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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0210
GF-2000—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设计,工程地点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的依据
第二条
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二.2
二.3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二.4
二.5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二.6
第三条设计依据
第四条
四.1关于委托设计的函
四.2
四.3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四.4
四.5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四.6
第五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第六条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六.1合同书
六.2
六.3关于委托设计的函
六.4
六.5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
六.6
第七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第八条
八.1工程名称:
八.2
八.3建设规模:
八.4
八.5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八.6
八.7设计内容:
对进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期配合服务、后期咨询服务及相关配合服务等设计工作。
八.8
第九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规划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委托函
1
供设计使用
由发包人提供
2
发包人设计要求
1
供设计使用
由发包人提供
第十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1
初步设计(含电子文件)
10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2
概算文件(含电子文件)
5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3
施工图设计(含电子文件)
12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4
施工图预算(含电子文件)
4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注:
1.该项目图纸若超出合同约定份数,增加部分出图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图纸可由设计单位代为制作,实际费用按实结收。
2。
在工程建设期间如因建设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设计修改等,按该变更部分由设计方另报变更增减部分预算,经审核后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
3。
电子版文件:
图纸成果文件的格式类型为非加密AutoCAD图形文件;报告:
Word版;概预算文件:
excel版及软件版。
第十一条费用
第十二条
7.1设计费合同价(暂定)为:
(大写)人民币(¥元),最终以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建安工程费作为计费额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按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标准,设计收费按标准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
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
0)×附加调整系数(1.0)。
通过三水区中介服务超市竞价方式选取确认,本工程设计费下浮率为15%,即设计费为:
元.
7。
2施工图预算文件需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编制,如设计单位不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需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进行编制,费用由设计人从设计费中列支,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设计费支付时间及方式:
1、设计人提交经甲方确认的初步设计成果(含概算文件)后一个月内,支付设计费至合同价的30%;
2、设计人提交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成果(含施工图预算文件)并经相关财政部门审定预算后一个月内,支付设计费至结算价的8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设计费至结算价的100%;
4、以上款项均不计利息。
设计人收取设计费用时需开具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双方责任
第十六条
十六.1发包人责任
十六.2
十六.2.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十六.2.2
发包人迟延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的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十六.2.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十六.2.4
十六.2.5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当赔偿设计人损失。
已开始初步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合同价的30%支付,同时设计人应将该阶段完整的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已开始施工图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设计合同价的80%支付,同时设计人应将该阶段完整的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
十六.2.6
十六.2.7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十六.2.8
十六.2.9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十六.2.10
十六.3设计人责任
十六.4
十六.4.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
1.2、9。
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十六.4.2
十六.4.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标准,从工程竣工验收后起计算。
十六.4.4
十六.4.5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十六.4.6
十六.4.7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2%,最高不超出本合同设计费总额。
十六.4.8
十六.4.9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十六.4.10
十六.4.11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十六.4.12
十六.4.13设计人须确保提交的全部文件不会侵犯其他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设计人须确保,如果提交的文件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设计人已获得了权利人的适当授权。
设计人应进一步保证,发包人使用其成果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并应当使发包人免于因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产生的任何责任。
若发包人使用其成果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十六.4.14
十六.4.15在设计人现场评测、方案设计编制等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设计人员工或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应由设计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负责赔偿,概与发包人无关。
十六.4.16
十六.4.17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工作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全程跟踪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及时提交完整的设计变更图纸及相关资料。
十六.4.18
十六.4.19设计人应在施工的过程中履行勤免尽责义务,积极根据施工需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论证。
十六.4.20
十六.4.21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后,本设计合同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和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将向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本设计资料、文件等技术经济资料向第三人泄露、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其他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六.4.22
十六.4.23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从发包人处所获得的文件、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发包人所有,设计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十六.4.24
十六.4.25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
十六.4.26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及保密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设计成果所涉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仲裁、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仲裁;
(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二条
二十二.1本合同落款处列明地址为双方面指定的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向该地址发出通知之日则视为对方已经收悉该通知。
二十二.2
二十二.3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有重要事项通知对方,在传真或者电话的方式通知后必须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书面通知对方.
二十二.4
第二十三条其他
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二十四.2
二十四.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二十四.4
二十四.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必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十四.6
二十四.7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属于设计人的附随义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除外。
二十四.8
二十四.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二十四.10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1本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一式柒份,发包人伍份,设计人贰份。
二十六.2
二十六.3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十六.4
二十六.5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6
二十六.7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六.8
(本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盖章)设计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备案号: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
廉政合同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甲乙双方就加强工程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理。
2甲方义务
2。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
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乙方义务
3。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5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违约责任
4。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设计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8合同份数
本廉政合同作为主合同附件,份数同主合同要求.
发包人(甲方):
(盖单位公章)设计人(乙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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