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食品销售经营监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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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层食品销售经营监管手册
附件
江苏省基层食品销售经营监管手册
(试行)
2015年7月
目录
第一部分监督检查要求
一、经营许可的审核发放
(一)工作要求……………………………………………2
(二)许可申请……………………………………………2
(三)变更和延续…………………………………………4
(四)注销管理……………………………………………5
(五)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6
二、食品销售经营监督检查
(一)总体要求……………………………………………7
(二)监督检查对象………………………………………7
(三)监督检查实施………………………………………7
(四)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11
三、监督检查结果处置
(一)检查结果审核………………………………………12
(二)处置方法……………………………………………12
(三)行政约谈……………………………………………13
(四)复查管理……………………………………………15
(五)责任管理……………………………………………16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置流程图…………………………17
四、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
(一)信用信息采集………………………………………18
(二)信用信息更新………………………………………18
(三)信用信息档案管理…………………………………18
(四)信用信息更正………………………………………19
(五)信用信息评价………………………………………19
(六)信用管理……………………………………………19
五、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
(一)工作要求……………………………………………21
(二)工作内容和流程……………………………………21
(三)结果处置……………………………………………22
(四)数据上报……………………………………………23
(五)快速检测流程图……………………………………24
第二部分监督检查常用文书
一、监督检查表
附件1-1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自查)表…………………26
附件1-2食品销售经营一般质量检查(自查)表……………29
附件1-3散装食品经营质量检查(自查)表…………………32
附件1-4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质量检查(自查)表……………34
附件1-5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检查(自查)表…………39
附件1-6食用农产品经营质量检查(自查)表………………42
附件1-7食品摊贩经营质量检查(自查)表…………………44
附件1-8常见食品感官鉴别要点………………………………45
二、监督检查文书
附件2-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48
附件2-2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申请书…………………55
附件2-3监督检查指令…………………………………………60
附件2-4监督检查通知书………………………………………61
附件2-5食品销售经营监督检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62
附件2-6现场检查笔录…………………………………………63
附件2-7调查笔录………………………………………………64
附件2-8食品销售经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65
附件2-9监督检查结果处置合议记录…………………………66
附件2-10责令改正通知书………………………………………67
附件2-11案件移送函……………………………………………68
附件2-12涉嫌犯罪移送书………………………………………69
附件2-13约谈通知书……………………………………………70
附件2-14约谈记录………………………………………………71
附件2-15行政建议书……………………………………………72
附件2-16监督检查整改情况复查表……………………………73
附件2-17食品销售经营主体信用记录表………………………74
附件2-18食品质量快速检测采样工作单………………………75
附件2-19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记录………………………………76
附件2-20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告知书………………………77
附件2-21不合格食品销毁记录…………………………………78
附件2-22快速检测不合格食品信息汇总表……………………79
第一部分监督检查要求
一、经营许可的审核发放
(一)工作要求
1.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对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2.按照行政许可规定时限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对发放后的许可证进行网上公开,并对许可档案进行管理。
(二)许可申请
1.申请。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对照《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自查)表》(附件1-1)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主动向所在地基层食品监管部门提出食品经营申请,提交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1),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备工具清单、经营设置布局、操作流程等相关文件,(5)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规章制度,(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基层食品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事项和提交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书式审查。
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申请和经营者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审查核定许可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4.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2)现场核查人员应结合食品销售经营者自查情况,严格对照《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自查)表》(附件1-1),对许可申请人具备的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所申请的许可事项要求作出评价,现场由许可申请人和现场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3)现场核查人员发现许可申请人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不合格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如实记录不合格项和现场整改情况;当场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现场告知许可申请人不合格项,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并如实记录不合格项和现场整改情况;
(4)在约定的期限内整改的,现场核查人员应对许可申请人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经复核检查符合许可经营条件的,将复核检查结果告知许可审核负责人;经复核检查不符合许可经营条件的,应当告知许可申请人不合格项和其权利,并将复核检查结果告知许可审核负责人。
5.审核与决定。
基层食品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和延续
1.变更申请。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变更时,应主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提交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2-2),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延续申请。
申请者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需继续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长《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提交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附件2-2),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3)原许可项目核准的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3.《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等有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有关规定进行。
原发证部门受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审核原许可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是否有变化。
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变更的同时申请延续;条件未发生变化,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发证日期按照延续申请核准之日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四)注销管理
1.注销情形。
食品销售经营者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1)《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销售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3)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4)依法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2.注销程序。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
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
二、食品销售经营监督检查
(一)总体要求
监督检查是基层食品监管人员依法履行食品经营监管职责的主要手段。
