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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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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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三)本表主要任务:
一是对税法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调减。
当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
二是对于税法、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四)填报要求
1.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后,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在本年度内以后月(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此后月份、季度的折旧情况不再填写本表。
为便于统计优惠数据,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折旧(扣除)金额不再填写,年度内保留累计数;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于季度中间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季度申报时本期数按实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
例如:
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季度预缴所得税,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其2季度申报时,本期数只填写4月份数额,累计数填写到4月份数额。
在3、4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情况不再填写,但累计折旧和原值相关栏次保留2季度申报的累计数。
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3)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但税会处理金额不一致,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4)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税会处理金额一致的,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的。
(5)税法采取一次性扣除后,年内剩余月份内税法不再折旧,会计仍然折旧,造成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
2.对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会计折旧额。
3.对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的资产,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填报。
4.有“*”号的单元格不需填写。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同情况填报纳税调减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本行=2行+3行。
第2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
由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范围,选择填写其经营行业。
为便于征纳双方操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本附件第四部分列示了《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纳税申报时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的“行业中类”代码,代码长度为三位,全部由数字组成。
第2行、第3行,由企业按照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税会处理不一致”包括税法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但税会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情况。
2.第4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纳税调减和统计加速折旧优惠情况。
本行=5行+6行。
第5行和第6行,由企业根据其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3.第7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填报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本行=8行+11行。
第8行“
(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
由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企业填报。
本行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进行纳税调减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本行=9行+10行。
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
由企业选择不同类型(重要行业小微、其他企业)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选择“重要行业小微”类型的,是指“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在第2、3行“项目”空白处填写所属行业),允许一次性扣除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
选择“其他企业”(指除“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类型的企业对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11行“
(二)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
本行=12行+13行。
第12行和第13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至第7列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
(1)原值:
填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于年度内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或正常折旧)之后的资产,本年以后月份或季度保留原值。
(2)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
填报固定资产当月(季)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情况下的税法折旧额。
(3)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填写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2.第8-17列“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当月(季)度的数据;“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数。
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1)填报规则
一是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填写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据此进行纳税调减。
二是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填写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据此统计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对于税法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在“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对应的列次填报。
(2)具体列次的填报
一是“会计折旧额”:
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上实际账载折旧数额。
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二是“正常折旧额”:
会计和税收均加速折旧,为便于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视为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行统计,本列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时,第9列不填写,第14列按照本年累计数额填报。
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三是“税收折旧额”:
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扣除)数额。
四是“纳税调整额”:
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在预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
预缴环节不进行纳税调增,有关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折旧金额时,不再填写本表。
