部门审批后的正式建筑设计方案或国家相关测绘单位所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本合同的履行期限
2.1甲方开发建设计划
编号
项目
时间
内容(示例)
1
A地块
2
3
4
5
6
7
8
9
B地块
完成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红线办理
10
完成土地出让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用建设土地使用权证”
11
完成设计及审查
12
13
14
方案规划报建报批通过
15
16
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通过
17
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办理
18
完成售楼部及外部景观环境施工建设
19
完成内部建筑拆迁拆除、完成样板房装修及布置
20
全面开工建设,整体建设工期24个月
21
取得预算许可证
22
完成基础正负零
23
完成主体全面封顶断水
24
项目全面完成竣工验收
25
交付业主使用
26
完成备案
2.1.1乙方根据上表计划,科学周密合理安排部署制定相关工作规划,明确各阶段关键工作、具体工作时间节点要求以及需要甲方、其它相关配合的外围支持条件,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书面上报,经甲方审查后,作为该项委托工作的强制性纲领性文件。
2.1.2若因其它非乙方因素及甲方开发战略调整部署,影响关键工作、时间节点的,该项工作顺延,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2.2销售服务履行期限
2.2.1本合同的销售服务履行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合同起至该项目取得该物业预售许可证明并正式对外销售之日后的24个月止。
2.2.2该物业包含的商品房分期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如在该物业包含的部分商品房取得第一张预售许可证明后6个月内,该物业包含的其余商品房(与前述部分商品房共同构成该物业包含的全部商品房)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则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明部分的商品房的独家代理销售期限应相应顺延。
2.2.3招商服务履行期限:
招商服务履行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合同起至招商率达到90%(按委托的招商范围内的建筑面积计)或项目整体开业后五个月后止。
第三条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工作
3.1乙方于甲方完成土地规划手续办理完成前(年月日),向甲方提交《预招商工作计划》、《预招商手册》样本或宣传资料样本,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完成预招商资料的批量制作。
3.2乙方须在项目规划报建审批通过后1个月(年月日),向甲方提交《市场推广计划(含预算)》、《广告工作计划》,报甲方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场推广工作详细内容见附件。
3.3乙方代表甲方负责与广告公司、媒体及有关设计、制作等公司接洽相关合同,合同的签订须经甲方审核并同意,在施工许可证取得前1个月(年月日)确定合作的广告公司。
3.4乙方在负责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个月(年月日)完成工地包装及形象宣传工作,包括:
工地围墙包装、户外看板广告等,同时开展媒体等渠道的宣传工作。
3.5乙方负责在项目正式对外发售及招商前一个月(年月日)完成销售及招商资料准备工作(先向甲方提交样本,最经甲方认可后批量制作),包括:
制定品牌识别系统、售楼及招商资料准备(楼书、DIM单、招商手册等宣传资料)、项目CI及广告平面创意工作等,同时完成项目沙盘模型、单体及整体模型制作。
3.6乙方所提出的广告策划方案、各类广告及销售资料的制作、广告公司的确定及现场布置等一系列工作及计划均需事先征询甲方意见并获得甲方批准确认后方可予以实施。
3.7乙方代表甲方负责与广告公司接洽及联系工作,并对广告样稿进行审核及提出修改意见。
3.8由甲方配合,乙方负责办理市场推等工作的相关手续。
3.9该物业销售及招商之所有市场推广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对于每一笔该费用的支出乙方均须请示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直接支付。
3.10乙方从该项工作正式开始起须每月初第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上一个月的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费用的支出报表,及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交下一个月该费用使用计划。
3.11其他或即时发生的预算外广告费用及市场推广费用,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交新的预算,经批准后由甲方支付。
3.12甲乙双方约定,推广费用预算计划总额为可出售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二(1.2%),由以下组成:
媒体广告、工地围墙包装、户外看板广告、公关、展会及促销活动、礼品、售楼部内部挂饰、项目沙盘模型、单体模型及整体模型制作、项目宣传资料(主要为楼书、DM单、预招商/招商手册、宣传资料)、项目CI及广告平面创意及设计费用、新闻宣传费用等。
但不包括售楼部电话费用和售楼部的工程建设装修及水电配套管理费用等。
推广费用以外的为促进项目销售而产生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提出方案,经过甲方同意并确认后由甲方支付。