监管人员要掌握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按照依法监督、属地管辖、分类监管、权责一致、企业自律、社会共治的原则,督促、指导食品销售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二)监督检查对象
基层食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有: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包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相关经营者。
(三)监督检查实施
1.监督检查方式
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的食品销售经营者要做到状态明、底数清,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食品销售经营监督检查(除许可核查外)可根据检查目的与组织形式的不同,具体分为监督抽查和有因检查两大类。
监督抽查是指食品监管部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经营者(每年抽查面不低于经营者总量的三分之一),在经营者自查的基础上,随机抽查相关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
有因检查是指食品监管部门根据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群众投诉和媒体报道等情况,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法,开展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
监督抽查原则上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必要时,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共治”的原则,组织或邀请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专家库、消费者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第三方成员共同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食品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之间开展互查。
可由执法人员组织,采取第三方委托检查、协会协查、企业互查、主体自查的形式开展。
有因检查原则上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从政府建立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中抽取人员共同参加。
3.监督检查流程
监督抽查的检查程序:
(1)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评估、信用管理状况制定监督抽查方案,明确本次检查的任务周期、检查项目等内容。
基层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采取随机抽选的形式,确定一定区域(街道)范围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名单,下达监督检查指令(附件2-3)明确监督抽查的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等事项,并监督实施。
有条件的单位或部门可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的形式,由计算机随机抽选监督检查的街道和重点检查项目。
监督抽查以自然年为周期,每年监督抽查的总数不少于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的1/3,并覆盖不同类型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2)基层食品监管部门提前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2-4),预先告知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监督抽查的日期,要求食品销售经营者对照食品销售经营监督检查对照表(附件1-2至附件1-8)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逐项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并将自查整改情况做好整理汇总。
(3)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或检查相关证件后,根据检查指令和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照食品销售经营监督检查对照表(附件1-2至附件1-8)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选择食品销售经营者可能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但是检查实施方案确定的检查项目必须检查。
(4)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现场填写《食品销售经营监督检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附件2-5),由检查人员和食品销售经营者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当场反馈检查结果。
确属情况复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书面反馈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和经营者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
(5)检查人员发现食品销售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附件2-6)和《调查笔录》(附件2-7),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有因检查的检查流程:
(1)基层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群众投诉和媒体报道等检查事由制定有因检查计划,明确有因检查的时限、对象、内容等检查事项,并下达有因检查指令(附件2-3),明确具体检查人员组织实施。
(2)检查人员根据有因检查指令和有因检查计划,采取“四直两不”的形式直接至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向食品销售经营者出示执法证件,现场告知食品销售经营者检查事项和相关要求。
(3)检查人员应要求食品销售经营者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合做好检查工作,现场确认检查结果。
食品销售经营者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均不在现场的,可指定从业人员或周边居民作为见证人。
(4)检查完毕后,现场填写《食品销售经营监督检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附件2-5),由检查人员和食品销售经营者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当场反馈检查结果。
确属情况复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书面反馈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和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
(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均不到场的,可由见证人签字确认。
)
(5)检查人员发现食品销售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附件2-6)和《调查笔录》(附件2-7),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四)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三、监督检查结果处置
(一)检查结果审核
检查人员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后,应将《食品销售经营监督检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附件2-5)上报给基层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
基层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根据检查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明确具体问题处置的处置方式、执行人员、处置期限等处置事项。
必要时,基层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可以召开监督检查处置合议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处置意见,并制作《监督检查结果处置合议记录》(附件2-9)。
对检查发现监督检查流程有缺陷或检查结果有问题的,经基层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可责成相关检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指定其他检查人员进行核查;认为检查人员采取的临时措施不当的,可责成相关检查人员及时撤销或纠正相关不当的临时措施。
对检查发现需要记入信用档案的,应依照相关程序,经基层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纳入经营者信用档案。
监督检查完成后,填报《食品销售经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8)汇总归档。
(二)处置方法
1.违法行为属本部门管辖的
(1)食品销售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应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2-10),责令食品销售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情况特殊,30日内无法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的,经县(市、区)级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食品销售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发现食品销售经营者贮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的,应责令食品销售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相关不合格食品,追查不合格食品的源头和流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食品销售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可以依法决定对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2.违法行为属其他部门管辖的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检查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填写《案件移送函》(附件2-11),及时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并提供相关监督检查材料;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2-12),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并提供相关监督检查材料。
