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煤矿安全规程考试重点摘要11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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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煤矿安全规程考试重点摘要1112
第一编 总 则
1、煤矿企业必须设置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2、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5、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6、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7、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8、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三编 井工煤矿
1、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2、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
第二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2、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3、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轨道机车运输巷道两侧/m0.3,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输送机运输巷道0.5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4、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 (综采及无轨胶轮车运矿井为1m)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要求,在巷道的一侧设躲避硐,间距不超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1、 一个采区内一煤层一翼布置1个采面和2个掘进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一煤层双翼或多层开采,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面和4个掘进面同时作业。
2、采面必须保持2个安全出口,一个通进风巷,一个通回风巷。
3、采面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面,不低于1.6m。
4、单体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 的不得小于60kN。
5、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
6、采面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
8、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9、当采高超过3m 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
当采高超过4.5m 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10、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第三节 采掘机械
1、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刮板机的闭锁装置;倾角在15°,有防滑装置。
2、使用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小于4MPa;在设备非操作侧装有紧急停转按钮;前照明灯和尾灯。
3、采面刮板输送机安能发出停止、启动、通讯的装置,点间距不超15m。
4、修复旧井巷,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1.0%、二氧化碳不超1.5%。
5、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第二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通 风
1、空气成分要求: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NO2)-0.00025%;二氧化硫SO2-0.0005%;硫化氢H2S-0.00066%;氨NH3-0.004%。
3、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m·s-1)
最 低
最 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4、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5、风量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6、矿井每年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7、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9、巷道贯通前应制定措施。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相距20m 前,停止一个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准备工作。
12、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漏风率不得超过15%。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筒风速不超6m/s、带式输送机井筒中风速不超4m/s。
13、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1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15、生产水平和采(盘) 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21、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23、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24、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26、采空区在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
29、新井投产前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
30、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安装在地面,井口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31、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10min内改变方向;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35、安装和使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面风机供电。
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局部风机供风地点实行风电闭和甲烷电闭锁。
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36、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
37、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扩散通风的硐室深度不超6m、宽不小于1.5m。
第二节 瓦斯防治
1、一个矿有一个煤层发现瓦斯,即为瓦斯矿井。
根据矿井相对涌出量、绝对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低瓦斯矿井:
1.相对涌出量不大于10m3/t;
2.绝对涌出量不大于40 m3/min;
3.任一掘面绝对涌出量不大于3 m3/min;
4.任一采面绝对涌出量不大于5 m3/min。
(二)高瓦斯矿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1.相对涌出量大于10 m3/t;
2.绝对涌出量大于40 m3/min;
3.任一掘面绝对涌出量大于3 m3/min;
4.任一采面绝对涌出量大于5 m3/min。
(三)突出矿井。
2、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3、矿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0.75%时,必须查因,处理。
4、 采区回风、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超1.0%或者二氧化碳超1.5%时,必须停作,撤人,采措,处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工,切电,撤人,处理。
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 m3 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9、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工,撤人,查因,处理。
10、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11、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12、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13、停风区中甲浓或者二碳浓度超3.0%时,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5、 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16、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
18、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者等于40 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 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 m3/min。
19、抽采瓦斯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有防雷电装置,距进风口和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 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六)装设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放空管的高度应当超过泵房房顶3m。
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1、矿井应当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
2、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
第三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2、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三)上山掘面爆破时,用深度不大于1.0m 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四)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
2、采煤工作面可以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注水湿润煤体、松动爆破或者其他有效的防突措施。
3、井筒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地面距井口边缘20m 以外,暗立(斜)井及石门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500m 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300m 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1、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作应当:
(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
(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
第六章 防 灭 火
1、木料场、矸石山等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矸石山间距不得小于50m。
2、采掘面消防管路每100m 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每50m 设置支管和阀门。
3、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4、连接、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 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5、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如果进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6、工作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7、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
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 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1、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2、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3、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七章 防 治 水
1、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2、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4、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
第四节 井下排水
1、工作水泵的能力,20h内排出24h的正常涌水量。
备用泵能力为工作泵能力70%。
检修水泵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2、 泵房有2个出口,一个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 以上;另一个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
3、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1、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 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2、 井下爆炸物品库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3、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
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岩石掘面,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低瓦斯煤层采掘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三)高瓦斯矿井,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四)突出矿井,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7、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毫秒延期电雷管、数码电雷管。
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130ms。
数码电雷管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并应当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
8、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
9、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2、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
(二)炮眼深度为0.6~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13、爆破母线与电缆应当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
14、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16、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 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输送带、托辊、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三)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四)主要运输巷道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五)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六)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应当设置防护网。
2、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时,设置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时,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 的距离。
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
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4、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
(二)排气口温度不超过77℃,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
(三)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5、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 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 的钢轨。
(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 的钢轨。
6、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7、长度超过1.5km 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 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8、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专项设计。
(二)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
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
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
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
(三)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运行速度应当满足表6的规定。
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当设置调速装置,并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
(四)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五)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路面应当进行防滑处理。
(六)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
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
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
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
(七)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2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
10、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11、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坡度≤5‰时,不小于10m;坡度>5‰时,不小于30m。
(三)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12、 使用的单轨吊、卡轨、齿轨、胶套、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安全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为失效安全型,制动力应当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三)必须设置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安全闸。
安全闸应当具备下列性能:
1.绳牵引式运输设备运行速度超过30%时,其他设备超过15%时,能自动施闸;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五)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头上,必须设置车灯和喇叭,尾部必须设置红灯。
(六)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必须具备2路以上相对独立回油的制动系统,必须设置超速保护装置。
司机应当配备通信装置。
(七)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绳牵引卡轨车、绳牵引单轨吊车,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越位、超速、张紧力下降等保护。
2.在驱动部、各车场,应当设置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
3.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者护轨装置。
13、 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柴油机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不大于25°,蓄电池轨吊车不大于15°,钢丝绳单轨吊车不大于25°。
(四)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14、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四)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五)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六)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3.车辆持不小于50m 距离;4.严禁车辆空挡滑行;5.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第二节 立井提升
1、立井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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