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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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一通三防”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及中煤进出口公司《通风瓦斯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区域公司煤矿生产与建设实际,特制定区域公司煤矿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区域公司所属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煤矿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现煤矿违反本《办法》的,给予处罚。
第四条煤矿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5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矿井抽放瓦斯管理制度;
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4.防灭火管理制度;
5.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6.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7.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8.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9.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0.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1.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3.盲巷管理制度、
14.仪器仪表维修校验制度、
15.“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制度
16.通风例会制度、
17.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人员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18.风量计算细则及测风制度;
第六条煤矿企业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如有不符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修改权和解释权仅属大同中煤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区域公司所属煤矿生产或建设期间必须设立“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设立通风科(区),通风科(区)下设负责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监控等“一通三防”日常工作的队组;必须设立专门的“一通三防”调度机构。
第十条各煤矿及建设工程处应配备足够的“一通三防”管理技术及专业人员。
“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适时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煤矿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技术主管,下同)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煤矿通风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煤矿安监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煤矿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第十七条煤矿各采掘区(队)长对本区(队)责任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各级领导每年必须逐级进行“一通三防”责任任务书的签定工作,保证“一通三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工程处长、项目经理分别对工程处、项目部通风瓦斯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工程处总工程师、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通风瓦斯管理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第二十条通风瓦斯报表(包括季报、月报、日报)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总工程师、工程处总工程师、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分别组织编制本单位《“一通三防”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
第二十二条施工矿井二、三期工程的项目部必须设立专职通风瓦斯管理组织机构,具体负责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
1、通风队为本项目部通风瓦斯管理专职机构,负责矿井的通风、瓦斯、综合防尘以及防治煤炭自然发火等工作。
2、必须至少配备一名通风技术人员。
3、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检查人员,通风、瓦斯检查人员应从事井下掘进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矿井一期工程必须设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检查人员,通风、瓦斯检查人员应从事井下掘进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技术措施与现场管理
第一节矿井通风
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各煤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多生产采区的矿井,应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
第二十五条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措施需报送所属煤矿管理企业(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由各矿、井(区)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现生产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矿井生产或建设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二十九条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第三十二条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1周之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上报煤矿管理企业(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煤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第三十四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措施报煤矿管理企业(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三十六条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第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回采工作面上隅角仍存在瓦斯频繁超限时,按管理权限报煤矿管理企业(公司)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三)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四)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七)因采用专用排瓦斯巷而易造成自然发火事故时,不宜采用。
第三十八条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采、掘进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煤矿管理企业(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第四十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一条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通风区(队)干部现场指挥。
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煤矿管理企业(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
第二节建设施工通风要求
第四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通风设计,明确工作面风量计算、风机选型、风筒直径及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
凡无通风设计的井下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作业规程中的通风设计由工程处总工程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通风设计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要根据矿井施工进度、瓦斯涌出量、地温和工作面部署等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制定专门措施。
改变区域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工程处总工程师审批;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四十四条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工程处总工程师审批。
第四十五条矿井建设时通风能力必须满足施工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施工。
项目部安排掘进计划时必须核定通风能力,按实际供风量核定掘进工作面个数,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5个(含5个)。
第四十六条二、三期工程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报批。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共用一个系统时,必须签定书面安全管理协议,确定管理主体和各自承担的责任。
立井施工必须有专用回风出口,确保风流畅通。
第四十七条二、三期工程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提供系统风量的,必须构筑带风门的挡风墙,防止出现循环风,同时辅助通风机必须安设在新鲜风流中。
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有关风门,保证局部通风机供风。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四十八条二、三期工程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标明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安全监测装置、防尘设施安设地点,当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绘制通风系统图。
第四十九条项目部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掘进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斜井、平硐、二、三期工程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牌板上;立井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井口棚内的测风牌板上。
测风牌板上应注明测风巷道断面、平均风速、风量、瓦斯浓度、温度等项目。
第五十条根据测风结果,要及时按《规程》规定调整风速和风量。
项目部建立测风档案,每月要及时将测风月报上报工程处。
由甲方管理的通风系统,项目部必须每班及时调度影响本项目部施工的有关通风参数,并定期交换或绘制通风系统图。
第三节局部通风管理
第五十一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工程处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二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一个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都能够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第五十三条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第五十四条严禁无计划停风。
