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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人事厅
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
鲁人发〔2006〕176号
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济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实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鲁人发[2005]28号)及国家有关考试考务工作的要求,现将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专业设置
(一)考试时间
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的考试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
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如下:
5月26日 9:
00-11:
00 基础知识
14:
00-16:
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27日 9:
00-11:
00 专业知识
14:
00-16:
00 专业实践能力
人机对话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专业设置
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为112个专业。
其中:
初级(士)考试共12个专业(代码001-012),初级(师)考试共13个专业(代码013-025),中级考试共87个专业(代码026-112)。
除初级(士)考试专业代码003“护理学”一个专业由“山东省”报考外,其它111个专业均在“山东人事”上报考。
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
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市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成绩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2006年度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报考2007年度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因档案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2007年、2006年的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后果自负。
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报名条件详见附件2。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8(含)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三、报名方式
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律采用网上报名。
除原已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
)报名外,自12月1日-10日登录山东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
)进行报名。
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3),经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后,按属地原则于12月11日至12月20日集中到各市人事考试中心指定确认地点缴费、办理确认手续。
济南市确认地点为:
济南市卫生局人才交流中心(地址:
明湖西路西首路北),联系人:
田克娜、薛晓明,联系电话:
86102756,86102796。
确认和审核时应提供证件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单位盖章后的《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3、考生本人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4、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
确认完毕后,不允许再更改报考级别、专业和科目。
考试报名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
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而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后果自负。
各地各报名点务必提醒考生注意正确填报专业代码、山东人事,以防耽误考生的正常考试。
四、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文件规定,初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缴费办法按鲁人发[2003]2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资格审查
考生在网上下载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盖章后,携带全部材料到各市报名点进行确认、缴费。
报考人员经各市卫生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交人事部门审核,再经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复核。
各市要严格报名条件,认真审核报考资格和有关证件,并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请各市务必于12月31日前将考生报考资格全部审查完,以确保卫生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六、考试组织实施
(一)各市要采取各种措施、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将确认地点的设立情况、报名时间和要求等及时通知广大考生。
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表》(附件4)完成有关考务工作。
(二)考试实施前,各市要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应急预案。
在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工作中,要按照考务规则明确责权,妥善处理好考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三)考试实施前,各市须通过报名信息管理系统打印《考试试室编排表》、《考试试室座位安排表》和《考试座位表》,分别用于标识考点、考场及座位。
在每个考点的显著位置张贴《考试试室编排表》,每个考场门口张贴《考试试室座位安排表》,每张课桌粘贴《考试座位表》。
(四)各市要对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和巡视人员进行认真培训,使他们了解有关规定,熟练掌握卫生考试的工作程序,并进一步完善考试工作监督机制。
(五)考试实施期间,各市考试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考务规则履行主考、监考、巡考等工作职责,维护考场秩序,杜绝发生考生考错 专业试卷以及漏收考生试卷及答题卡的情况。
(六)各市要认真落实各项考务规定,加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执行力度,严肃考风考纪。
对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进行报名及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人事部令第3号严重违纪条款处理,并全省通报。
(七)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市人事、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考务工作计划安排,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3.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4.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表
5.国人厅发[2006]151号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2
营养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26
全科医学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8
内科学
029
心血管内科学
030
呼吸内科学
031
消化内科学
032
肾内科学
033
神经内科学
034
内分泌学
035
血液病学
036
结核病学
037
传染病学
038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39
职业病学
040
中医内科学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
042
普通外科学
043
骨外科学
044
胸心外科学
045
神经外科学
046
泌尿外科学
047
小儿外科学
048
烧伤外科学
049
整形外科学
050
中医外科学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
052
中医肛肠科学
053
中医骨伤学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055
妇产科学
056
中医妇科学
057
儿科学
058
中医儿科学
059
眼科学
060
中医眼科学
061
耳鼻咽喉科学
062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3
皮肤与性病学
064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5
精神病学
066
肿瘤内科学
067
肿瘤外科学
068
肿瘤放射治疗学
069
放射医学
070
核医学
071
超声波医学
072
麻醉学
073
康复医学
074
推拿(按摩)学
075
中医针灸学
076
病理学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8
口腔医学
079
口腔内科学
080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1
口腔修复学
082
口腔正畸学
083
计划生育
084
疾病控制
085
公共卫生
086
职业卫生
087
妇幼保健
088
健康教育
089
药学
090
中药学
091
护理学
092
内科护理
093
外科护理
094
妇产科护理
095
儿科护理
096
社区护理
097
中医护理
098
口腔医学技术
099
放射医学技术
100
核医学技术
101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2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3
病理学技术
104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5
营养
106
理化检验技术
107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8
消毒技术
109
心理治疗
110
心电学技术
111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2
病案信息技术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l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附件3:
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网报号用户名确认考点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考生照片)
民族
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
报名情况
档案号(往届考生必填此项)
上年度报考专业及代码(往届考生填写)
报考科目
基础知识
报考级别
相关专业知识
报考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知识
现有资格
取得现资格年限
专业实践能力
教育情况
最高学历
毕业年月
毕业专业
毕业院校
学校代码
工作情况
工作单位
单位所属
单位性质
工作年限
联系电话
以 下 为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部 分
档案号是否正确
报考专业是否正确
上年度考试通过科目
所在考区
专业代码是否正确
基础知识[]
相关专业知识[]
所在考点
报考级别是否正确
专业知识[]
专业实践能力[]
现场审核人员签名
审查意见
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
存放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考点审查意见
考点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①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上年度考试未通过者在报考剩余科目考试时须出示上年度考试成绩单,填写原档案号、上年度所报考的专业及专业代码,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②审查意见栏中“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即发证机构审核意见。
③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④此表须申报人员仔细核对后签字确认,一旦确认不得修改。
申报人员签名:
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工作计划安排表
具体工作
完成时间
网上报名
2006年12月1日—12月10日
报名确认
2006年12月11日--12月20日
各市审核考生报考资料截止时间
2006年12月28日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审核考生报考资料
2007年1月15日
各市编排考场、试室、安排考生座位
2007年2月3日
审核各市考场安排
2007年2月10日
各市下发准考证
2007年4月12日
打印《考试试室、考生专业分类
及数量核对表》
2007年4月20日-4月28日
接卷信息上报
2007年4月30日
试卷交接
2007年5月23日
考试实施
2007年5月26日-5月27日
附件5:
国人厅发[2006]151号
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安排,为保证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6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
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8(含)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6日
9:
00-11:
00
相关专业知识
14:
00-16:
00
专业知识
5月27日
9:
00-11:
00
专业实践能力
14:
00-16:
00
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考试的考务实施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部分专业首次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应通力合作、精心准备、严密组织。
十一、考试报名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等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继续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十二、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6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继续会同卫生厅(局),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
各地确定的标准应分别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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