3.13乙方有权以“市场顾问及独家招商/销售代理”的名义将公司名称及标识刊出在该物业的销售及招商宣传资料中。
但仅有乙方公司名称的横幅、广告和宣传品等的制作及费用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甲方的职责
4.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4.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基础资料等,乙方自行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
4.1.2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该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预租赁许可证(租赁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4.1.3关于该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
立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建材及配套设施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单位测算的楼层高度、房屋面积、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1.4甲方应提供给乙方该项目所需销售合同(空白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空白合同)、房屋租赁意向书、认租申请书等协议,以实际使用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还甲方,乙方应协助甲方及甲方委托的律师制定以上合同文本。
4.1.5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在该项目内部认购或正式开盘前1个月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4.2甲方负责全程营销策划销售代理、招商代理的监督:
4.2.1负责市场推广方案的审核及实施监督;
4.2.2负责销售执行方案的审核及实施监督;
4.2.3负责招商执行方案的审核及实施监督;
4.3由乙方独家代理销售和招商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市或/及其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该物业,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市或/及其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代理销售和招商该物业。
否则无论该物业是否由乙方代理成交,均视为乙方代理成交,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4.4在本合同的履行期限内,所有与承购方及承租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均由甲方最终审核、签字、盖章,并由甲方享有和承担出售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4.5甲方分别指定1名销售项目经理(姓名:
;联系电话:
)、招商项目经理(姓名:
;联系电话:
),分别负责对乙方销售团队、招商团队提出的需由甲方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工作协调,在授权的范围内分别对乙方销售、招商团队的工作监督、检查、管理。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发生与该物业策划、销售及招商有关的事宜的变动,应由该工作协调人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和通报。
该工作协调人的确定与变更,甲方均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6甲方应委派签约人员及出纳人员,按乙方的要求给客户办理合同签约手续,及收取由承买方或承租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出具相应的合法、有效之收款凭证)等有关事项。
4.7客户所缴预付款、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必须交付甲方委派的出纳人员,甲、乙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无权收费,或将收费转入非甲方指定帐户。
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之后,房屋销售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权利与义务关系。
4.8甲方应承受预售/出售合同或其他与承买方签署的任何合同中出售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与承买方在本款前述合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乙方无涉。
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该物业的权属状况等发生纠纷或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开展销售代理工作,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若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乙方受到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则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9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可以提供该物业现场租售楼处供乙方无偿使用。