(三)行政约谈
1.常用约谈情形
食品销售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约谈:
(1)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故)的;
(2)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应督促其整改的;
(3)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4)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
(6)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严重不良信用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2.约谈通知
约谈前,应制作《约谈通知书》(附件2-13),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主要参加人员,送达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约谈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3.约谈程序
约谈应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1)核实被约谈人身份;
(2)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了解及询问有关情况;
(3)被约谈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进行陈述;
(4)针对问题提出单位整改或改进内容和期限,并送达相关文书。
约谈时应当制作《约谈记录》(附件2-14),如实记录约谈内容,约谈主持人及其他参加约谈的人员、被约谈单位人员应在《约谈记录》上签名。
4.约谈处理
约谈后,制作《行政建议书》(附件2-15)或责令整改相关文书,要求被约谈单位积极整改,并根据整改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根据需要,约谈过程或结果可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复查管理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展复查工作。
1.责令食品销售经营者限期改正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查;
2.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并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在限定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查。
开展复查的流程管理参照有因检查流程。
复查结果应制作《监督检查整改情况复查表》(附件2-16),并及时汇总上报给基层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基层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纳入经营者信用档案。
(五)责任管理
实行监督考核责任制,对监督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实行绩效管理。
对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在食品销售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根据实事求是、权责相等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不承担责任:
1.因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等监管相对人自身的行为,致使食品安全检查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行为的;
2.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3.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4.按照批准的监督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监管职责的;
5.对食品监督部门检查发现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已经责令改正或依法进行查处,因食品经营相关人员拒不执行食品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6.按照批准的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计划实施检验,因技术原因未发现隐患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7.已经将发现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移交(送)其他部门的;
8.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形。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置流程
监督检查结果处置工作流程图
四、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
(一)信用信息采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采集”的原则,负责涉及本辖区食品销售经营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录入、汇总和更新工作;对采集到非本辖区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应及时通报相关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基层食品经营监管人员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制作《食品销售经营主体信用记录表》(附件2-17)如实记录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信用信息,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记入食品销售经营者信用信息档案。
(二)信用信息更新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得知信息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检查、处罚等处理决定且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更新。
(三)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信用信息档案应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记录涉及辖区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监测评估、安全事件处理、违法行为查处和日常销售经营活动等情况。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应符合相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档案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更新及时、编排有序、查找方便。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保存与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信用信息更正
食品销售经营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监管部门经审核后,情况属实的可立即撤销原信息记录。
(五)信用信息评价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档案应采用动态管理,在信用信息有效期内,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的实时信用信息状况,及时对分类情况重新进行调整。
食品销售经营者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质量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信用警示、不良记录公示、降低其企业信用管理类别等措施。
(六)信用管理
1.针对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
对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要予以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及时给予通报并向社会曝光。
2.针对不良信用的管理
对列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管理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评价等级
1.食品销售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分为四级:
诚信、基本诚信、轻微失信、严重失信。
2.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序号
等级类型
总扣分
1
诚信
<10
2
基本诚信
10~25
3
轻微失信
26~39
4
严重失信
≥40
五、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
(一)工作要求
1.在辖区内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快速检测对象主要有:
(1)监督检查计划中重点监管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品种;
(2)风险监测高风险食品、食用农产品;(3)易腐食品、食用农产品;(4)消费者申诉、举报较为集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
2.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3.检测方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问题数据须24小时上报。
(二)工作内容和流程(委托第三方检验的第4项不进行)
1.制定快检计划。
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快速检测计划,明确快速检测的时间、品种、快检项目和区域等相关内容。
2.实施。
2名以上检查人员向食品销售经营者出示相关证件,并告知快速检测的品种和项目。
3.采样。
按快检项目需要随机抽取相关样品,并封存备份样品。
非当场快检的待检样和备份样品应当场加贴封条,制作《食品质量快速检测采样工作单》(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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