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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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X〕52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X〕54号)精神,结合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补贴名称
残疾人两项补贴名称统一更名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过去已实施的残疾人有关补贴制度名称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此名称为准,其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标准、申办程序、发放时间、保障措施统一到本实施方案。
二、明确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中生活贫困的一、二级残疾人。
2.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各类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下列情况暂不列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1.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
2.被征地后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
3.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自谋职业者或通过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且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以残疾人本人名义或以残疾人本人为主从事规模种养殖业、从事自由职业(自由撰稿人、艺术家、设计师、律师、经纪人、会计师、按摩师、歌手、画家等),且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
6.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7.以残疾人本人物业出租获得经济收入且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由政府各级组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五保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核定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可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高补贴标准。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原则上补贴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四、严格申办程序
(一)申请程序。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X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对象需提供)。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并已提交相关资料的,无需再次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但需经民政、残联严格按程序要求进行审核认定。
(二)审核程序。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2.县级残联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
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3.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残联的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告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4.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不符合条件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三)发放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填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纸质文档,同时抄送同级残联,并及时通过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部门接口导入(录入)相关发放表格;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导入(录入)的发放表格,委托相关代发金融机构通过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按月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县市区民政局、残联可通过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部门接口实时查询、导出相关补贴发放明细数据。
(四)异动程序。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公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认定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1.户籍迁出X的;
2.死亡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被依法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限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
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按照“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对上述情形进行复核,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按申报程序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对上述对象进行清理,并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及时完成异动情况的数据录入工作。
(五)监督程序。
1.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每半年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单、发放额度等内容。
2.县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及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
3.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4.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残联不定期进行督查。
五、落实资金来源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补贴资金采取“预拨+结算”的方式下达。
按省有关规定实行分级负担,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省财政补贴外的不足部分,雨湖区、岳塘区按市与区(含X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1:
1的比例分担。
X县、X乡市、韶山市由各自财政自行负担。
六、统一发放时间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并获批准的,按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资金(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按残疾证、低保证两证齐全的当月计发)。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可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建立健全制度。
各县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政策规定,做好人员、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制度准备,及时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设立专柜保存管理。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X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督导乡镇(街道)信息平台基础信息数据的录入。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残联做好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的监管、实时监测、对比、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各县市区民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将相关信息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并抄送同级残联。
待全国信息网络平台建成后,各级各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信息网络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
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和残疾人证等明显不符的,要及时纠正。
各县市区村或社区应当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无关的信息。
对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证或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无故拒不审批或不按行政审批时效办理的,以及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等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
要充分考虑残疾入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八、本实施方案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2014〕116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14〕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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