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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管理办法
一、市劳动模范评选组织机构
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科协)、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劳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办),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市劳模评委会负责审定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和全国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市劳模办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完成市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和条件
劳动模范评选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负责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业突破战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全民创业、加快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全市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名列前茅或在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强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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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哪些人员不能参加评选
(一)单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二)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对政府挂牌整治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销案的,瞒报、谎报、漏报生产事故的;
(三)工业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投入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四)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率未达100%的,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存在挤占、骗用、套用社保资金行为的;
(五)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单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单位纳税、信贷等有不诚信行为的,个人未依法纳税、偷逃国家税收并受到查处的;
(八)不依法组建工会、不支持工会工作的。
每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的名额及构成,由市劳模评委会根据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按照上级要求,参照以往惯例确定。
其中农业劳动模范占20%左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5%。
四、市劳动模范评选原则和程序
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和生产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主管部门初审。
县(区)、市产业(系统)、有关单位党、政、工对推荐人选初审同意后,报市劳模办汇总,上报市劳模评委会审核。
被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的,应经所属市、县(区)组织、纪检、审计、工商、税务、环保、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生等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市劳模评委会审核。
市劳模评委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报市政府审批,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后,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四)省劳动模范一般从市劳动模范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荐;全国劳动模范一般从省劳动模范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荐。
五、市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待遇:
(一)被评为市劳动模范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章,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劳动模范离退休时仍保有荣誉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费可在原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5%,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具体标准为:
市劳动模范提高5%,省劳动模范提高10%,全国劳动模范提高15%;企业人员享受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
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50元。
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劳动模范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劳动模范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破产、关停或特别困难的,由其单位提出人员名单,报所在地总工会及财政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民劳动模范,参照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标准享受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三)遵循“谁表彰、谁保障”的原则,各级财政及有关单位要设立专项资金,向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发放春节慰问金、低收入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具体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每年为其体检一次,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动模范体检费用,由所在县(区)财政解决。
(五)劳动模范应定期参加由市劳模办(或所在地区)组织的疗(休)养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六)在评定各类职称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作为破格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之一。
(七)符合享受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条件的劳动模范,建设部门要优先提供。
(八)劳动模范可凭劳模证在本市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辆,免费在图书馆借阅图书;游览市内公园景点凭劳模证享受半票优惠;医院设立劳动模范挂号专门窗口并免收挂号费。
公交车辆、图书馆、公园景点、医院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劳动模范服务政策告知牌。
劳动模范待遇调整变更,由市劳模评委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列入市劳动模范管理范围的各级劳动模范包括哪些
(一)全国劳动模范;
(二)省劳动模范(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办表彰的比照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三)市劳动模范(含市委、市政府和省各厅、局表彰的比照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七、市劳动模范如何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各县(区)总工会、市产业(系统)及单位工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要指定专人,在市劳模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退休后关系转入街道(乡镇)的,转出单位工会应做好与转入单位的衔接工作,做到关系不断、服务不断。
街道(乡镇)工会要切实履行对进入社会化管理退休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职能,积极引导劳动模范在社区建设中继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建立劳动模范述职和考核制度,每三年组织市级以上在职劳动模范书面述职一次,并对其进行考评。
在考核中,对能保持劳动模范荣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宣传,对不能保持劳动模范荣誉、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建立劳动模范电子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去世等情况时,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市劳模办。
从外地调入我市工作的劳动模范,按规定程序办理接转手续后,纳入统一管理和服务。
建立劳动模范学习培训制度,所在单位应保证劳动模范每三年内至少接受一次轮训学习。
建立联系、走访劳动模范制度。
市、县(区)劳动模范管理机构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活动,及时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劳动模范来信来访接待和办理工作,检查督促劳动模范各项待遇的落实,依法维护劳动模范权益。
各级党政、工会、有关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崇尚劳模、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
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活动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八、什么情况下将取消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
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并终止享受待遇: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荣誉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党察看、开除留用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劳动模范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报告,按照取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复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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