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固体废物处理行业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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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固体废物处理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有机固体废物处理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9月
目录
一、行业管理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4
1、行业主管部门4
2、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再利用行业协会监管体制6
3、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7
(1)主要法律法规7
(2)行业支持政策10
(3)行业主要标准17
二、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18
1、有利因素18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及日益完善18
(2)民众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社会舆论对有机固体废物处置愈加重视18
(3)日益严格的环保标准加大了市场需19
(4)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环保投资力度加大20
2、不利因素21
(1)行业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集中21
(2)社会对有机固体废物处理和再利用的认识仍需深化21
三、行业市场规模22
1、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快速增长22
2、我国固体废物处理投资快速增长23
3、政府职能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高度重视24
4、固体废物处理及再利用行业市场空间巨大24
5、有机固体废物好氧发酵处理方式渐成趋势27
四、行业竞争格局28
五、进入有机固体废物处理行业的主要壁垒29
1、技术壁垒29
2、资质壁垒29
3、资金壁垒30
有机固体废物就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废弃的固体有机类物品和物质。
有机固体废物处理是指有机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主要通过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手段对城市园林树枝、城市生活污泥、植物秸秆、玉米芯、稻壳等进行处理处置,并将废物中具有再利用价值的物质转化为资源化产品。
一、行业管理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1、行业主管部门
目前,我国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再利用行业的监管职能并未集中,由各主管部门分类监管,对公司所属行业影响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有国家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监管,具体为: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有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各级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
负责城市生活污泥、园林树枝等市政设施维护和管理过程产生的城市生活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将城市有机固体废物利用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承担推进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对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资质管理。
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包括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肥料的标准、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对肥料业务资质进行审批和管理,各级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业务资质登记工作实施具体审批和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编制固体废物利用发展的规划,协调拟定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综合性政策,组织实施有机固体废物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也参与部分相关行业管理。
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促进工作,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固体废物进出口的控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固体废物再利用经营者的登记管理。
2、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再利用行业协会监管体制
本行业的行业协会主要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和其他与有机固体废物处置及再利用领域相关的行业协会组织。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环保产业的自律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环保部,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制定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规范及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开展全国环保产业调查,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验证,参与制定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是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相关行业的自律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为:
参与制定国家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开展行业发展及其技术经济政策研究,培育和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场,评估、审查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科研成果等。
3、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再利用行业受国家政策引导影响较大,国内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也因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未能集中而呈现得比较分散,纵观世界各国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再利用行业发展史,环保法规越健全、监管职能越集中,环境标准与环境执法越严格、环保行业支持政策力度越大的国家,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再利用行业也就越发达。
当前,我国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再利用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行业支持政策如下:
(1)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再利用行业的立法虽分散,但已较为完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本行业的基本法。
环保部、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陆续颁布实施,初步形成了有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法规政策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法律,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纲要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专门法,填补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为防治有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它要求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鼓励、支持采取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的发展;并要求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我国农业生产安全的基本法,它要求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并对农用肥料的标准、业务资质审批提出了要求,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部门法提供了立法依据,它要求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并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的废物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鼓励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指出“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并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在资金和税务支持方面提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
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再利用行业现行的具体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2)行业支持政策
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再利用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环保产业政策有200余项,监管和支持政策并存,各个时期出台的环保产业政策对推动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再利用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2009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和科技部印发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指出“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
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污泥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逐步限制对未经处理的污泥直接填埋,鼓励经生物发酵处理的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并提出“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该政策鼓励支持了城市生活污泥处理处置行业的发展,对城市生活污泥的处理和再利用设定了目标,对利用途径、技术工艺和标准提出了要求,并对民间资本参与此行业提供了政策支持。
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该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城市生活污泥、园林树枝等有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再利用行业提供了政策支持,也有利于扩大有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再利用行业的市场规模。
201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减量化优先,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农村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和无机废弃物收集转运,配套开展村庄硬化绿化”,并“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80%”。
201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通知》指出:
“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确保污水处理效果、防止污染物进入自然环境的重要措施,是改善城镇居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应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以“资源化、无害化、节能降耗和低碳环保相结合”为基本原则,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
2011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住建部、环保部等1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意见提出“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50%。
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
到203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强调要“大力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到2015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70%”。
2011年12月,国务院号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规划规划明确提出: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十二五”重点环境保护工程之一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工业水污染防治等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十二五”期间我国全社会环保投资需求约为3.4万亿元”,上述投资总需求较“十一五”期间的1.54万亿元环保投资总额增加120.78%。