4.10甲方须于该物业开盘(以第一次报章开盘广告发布之日为准)前完成该物业现场售楼处及成都市中心接待点(如有)的装修及布置工作,否则,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截止日相应顺延。
4.11甲方须于该物业开盘前完成至少套全装修、家俱、电器全配的样板房,否则,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截止日相应顺延。
4.12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及履行期限终止后的6个月内,甲方应对乙方所受理的客户(有承购意向并已签订认购书或类似协议之客户)予以确认。
经确认的该客户最终经由乙方代理成交或由第三方代理成交或甲方直接成交,均视作乙方代理成交,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支付给乙方各项代理服务费用。
4.13甲方应负责解决因该物业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质量、产权或交房日期等方面产生的问题,并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乙方应配合甲方解决上述问题。
4.1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佣金。
第5条乙方的职责
5.1招商及销售准备阶段:
5.2.1乙方承接甲方营销及招商代理工作,需分别成立驻售楼现场的营销团队工作小组、招商团队工作小组,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附:
项目组成员名单见)。
5.2.2乙方应于该项目正式开始对外发售前(年月日)开发积累客户资源,期间可代甲方合法收取意向金、诚意金。
5.2.3乙方须在甲方建筑方案报建通过前(年月日)提交书面《商业业态定位及规划报告》壹式贰份,并对其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负责。
5.2.4乙方在须在甲方建筑方案报建通过后1个月(年月日)提交书面《销售执行报告》、《招商执行报告》分别壹式贰份,并对其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负责。
《销售执行报告》、《招商执行报告》应包括:
每阶段的销售/招商目标(按物业建筑面积计)及回款指标等内容。
以上报告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执行。
5.2.5乙方须于项目施工许可证取得后1个月(年月日)提交售楼部及样板房的设计、装修及售楼现场布置建议,并于开工前3个月(年月日)指导完成售楼部设计、装修及布置。
5.2.6乙方须于项目开工前1个月(年月日)指导完成样板房设计、装修及布置。
5.2.7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预售许可证明等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及乙方编写的相关报告,分别拟定相应销售、招商计划,并报请甲方批准,经确认后实施。
5.2.8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事项执行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等工作
5.2.9乙方负责办理销售、预售许可证等相关销售及招商手续,甲方配合。
5.2招商及销售执行阶段:
5.3.1乙方应利用020等网络营销模式通过多种渠道销售该物业,同时鼓励乙方在销售模式上大胆创新。
对电商和实体销售互动的融合做专题研究分析报告,供甲方参考决策。
5.3.2乙方应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分别制定全程的销售、招商流程。
5.3.3乙方负责该物业的销售执行与控制、招商执行与控制等,并应提前报请甲方批准,经确认后实施。
5.3.4乙方须向甲方定每月销售计划,作为日后佣金结算的依据,销售计划详见附表。
5.3.5乙方须针对物业市场未来发展趋势及同周边环境的分析,对该物业的自身特点充分挖掘,利用乙方的专业人才和经验,为该物业制定合理的阶段性招商计划(每三个月一阶段),作为日后佣金结算的依据,阶段性招商计划详见附表,阶段性招商计划满足本合同8.1.2款要求。
5.3.6乙方负责销售及招商管理,负责开发客户、接待客户、成交、协助甲方签约;
5.3.7乙方应对所有有意向客户进行跟踪、维护,并对所有意向客户的资料进行登记,分别填写租、售《客户登记表》。
每月月底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月所有的《客户登记表》,由甲方审核确认。
5.3.8乙方有责任应客户要求为客户代办租赁登记、备案、公证等手续并收取合理代办费,甲方应予以协助。
5.3.9乙方在该项目合作期间定期与甲方开沟通会议(月度例会、周例会等),必要时可由甲方或乙方临时召集,但应提前一天通知对方,会议分别商讨项目销售及招商有关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参加定期沟通例会中,乙方副总级以上人员在楼盘的重大节点,例如解筹、开盘等时间会派专人出席,乙方专案小组核心成员须参加月度例会。
会后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5.3.10乙方定期与甲方召开项目研讨会,在内部认购阶段提交专题报告;在开盘等各阶段提交相关报告。
5.3.11乙方应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负责管理销控表,并定期向甲方提供各项报表,供甲方备案存档。
乙方的一切销售活动需按照甲方审批的正式方案执行,如有变动,应及时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所有的广告、客户资料给甲方留存一份电子版备案存档。
5.3.12乙方根据现场销售及招商人员的详细记录、广告效果及销售及招商情况,本着高效和高质的原则分阶段每月向甲方提交销售及招商分析报告,供甲方及时调整销售及招商策略。
