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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复习笔记
《教育法》复习笔记
题型:
1、填空(1×10=10);2、解释(3×5=15);3、简答(8×5=40);4、讨论(20×1=20);5、案例(15×1=15)
1、依法治国:
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
依法治教: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发展教育事业,让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使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实现教育法制化。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蕴涵在依法治国当中,如果教育的发展失去了法制化的保障,国家的发展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
(2)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教育的关联性很强,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能够有效的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
2、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要求做到: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救济有道。
教育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法制建设。
教育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
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包括:
(1)教育立法;
(2)教育行政执法;(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等。
3、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教育法有下列基本涵义:
(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3)教育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4)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法的本质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
(1)教育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具有一致性;
(2)教育法必然体现了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活动的特有规律。
教育法的本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
(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
①教育法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致力于全民素质的提高;②教育法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③教育法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惩罚教育违法犯罪行为。
(3)教育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依法治教的原则(要加强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为依法治教提供有利的保障,保证教育实践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这也是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法律法规没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对于教育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可以做);
(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对公民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实行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5)教育活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教育不得有与公共利益相抵触的内容;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教育的发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整体进步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层次的要求发展各级各类学校;大力发展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有利于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的现代化工程的顺利实施)。
5、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有:
(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4)教育部制定的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8)我国政府加入和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
(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规范性文件中含有一定的教育性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
(3)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
6、教育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其内部形成了
(1)教育宪法性规范、
(2)教育法律规范、(3)教育行政法规规范和军事法规规范、(4)教育行政规章规范、(5)地方性教育法规规范、(6)地方性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规范等组成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体系。
从教育法内部的横向关系来看,教育法的结构系统主要包括:
(1)教育根本法;
(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义务教育法;(5)学前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教育行政法。
7、教育法的地位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精神、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一致,它在法律系统中的地位是由教育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决定的。
(2)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教育关系,这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关系领域;在教育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教育法特点的法律调整体系和方法。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和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8、《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9、教育制度是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关于一国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主要包括:
(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的制度);
(2)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成人教育是通过业余、脱产或者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的教育);(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法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目的是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素质);(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所属的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
10、学校和其他教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目标,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11、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
(1)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2)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原则;(3)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12、《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素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
(2)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3)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13、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4、教师资格要素:
(1)国籍要素;
(2)思想品德素养要素;(3)业务要素;(4)学历要素。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3)颁发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15、《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2)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3)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高等教育的方针: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它是由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2)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3)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他们的基本要求就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16、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1)我国的高等教育与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
(2)高等教育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3)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4)高等教育必须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由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的。
17、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1)高等学校学制规定(学制就是高等学校的学校教育制度,它是各国高等教育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基础,《高等教育法》中的学制规定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的层次,各类高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内容);
(2)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法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18、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1)高等学校应当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
(2)高等学校应当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3)高等学校的设立必须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4)高等学校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9、高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2)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3)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教师的违法行为,由其所在高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0、《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实现依法治教,使职业教育走向规范化、有序化;(3)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21、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原则:
(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要做好小学后、初中后和高中后三个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
(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职业学校使学生在学校教育阶段就能获得必要的职业知识和技能,职业培训主要面对社会人员,两者应齐头并进);(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①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机构应当依据开放性原则实现资源共享;②不同类型的学校应建立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和相互选拔的教育机制,为学生继续深造提供机会;③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可以相互交流、相互借鉴;④国家通过教育整体结构的调整来不断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22、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职业教育也应重视德育工作);
(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知识结构更新换代频率加快);(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23、法律救济的特征:
(1)事后性(在第一权利受到侵害后发生作用);
(2)权利性(法律救济是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所享有的第二权利,附属于第一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这种权利);(3)恢复性与弥补性(法律救济的前提是权利受到损害,法律救济在于通过排除权利的行使的障碍,使受阻碍的权利及法定义务能得到实现或履行;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要对受损害的利益进行补救)。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是:
(1)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2)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的享有权利。
24、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正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意义:
(1)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
(2)监督政府依法治教。
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的原则(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
(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有权进行教育救济的法律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3)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法律救济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
(1)教师申诉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3)行政复议;
(4)行政诉讼;(5)民事诉讼。
25、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具有以下特点:
(1)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组成(两者之间申诉主体、被申诉主体及申诉范围有所不同);
(2)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申诉权是宪法所规定的,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3)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专门为教师和学生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设立,目的在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4)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的受理和处理按照行政程序进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起的申诉属于诉讼程序,不属于教育法律救济范畴)。
26、教育申诉书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1)申诉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委托代理的,还应包括指定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2)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3)申诉要求(申诉主体认为被申诉主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4)申诉理由(写明被申诉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陈述相应理由);(5)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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