对无计划随意停风,要作为重大隐患由项目部组织分析追查,严肃处理。
因故停风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工程处调度室汇报。
如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瓦斯等措施。
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五十五条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止局部通风机,保持正常供风。
否则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第五十六条凡扩散通风距离超过6米的盲巷必须立即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入内。
第五十七条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八条加强风筒管理,出现破洞要及时修补,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消灭死弯,风筒接头不漏风。
第五十九条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第六十条风门、风桥、风墙、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必须符合标准,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临时风门一组至少两道,两道风门的间距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闭锁装置;临时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设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
第六十一条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对设备的完好情况、防爆性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并定期检修。
第六十二条坚持掘进工作面安装局部通风机及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凡发现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监测断电装置及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作业。
第六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发现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并向上汇报,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井下应使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装置;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垫起或吊起,吸风口到底板的距离要大于0.3米。
第六十五条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
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风筒直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风筒出口风量以及专职管理人员姓名。
第六十六条建设矿井局部通风机布置在地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
2、压入式通风机的入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吸风口6米内不得有障碍物。
3、通风机的位置与井口的距离不应小于20米。
4、通风机的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高风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
5、应使用低噪声通风机或安设消音装置。
第六十七条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通风部门负责人和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十八条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应采用抽排式风机,钢性风筒排放。
禁止在工作面内安设局扇处理上隅角瓦斯。
第四节巷道贯通
第六十九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提前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巷道贯通时由分管矿级领导和通风队有关负责人现场共同组织指挥,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贯通;根据所探情况编制专门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七十条掘进巷道不得与采空区、老窑破坏区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如因采掘布署等确需与采空区、老窑破坏区及情况不明的巷道的贯通,必须采用钻孔预贯通,并控制风向和风量,在贯通之前,必须制定贯通巷道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执行。
贯通时,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安全、瓦斯检查工等必须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
第七十一条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通风部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量,改变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七十二条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
2.两巷的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要到对面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爆破。
3.正、副巷和横贯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
4.横贯贯通后应停止掘进工作,对后一横贯立即组织封闭,并随即进行改道移局扇。
5.贯通工作由安全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
第七十三条对掘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
3.每次爆破前,必须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
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回采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
如贯通巷内情况不明,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由救护队协助贯通。
第七十五条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生产采区的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贯眼,如确需贯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防止风流短路。
第七十六条贯通后,通风部门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风流稳定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节瓦斯及瓦斯抽放
第七十七条生产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有煤矿管理企业(公司)、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初审汇总后,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十八条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时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第八十条抽放瓦斯应使用水环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2套,1套运行,另1套备用。
第40条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第八十一条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
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
第八十二条抽放的瓦斯利用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第八十三条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八十四条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
第八十五条凡是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第八十六条有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要设专人对抽放、利用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主管抽放瓦斯的区、队长和工程技术人员,每月要对全矿的抽放瓦斯系统进行1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十七条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凡进行抽放瓦斯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煤矿管理企业(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八条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部门技术主管审核。
第八十九条抽放工程竣工后,由矿分管通风的领导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六节瓦斯防治管理
第九十条矿井生产与建设施工组织设计前,必须掌握施工矿井及周边矿井的瓦斯资料情况及瓦斯等级。
第九十一条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l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九十二条矿井在掘进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第九十三条揭露煤层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揭煤措施由煤矿企业管理公司审批,低瓦斯矿井揭煤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与工程处审批。
第九十四条揭煤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10米(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米)之外,应停止掘进,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2、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5米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米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在采取相应措施,确认无突出危险后,才能进行揭煤工作。
3、揭煤过程中,局部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转,并设专职瓦检员在现场随时检查工作地点、前探钻孔、钻眼和回风流中的瓦斯。
第九十五条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检员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九十六条掘进工作面瓦斯变化异常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制订专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九十七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九十八条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十九条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l.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一百条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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