5.3.13乙方参与销售代理、招商代理服务工作,进行策划组织及监控,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销售、招商业务的培训工作,进行销售及招商体系的建立及具体指导。
5.3.14乙方确保在项目重要销售阶段(如开盘、展销会)派主要负责人现场指导,并协助甲方筹备各种促销活动的组织安排包括物业展销会、新闻发布会、酒会;并提供以上活动方案。
5.3.15乙方销售及招商工作人员应统一服装、工牌、统一口径,除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情况外,销售现场负责接待人员须在岗不少于每天8小时。
乙方在销售及招商过程中,不得频繁更换现场经理和接待员。
5.3.16乙方在销售期间,不得随意放盘,在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向客户做出任何超出双方书面约定的承诺,所有变更均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5.3其它职责
5.4.1本合同生效后,在该物业载有预售许可证号(或第一期预售许可证号)的首次报章开盘广告发布日之后,乙方应对该物业的销售情况、广告效果、市场动态及销售计划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汇报及协商,以利于销售计划等各项工作的及时调整与落实。
5.4.2乙方指定1名项目总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负责对重大或决策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合同履行期间项目总负责人不得更换,否则视为违约。
5.4.3乙方分别指定1名销售团队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招商团队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分别对甲方提出的需由乙方确认的销售、招商相关的各项事宜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工作协调(涉及佣金减免、各类费用支出等与财务钱款相关的确认及放弃、变更乙方合同权利的确认除外)。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发生与该物业销售及招商有关的事宜的变动,应由该负责人及时向甲方指定的项目经理进行传达和通报。
该工作协调人的确定与变更,乙方均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5.4.4乙方的营销代理及招商代理权在该项目顾问期不得转让。
5.4.5在本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乙方对该物业的任何代理销售行为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
6.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及指导。
6.2甲方有权全面了解乙方的销售安排,市场推广方案,销售进度等情况,并对乙方之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及要求。
6.3甲方有权提出调整各阶段的最低销售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折扣等方案,但需事先向乙方说明并征询乙方意见。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限内,甲方有权更改该物业包含的部分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或房价款支付方式,但应事先征询乙方之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销售方案。
6.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批准、修正或否定,并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
7.1乙方应按照销售方案和实际市场动态,对广告费用及市场推广费用提出不高于费用预算的建议。
7.2乙方有权在发布该物业广告的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灯箱、横幅、围墙、楼书、单页等各类媒体上以销售总代理或独家销售代理及行销企划的身份披露乙方公司的名称及标记。
第8条招商事项
招商原则:
招商先行、策划引导、“策划、招商、规划、设计”四个同步、“订单式商业”建造、科学推进。
8.1招商指标
8.1.1乙方于甲方完成土地规划手续办理后1个月(年月日)开始预招商工作:
①开始预招商工作后1周内拟定并提交拟合作商家名录库及预招商工作计划(每种业态不少于5家有合作意向的商家)。
②按计划与商家进行接洽,让商家基本了解我项目的情况,初步确定有意向的合作商家,于项目完成方案设计通过规划审查后1个月内(年月日),提交详细招商意向商家名录库(每种业态不少于3家有合作意向的商家)。
③在提交详细招商意向商家名录后,开始与有合作意向的商家进行深入谈判,至项目全面开工前三个月(年月日)完成不少于70%的商家预招商合作意向书的签订(以商家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为准),至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一个月(年月日)完成不少于90%的商家预招商合作意向书的签订(以商家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为准,每种业态不少于2家有合作意向的商家),预招商工作完成。
8.1.2乙方在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年月日)开始正式招商(签约)工作:
确保该项目施工至基础正负零时(年月日)基本确定三家以上主力商家;确保该项目主体封顶及断水前(年月日)物业整体招商率达到40%;确保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年月日)物业整体招商率达到60%;确保该项目交付后两个月内(年月日)物业整体招商率达到80%,并符合开业条件;确保该项目开业后两个月(年月日)物业整体招商率达到90%以上。