第11列=第10列-8列,第16列=第15列-13列。
五是“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填报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
第12列=第10列-9列,第17列=第15列-14列。
税务机关以“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统计工作。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单元格为“*”时不填写,计算时跳过。
2.第1行=第2+3行。
3.第4行=第5+6行。
4.第7行=第8+11行。
5.第8行=第9+10行。
6.第11行=第12+13行。
7.第14行=第1+4+7行。
由于合计行次同时兼顾“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情形,以下列间关系在合计行次(第1、4、7、8、11、14行)不成立,在其他行次成立。
8.第7列=1列+4列。
9.第10列=2列+5列。
10.第11列=10列-8列。
11.第12列=10列-9列。
12.第15列=6列+3列。
13.第16列=15列-13列。
14.第17列=15列-14列。
另外,第9、10行中,第4列=第6列。
第12、13行中,第1列=第3列、第4列=第6列。
(二)表间关系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本期金额”=本表第14行第11列。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累计金额”=本表第14行第16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主表与本附表逻辑关系,按上述规则相应调整。
2017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填报说明
2017年全国独立纳税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按监控内容共
分为5张报表,分别为:
XB表《2017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基本信息表》;
B1表《2017年月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
B2表《2017年月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
B3表《2017年季度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
B4表《重点税源企业景气调查问卷(季报)表》
·计量和金额单位
除“税率”指标为“百分数”,“平均职工人数”指标为“人”
和“面积”指标为“平方米”外,各项指标的计量单位均按标明的计
量单位填写,主要产品表中第三产业产品(服务)如没有相应计量单
位,可以不用填写,仅需要企业填写产品销售收入、应纳税收收入等
指标,本表的金额单位除价格外一律元
●小数位数
金额单位按元后保留两位小数;各项指标一律不书写千分号
·报表指标口径说明序号均按照各个报表指标在软件任务中所对
应的行号或列号来表示
●本表填报的各项指标均为本企业实际情况,不得将控股企业数
据纳入本表的范围内
XXB表《2017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
《2017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简称《基本信息表》)是
记录和反映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基本情况的报表。
共34项指标,另附
36个备用字段。
《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随月报或季报一同
上报,年内可随时调整变更事项和纠正差错。
本表部分为选项式指标,
请严格按照软件任务所列内容选择。
各指标填报说明如下
1.原纳税人识别号:
(必填)
纳税人识别号是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唯一的企业识别码,由企业所
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加企业法人单位代码(9位或12位)
组成。
要求按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代码填写。
如果一个企业法人在
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独立纳税的,应按其不同的纳税登记识别代码分
户填报。
已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必须同时填写纳税人识
别号。
2.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5年10月1日以后的新办企业、相关信息变更的企业,按照
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3.企业名称:
(必填)
要求按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化
4.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
(必填)
本年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与金税三期行业代码保持一致,企业应根
据在税种登记表里的行业明细信息填写
5.战略性新兴产业:
下分:
(1)节能环保产业;
(2)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3)生物产业;
(4)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5)新能源产业
(6)新材料产业;
(7)新能源企业产业;
(8)无新兴产业。
结合国家统计局下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多部门起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
服务指导目录》,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本年只选择企业最
主要的一项新兴产业选项,没有的选“无战略性新兴产业代码”。
6.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必填)
本年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金税三期工商登记信息代码保持
致,企业应根据在税务登记表里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
(必填)
是指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明最初的登记时间
8.主要投资方所属国家或地区
本指标主要由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选择填写对企业拥有主要控制权的投资人所属的国家(或地区),中
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按外方最大股东所属国家(或地区)填写。
9.集团公司情况:
(必填)
(1)非集团隶属关系的一般企业
(2)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
(3)集团母公司(集团总部)仅有相应集团的管理职能,却没
有实际经营业务的集团总部机构
(4)集团成员公司
10.所属企业集团:
是指对企业拥有控制权的企业集团,分为中央企业集团、港澳台
及外国企业集团、地方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业集团。
由集团下属企业单
位填报
11.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及报表期:
(必填)
(1)独立核算按月编制财务报表:
选此项的企业必须按月填报
B1表,按季填报B3、B4表;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
按照重点税源财务报表编报范围,下分
A.编报汇总报表;
B.编报合并报表;
C.编报本企业报表。
(2)独立核算按季编制财务报表:
选此项的企业仍须按月填报
B1表(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额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发生月
份及数额填入本月栏),按季填报B3表和B4表;如果是工业企业还
必须按月填报B2表。
按照重点税源财务报表编报范围,下分:
A.编报汇总报表;
B.编报合并报表;
C.编报本企业报表。
(3)非独立核算不编制财务报表:
选此项的企业填写B1表的其
它指标(166行-180行)),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
12.增值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下分:
A.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B.统一核算增值税的总公司:
经税务机关批准由总公司统一核算
的增值税纳税人,由分公司属地预缴的增值税部分,总公司用“应纳
税调整额”指标调减总公司应纳数
C.属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公司:
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由总公司统一核
算的増值税纳税人分公司属地预缴税款的,不需要填报增值税核算指
标,需要将属地预缴增值税数额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调增分公司
的应纳数
(2)按筒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
(3)其他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4)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13.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未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3)实行免退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4)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5)实行免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14.增值税应税服务类型: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纳税人应根据在税种登记表里的