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规划提出“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要达到518万吨/年,设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要达到70%,36个重点城市要达到80%以上,县城及建制镇要达到30%”,并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有关要求和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
采用多种技术处理处置污泥,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鼓励将污泥经厌氧消化产沼气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
201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的《“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规划提出:
“十二五”期间,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58万吨/日,到2015年,全国形成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87.1万吨/日,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县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国城镇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58万吨/日。
2012年6月,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加快培育节能环保产业,使之成为新一轮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新兴支柱产业。
规划要求通过扩宽融资渠道、完善进口政策、强化技术支撑等政策措施,重点发展节能、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具体包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领域、废金属、电子废物、报废汽车、废塑料等再生资源利用领域和危险废物治理领域等。
规划预计,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将达到4.5万亿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左右。
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加快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重点开发膜技术、生物脱氮、重金属废水污染防治、污泥处理处置等污水处理关键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和产品,推进先进环保产品和技术装备产业化;全面推行污泥处理处置”,并“积极推进生物兽药及疫苗、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等绿色农用产品研发及产业化,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2013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以建设循环型社会为目的,提出了循环型生产方式广泛推进,绿色消费模式普及推广,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资源产出率大幅度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的中长期目标。
同时,为促进循环经济尽快形成较大规模,《计划》提出要“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因地制宜推广农作物秸秆饲料化、肥料化”,“推广堆肥处理、工厂化生产有机肥、好氧发酵农田直接施用技术,促进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2013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提出了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15%以上的发展目标,“到2015年,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还提出“要深化废弃物综合利用。
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产业聚集,培育龙头企业”,“加快建设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在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烟气脱硫脱硝、工业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
具体行业支持政策如下表所示:
(3)行业主要标准
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再利用行业标准主要包括下游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有机固体废物处置工程项目生产运营中的技术标准,具体如下:
二、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1、有利因素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及日益完善
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再利用行业是我国产业政策大力支持和鼓励的产业。
(2)民众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社会舆论对有机固体废物处置愈加重视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现阶段集中显现,人民群众环保诉求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居高不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固体废物方面,我国近几年城市生活污泥、园林树枝、粪便等有机固体废物产生量激增,而环保处理能力却相对不足,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通过未经处理直接填埋或焚烧而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愈加严峻,对地下水、土壤和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有机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再利用也愈加重视和迫切,另外,对市场规模的扩大和行业政策的出台、贯彻和执行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日益严格的环保标准加大了市场需
有机固体废物处理和再利用作为环保产业,属于政策推动性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环境污染问题日益重视,各类环保法规日益完善,在环保部颁布的《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等各项环保政策基础上,原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等有机固体废物处置标准,农业部也相继颁布的《复合微生物肥料标准》、《生物有机肥标准》、《有机肥料标准》等肥料标准,对各类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再利用也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和标准,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这对有机固体废物处理及再利用行业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也给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再利用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
(4)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环保投资力度加大
2004年至2013年我国GDP的平均增速高达9%,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以及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定位,有利于促进有机固体废物处理和再利用产业的持续增长,另外,中国的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也是逐年提高,尤其从2000年起明显加速增长,环保投资占GDP比重从“六五”期间的0.5%上升至“十一五”期间的1.5%。
“十二五”期间环保产业有着巨大的投资需求。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等对环保产业投资、环保产业产值提出了新的目标。
2014年3月9日,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记者会期间表示,“十二五”前三年,我国环保投入每年以2000亿元以上幅度增加,预计“十二五”期间,全社会环保投入将超过5万亿元。
随着环保投资的逐年增长,固废处理投资也呈现高速增长趋势。
“十五”、“十一五”期间我国固废处理投资占环保投资比重分别达到11.4%和13.7%,“十一五”期间固废处理投资的复合增速达到18.5%。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随着环保行业的发展和成熟,固废处理投资占环境治理投资比重将在现有13.7%的基础上逐步增至30%左右,相应地,有机固废处理的投资及潜在市场也将随之快速增长和扩大。
2、不利因素
(1)行业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集中
目前我国有机固体废物处理和再利用行业受环保部、农业部、住建部和发改委等多部门管理,监管职能并未集中,这种分散管理的格局会形成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情形,不同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不能完全统一,对行业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行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集中。
(2)社会对有机固体废物处理和再利用的认识仍需深化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环保意识的不均衡性,在部分经济及技术落后的地区,受“少花钱、低标准、污染转移”及“先发展、后治理”等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的影响,或受财政实力有限、技术水平等条件的限制,仍存在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置不严格,排放不达标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本行业的发展。
三、行业市场规模
影响有机固体废物处理和再利用行业发展潜力及市场规模的驱动因素有三个:
①日益增长的固体废物产生量及存量;②国家产业政策;③行业投资规模及政府职能需求,三者基本决定了有机固体废物处理和再利用行业的市场规模和发展潜力。
其中,有机固体废物产生量主要取决于城市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有机固体废物存量主要取决于有机废物处理能力缺口,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投资规模则与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国家重视程度密切相关。
1、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快速增长
与欧美发达国家成熟稳定期不同,我国正处于固废处理行业高速发展的初期,随着人口持续增长、消费水平提升及工业生产等逐年增长,我国固废产生量还在大幅度增长,2001年我国固废产生量为10.2亿吨,到2012年已达约33.9亿吨,年均增长率超过11%。
2、我国固体废物处理投资快速增长
“十一五”期间固体废物处理投资规模2,100亿,年均增速18.5%,大大高于GDP的增速,预计“十二五”期间固废领域投资复合增速达到20%-25%。
从发达国家污染治理与环保投资结构的变化过程来看,一般存在着环保投资重点由大气→污水→固废领域转移的规律。
目前我国固废投资占整个环保行业投资比例为13.7%,而目前在发达国家固废治理投资占环保领域投资和产值的比例达到30%,我国固体废物处理投资的后续发展空间巨大。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和意料废物无害化处置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列为“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工程。
环保部中国环境规划院预测,“十二五”期间我国固废处理行业投资规模将达到8,000亿元。
3、政府职能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高度重视
有机固体废物如未经有效处理,会对环境有较大危害,有机固体废物处理是政府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职能的需求。
今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人口数量增加和城镇化加速,城市生活污泥、园林树枝、粪便等有机固体废物激增,而处理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居住环境和社会稳定。
“垃圾围城”现象突出、形势严峻,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加强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已成为迫切的政府职能需求。
针对以上,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等文件,从产业政策上对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作出了强调和规划,对有机固体废物处理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4、固体废物处理及再利用行业市场空间巨大
有机固体废物是在植物和动物生产以及人类生活等过程中产生的对原生产系统或原所有者无原使用价值的生物质类残余物。
公司所涉及的有机固体废物包括城市生活污泥、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园林修剪废物等,其中主要的固体处理为城市生活污泥。
2010年初,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指出,“十五”期间我国主要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十一五”期间的重点是完成配套管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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