第9条进场费及支付(该条根据乙方要求,若乙方未要求,则取消该条)
9.1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进场,甲方在(年月日)前先行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进(大写:
万元整);甲方在项目建筑方案施工图审查通过后2个月(年月日)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进场费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若乙方未能完成该时间节点之前的工作,甲方有权不支付第二笔进场费。
如乙方在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取得预售许可证,申请增加进场费的,则须向甲方提交上阶段进场费用支出报表,同时乙方再提出新的进场费使用计划,甲方根据乙方进场费实际使用情况及使用计划决定向乙方增加垫付进场费的金额。
9.3进场费返还方式:
进场费的返还在该项目销售启动时从第一笔销售佣金结算时开始按人民币每笔(大写:
万元整)从中抵扣,直到抵扣完进场费总额为止。
若该笔销售佣金不足以抵扣本次金额的,剩余金额顺延下笔佣金中抵扣。
第10条佣金及支付方式
10.1双方同意按甲方取得的该物业预售/预租赁许可证(销售/租赁许可证)所载面积,以相应许可证所载面积分期(若该物业预售许可证分期取得)独立核算的方式分别计算及支付给乙方该物业各期的代理销售/招商佣金,若甲方取得该物业预售许可证无分期的,则以一期统一计算并支付给乙方销售代理/招商代理佣金。
10.2销售代理佣金(包括基础销售代理佣金、销售溢价奖励及销售进度奖励)及支付方式:
10.2.1该物业基础销售佣金按销售底价的1.2%计算。
10.2.2销售代理佣金与乙方按本合同5.3.4款约定制定的月销售计划的销售业绩挂钩,完成当月销售目标按以下方式结算销售代理佣金:
如完成当月销售目标的30%以下,乙方无权主张销售代理佣金;如仅完成当月销售目标的30%—50%(不包含50%),甲方按当月基础销售佣金及溢价奖励的50%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如仅完成当月销售目标的50—70%(不包含70%),甲方按当月基础销售佣金及溢价奖励的70%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如完成当月销售目标的70%—100%(包含100%),甲方按当月基础销售佣金及溢价奖励的100%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
10.2.3销售代理佣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当承买方签订预售合同(出售合同)并将首期房价款或首期定金、押金或意向金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则视为销售成功,乙方有权收取销售代理佣金。
销售代理佣金按月结算,甲方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按10.2.2条约定的销售代理佣金的80%(扣除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进场费)向乙方结算并支付上一个月的销售代理佣金,剩余2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在第二条约定的代理期限内达到整体销售90%的销售指标后一并支付。
佣金结算时间为每一个月的5日或之前,支付到乙方指定帐户时间为每一个月的15日或之前,逾期支付的,则按照逾期支付佣金数额的日千分之五(5‰)向乙方另行支付逾期违约金。
10.2.4若因甲方原因,承买方未能如期与甲方签订预售合同(出售合同),则该笔交易计入乙方销售业绩,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收取代理佣金。
若因承买方原因,未能如期与甲方签订预售合同(出售合同),则甲方应将承买方已付的定金之50%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提供代理服务的补偿费(以不超过本合同第10.2.1款规定之佣金为准)。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承买方未能如期与甲方签订合同,则该笔交易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同时乙方不能享有任何佣金和补偿的权利。
10.2.5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整体90%以上的销售指标后,甲方应按乙方完成总销售额的1.2%与已经结算的佣金总和的差额向乙方一次性补足结算,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整体销售指标,则无权主张补足部分佣金。
10.3招商代理佣金(包括基础招商代理佣金、招商溢价奖励及招商进度奖励)及支付方式:
10.3.1该物业基础招商佣金按本合同8.2款定义的招商成功的租赁物业租赁底价(月租金底价)的1倍计算。
10.3.2招商代理佣金与乙方按本合同5.3.5款制定的阶段性招商计划每阶段招商业绩挂钩,原则上乙方未完成当阶段招商目标90%的,无权向甲方申请支付代理佣金,但考虑乙方的实际情况,甲方同意按每阶段实际完成招商目标部分的50%支付乙方代理佣金,其中扣除20%作为招商保证金,待乙方完成整体90%的招商指标后一并予以支付。
10.3.3如乙方完成当阶段招商目标90%以上,按该阶段进行结算:
届时甲方应按乙方当阶段已完成招商任务部分的80%(按建筑面积计)支付乙方代理佣金,余下的20%部分作为招商保证金,待乙方完成整体90%的招商指标后一并予以支付。
10.3.4如乙方连续两阶段都未完成当阶段招商目标的90%的,则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当期代理佣金;如乙方连续三阶段未完成当阶段招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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