增值税应税服务类型填写。
15.消费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法定税率(额)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2)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人;
(3)按其他方式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4)不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16.消费税主要品目情况
与金税三期消费税主要品目保持一致,根据纳税人消费税税种登
记信息填写
17.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下分:
A.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B.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指一些按比例就地预缴成员
企业,如:
大庆油田、胜利油田;
C.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指集中预缴企业所得
税的总公司,如:
金融行业、中石油、中石化总公司等;
D.上报上级公司预缴所得税的企业:
指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所得
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
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E.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F.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2)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
下分:
A.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B.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指一些就地按比例预缴的汇
总纳税成员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等系统的下属子公司
C.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指统一核算并集中预
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D上报上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指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
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E.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F.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3)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下分:
A.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
B.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C.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4)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下分
A.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B.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C.其他纳税人
(5)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8.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享受两项或两项以上优惠政策的
企业,选择优惠额度大一项政策填报
(1)无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免征与减征优惠
A.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
B.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C.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D.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A.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B.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
C.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
D.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
(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5)加计扣除优惠
A.研究开发费;
B.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6)创投企业优惠;
(7)加速折旧优惠;
(8)减计收入优惠;
(9)税额抵免优惠;
(10)民族自洽地方的优惠
(11)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12)特殊行业优惠;
(13)其他优惠。
19.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隶属关系:
(必填)
核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国税:
(2)地税
20.企业所得税申报周期:
根据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周期选择填写,与金税三期代码保
持一致
(1)季报
(2)月报;
(3)其他
2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
(独立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的企
业必填)
根据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情况选择填写,与金税
三期代码保持一致
22.原营业税品目
按照营业税主要品目情况选择填报,与金税三期营业税品目保持
致,
23.企业规模(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相关内容进行划分,下分:
(1)大型企业;
(2)中型企业;
(3)小型企业;
(4)微型企业
(5)其他。
24.主管国税机关:
(必填)
指本表所上报的县国税局。
本指标由系统直接产生
25.主管地税机关:
(必填)
指本表所上报的县地税局。
本指标由系统直接产生
26.法定代表人:
(必填)
指纳税组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企业独立纳税单位填写
所属上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27.财务负责人:
(必填)
指纳税组织、单位的财务负责人。
对于非法人独立纳税企业填写
负责纳税申报表工作人员的姓名。
28.填报人姓名:
(必填)
填写本企业填报重点税源报表人员姓名
29.填报人联系电话:
(必填)
填写本企业填报重点税源报表人员电话。
30.企业地址:
(必填)
填写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1.监控级次:
本指标为方便各地分级监控的需要而设,分为纳入税务总局监控
的企业、纳入省税务局监控的企业、纳入地市税务局监控的企业、纳
入县区税务局监控和纳入所(分局)监控的企业等五个级次。
对于各
地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如上报税务总局,必须填
报原实际监控的级次(省级或省级以下)。
(1)税务总局;
(2)省税务局;
(3)地市税务局;
(4)县区税务局;
(5)所(分局)。
32.企业国地税属性
(1)国地共管
(2)国税管户
(3)地税管户
3.上市公司上市地区:
仅需上市公司企业填写。
(1)非上市公司
(2)上海
(3)深圳
(4)香港
(5)纳斯达克
(6)美国证券
(7)纽约
(8)伦敦
(9)新加坡
34.上市公司代码:
填写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在境内上市的公司
需填写以0、2、3、4、6、9为开头的六位股票代码;在境外上市的
公司需填写境外上市的股票代码
二、B1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填报说明
●B1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简称《税收月报表》)
是记录和反映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的统计表。
分“国内增值税指标”
“国内消费税指标”“企业所得税指标”“进出口税收指标”“印花税
指标”“其他税收指标”“代扣代缴税收指标”“各项收费指标”“其他
指标”以及“月度财务指标”十部分共190项指标。
其中3-192行所
列指标为总局设置指标,192行以后为各级税务机关增加指标用的
备用字段。
《税收月报表》的各项数据均应按报表期企业实际发生的数额填报
特别注意的是,表中“已缴税款”与“应缴税款”均为税务征收口径
即本期已缴税款反映的是企业在本期实际上缴的各项税款,税款所属
期主要为上期的应缴税款;本期应缴税款主要反映企业本期生产经营
活动所产生的应缴税款,该税款一般在下期申报缴库
《税收月报表》中,1-12月各类税收指标和附列指标均应按月填
报当期实际发生额,累计数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各项指标填报说明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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